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基_省略__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中53个案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作者:宋欢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摘要:随着现代诉讼观的确立,作为道德原则的诚信原则日益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关注,成为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受诚信原则的规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当事人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现代中国社会的巨大危机,这种现象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日益严重。
为了重建诉讼信用,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是必要的。
诚信原则具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与限权的双重功能,并有节约诉讼成本的功能。
在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于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
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违反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不同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在我国,新民诉法第13条增加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中确认的解读1.民诉法的特点决定了有必要确认诚信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民事诉讼活动实践的深入,民诉法中的一些规定显得相对滞后。
如旧的民诉法对留置送达的规定有些僵硬;“见证人”查找难严重阻碍了法院送达活动的开展。
裁判者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结合具体案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做法在实践中越来越被认可,新民诉法肯定了上述做法。
我国的民诉法具有鲜明的当事人主义特点。
然而诉讼影响甚巨,不能将眼光停留在狭隘的“两造对抗”中。
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诉法,大大扩大了民诉法的视野,将民诉活动放置在人类社会活动中而非狭隘的司法“剧场”中。
如: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不能损伤他人利益。
故新民诉法增加了相互串通型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第三人撤销之诉、深化了民事检察监督,并将调解全面纳入再审范围,等等。
2.社会深刻变化决定了有必要确认诚信原则社会交往的复杂化削减了不诚信诉讼的成本,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诉活动中,有利于规范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增加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最高法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最⾼法观点:诚实信⽤原则的司法适⽤最⾼法观点:诚实信⽤原则的司法适⽤最⾼法观点关于诚实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甚⾄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依据这⼀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使权利和履⾏义务。
亚当·斯密说过,“与其说效⽤、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信⽤、诚信、正义是这种基础……,⽽信⽤、诚信、正义则犹如⽀撑整个⼤厦的主要⽀柱,如果这根⽀柱松动的话,那么⼈类社会这个⼤厦就会顷刻间⼟崩⽡解。
”孔⼦也说“⼈⽽⽆信,不知其可也。
”⼀般⽽⾔,诚实信⽤原则包含两⽅⾯内容:⼀是对待他⼈诚信不欺,⼆是对⾃⼰的承诺要信守不怠。
当前,我国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
契约精神不⾜、合同欺诈、电信诈骗、⾦融诈骗、过期疫苗、虚假⼴告、⼭寨产品、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执⾏等不诚信甚⾄严重失信的问题很多,有些现象较为普遍。
在国家推进失信被执⾏⼈信⽤监督、警⽰和惩戒机制建设以来,最⾼⼈民法院已经发布失信被执⾏⼈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次乘坐⾼铁。
可见,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强调诚实信⽤原则的意义更加重⼤。
从司法适⽤的⾓度讲,诚信原则具有确⽴⾏为规则、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和增进效率的功能(参见王利明:《民法总论》,中国⼈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5页。
),是调整⼈与⼈之间的相对关系时的最为主要的原则,⾏使权利、履⾏义务时要遵循的,平衡当事⼈之间的利益的要求。
⼀⽅⾯,在适⽤法律⽅⾯,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
可见,诚信原则实际上给予了司法审判⼈员⼀定的⾃由裁量权,使其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等观念适⽤法律、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另⼀⽅⾯,诚信原则也是司法审判⼈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项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法官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对法官的适用作者:汪丽来源:《今日财富》2017年第22期从我国 2013 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 13 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到2015年出台的民诉司法解释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中。
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已经逐渐具体化为一般的法律规范,这是一大进步;但我们同时应该发现,立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都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行为的约束,而对法官的约束几乎没有规定,这不可谓是一大缺陷。
鉴于此,本文从对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以及如何完善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以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更为全面、合理的适用。
一、对法官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分析长期以来的可以称之为超职权主义诉讼在我国扎根已久,法官审判权过大,特别表现在自由裁量权方面。
近几年,在民事诉讼中,我国已经从国外汲取了当事人主义,但还是在雏形阶段,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鉴于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进行规制。
(一)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一柄“利刃”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依据法律精神﹙原则﹚、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运用自身的司法经验和法律良知,对具体案件酌情做出公平、正义、正确与合理的评价判断的权力。
从此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受法律精神﹙原则﹚、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等因素的限制。
于是给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契机,诚实信用原则本就包含着诚实、善意以及公平、公正的美好意愿,强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需求,也符合普通大众心目中“公正且具有崇高美德”的法官形象。
(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道“护身符”与法官拥有民事诉讼审判权乃至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相比,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即便我国民事诉讼中引进了当事人主义,这种双方力量不对等的现象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较大的改变。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调查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部分民商事案例为研究对象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调查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部分民商事案例为研究对象“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是指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法院应当以保护和维护“诚实信用”为出发点,从法律的角度,对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教育并惩处不诚实不守信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有不少民商事案例,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基础上。
例如: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因拖欠劳务公司劳务费被起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建筑公司有过多次不履行合同的记录,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劳务公司全部损失,并在舆论中曝光。
案例二:某企业在上市前财务造假被发现,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其法律责任应由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承担,判决二人除赔偿损失外,还需向社会公开道歉,并禁止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管职位。
案例三:某人申请贷款时隐瞒真实财产情况,导致贷款损失,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并被列入失信名单,受到信用惩戒。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民商事交易中都需要遵循规则,保持诚实守信。
对于那些不诚实不守信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惩处,为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提供保护,促进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不仅要求当事人遵循守法诚信的原则,同时也需要法院在裁判中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只有追求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判,才能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和对司法的认可度。
除了上述案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还有不少其他的案例,如某互联网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判赔偿、某房地产开发商欺诈被列入失信名单等等。
这些案例展示了法院在保护当事人诚实信用的同时,也对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进行了惩戒。
需要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不是一种机械的法律适用方法,而是需要考虑具体案情,综合各个因素进行适用。
例如,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恶意欺诈等都需要考虑进去,以确保裁判保持公正、公平。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在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活力、促进经济繁荣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开题报告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

究
进
度
步
骤
2017年10月中旬——2016年12月 收集资料,阅读大量相关资料
2017年12月中旬 开题
2018年3月中旬——2018年4月中旬 查找资料,并整理资料
2018年4月中旬——2018年5月初 理论研究,撰写初稿
2018年5月上旬 修稿,定稿
2018年5月中旬 毕业论文答辩
研
究
方
法
及
措
教 研室 意见
教研室主任(签名):
201 年 月 日
系
意
见
系主任(签名):
201 年 月 日
当前,这项原则虽然在立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因原则所具有概括和抽象的属性,而不等同于其他的法律规范。其因内涵丰富但缺乏具体的规定和一系列责任体系使得在执行上具有难度。因此,想要在司法中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我们还要做很多工作,包括深入理解该项原则背后的精神,建立严格、有效的制约机制、完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体系、严格法官遴选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的提高,促进这项原则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2.1.1德国
2.1.2日本
2.1.3俄罗斯
2.2 英美法系有关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
2.2.1英国
2.2.2美国
2.3 域外诚信原则司法适用的简要评述
3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
3.1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适用中的具体要求
3.1.1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司法适用
3.1.2 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司法适用
4.5 严格法官遴选条件和程序,加强法官职业伦理道德建设
5 结语
引文与注释
参考文献
致 谢
主要解决问题: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分析对象,深入研究诚实信用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适用内容,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来说,经过本文的分析,不难发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存在缺陷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本文分析认为晶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采取树立正确的观念、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涉及诚实信用的司法的相关法律内容。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作者:王冠淳来源:《祖国》2018年第24期摘要: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在现代民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成为了现代民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弥补立法者未能预见的法律漏洞,让裁判和法律顺应社会的发展,进而让民法日益完善[1]。
本文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分析,并列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作用地位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自身获取利益的过程中不能侵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为所有参与经济的人树立了道德标准,对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需求进行了反映[2]。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能够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其主要目的是让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并基于当事人善意、诚实的态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从而实现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的目标。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外延都是灵活、不确定的,能够适用于民事法律的各个领域。
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則是一种追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从外延上看,诚实信用原则不是一个明确的原则,在语言学上诚实信用过于注重字面意思,没有揭示出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概念。
综合现代公民法律的发展趋势,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宽泛,所以,外部和内部领域的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各自的理解,并且也从不同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解释。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精神的直接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为:主要凭借其基本原则协调复杂的社会关系,对民事领域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这可以打破法律的局限性。
民法的基本属性就是其效力和基本内容。
对立法者而言,诚实信用不但能够体现民法的基本属性,而且还能够体现民法精神。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调查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部分民商事案例为研究对象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调查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部分民商事案例为研究对象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注重“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这一原则意味着当一方强化其自身的信用记录且不进行欺诈或虚假陈述时,另一方的信任程度也随之加强。
那么在日常的民商事案例中,这一原则会被如何运用呢?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部分民商事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践。
第一位案例是关于虚假陈述的。
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批促销信息,宣称其销售的手表具有防水功能。
然而,其实这些手表并没有进行防水测试,只是以外观相似为由称其为“防水手表”。
当一个客户在下雨天戴着这些手表时,手表遇水后出现了问题。
在司法审理中,法院注意到这家电子商务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处其退款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二位案例是关于撤销合同的。
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中规定施工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工程。
然而,施工方首先延迟了进场时间,随后是延迟了所有工程的完成时间。
最终,委托方选择了撤销合同并索赔。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施工方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故意拖延工程进展,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位案例是关于违约赔偿的。
一位房主在出租房屋时,口头承诺将房屋内的设施进行维修,同时透露此外还有一个房客在排队等待租房。
然而,该房主最终却将房屋出租给了一个关系不太明确的租客,也没有履行维修承诺。
在这种情况下,租客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司法审理中,法院认为房主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其赔偿租客的经济损失。
以上三个案例展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事案例中的不同运用。
这一原则是保护公众权益,确保交易公平的必要手段。
只有当每个交易参与者都能够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诺时,交易才能充分地实现其价值。
因此,法院在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应当不断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公正与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调查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部分民商事案例为研究对象
“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调查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部分民商事案例为研究对象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而诚实信用是司法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在民商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下面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部分民商事案例为研究对象,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的具体情况。
案例1:李某与王某的汽车交易纠纷案李某与王某在汽车交易中产生了一些纠纷。
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李某需要支付王某售出汽车的全部价款。
但是,在交易过程中,李某未按照协议支付全部价款,王某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其欠款及利息以及交通费等。
该案的判决结果为李某败诉。
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照协议支付全部价款,违反了约定,对该交易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无法依据合同条款追究责任。
这一案例表明,在民商事案件中,当当事人在交易中违反诚信原则时,法院有权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朱某与赵某的承诺不履行案朱某和赵某之间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某项业务。
但在承诺期限到期后,朱某未能履行承诺,赵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朱某的承诺是基于诚信原则而发出的,但未能履行该承诺,已经造成了对赵某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
因此,法院判决朱某应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表明,在民商事案件中,当当事人依据诚信原则作出承诺后未能履行时,法院有权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该承诺的法律效力,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
案例3:陈某与李某之间的信用卡债务纠纷案陈某和李某之间存在一笔信用卡债务。
但是,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陈某多次超额透支并未及时偿还,导致欠款越来越多。
李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立即还款。
该案的判决结果为陈某败诉。
法院认为,陈某通过信用卡使用得到了金融机构的信任,但他的行为破坏了双方之间的诚实信用关系,给李某造成了不利影响。
因此,法院决定让陈某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表明,在民商事案件中,当当事人使用信用卡时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法院有权依据该原则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作者:牛卫宏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7年第04期摘要:在经济市场中,诚信原则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之一,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律原则。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诚信使用原则可知,国家正在逐渐重视经济市场中的诚信交易。
鉴于此,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入手,从而全面剖析诚信使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落实。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民诉中的适用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民事诉讼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坚持诚实。
诚实信用原则本来是道德领域中的原则,但最近几年却将其引入了法律领域,从而使其成为法律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规范,这一方面是为了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所需。
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此后,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就明文化、法定化,这也是最近几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中适用的必要性1.有助于民事诉讼权益的实现。
首先,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到民事诉讼中,可以节省大量的审判时间与审判费用;其次,在审判时,尤其是在阐述判决理由时,也可以借助于诚实信用原则向社会公众宣传诚实守信。
此外,在审判时和判决过程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增加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服力,从而使判决结果不会引发社会道德问题,还可以起到节省成本的作用。
2.实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衔接。
根据马克思的著名论断:“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 《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与实体法有着一脉相承性,民事实体法明确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那么从立法的一贯性和体系上着眼,必然要在立法上确立《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六 盘水 师范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9>>: 年 =9 月
G"10.32 "N _&1K3.L,1& ‘(3V,(0L M"22(I(
a"2]=7 Fb]: c(Q]9>>: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张金辉
?贵州 省高 级人 民法 院@贵阳 AA>>>>B
摘 要 !诚实信用 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没有明确这一原则 " 但它在我国民事 诉讼中的确存在着理论和实践基础 # 关键词 !诚实信用 !民事诉讼 !原则 中图分类号 !"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收稿日期 !9> >: H=> H9;
法 院在 判 例 中这 样 论述 )% 我 们不 得 不承 认 ! 当事 人 的 诉讼 关 系与 他 们在 实 体法 上 的 关系 ! 同样 受 诚 信原 则的 支配 &* 不 过! 真正 使诚 信原 则在 德国 民 事诉 讼 中 得以 确 立! 应 归 于 58;; 年 德 国 民事 诉 讼法 的修 改* 此次 修改 中! 增加 了%当 事人 应就 事 实状 况为 安全 而真 实的 陈述 &* 日 本民 事 诉讼 法 第 9 条 规 定 )法 院 应 为 民事 诉 讼公 正 并 迅速 地 进行 而 努力 , 当事 人 进 行 民事 诉 讼!应 以诚 实信 用为 之* 美 国民 事 诉讼 法 虽 然没 有 直 接 使用 % 诚 实信 用 + 的 概 念 !但 是 在 民 事 诉 讼 中 确 立 了 禁 反 言 原 则 ! 基 于 这 一 原 则 !当 事 人 在 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实 施 的 诉讼 行 为必 须 前后 一 致! 不 得作 相 同 矛 盾的 陈 述* 在 法国 的 民事 诉 讼 中当 事 人 同 样不 存 在 %不 针 对自 己做 不利 证明 的权 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诚信原 则 * 但 其 法 律规 范 体现 了 诚信 原 则 的精 神 实 质 ! 比 如 民事 诉 讼 法第 5<9 条-=98 条 -=;> 条 的规 定 及 最高 人 民 法院 于 9>>= 年 =9 月 : 日颁 发 的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中 第 6 条 %在 法 律 没 有规 定 !依 本 规定 及 其他 司 法解 释 无 法 确定 举 证 责任 承 担时 ! 人民 法 院可 以 根 公 平 原 则和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