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办法

陕西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健全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主要经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信用服务机构依据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业务规范,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多维度综合分析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反映,不同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部门掌握的行业信用信息开展的行业内部信用评价,也不同于以预判企业(或项目)偿债能力和风险为主要目的的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是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实施信用联合监管和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业务规范,自主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活动。
各设区市信用管理机构协同做好本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含省外信用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依法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信用评估、资信评级等从业资质,具备独立开展信用评估业务的执业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的信用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企业征信、信用评估、信用管理、会计、审计、律师、项目管理、资产评估、工程咨询、商务调查等相关方面其中一项从业资格,或具有信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无不良信用记录。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5修正)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5修正)【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第三章市场交易活动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市场形式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场、早晚市场、城乡摊群点和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商品城、商业街以及商品展销会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者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多方兴建、讲求实效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市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陕西省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管理,有效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西省诚信典型选树和联合惩戒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厅信用信息建设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红黑名单”包括两类,一类是守信“红名单”,是指经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推荐、新闻媒体宣传,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良好或者有突出诚信事迹,作为诚信典型选树的相关信息。
另一类是失信“黑名单”,是指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定,司法机关判定或仲裁机构裁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党政机关除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信用“红名单”:(一)严格遵守中省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和合理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连续3年检查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的;(二)综合信用优良,被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定为较高信用等级的;(三)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四)诚信事迹突出或者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被有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的;(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六)被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推介为诚信会员的;(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作为红名单认定的;(八)其他应当被列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四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一)根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因违法违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勘查、开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四)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到期后违法勘查、开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五)以探代采、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六)非法转让矿业权的;(七)擅自改变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八)伪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九)拒不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考核,经约谈仍不改正的;(十)勘查、开采过程中因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问责的;(十一)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且“黑名单”信息已超过异议处理期限或信用修复期限的;(十二)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次以上书面督促整改,仍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按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十三)拒不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经约谈仍不改正的;(十四)存在严重安全生产或地质灾害隐患,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多次检查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可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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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4]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17日陕西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使用、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识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行业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建设类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岗位资格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身份,反映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制度,发布信用信息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平台和建设行业主体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建设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披露和使用;(五)指导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视频语音实时交互技术等,在两个及其以上评标现场组建评标委员会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所需的评标评审专家应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招标人(采购人)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评标,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认为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评标。
隔夜评标项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
第五条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分主场和客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为主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之外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为客场。
主场和客场负责做好本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和标准。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指导和推进工作。
第七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全程监督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不断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内控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做好运行服务和电子系统保障工作。
第九条招标人(采购人)应合理确定主场专家和客场专家数量,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进行补抽。
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2020)

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各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局,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法规制度,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1月22日陕西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活动,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修复是指本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归集、公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规定的披露期限内,失信主体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提高守法诚信意识,经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省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核定,不再披露和使用相关信用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信息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信用修复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修复活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级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相关行业或区域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模板一、前言本文档为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文件模板,旨在提高文件编写效率和规范性。
二、文件名称文件名称应当简洁明了,准确反映文件内容。
文件名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文件性质、文件作用、文件主题、文件出处和文件版本号。
例如:通知-文件-项目-来自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版本号1.0三、文件编写者文件编写者应当是负责该文件的工作人员。
文件编写者应该包括姓名、所属部门、职务等信息。
文件编写者应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四、文件编号文件编号应当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以便于查找和跟踪。
文件编号应该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年度编号、分类编号和序号。
例如: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年通知文件-01号五、正文内容在正文中,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 文件标题和文号文件标题和文号应该明确,简洁明了,不含歧义。
例如:通知-文件-项目-来自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版本号1.02. 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应该清晰明了。
发布单位应该是权威的机构或者单位。
例如: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 年 X 月 X 日发布3. 文件分类文件分类应该根据文件的性质进行分类。
例如,通知、文件、通报、公告等。
4. 文件内容文件内容应该包括条目和段落。
条目应该按照逻辑先后顺序罗列。
每一个条目应该包括项号和正文内容。
段落应该分人工段落和自动段落。
人工段落应该按照空行进行分段。
自动段落则应该根据逻辑进行设定,以便于正确分段。
5. 文字要求文字应该清晰明了,无歧义。
文章应该尽可能地简短,以最小的篇幅进行表达。
文字应该易于理解。
6. 公章和签章公章和签章应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设定。
公章应该清晰可见,并且不得涂抹或者损坏。
签章应该与公章进行区分。
七、文档结尾在文档结尾处应该做以下总结: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文件名称、文件编写者、文件编号、正文内容、文字要求、公章和签章。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陕发改法规〔2022〕607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牵头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维护交易项目组织方和专家的合法权益,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现将《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4月24日附件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维护交易项目组织方和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依法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范围内各类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项目组织方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统一支付。
交易项目组织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费、交通费、在途补助等正常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任何钱物。
第四条评标评审时间以专家按通知规定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隔夜评标夜间休息等非评标评审时间)。
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第五条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目录》介绍
6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交易办职责: 制定政策
协调工作
监督考核 综合分析
7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职责: 交易场所设施平台建设、管理
现场交易活动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 配合监管
8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督部门下列职责: 制定本行业交易规则
11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统一平台进 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置权限有争议的项目;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审批、核准、备案、 评估的项目和其他不具备交易条件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交易的项目。
12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流程为:交易登记、信息发 布、场所安排、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对流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第二十条 专家库管理。 (一)评标、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或接 受统一管理的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市交易办应当会同市级行业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实行 监督管理,并根据专家履职情况提请省交易办对省综合评标、评审专 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异议及投诉处理
15
《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 动及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市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收取场地租赁、 设施使用等费用。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价 款、保证金专户,以及费用收支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交易办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全 流程、电子化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 第三十条 市交易办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信用信息库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市范围内的互认共享。 行业协会应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和相应的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畅通渠道、接受监督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六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六号《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第四章信用激励与约束第五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六章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增强诚信意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况。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其中,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称为公共信用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统称为非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信息共享、维护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用工作组织体系和议事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经费保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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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的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管理活动,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监督、评价和奖惩。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及时准确、奖惩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信
用管理相关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推动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信用监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信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设行业电子监督系统,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和共享,并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和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实行目录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会同省信用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目录。
第六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自相关信息生成之日起日内上传至公共服务系统。
其中,交易公告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信息、成交信息、监管信息等应当依法通过公共服务系统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对于惩戒信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年。
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生成、验证和交互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和应用。
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根据监督、监察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用相关交易数据,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依法提供统计分析信息服务。
第九条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应当与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时向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三章信用承诺和信用评分
第十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评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承诺和信用评分结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应当按照规范格式就下列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一)所提交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二)守法诚信、公平竞争;
(三)严格履行合同;
(四)未兑现承诺自愿接受的惩戒措施;
(五)依法依规或交易主体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纳入其信用记录,记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根据不同交易类型特点,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交易主体信用评分标准,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评分模型,依据下列信息自动生成交易主体信用评分并实时更新:
(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各类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包括:主体身份类信息、行政许可类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荣誉类信息等;
(二)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行业分类监管信息;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失信“黑名单”信息等;
(四)公安、纪检、法院、检察院等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的违法、违纪、犯罪信息;
(五)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经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