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她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她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98403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fe.png)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0913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a3.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改〔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改〔2018〕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发展家庭林场,提高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制定《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8月18日附件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林场的培育、服务和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林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家庭林场是省人民政府界定家庭农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原国家林业局界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林场的认定、变更和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林场的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家庭林场名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5]0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5.01.11
【实施日期】2005.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湘林资[2005]02号)
各市州林业局:
按照省政府“三年基本完成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要求,今年是最后一年。
两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600多万亩已经国家林业局验收合格的退耕地造林的林权登记和审核工作基本完成,有450多万亩的林权发证信息已录入电脑。
不少地方面上的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已全面铺开,已有2000多万亩林地面积完成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
但是,各地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总体工作进度还很不理想。
为了认真做好今年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确保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完成任
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申报和变更换证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申报和变更换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2.11•【字号】湘林造[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申报和变更换证的通知(湘林造[2007]5号)各市州林业局:根据省厅《关于对造林绿化工程实行资质证管理的通知》(湘林造[2003]09号),200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造林绿化工程单位资质证申报工作,省厅核发了二批单位资质证。
实践证明,在造林绿化工程中实行单位资质证管理对提高营造林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决定对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再次申报和变更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只限于本系统内单位,系统外单位不受理。
二、申报、变更换证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底。
三、首次申请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资质证和要求变更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证等级的单位需要申报,申报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湖南省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书及申报表;(2)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3)单位章程;(4)法人和技术负责人学历、资格证书、职称证书;(5)项目成果获奖证书;(6)其它相关文件。
四、变更换证,对单位资质证中法人代表等项目有变更需换发新证的,需同时提交:单位申请书(内含需变更的项目)、原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领取新证时需将原证正本和副本交回。
五、单位资质证年审。
从2007年起,省厅委托各市州林业局对辖区内单位造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作业资质证办理年审业务,年审时间每年二月底前。
二○○七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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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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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5.01.11
•【字号】湘林资[2005]02号
•【施行日期】2005.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湘林资[2005]02号)
各市州林业局:
按照省政府“三年基本完成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要求,今年是最后一年。
两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600多万亩已经国家林业局验收合格的退耕地造林的林权登记和审核工作基本完成,有450多万亩的林权发证信息已录入电脑。
不少地方面上的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已全面铺开,已有2000多万亩林地面积完成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
但是,各地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总体工作进度还很不理想。
为了认真做好今年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确保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完成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按期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在去年基本完成退耕还林地造林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和部分县市区已全面铺开面上换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再动员、再发动,在确保全面完成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造林的林权登记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全面铺开面上的换发证工作。
要制
定详实的工作方案和按期完成任务的倒计时表,确保在年内无林权纠纷的林地林木权益人拿到全国统一印制的林权证。
二、为准确掌握全省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省厅决定于今年3月份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督查。
督查的主要内容:湘林计财[2004]16号、湘林计财[2004]52号、湘财农指[2004]88号文件下拨的林权发证工作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数量、质量及管理情况。
检查中如发现将林权发证补助经费挪作他用、未按期完成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省厅将除今后不再安排有关补助经费外,还将在生态公益林项目、资源林政管理的其它建设项目安排上予以调控。
三、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将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凭《林权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手续,各地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和衔接工作。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