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讲义3(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课件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
– 所有合伙人都拥有对外代表权;委托执行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代表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 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第三人明知其无权除外。
–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以及对外代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 情的善意第三人。
(2)监督: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
– 执行合伙人有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财务状况的 义务。
–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
议。 – 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
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 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 外部转让: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取得合伙人身份。 – 出质: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2、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1)事务执行:
共同执行 分别执行 委托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
– 当然退伙:
•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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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原始财产(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 的财产 ) 积累财产(营业性的○收入 +依法取得的其 他财产 ) 劳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 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 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 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 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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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登记
审查核准
发给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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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 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章 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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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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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区 别在于:承担责任的原则○ 不同。
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 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济法讲座-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商事组织法律形式•(一)个人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公司2020-9-252020-9-25 一、 企业概述2020-9-252( 一) 企业责任•无限责任的含义:• 指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
•连带责任的含义:• 存在连带关系的任何一个当事人对企业的债务都有偿还的责任,当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020-9-2532020-9-25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含义•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单独出资设立,从事经营管理,并由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2020-9-25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它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2.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 3.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较少• 4.税赋较轻2020-9-25三、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1、条件•(名)(1)有自己的名称•(财)(2)有相应的资金•(地)(3)有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人)(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程序•一般要经过登记2020-9-25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2、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人管理企业事务3、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受聘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020-9-25个人独资企业课堂案例•2001年9月,投资人甲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
2003年3月,因身体原因,甲将企业委托给乙管理,并约定:金额在2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可以由乙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后才可以签订,乙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
乙接管企业的经营权后,开始经营管理企业,包括:(1)2003年10月,乙认为一笔交易非常有利于企业,便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3万美元的订货合同;(2)2003年11月,乙的一个朋友为购买一辆汽车向银行贷款5万美元,乙以该独资企业财产为该朋友设定了抵押;2020-9-25•(3)2004年1月,因感到该独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便自己注册了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打算不久后辞去职务,经营自己的企业。
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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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 中的权利
法律禁止合伙企业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 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经 全体债权人同意,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 议,个人所欠债务,只能以从合伙中分 得收益清偿。非经法院裁决,债权人不 得直接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实 现清偿
• **2、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
• 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 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全体合伙 人平均分配和承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 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3、竞业禁止规则 –忠实义务 p61
(1)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2)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或者合伙人 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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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普 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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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合伙人的权利
1、在财产上的权利
(1)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后, 即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企业全部财产, 企业存续期间,清算前,不得要求分割
2、执行合伙人是其它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 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否则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害要赔偿
4、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执行人权力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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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别规则
1、多数通过规则
• 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全体合伙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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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 1、投资主体:两个以上 的自然人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讲义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无限责任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 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非法人企业投资人甲于2009年1月1日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 2009年4月1日A企业及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问: 1.签订借款合同时, 应以谁的名义?2.银行贷款到期后, 若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 则投资人甲承担什么责任?1、签订借款合同时, 应以A企业的名义。
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银行贷款到期后, 若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 则投资人甲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①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②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③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企业名称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出资方式①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or其他财产权利——不能以“劳务”出资②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从业人员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仍不足清偿的, 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 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 死亡;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⑶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⑷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 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有限合伙人的相关规定
1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 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 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 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 任。
2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王某为某高校旅游专业的研究生, 毕业后,申请设立以旅游咨询服务为 内容的个人独资企业。王某向企业投 资三台电脑。分析这一企业的法律特 点。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 资人必须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并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 利性活动的人。 2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企业财产 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 4 业主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5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 相关经济主体的关系
(一)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
联系 都是自然人出资 区别 出资名义不同 依据法律不同 组织形态不同
(二)与一人公司的关系
1联系 都是由一人出资设立 2区别 法律地位不同 对企业债务承担方式不同 依据法律不同 税收管理不同:一人公司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讲义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置,由一种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旳经营实体。
特性:1、由一种自然人投资2、无限责任3、内部机构设置简朴,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非法人企业投资人甲于2023年1月1日投资设置A个人独资企业,2023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旳借款协议。
问:1、签订借款协议步,应以谁旳名义?2、银行贷款到期后,若以A企业旳所有财产仍不能偿还,则投资人甲承担什么责任?1、签订借款协议步,应以A企业旳名义。
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旳民事主体——可以自己旳名义从事民事活动2、银行贷款到期后,若以A企业旳所有财产仍不能偿还,则投资人甲应以其个人旳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旳能力。
二、个人独资企业旳设置条件1、投资人①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②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旳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置旳企业为外资企业③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置个人独资企业2、企业名称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企业”字样3、出资方式①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or其他财产权利——不能以“劳务”出资②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4、固定旳生产经营场所、必要旳从业人员判断: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旳能力。
判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旳,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旳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局限性清偿旳,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置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旳,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判断:投资人在设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旳,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

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颇为盈利,丙又介绍其表弟戊参加合伙,甲、丁均同意,唯有乙不同意,戊以多数人同意而驾车营运。后因闯红灯超速而撞车,造成损失5000元,戊主张每人承担1000元,甲乙丙丁不同意承担,诉至法院。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设立。其含义包括:(1)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其为“合伙人”;(2)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4)合伙人应为自然人,非自然人之间设立的企业采用合伙组织形式的,不适用《合伙企业法》,而由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02
设立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2、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协议设立的基础,应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合伙协议必须一般是书面形式,也可根据合伙人间的口头方式及他们的行为来判定他们之间的合伙关系; 在中国,合伙的成立必要求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2)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3)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生效。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极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高;
设立条件和程序
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只能为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
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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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商主体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赵商法106-116页,以赵商法为主进行讲解)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又被称为个人企业,是指由一人单独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该人/其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义更为简洁、准确①)。
对于独资企业的概念,学者存在不同见解(赵商法107页第一段以及本章前沿问题1),本讲义讲解的是法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法律制度。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赵商法107页)个人独资企业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其法律特征如下:(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个人独资企业经由一个投资者出资设立,这一主体也只能是自然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人。
②(2)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②但是也存在例外,《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③(赵商法109页)(一)投资人只能为一个中国大陆地区公民首先要注意的是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适用《外资企业法》,而且港澳台以及在国外居住的大陆居民设立独资企业,也适用《外资企业法》④。
其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1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依据相关法律,公务员、检察官、法官、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但可能出现规避上述限制的隐名投资)(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不必核实,投资人的无限责任使然)(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条件抽象,只能允许工商部门作一定的自由裁量)(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同上)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及分支机构设立(赵商法110页,一般了解)但必须掌握独资企业法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③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④《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赵商法110-112 一般了解)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及法律责任(解散与清算部分自行了解,待讲解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会掌握的更加清晰)(赵商法112-114页)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赵商法112页)1、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定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一)清算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二)清算时债权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赵商法113-114页)(一)投资人的责任1、投资人的无限清偿(补充)责任(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具体表现为31条⑤)2、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体工商户无此责任豁免)3、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刑法36条规定同一原则,)《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⑤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赵商法115页本章前沿问题中的“双重优先原则”待合伙企业法部分再作介绍)(二)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了解即可)(三)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一般了解)注:自行阅读赵商法114-115页的“前沿问题”1,其余前沿问题自行把握,注意其中的“双重征税”问题经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已得到解决。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赵商法117-142页)第一节合伙概述(以赵商法为主)讲解赵商法117页前言部分第一段一、合伙的概念及类型(一)合伙的含义合伙是由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目的而相互约定,实行共同行为的一种联合体(一种观点认为民事合伙的目的的内容可以是营利或非营利性质,只要是民事内容即可,所以吃饭团,团购团、合伙企业、农村的结婚互助均属于民事合伙,但是我国民商事法律中规定的仅为营利性民事合伙,即商事合伙,这一观点与赵商法关于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观点相冲突)。
合伙的含义之一在于合伙人之间联系的纽带,也就是其共同订立的合伙协议(合同角度)。
合伙含义之二在于合伙是由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联合起来共同从事一种事业,因此形成了一种组织或团体(组织角度)。
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1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该法律是从合同与组织两个角度界定了合伙的含义,但更加侧重于从组织的角度规范合伙。
(二)合伙的类型(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这是大陆法系对合伙的传统分类,是以合伙设立与存在所适用的规范是民法还是商法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鉴于我国民商合一体例,而且民法通则与《合伙企业法》均规定合伙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因此这一分类对我国现行立法、司法的形式意义不大,但是从具体的制度而言,合伙企业(商事合伙组织)与个人合伙(民事合伙协议)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这一区分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
(2)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该分类是以合伙人的身份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该标准为《民法通则》所采用。
按照这一分类,自然人合伙与法人之间的合伙(民法通则称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之间并无本质的差别,但却通过立法,人为将其割裂开来,不仅徒增立法成本,破坏法律体系的和谐,最为糟糕的是,隐含了身份歧视(早期的法律对机关、事业单位、国营(有)企业总是有倾斜性的对待,例如修订前的公司法75条关于发起人人数的规定),这是对民商法基本原则的违背,因此价值不大。
(3)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这是以是否具有企业特征(组织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区分二者的标准是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与条件(包括限制性条件)《合伙企业法》调整的是企业型合伙。
(4)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赵商法118页)(后续部分还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这一类似的知识点)这一分类是以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姓名并且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前者中所有的合伙人均公开其姓名,并参与合伙事务执行。
后者则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不公开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
隐名合伙实际上是部分合伙人出资而由其他合伙人经营的合伙,而且这一事实不对外公开。
隐名合伙人仅仅是对外隐名,不对外直接承担责任,但是对内则与显名合伙人一样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未规定隐名合伙。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隐名合伙的存在⑥。
但是隐名合伙在实践中是存在的。
这种立法、司法与民事实际的脱节也是中国的通病。
(5)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的分类)这一分类是以合伙中是否存在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前者是全体合伙人均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即普通合伙人(有例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续介绍)。
而后者则是除普通合伙人外,至少还有一名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⑥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人存在,因此此类合伙也被称为有限合伙。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具体内容在后续部分讲解)(6)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以区别于有限合伙,修订合伙企业法时一并引进)这是依据合伙人是否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错行为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标准对普通合伙进行的划分。
一般的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不论合伙债务的产生原因。
而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则合伙人对于自己的执业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一个以上的合伙人的共同执业过错行为),而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某些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个人性十分明显,共同性/人合性较弱,例如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三、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赵商法119-120页,简单讲解,因为民法课程中已对民事合伙特征进行介绍,区别不大)四、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赵商法120-121页,只需掌握目前学术界通说即可,其余自行了解)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赵商法121-123页,以其为准)1、合伙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合伙企业法第14条)(1)2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法人法条第2条,注意其对公司法第15条的排除,也就是自身的优先适用,当然必须提及第3条对该条的限制)(2)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关限制见法条第3条)(3)完全民事行为人(针对自然人)2、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法条4、14、18条,包括应载明事项)3、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注意出资形式,赵商法123页第一段,包括劳务,合伙企业法允许分期缴纳⑦,出资形式见法条第16条)4、有企业名称与生产经营场所(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法条第15条,维护交易安全)5、其他法定条件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赵商法123-124页,除法条第11条成立日期外,一般了解)三、普通合伙企业的的事务执行(赵商法124-125页,法条26-37条,重点讲解)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赵商法125-129,鉴于民法课程已对此作详细讲授,一般讲解即可)(一)入伙(1)分类(取得原合伙人份额与新投入资本之分,也就是合伙⑦《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