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的证明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由此可见,根据对原告诉讼资格的梳理,
否适用其 1230 条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对于环境公益侵权
益诉讼和公益诉讼进行区分。 《 民法典》 第
府部门、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倒置规则仍有解释的空间,该条并没有对私
1230 条规定了两项举证责任:一是行为人对
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
法律规定的组织,其往往具有较强的举证能
坏生态不仅可能侵犯私益,其行为本身就是
力,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二是从体系解
收稿日期:2023 - 05 - 23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青年项目 “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划研究: 理 论 重 构 与 路 径 优 化”
(23ZFQ820003) 。
作者简介:张冉,中国政法大学讲师,主要研究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比较法。
了“ 初步证明材料” “ 关联性” 等,在有的法律
理论基础
法规中,也通过对相关内容的规定,间接表明
通过对我国《 民法典》 及现有相关法律
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及司法解释的梳理,不难看出现有规范对环
诉讼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立场。 例如,
境侵权这一特殊领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已经
《 民事诉讼法》 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
度包含的具体诉讼类型,主要包含生态环境
举证责任转移给行为方的前提而不是因果关
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大类。
再者,结合现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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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本身 [8] 。
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分配
第 44 卷 张 冉:环境公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分配规则
度看,两种形式都会对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

V0 1 . 3 8 N o . 1
J n. a , 2 0 1 4
《 侵权责任法》 视 野下证 明责任倒 置的适用 ’
王 国征
( 湘潭大学 法学 院 , 湖南 湘潭 4 1 I 1 0 5 )
摘 要 : 2 0 0 9年《 侵权责任法》 颁布实施后, 共同危险行为、 医疗侵权、 物件侵权 3 种情形是否适用证明责任倒置?
5 3
明责任 ( 《 侵权责任法》 第7 0 条) ; 环境侵权诉讼 中 由加害 人对 法 律规 定 的免 责事 由承担 证 明责 任 ( 《 侵权责任法》 第6 6条 ) ; 饲养动物侵权诉讼 由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
任不仅包括 自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 系, 而且还 包括指 明具体 的侵 权人 。显然 , 《 侵 权 责 任法》 采否定说。
责任原则 , 由加害人 承担 自己不存在过错 的证明责 任, 属于证明责任倒置。
我国 目 前 比较集 中地规定证明责任倒 置的法律
条 文是 2 0 0 1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事诉 讼 证据 的
证 明责任倒置的; 也就是说 , 将证明责任倒置作为证 明责 任 分 配 一 般 规 则 的例 外 情 形 。有 的将 “ 谁 主
原则的关系为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将加害人过错排除 在证 明责任对象之外 , 不存在证 明责任倒置问题 ; 一
般过错责任原则 , 是 由权利人 承担加 害人存在过错 的证明责任 , 亦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 问题 ; 过推定
・ 收稿 1 3期 : 2 0 1 3~1 1—1 5
作 者简介 : 王国征( 1 9 6 5 一) , 男, 河南原阳县人 , 法学博 士 ,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基 金项 目: 本文为 国家 社 科基 金后 期 资助项 目 ( 1 3 F F X 0 2 9 ) 与 山东 省社会 科 学规 划 研究 项 目“ 侵 权 法 中证 明责 任价 值 取 向研究 ” ( 0 9 B r X J 1 1 ) 阶段性成果 。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保障司法公正。
2. 特征(1)强制性:举证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不得免除。
(2)相对性: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即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需承担。
(3)责任性:举证责任具有责任性,即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4)动态性:举证责任具有动态性,随着案件事实的查明,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变化。
三、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另一方提出的主张,有权要求其提供证据。
(3)当事人对法院认为需要证明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4)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证据负有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义务。
(3)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有证明责任。
3. 各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1)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

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在司法领域,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基石。
通过合理的证据规则和明确的证明责任,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公平地提供和获取证据,帮助法官做出准确的判决。
本文将探讨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确定哪些事实可以成为证据,以及证据如何被接受和审查的法律规则。
证据规则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根据不同的司法体系和法律制度,证据规则可以有所不同,但其核心目标始终是保证公平和公正。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就要求控方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否则被告应被无罪释放。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存、传递、审查和使用等方面。
比如,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并能够与案件事实相关联。
此外,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国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在侦查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和照相,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然而,证据规则仅仅是保证公正审判的第一步,还需要明确的证明责任来保证当事人能够合理地提供和推翻证据。
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或反驳某个事实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原告有证明主张的责任,被告有证明反驳的责任。
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为了保证双方在提供和反驳证据时能够平等地发声,避免当事人拥有不对等的证据垄断权。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分配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不公平。
比如,在侵权纠纷中,受害者常常面临较大的证明责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失的发生。
而侵权人往往具有更多的证据和信息,这给受害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这时,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应该给予适度的倾斜,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或信息,以缩小证明责任的不公平现象。
除了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还有其他因素也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和判决。
法官的个人经验、法律背景和价值观都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
为了减少这种主观因素的干扰,一些国家和地区引入了专业的法官培训和人工智能辅助系统,以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会发 生 。此 时 , 明责任就转 移到被告一 方' 告 证 由被 证 明 自己的行 为不 曾造 成受害人 的损失 。 若被告 不 能 证 明 自己 的行为 没有 过失 , 由被告 承担不利 的 则
( ) 利 于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 剧 了 医 患 双 方 的 一 不 加
j 雇 1 .
( 不 利 于 医疗机 构 严格加 强 自身 管理 , 二) 有碍
医疗事 业的 长期稳 定 、 康发展 健
具有高度适应性 的法则, 用于今后类似事件的证据
推断 , 从而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的存在。而举证责 任倒置须有 两个前提 :. 1 须有重大诊疗过失的存 在。 . 2 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发生伤害的性 质。因此 , 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田 德 。 “ 妨碍证职” 是指本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 因其
第5 8条规 定 的例 外 情形 ,一 艘 隋况下均 由患 者对
定》 , )现主要 以《 侵权责任法》 为主。 1 96 . 8 年颁布 的《 1 民法通则》 对医疗侵权举证 责任的分配并没有 明确规定。 而按照《 民法通则》 第
16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民 、 人 由 于过 错 侵 害 国 0 公 法 家 的、 集体 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 应当承
致推定” 原则 。“ 大致推定 ” , 是指在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案件中, 原告 只需证 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
夺人们某项行为的权利 , 毕竟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法 律, 应为多数人 的利益服务 。如今《 侵权责任法》 所 主张的过错归责原则 , 将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几乎全部转移给患者。 而由于医疗活动所具有的专 业 性 和复杂 性 , 以及患 者掌 握专业 知识 和医疗资料 的有限性 ,要求其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十分困难。 这 使得 医方 对 于 自己行为 的注意义务 大为减 轻 , 从 而在业务上产生怠慢 , 在态度上放松警惕 , 不能仔 细把好事前 、 中的医疗质量关 , 事 使得许多本可以 杜绝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 这不仅不利于医疗机构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如何判定侵权因果关系,通过实践,结合理论,更进⼀步了解民事侵权⾏为因果关系的重要作⽤,使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地运⽤民事侵权⾏为因果关系,处理好各类民事侵权⾏为案件,以下由店铺的⼩编带⼤家⼀起来看⼀看。
侵权因果关系证明有哪些规定确认因果关系的⽅法有很多种,⽐如时间分析法,⽐较分析法,甚⾄有从诉讼博弈论⾓度分析的⽅法。
不论是使⽤何种⽅法,不是为了哗众取宠,⽽是为了更好的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使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掌握探寻案件事实的规律和⽅法,确认侵权⾏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为⼈应该承担多⼤的侵权责任,以更好的维护受害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正常的运⾏秩序。
(⼀)间接证据亦是认定因果关系成⽴的重要因素⼀般侵权最难认定的就是因果关系是否成⽴,进⽽确认⾏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在很多侵权案件中,仅凭当事⼈提供的直接证据,仅仅可以证明损害结果的发⽣和⾏为⼈在场的事实,但是⾏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法证明。
如果原告已经尽⾃⾝所能进⾏举证,穷尽⼀切举证之可能,如果仅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事实就否定其诉讼请求,定会有失偏薄。
法官往往可以利⽤各种间接证据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确认案件事实,探寻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蛛丝马迹。
侵权⾏为的发⽣是⼀个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是单纯逻辑推理过程,作为法官要⽤动态的眼光去分析整个侵权⾏为的发展过程,运⽤动态的思维去考虑每个因素在侵权⾏为中的关联性,从点到线、从线到⾯,利⽤各种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勾画整个案件事实的发展过程,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认定⾏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善⽤庭审技巧,适当引导当事⼈举证⾃由⼼证原则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或约束法官,⽽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的理性良⼼来⾃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当事⼈在侵权事实发⽣后,往往由于⼼⾥作⽤,会做出对⾃⾝有利的陈述,即利⼰主义,这种利⼰主义偶尔会对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定的影响。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在现实⽣活中,侵权⾏为经常发⽣的,发⽣侵权⾏为,造成受害⼈损害的,受害⼈可以主张赔偿。
如果就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民法典侵权责任是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侵权责任向法院主张赔偿的,并不是全部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例如⽣态环境侵权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2、侵害⼈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
如书证、物证、照⽚、证⼈证⾔、视听资料以及当事⼈承认或双⽅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3、⼈⾝受侵害的,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
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费的,应提供受害⼈⼯作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受害⼈⼯资收⼊证明等;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需专⼈护理的证据;4、财物受到侵害的,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
如物证、照⽚、证⼈证⾔、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等证据材料;5、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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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的证明责任
一、侵权纠纷的证明责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讼诉过程
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
和严肃。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
即“谁主张、谁举证”。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
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
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
方当事人负担。
第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
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
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
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二、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的区别
(一)在构成要件上。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
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
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
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
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