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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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抗辩而需要提供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标准。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通常分为原告证明责任和被告证明责任。

原告通常负有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的责任,被告则负有反驳原告主张的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充分举证责任和部分举证责任两种情况。

充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部分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然后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充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比如,书面证据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取得,证人证言应当由法庭召唤出庭作证。

(2)证据的确凿性: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且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证据的结果性:证据必须能够在法庭上产生相应的效力,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力。

2.部分举证责任的标准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法律关系主张提出的证据,应该符合合理推定的要求。

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当事人应当首先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或抗辩不是毫无根据的。

初步证据可以是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2)被推定方提供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了初步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对方主张或抗辩。

总的来说,无论是充分举证责任还是部分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都应当遵循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确凿性、关联性和结果性的要求。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在特定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提供一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

这份材料是证明个人在法律层面上有能力自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效证明。

本文将深入探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帮助你更全面地了解它的重要性和编写要点。

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意义1.1 什么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许多行为都涉及到民事责任,比如购买商品、签订合同、驾驶车辆等。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每个成年人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

1.2 为什么需要能力证明材料?能力证明材料是对个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官方认可和证明。

通过提交这份材料,我们能够向有关部门或组织证明自己在法律层面上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这对于签署合同、从事特定行业或参与某些活动是必要的。

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标准2.1 年龄要求根据中国法律,一般而言,成年人即满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我国法定成年年龄为18周岁,在满足法定成年年龄后,个人可以被认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2 行为能力要求除了年龄要求外,个人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行为能力要求。

行为能力是指个人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时所具备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

行为能力要求个体具备正确理解和判断其行为后果的能力。

只有当个人具备有限的经济能力并能够相应地应对和承担民事责任时,才能被认定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编写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证明材料的要点3.1 基本信息你的证明材料应包含基本信息,如尊称、性别、年龄、唯一识别信息号码等。

这些信息用于确认个人身份和判断是否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3.2 学历和职业在证明材料中,你需要提供自己的教育背景以及当前从事的职业。

这些信息是评估个人的经济能力和智力水平的重要依据。

民事诉讼知识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知识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知识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请求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民事诉讼法设置证明责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院拒绝裁判。

这是因为,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下,国家不容许法院拒绝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

从认识角度出发,无论是在辩证主义还是职权调查主义,民事诉讼中均难免出现案件事实处于真假不明的情形。

虽然法院对事实的真伪无法作出主观确定,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

所以,客观形势要求法院通过一种装置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并作出裁判。

证明责任就是这样一种装置。

在真伪不明时,法律上规定由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2条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以什么思想和规则来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仍然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及司法界共同研究的新课题。

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状况,我们认为明确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明责任分配的指导思想和法则势在必行。

这就要求法院在证明责任的实施过程中,应持审慎态度。

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的基础的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

这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一种作为结果责任的证明责任,也称为客观证明责任,而不是应当进行证明活动的行为责任。

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如果作为裁判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

真伪不明是一种状态,是指因为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有证据不能证明到使法官能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状态。

谈谈对民事证明责任的认识

谈谈对民事证明责任的认识

谈谈对民事证明责任的认识关键词:证明责任罗森贝克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摘要: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可谓民事诉讼的脊梁;民事证明责任概念来源于古罗马法,它与民事举证责任应属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说法;关于民事证明责任的学说有多种,其中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对我国影响最大,本文拟重点选择罗森贝克规范说进行论述;之后指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并结合案例提出自己对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解和看法;最后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简要论述。

一、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及其概念在证明责任出现之前,最初曾使用过举证责任概念。

例如古罗马法规定:“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事物之性质上,否定之人无须证明”;“原告对于其诉,以及以其诉请求之权利,须举证证明之”;“若提出抗辩,则就其抗辩有举证之必要”【1】。

“证明责任”起源于罗马法,19世纪大陆法系的德国学者指出,证明责任应当有形式上或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实质上的或客观的证明责任两层涵义。

形式上或主观的证明责任,即涉及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诉讼活动,对其所主张的事实以证据或证据以外的方式进行证明,因为不涉及诉讼的后果,仅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故又称为行为责任;实质上的或客观的证明责任,即涉及结果意义的证明责任,是为法官在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疑难案件时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所提供的一种依据,因为在诉讼中完全有可能出现当一切诉讼程序结束时,案件的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存否不定的状态的现象,这时法官既不能拒绝下判,也不能随意下判,而必须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来确定案件结果,所以又称为结果责任。

在英文中,用“burden of proof”【2】来表示证明责任,1890年美国学者塞耶指出“burden of proof”具有两重含义,第一层涵义是指:“提出任何事实的人,如果该事实为对方所争执,他就有承担特殊责任的危险——如在所有的证据都提出后,其主张仍不能得到证明,他就会败诉”;第二层涵义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是在审判或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首先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如何判断证明责任的转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如何判断证明责任的转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及如何判断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事实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转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事实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案件的胜败,也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一、证明责任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提出谁举证。

也就是说,当事人主张某个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其次,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原则。

根据事实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地位,法院会根据合理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合同存在瑕疵,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而卖方则需要提供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证据。

最后,证据充分性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充分的,不能存在疑点。

只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转移是根据争议事实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地位来决定的。

一般来说,证明责任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事实已经证明的情况。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而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对方的主张,那么证明责任就会转移到对方身上。

2. 事实难以证明的情况。

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某些事实可能难以通过证据来证明,这时候法院会根据合理推断的原则来确定证明责任的转移。

例如,在某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视频或照片等直接证据,但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推断出事故的发生原因,这时候证明责任就会转移到对方身上。

3. 法律规定的推定证明责任。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会对证明责任进行推定。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法律会推定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证明责任就会转移到该当事人身上。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标书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标书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标书我是***,今年**岁,来自***地***公司。

我现在向您证明我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意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一个公民或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不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或者责任承担的协议而减轻、增加或者免除的法律关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行为和经济交往,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我在工作和生活中始终本着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自己的各项法定义务,对于自己的言行负责,有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作表现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在工作中,我时刻铭记着自己的责任,保证工作的安全和及时完成。

在***年的工作中,我曾主持过***项目,我负责项目的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工作期间,保证了项目的良好进展和顺利完成。

在***项目,我曾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但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全力以赴,最终化解了问题,取得了项目的成功。

在生活中,我也时刻保持着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感。

我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关爱弱势群体,捐款捐物,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同时,我还参与志愿者服务,尽力为社会做出贡献。

我也时刻保持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与人交往、做事认真负责,受到了同事和朋友的一致好评。

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在我工作和生活中的表现可以证明我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我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在工作和生活中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我有着坚定的信念和高尚的品德,勤奋努力,善良守信,不会做违法乱纪的事,更不会逃避责任。

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也一定会继续保持这样的品质和行为,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通过以上的陈述,我相信我已经证明了我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我深知责任重大,会继续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和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民事证明责任法律后果(3篇)

民事证明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证明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使自己的主张成立。

民事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其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胜败。

本文将从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民事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证明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 主观性:民事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证明责任,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

2. 法律性:民事证明责任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证明责任。

3. 义务性:民事证明责任是当事人的一项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

4. 不对称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并不对等,原告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

三、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胜诉或败诉:当事人未能承担证明责任,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从而败诉;反之,当事人承担了证明责任,其主张可能得到支持,从而胜诉。

2. 损害赔偿:当事人因未能承担证明责任而败诉,可能需要承担对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案件延期或终止: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未能承担证明责任,可能导致案件延期或终止。

4. 法律责任:当事人故意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民事证明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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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实体法条文的逻辑结构分配 •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依据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分配 •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 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 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 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 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 实现。 •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期限制度
• 一、举证时限的概念与构成
• 举证期间,又称“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 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 出证据,有存在过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举证时限由以下两个要素构成:
• 1、一定的期间
• 由当事人商定或者法院指定的一定的期间
•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 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三、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体系
• 证明责任分配是由实体法决定的 • 依据实体法的明文规定分配 • 《公司法》第64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专利法》第57条第2款 •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
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对存在过错逾期举证行为,如何设置法律后果,是规定该项 制度的关键。
二、我国举证期限制度的发展 2000年12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 逾期举证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证据失权
• 2012年《民事诉讼法》 • 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 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 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 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 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如何适用A、B两个选项
• 《民诉法解释》第102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 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 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 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 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 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民事证明责任(二)
• 一、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特点 • 二、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 每一方当事人均需要证明对其有利的要件事实 • 《民诉法解释》第91条 •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事证明责任(一)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李浩
一、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两个视角
• 一、当事人的视角——提供证据的责任 • 二、法院裁判的视角——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 • 三、两者的关系
二、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任的功能
• (一)为事实真伪不明时作出裁判提供指引 • (二)为分配主张责任提供依据 • (三)为适用证明标准提供指引 • (四)为区分本证与反证提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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