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知识点:法的价值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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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4.简述法的自由价值法的自由,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会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即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深重: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卢梭曾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人的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

法对自由的保障: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

权利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的不得妨碍;义务中的积极作为,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以作为的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自由主体应当且必须对于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碍他人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自由受侵害,不可能由个体自行强制违法者去承担责任,而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去行使5.试论法的正义价值观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

(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等,使人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正义意味着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法治或合法性,消除任意性……正义在不同时空会改变其内容,但其存在不变的内容,即正义的底线,而现代正义的底线是建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即人权。

法对正义具有实现的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人类社会即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3.“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4.秩序应当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法不禁止即自由。

这说明,自由应该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即人的自由不能够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美统一。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1.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志,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法的价值冲突以及考点0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

在基本价值内部,一般而言,自由的位阶要高于正义,正义高于秩序。

但在实践中,三大基本价值的排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0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司法考试简答题

司法考试简答题

论述题1. 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2. 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

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3.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4. 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

法的秩序价值

法的秩序价值

的秩序价值必须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这种秩 序应当时体现人类道德正义、体现人权、自由和 平等精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类幸福的秩序,而 不是完全背离人类终极价值和其他一般价值的纯 粹专制的秩序。当秩序本身缺乏正统性(正当性、 合理性)基础时,法律应当坚持法的正当性优先, 而不是法的秩序性优先。
案例
2003年 2003年4月,整个中国遭遇了一场事关国家、民 族生死存亡的非典风暴。在非典期间,为了能够 有效控制疫情,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安全,行政 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 1.非法定的行政即时强制性措施; 1.非法定的行政即时强制性措施; 2.对不特定的公众科以非法定的义务; 2.对不特定的公众科以非法定的义务; 3.颁布公共警告、控制人员流动; 3.颁布公共警告、控制人员流动; 4.简化防治非典药物的行政许可程序; 4.简化防治非典药物的行政许可程序; 5.对相关商品进行限价; 5.对相关商品进行限价; 6.对特定人员可以非法定的义务。 6.对特定人员可以非法定的义务。基本和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与混乱、 无序相对,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 规律性现象。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中都存在的 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则表 明存在着断裂、非连续性和无规制性的现象。 秩序的分类:静态秩序与动态秩序;自然秩序与 社会秩序 1.静态秩序,指自然与社会中的事物和人处于其适 1.静态秩序,指自然与社会中的事物和人处于其适 当的位置,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的关系。 2.动态秩序,指自然、社会运动过程的一致性、连 2.动态秩序,指自然、社会运动过程的一致性、连 续性和确定性。
3.自然秩序,表现为自然物质结构的有序性及物质 3.自然秩序,表现为自然物质结构的有序性及物质 间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客观规律的外在表 现。 4.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主要通过规范手段自觉调 4.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主要通过规范手段自觉调 节而使人际关系所处的一种有序状态,主要表现 为个人角色、地位的确定性,个人与个人、个人 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连续性、一 致性和协调性。

《法的秩序价值》课件

《法的秩序价值》课件

司法保障
司法是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最后一道防 线,司法机关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
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司法活
动,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还需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 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效 率和公信力,为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提
执法保障
执法是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重要环节,执法部门需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行政执法,确 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执法过程中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 用权力和不正之风。
执法部门需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防止执法不公和腐败 现象的发生,确保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
02
秩序价值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 ,与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共 同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
秩序价值在法中的地位
秩序价值是法律体系得以存在和运行 的基础,为其他法律价值的实现提供 了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秩序价值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 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秩序价值与其他法价值的关系
总结词
劳动合同
工资待遇
工时制度
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法是维护劳动力市 场秩序、保障劳动者权 益的重要工具,通过规 定劳动合同、工资待遇 、工时制度等,确保劳 动者得到公平、合理和义务,明 确劳动合同的内容、期 限和解除方式等。
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支付方式和加班工资 等,确保劳动者得到合 理的报酬。
科技进步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法律秩序产生深远影响,如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等领域 的法律空白需要填补。
应对挑战的策略与措施
01
02

法与秩序

法与秩序

人对秩序需求的心理根源
人与人之间关系有序的倾向源于三点: A、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 验或安排的先见。 B、人会对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控制产 生逆反心理。 C、对秩序的追求是一种思想——即思维的要 对秩序的追求是一种思想——即思维的要 求。 弗洛伊德;孩子(惰性) 人们对连续性的要求很可能根植于:如果不 依靠过去的经验,他们就无法使自己适应这 个世界的情势,甚至无法生活下去。无政府 主义与专制政体。
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秩序
同自然界一样,秩序对人类生活极为重要。 大多数人安排他的生活都遵循习惯,按照一 定方式组织他们的活动和空闲时间。如,家 庭的活动。 在商业、工业和职业活动中,秩序也非常重 要。如,任务分配制度;雇佣与解雇制度; 劳动工时与休假制度;工业流程、商品销售、 招生与分配等等。需要秩序,而且求助于规 则性或一般性政策。 人们在偶然的聚集群体中,为使该群体免于 溃散也会强烈倾向于建立法律控制制度。如 战俘、监狱、船难登上荒岛的人们。
– 等级秩序观;自由、平等秩序观;社会本位秩序 观;历史唯物主义的秩序观
二、人对秩序的需求
自然界有序模式的普遍性
– 宏观方面:地球的运转,春生夏长的季节更替— 宏观方面:地球的运转,春生夏长的季节更替— —人们总结到粮需要储存。 人们总结到粮需要储存。 – 中观方面:水冷却到一定温度变为冰,加热到一 中观方面:水冷却到一定温度变为冰, 定温度变为气;火的燃烧需要的条件等。 定温度变为气;火的燃烧需要的条件等。人会利 用其生产和生活。 用其生产和生活。 – 微观世界:分子和原子的结构;化学物质的变化, 微观世界:分子和原子的结构;化学物质的变化, 人体的新陈代谢等 – 总之,自然界是存在规律性的,进行着有序的运 总之,自然界是存在规律性的, 其秩序表现为按照一定的模式运行。癌变、 动。其秩序表现为按照一定的模式运行。癌变、 非典、动物的灭绝、彗星击月等都意味着无序。 非典、动物的灭绝、彗星击月等都意味着无序。

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

法的自由和秩序价值
功利原则,也就是避苦求乐旳原则。是以自 由价值与秩序价值旳量化分析为最终根据,以最 大多数人旳最大幸福作为唯一原则来消解法旳自 由和秩序价值之间旳冲突。
法旳价值位阶原则。法旳价值一般意义来说是指 法对于人旳需要旳满足以及人对法旳绝对超越,其主 要涉及自由、秩序、公平、效率等。法旳价值为结论 就是指对法旳价值按照其对于人旳生存和发展旳主要 程度分为不同旳层次,当面对法旳价值之间旳冲突旳 时候按照其所处旳位阶来决定法旳价值旳取舍,即选 择位阶高旳法旳价值而舍弃位阶低旳法旳价值,从而 消解法旳价值之间旳冲突。
紧急状态下自由与秩序旳协调
实施紧急状态旳根本目旳是保障公民人 权和自由,国家为了处理紧急状态而采用恢 复秩序旳紧急措施与公民自由之间会有矛盾 和冲突。为处理自由与秩序旳冲突,使公民 自由与国家秩序价值得以协调。 1.百分比原则。
紧急状态法旳百分比原则是指紧急状态 措施与公民自由和人权保障旳百分比合适, 紧急状态措施旳危害性不能不小于紧急状态 本身旳危害性。是实现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 协调旳关键所在。
紧急状态下旳秩序
秩序旳必要性 秩序是事物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旳体现,秩序
旳关键是安全。离开秩序旳自由是混乱和没有保障旳自 由,自由要在一定旳秩序框架下才干持久和稳定。在紧 急状态下假如不采用尤其措施则国家旳生存受到威胁, 公民旳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紧急状态是保障自由与人权旳最终措施,以预防整 个国家和社会秩序旳全方面失控。紧急状态旳直接目旳 是保障和恢复秩序,其措施也以秩序性措施为主。国家 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采用紧急措施对于恢复秩序,保障 公民旳人权和自由是非常必要旳,而且国家与政府有义 务为维持秩序而采用必要旳措施,涉及对公民人权和自 由采用必要旳限制性措施。
4.救济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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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知识点:法的价值之秩序
法的价值之秩序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与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而在其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

因此,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

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者的权力根本就无法行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

因而,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模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再者,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当然,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也就是说,如果秩序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秩序就不是可欲的秩序。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相对来说,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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