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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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农信发〔2007〕68号

关于印发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信用社、分社:

为加强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联社根据实际制定了《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1: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2: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

审批表

附件3: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

调查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信贷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省联社黔南办事处、县银监办

抄送:理事长、监事长、副主任(2)、主任助理、各部(室)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室2007年11月13日印

发共印35份

瓮安县农村信用社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加速商品生产和流通,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指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我县联社对辖内

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其信用状况或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为主的贷款。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用“一次核定、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方式及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恶意拖欠贷款或逃废债务行为。

(五)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方式。包括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

第八条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等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信用等级设定

第九条信用等级设定。个体工商户贷款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采取定性与定量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定。

(一)优秀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大,

管理水平很高,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含)以上。

(二)较好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初具规模,市场竞争力较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很好,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0(含)—90分。

(三)一般级个体工商户指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资金流动性好,管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且定量得分在60(含)—70分。

对于定量评分低于60分的,不予评定信用等级,不得授信。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

(二)夫妻关系证明。

(三)有效营业执照。

(四)有效税务登记。

(五)家庭财产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协议和收据等)。

(七)4张一寸免冠彩照。

(八)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信用社成立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主任任组长,信贷员为成员,负责初评和依权限审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审定实行“统一规则、权限审定、随报随批、适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规则。是指根据《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的评分事项统一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二)权限审定。是指信用社、联社业务发展部和贷款审批委员会依照各自的授信权限对相应的信用等级进行最终审定。

(三)随报随批。指信用社每完成一个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初评,即按规定程序申报审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四)适时调整。是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审定后,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个体工商户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更事项,信用社应适时对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重新评价,申报审定新的信用等级。

第四章评定程序及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评定程序。

(一)资信调查。信贷员应深入辖区逐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调查,逐项填写《瓮安县农村信用

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调查表》和收集相关资料(上述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资料)。

资信调查重点:一是调查个体工商户家庭情况,收集家庭主要成员身份证明资料及婚姻证明等;二是调查个体工商户财产情况,收集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并作出初步估价;三是调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及在信用社结算情况,对其诚信状况、经营能力、从业市场前景、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作出分析判断。

(二)量化评分。信贷员根据《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调查表》情况,逐项填写《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的基本部分和进行量化评分。

(三)信用审定。经信用社评定小组评定后,按照评级授信权限审定或向联社业务发展部申报《瓮安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由联社业务发展部审定或贷款审批委员会审定,联社业务发展部或贷款审批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对上报资料进行现场复查后审定。

(四)确定授信。信用社评定小组、联社业务发展部和贷款审批委员会各自按调查、初评以及审(复)查意见,并依据个体工商户家庭收入、还款来源、净资产总额、家庭负债比例等,讨论确定授信额度,形成贷款授信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信用社可根据辖内经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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