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登记公告【模板】
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12.22•【文号】国海管字〔2011〕907•【施行日期】2011.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907)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权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及时掌握海域确权发证情况,确保海域使用权属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现势性,实现确权信息公开查询,我局决定通过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全国统一配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书编号规则根据统一配号工作需要,海域使用权证书采用新的编号规则,证书号码由9位调整为16位,分为五部分组成:年号(4位)、发证级别(1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省内顺序号(4位)、校验码(1位),具体如图1所示。
图1(略)海域使用权证书各号位定义如下:⑴ 第1-4位为年号,采用公历年份;⑵ 第5位表示发证级别,A、B、C、D分别代表证书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⑶ 第6-11位为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国家标准。
第6、7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8、9位表示地级市(自治州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第10、11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⑷ 第12-15位为顺序号,顺序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在各省范围内按申请时间顺序编号;⑸ 第16位为校验码,由数字或字母构成,系统随机生成。
二、配号工作流程1、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登录系统提交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申请统一配号。
其中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已接入专网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登录系统,其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国家海洋局配发的专用无线接入设备登录系统。
2、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提交的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经系统自动校验后,系统将对符合条件的配号申请,发放证号信息。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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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现予发布试行。
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2.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格式)二○一○年九月三日附件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格式)海岛名称:项目名称:申请人:(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由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人填写。
一个项目使用多个海岛的,每个海岛分别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法定代表人”栏中,如果申请人为个人的,只填写居民身份号码。
4.“联系人”为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5.“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经营性是指公益性范围以外使用无居民海岛的。
6.“投资额”为整个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的预计投资总额。
7.“海岛位置”应当注明管辖区域,并描述海岛与周边大陆或者海岛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8.“用岛范围”首先选择是否整岛利用;是局部利用的,应当注明在海岛上的具体位置和利用范围。
9.“用岛年限”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

海域及河道使用管理通告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海域及河道的使用,以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本通告适用于所有在海域及河道进行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潜水、钓鱼、游泳等。
请所有使用者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和环保。
2. 使用前准备2.1 执照与许可证使用者在进入海域及河道前,应持有合法的执照和许可证。
船舶经营者应持有合法的船舶运营许可证,潜水者应持有合法的潜水执照,钓鱼者应持有合法的钓鱼许可证。
如未持有相关执照和许可证,将被视为无证使用,将受到处罚。
2.2 通告阅读与理解使用者在使用海域及河道前,应仔细阅读本通告,并确保完全理解其中的规定和要求。
如对某些规定有疑问,可向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或申请解释。
2.3 安全装备和救生设备在使用海域及河道过程中,务必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救生设备。
船舶应配备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设备;潜水者应配备潜水服、潜水呼吸器等装备;游泳者应配备救生圈和浮标等设备。
使用者应确保这些装备和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以确保自身安全。
3. 使用规定3.1 海域使用规定3.1.1 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海域进行任何活动。
使用者应在事先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3.1.2 不得超出法定的海域使用时限。
根据不同类型的活动,相关管理部门会规定不同的时限,使用者应严格遵守。
3.1.3 在使用海域过程中,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
不得捕捞或销售濒危物种,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损坏珊瑚礁等。
3.1.4 遇到海洋灾害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不得隐瞒或拖延报告,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
3.2 河道使用规定3.2.1 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河道进行任何活动。
使用者应在事先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3.2.2 不得超出法定的河道使用时限。
根据不同类型的活动,相关管理部门会规定不同的时限,使用者应严格遵守。
海域使用权公告2017-9-2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下列项目用海已经批准,予以登记,现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海域使用权人
用海方式
证书编号
用海面积(公顷)
用海期限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三河口挡潮闸工程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农林水牧局
非透水构筑物
2017B37162504601
2017.08.29-2022.08.03
862111300
862111300
20.5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工鱼礁项目
日照市岚山区前三岛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B37110300253
2017.9.21-2018.9.20
37505300
10000000
5.0787
2017.08.25-2057.08.24
透水构筑物
0.504613
3.6305
2017.08.25-2018.12.08
滨州港3万吨级航道东防波堤北段延伸工程
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非透水构筑物
2017B37162504767
23.8768
2017.09.05-2067.09.04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已经审查同意,予以抵押登记,现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海域使用权人
证书编号
抵押期限
评估金额(元)
抵押金额(元)
抵押面积(公顷)
抵押权利人
日照岚桥港务有限公司沥青项目专项码头
日照岚桥港务有限公司
053700040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海管发[1997]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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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海管发[1997]35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办):近年来,随着沿海省市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相继建立,海域使用登记工作已列入各级海洋管理部门的工作日程。
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制定科学合理规划和实施有效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鉴于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规范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各沿海省,市结合本地情况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方案为规范海域使用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在全国沿海对海域使用现状进行登记,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域使用者核发海域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开展登记工作,有利于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全面掌握海域使用状况,为制定海域使用规划和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提供依据。
二、登记范围、对象海域使用登记的范围为我国内海、领海。
海陆分界以海岸线为界。
凡在上述范围固定使用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登记手续。
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后已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的海域使用项目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登记造册。
三、登记程序(一)通知县级政府或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本地区海域使用者发出进行海域使用登记的通知或公告,说明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申请海域使用者向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五)共有性质变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节地役权登记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舟山市2010年第三季度海域使用确权、变更、续期、转让、注

光汇石油储运(舟山)有限公司
外钓岛光汇油库护岸工程(西南)
港口用海
舟山定海区外钓岛西南侧
1.1258
自2010-07-14至2020-07-13
新增
12
103300177
浙定海2010012
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长白岛船坞及码头用海项目
船舶工业用海
定海区长白乡洞坑山嘴
46.353
自2010-08-13至2056-10-12
新增
13
103300158
浙定2009006
舟山市定海区飞跃建材厂
500吨级石料装运码头
港口用海
定海区岑港镇黄金湾
0.8325
自2010-07-20至2011-01-31
续期
14
103300169
浙定海2009006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东蟹峙北岙廊船坞及码头用海项目
浙定(2004)0075
舟山市定海良港船厂
堆场
船舶工业用海
岑港涨次响礁门1
0.1147
注销
23
043300703
浙定(2004)0089
舟山市定海五龙石料有限公司
石子码头
港口用海
岑港丁次五龙桥
0.4467
注销
24
053300012
浙定(2005)0007
舟山市獐矿采石有限公司
石子码头
港口用海
岑港五龙桥
嵊泗县农垦开发有限公司
嵊泗县农垦开发有限公司颗珠山至小洋山围海造陆
围海造地
颗珠山至小洋山
77.007
注销
定海区
序号
使用证号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的格式,现予发布施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68号)废止。
附件:1.《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2.《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格式)3.《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格式)4。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格式)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国家海洋局监制填写说明:1.《海域使用申请书》由海域使用申请人负责填写。
2.“申请人”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或个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并加单位盖印章;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并加盖个人印章(或手印)。
3.“申请人”是个人的,“法定代表人”一栏只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为海域使用申请的经办人或代理人。
“通讯地址”为申请人的地址。
4.“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根据项目总体情况确定,选择划“√”。
公益性是指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包括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和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的用海项目;经营性是指《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
5.“用海年限”按申请人拟申请使用的年数填写。
6.“用海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由申请人如实填报;“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7.“用海类型”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