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
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 四、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 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作为诉讼参与人,除了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
• 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 款之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到场。
• (三)灵活适用侦查行为 • 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
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其过度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 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 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 据案件情况,可以选择其较为熟悉的场所进行,邀请其亲友、 老师等参加,也可以通知其父母、监护人到场。在对未成年人 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要讲求 符合未成年人的语言和方式,避免生硬、粗暴的训斥和讽刺, 要采取教育、启发的方法,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 松的气氛中进行。另外,我们主张,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有律师在场。在 这一方面,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进行一定的完善。即使律师在场 权暂时不能普及至所有刑事案件,但应当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诉 讼程序中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

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通知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犯罪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特征,如犯罪嫌疑人年龄年轻化。
我国对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他们犯罪的话会通过组建未成年人法庭来进行审理,既要对他们进行保护,又要让其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下吧。
▲一、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
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2、开庭审理法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确、通俗易懂。
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
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主观和客观原因。
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研究

理上 与成 年人 不 同 , 受 环 境 影 响 的反 映 也 不 同 , 未
成年人犯罪在许多方 面不 同于成年人 , 因此 , 对二
者应 当适 用不 同的诉讼 原则 和诉 讼程 序 。 2 . 犯 罪原 因的特殊 性 处 于青 春 期 的未 成 年人 , 其 独 立 意 识 大 大 增
第3 2卷第 3期 郑州航空 工业 管理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1 3年 6月 J o u na r l o f Z h e n g z h o u I n s t i t u t e o f A e r o n a u t i c a l I n d u s t r y Ma n a g e m e n t ( S o c i l a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贝卡利 亚 与边沁 是刑 罚功 利论 的代 表人 物 , 主 张惩 罚犯罪 需 要考 虑 到 这 种 方式 能 给 社 会 带来 何 种利益; 惩 罚就 是成本 , 利 益就 是 收入 , 收入 低于 成 本 反 而不利 于 社会 。这 种 理论 认 为 预 防犯 罪 使得
因。对 孩 子 管教 过 严 , 对 孩 子 的过 分溺 爱 , 忽视 对 孩 子 的管教 , 这 些 都 会 对 孩 子 的心 理 健康 造 成 影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4- 0 8 作者简 介 : 董聪聪 , 女, 河南 禹州人 , 硕士生 , 研究方向为 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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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未成 年 人 犯 罪 虽 然 有 着 自身 的 原 因 ,但 是 实际 上 , 社 会在 一定 程度 上对 未成 年人造 成 了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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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较为叛逆 , 对社会 、 人生等有 自己的看法 , 同时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社会中日益突出,给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深入探讨其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刑事责任、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司法实践情况。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揭示了当前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未来的研究应该在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措施的注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为构建更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问题提供启示,推动相关领域的更好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问题、法律依据、诉讼程序、刑事责任、法律保护措施、司法实践、现状、影响、目的、意义、挑战、应对策略、展望。
1. 引言1.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可以说是一个严重且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变革和家庭结构的转变,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近年来逐渐呈现出年轻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不仅有传统的盗窃、打架斗殴等案件,还出现了新型的网络诈骗、暴力行为等涉案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还表现在犯罪的发生频率高、犯罪手段隐蔽、犯罪对象广泛等方面。
很多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教育缺失或家庭环境不良等原因,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而滑入犯罪的深渊。
这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的影响,也给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严重障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现状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加强预防和治理。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科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才能找到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1.2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影响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个人及其家庭可能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在犯罪活动中受到的惩罚和法律制裁,会对其未来的发展和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第二十章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③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④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⑤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①、②、③的规定。(刑诉法第270条)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高法解释》第463条)
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第267条)★★★
社会调查
心理疏导、测评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高法解释》第477条)
强制措施适用
①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在场
★★★
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承办人员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

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现在未成年犯罪发⽣率极速增加,未成年⼀般⼼智不成熟,⽐较容易受⼈教唆,犯罪⼏率⽐较⼤,⽽且未成年犯罪⼀般都⽐成年⼈犯罪的罪⾏要⼤,那么未成年案件的起诉程序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1、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
处在这个年龄阶段上的⼈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为,即属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适⽤于追诉未成年⼈犯罪的⼀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
2、与成年⼈相⽐,未成年⼈的⼼理和⽣理有以下特征:(1)⽣理变化明显。
(2)⼼理上进⼊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童、半成年⼈的特点。
(3)独⽴意识提升,⾃尊⼼较强。
未成年⼈⽣理、⼼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的⾏为很难遵守社会规范,甚⾄蔑视法律,易感情冲动,缺乏⾃控能⼒,因⽽⾛向犯罪道路。
其犯罪动机简单,犯罪⾏为带有很⼤的盲⽬性,犯罪的个性⼼理尚未定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成年⼈多。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到场;第34条规定,未成年⼈没有委托辩护⼈的,⼈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152条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般也不公开审理,等等。
2、1991年9⽉4⽇通过,1992年1⽉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其中第五章“司法保护”中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作了专门规定。
3、1999年6⽉28⽇通过,同年11⽉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也必将使我国的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犯罪的⼯作步⼊法制化的轨道。
4、最⾼⼈民法院1991年1⽉26⽇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规定》,其中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开庭前的准备⼯作、法庭审判、执⾏等问题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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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设立专章,从法律的角度要求不仅要教育、感化、挽救,同时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法庭审理程序的不公开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与有效矫正,这几项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才能真正有效地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保护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关键词:律师辩护权;不公开审理;记录封存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09-0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要有指定辩护、慎用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内容,这些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更多诉讼的权利。
一、人性化指导思想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设立专章,从法律的角度要求不仅要教育、感化、挽救,同时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更加注重人性化是此次指导思想的特点,有许多措施体现出了人性化,主要方面如下:一是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有专门人员负责,这些人员要从心理学角度能够懂得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同时还要保障他们能够使诉讼权利得到应有的实现。
二是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其他司法机关的通知,尤其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办理援助。
三是听取建议权,这里准确地说其实就是要让律师参加进来,当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做出时,应当提前告知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听取律师的意见这样一来就加大了未成年人权利的有效保护;综上而言,上述规定是在我国实务工作试点中得到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如果这些好的规定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未成年的保护就会加大许多,作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指导思想,司法机关和律师都必须深入理解,只有从这种指导思想出发才可以真正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才能够挽救这些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才能够使法制化得以更好实施。
二、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关于律师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帮助方面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在适用逮捕措施时要有严格限制,批捕之前,要听取律师的意见。
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到司法机关关于未成年犯罪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应该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首先,律师享有辩护权,为那些未成年犯罪人实施法律咨询,辩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例如,某县关于一起未成年人团伙多次盗窃案中,有律师为其辩护的,就能够查清许多案件情况,明确究竟多次犯罪中该人是否实际参加,由于是团伙作案,有些同案犯因为逃避法律制裁,供述案件经过时,推脱责任,结果使他人犯罪情节严重,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不懂法律,不了解社会现实,往往不予否认,讲究所谓的江湖义气,认为有些盗窃没参加被认定到自己身上无所谓,最终就会导致团伙中不同身份的认定错误,而这些不予否认的又往往是律师辩护的重点,也是犯罪人得以从轻,减轻的关键。
为保证未成年人的辩护权,一方面法院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实践中,有些未成年不敢提出委托辩护人的主张,审判人员应该予以解释说明,消除其顾虑。
另一方面,当未成年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或未找到合格人选的辩护人时,法院应该为他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其次,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第三款,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但法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再次辩护拒绝,法院应听取其拒绝理由的陈述,如果辩护人确实不称职或虽称职但其行为不利于未成年被告,法院应更换他人;如果辩护人尽职尽责,能有效地做好辩护工作,法院应驳回未成年被告的辩护拒绝,确保辩护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
毕竟,法院代表国家不仅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有义务保证他人辩护权的真正实现。
三、法庭审理程序的不公开进行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身心特点,他们界于儿童和成年之间,生理变化明显;心理上则处于从幼稚趋向成熟的过渡时期。
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行为带有盲目性和自发性,并且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故其行为又存在较大的可塑性。
这些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亦有其特殊的发生和发展规律:由于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侵蚀,未成年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他们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时期,接受一定的教育、改造,易矫正违法犯罪行为,回归正常状态。
意大利著名古典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曾说过,法律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效时间和查证时间,使自我监禁和自行流放成为刑罚的部分。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在众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新闻媒介的场合,他们难以正确陈述案件事实和充分行使无罪、罪轻的辩护权。
另外,未成年人来日方长,事关其前途发展之利益的隐私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的犯罪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甚至还有不得公开审理的,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二款指出,“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
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特殊地位对于他们的犯罪行为实施不公开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一起团伙作案中,一些未成年人往往就由于一些成年人的参加,影响他们的正常审判,不能够很好地陈述案情,有些情况下更是出现随意性,将案件纠缠至复杂性,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仔细引导,就会对案件造成巨大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是很多方面的原因,尤其是家庭破裂和周边的环境,虽然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还要给他们未来生活的希望,一棒子打死,根本无济于事,我们当下对其宽严相济,给他们认错的机会,刑满释放他们也有对未来的向往,否则还是要犯罪,受牢狱之苦,因此我们一定要弄清楚他们犯罪道路是如何形成的,如何可以很好的改变这些。
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尤其在法庭调查中,审判人员除了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做出了解外,还必须要弄清楚他们的犯罪原因,这样才能有利于他们在以后接受教育改造。
《刑法修正案(八)》这样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同时又仅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那么是未成年人就没有了前科报告义务。
这些就有效地避免了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草草了事,只有查清犯罪的原因,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才能挽救他们,这事法律的本质属性。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封存与有效矫正问题很多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是有悔改表现的,尤其对于那些轻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他们往往都很后悔,都在寻求社会的再原谅,可以再有机会改过自新,这就是他们的可塑性、同时由于迫切想融入社会,不想被孤立,那么再社会化就非常有可能,社区矫正加上民间与官方的共同支持就提供了促使诉讼程序的运行有效运行的另外一种途径,结果就是刑事司法的实效在未成年犯罪人这里发挥出来。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满十八岁罪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司法机关等部门应当封存相关记录犯罪的卷宗,并且不得向外提供,包括各种单位和个人。
这就有效地解决了未成人犯罪分子无法融入社会地位的难题,给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因为有了前科很多人在法律层面得到惩罚,同时在生活中,好多就业或者是学习的资格已经悄无声息地被剥夺了,面对这些现实未成年人没有了前科的报告义务,甚至是对犯罪记录彻底的封存,名誉和隐私都恢复到先前的状态,是对一个人巨大的法律资格肯定,在以后的机会中就多了一份公平。
五、未成年人犯罪程序的可行性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法庭审理程序的不公开进行、犯罪记录封存与有效矫正,这几项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有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论及一些可行性的完善措施。
首先,法律上其实对未成人犯罪人事缺乏很多实质保护的,缺少的就是让他们拥有真正的律师去介入,并且维护其权利。
结合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时候就应该有真正的辩护形式,无论是会见犯罪嫌疑人还是阅卷,这样实质性的赋予律师辩护权,那么就能有效地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保护。
其次,进入到法院的审判才是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最有价值的地方,在法院可以实现法官的有效公正审理,但是如何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针对性措施,必然要有专职的司法人员,同时不公开审理才能为后边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彻底消灭奠定基础,一旦公开了虽然法律上消灭了记录,而在社会中造成的不利影响甚至大于法律的消灭,所以必须谨慎有效地执行不公开审理。
再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封存与有效矫正问题,“教罚并用”思维一直没有根除,甚至在一些落后地区,只重视惩罚也是有的,那么从法院系统内部去完善记录的封存是可以的。
还可以借鉴累犯的规定,如果5年内没有再犯罪,不符合累犯的规定,那么我们不妨就此彻底地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消灭,让他根本没有了前科,那未成年人干净的履历才是教育带来的真正目的。
法律的尊严是不容置疑的,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刑罚是必需的,但是法律也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探索出来的,也要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而利用不同的制裁手段,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各方面还没发育成熟的特点,要以教育为主要手段,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为目的。
通过借鉴国外的有益措施,实施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是对待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高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方式的改革[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3]王建林.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思考[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6).[4]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