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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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目录

总则 (1)

1.1 资金申请审批制度 (1)

1.2 现金管理制度 (5)

1.3 银行存款制度 (9)

1.4 票据管理规范 (15)

1.5 印章管理制度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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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1条为有效执行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公司成本费用及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3条本制度所涉及的江东新区智慧城市运营及其分部的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年度董事会预先批准的范围和额度。

第4条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资金支付,江东新区智慧城市运营及其分部均应参照本制度相应执行,分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1.1 资金申请审批制度

第1章资金审批权限

第5条资金支付分为以下两大类: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第6条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批流程。

资金申请的审批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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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图

1、申请单有费用付款单、借款单、备用金申请单

2、总部财务每周四付款,各个审核环节不超过一天时间审核,用款人依据用款时间合理

安排好付款申请时间,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3、外地分部邮件申请也按这个流程执行,同时纸质版的付款申请单在财务规定时间内邮

寄总部。

第2章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第8条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申请单上签字,对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9条各分部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对本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10条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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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个人处以50—100元罚款,部门经理及负责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章资金管理的原则与依据

第12条为加强公司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本公司实行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

1.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预算,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2.公司根据年度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预算,作为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

第13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各分部及部门的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公司的月度预算,并提交公司月度工作会议讨论批准。

第14条批准后的月度预算是公司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总裁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4章资金支付的程序规定

第15条分部及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申请。分部及各部门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应随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单据。

2.审批。审批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

3.复核。财务部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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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16条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为: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财务部审核,总裁审批。

第17条公司资金支出必须逐级审批,严禁越级审批。

第18条大额的资金使用,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议,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19条总部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各项资金支出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总裁汇报资金收付情况(日报按时发送)。1.2 现金管理制度

第20条为规范研究院(公司)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研究院(公司)的现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1条本规定适用于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库存现金管理等。

第22条研究院(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23条研究院(公司)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5章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

第24条现金的收取范围。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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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25条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根据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给研究院(公司)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6.向股东支付红利。

7.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26条除第25条以上规定外,公司支付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网银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可予以支付现金。

第6章现金限额管理

第27条公司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8条分部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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