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

合集下载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作者:钟婉珩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年第10期[摘要]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倍受法学界关注。

关于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共性和个性的争论众说纷纭。

经济法、民法、商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交易和运行的重要法律,以完善市场和协调发展为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充分认识三者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之处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对深刻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对健全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和高效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商法;经济法;区别;联系一、引言随着社会出现自由竞争不平等、垄断等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进行改良等,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部门并列,仅次于宪法。

对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整合,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经济法是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

在经济法的外部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便是其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下面将从各个角度分别论述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顺利。

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发展为法。

民法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显。

作为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在调整范围、宗旨和调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处,然而实际上二者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浅析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之功能契合——兼谈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浅析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之功能契合——兼谈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Jn.0 6 u 20
浅析民法、 商法和经济法之功能契合
— —
兼谈 我 国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的完善
张 征
( 南政 法 大学 研究 生部 , 西 重庆 市 403 ) 00 1
[ 摘 要 ] 经济法 自其诞生之 日 与传统的 民法 、 起 商法在 法律 部 门划分 上产 生 了交叉和 冲突。特 别是上世 纪 8 年代传 o
[ 关键词 ] 民法 ; 商法 ; 经济法; 功能 契合 ; 定位 [ 中图分类号 ] D 1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3 o5{ o } — 03 0 6 一 752 6o 06 — 4 7 o 3
法、 商法及经 济法上 , 我们发 现三法从 出现时 间上恰 巧 是一
维普资讯
第 7卷 第 3 期 2o 0 6年 6月
Ju a o ahaU i rt Sc l c neE i n or l f nu n e i(oi i c d o ) n N v sy aS e i t
南华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V0 . o 3 调整。罗马 法正是 在这 种 经济条件和矛盾 中有 的放矢 地对商 品经济 中最本质 的关 系 做出了规定 。因此 , 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 法 律, 罗马 法是 纯粹 私有制 占统治地位社会的生产条件和 冲突 的十分经典性 的法律表 现。 L为适应当时社会 相当发达 的私 2 有制和商 品交换 的要求 , 罗马法对诸如民事主体 、 有财产 、 私
了社会经济生活与 经济关 系 的复 杂化。这就要 求相 应 的法
互 区别 , 这种研究方法为法律部 门的划分确实提供了一定 的 标准 。然 而, 这里却忽略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实际是 由多 个法律部 门组成 的一个有机整体 , 一种新法的诞生有可能会 创设一个新 的法律 部门 , 甚至开创 一个新 的法域 , 它却绝 可 对不会游离 于一国的法律体 系框架 之外 。本 文拟从 一个新 的角度 出发 , 探寻三法在保障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平稳 、 健康发展过程 中各 自的功能及其定位 。

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功能研究报告方法

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功能研究报告方法

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定位/交融/互补/互动容提要: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定位,是为了改善人们的视角,而揭示三法不同的定位并不意味着将它们之间的分隔绝对化。

越是定位的不同越意味着需要交融,越意味着需要互动、互补,越意味着在准确把握三法特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在综合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重大问题上的作用。

通过讨论它们的定位,发挥三法各自的优势,并以彼优势克服己劣势,实现三者交融、互补、互动,这才是根本目的。

分别由于不同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进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调整需求而存在的,这是人们早已注意到的。

然而,对于另一方面,即它们同源共生,却被忽视了。

所谓“同源”,即同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

就现代意义的法而言,不论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调整的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还是经济法调整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都产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

而正由于三者“同源”,必然导致它们有“共生”的关系。

虽然,民法、商法、经济法有各自的调整围,有各自的作用机制,有不同的任务和目标追求。

但是,就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法的存在都不排除其他两个法的存在。

相反,它们有共生的需要与共生的现实。

就公司存在与运营发生的关系的调整而论,需要民法的法人制度和财产制度。

然而,如果没有商法的公司制度,民法法人制度的实现就大打了折扣。

同时,如没有经济法(如其中的竞争法律制度)对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与维护,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实现。

可见,民法虽有作为私法一般法的意义,但如没有商法作为特别法的存在,民法的一般规则很难在商事活动中发挥作用。

同样,没有民法的存在,许多商事法律制度将缺少一般法规则的支撑。

再者,在市场秩序的维系中,没有经济法的作用,其民法、商法的功能局限很难克服,甚至,是很难发生最终效果的。

这表明,三法的共生是无法避免的。

民法与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探讨

民法与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探讨

民法与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探讨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的调整作用,它们通过完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整市场关系,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文从民法和商法的基本概念、市场经济的特征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其调整作用进行探讨。

一、民法和商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调整个人和私人团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旨在保护个人和私人团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是调整商事活动法律关系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商业组织、合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方面的规定。

商法旨在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市场经济的特征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其特征表现为市场自由、竞争充分、资源配置效率、资金流动自由等。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市场失灵、产权不清、合同不完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等问题,需要依靠法律调整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1. 完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整作用首先体现在其完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基于市场经济特征,法律制定者依据民法和商法制定了一系列健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都围绕市场经济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整,使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2. 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整作用还体现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上。

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和组织往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略对其他市场主体及社会稳定的影响。

民法和商法规定了市场主体在购销合同、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课题研究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课题研究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54760 民法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0 引言首先应对经济法与民法这两个部门法有总体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由国家干预的[1]。

经济法是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它系统而且全面地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是相对平等主体而言的,它规定并且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经济法与民法皆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2]。

本文从经济和法律的视角分析二者的联系,从方法论的视角谈二者的区别。

1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尤为密切,这是学界普遍认为的,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联系加以分析: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二者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认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实质调整的就是经济关系。

第二,经济法和民法均保护当事人的经济权益。

本文将从经济和法律两视角来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存在何种联系。

1.1 从经济视角看二者的联系从经济角度看,由于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宏观无序性和公共物品缺失,存在市场失灵等问题。

要克服缺陷,就需要国家或者政府的干预。

但国家政府有时也有错误决定,如干预过度。

基于此,就要把市场与公共结合,此时需要的是经济法。

这是因为,经济法可以通过国家的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的相关问题,从而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民法则通过个人的意思自治来维护个人的利益,以达到促进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效果。

换言之,从调整对象这一角度出发,经济法和民法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从法律作用角度来看,二者都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对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1.2 从法律视角看二者的联系从法律角度来看,经济法与民法存在着互补的关系。

民法的功能不是尤为全面的,也是具有盲目性和自发性的,即人们通常说的现代法律失灵。

既然功能存在不足,就要将之进行修正,然后才能促进民法现代化发展。

但单独靠一个部门法的发挥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时就需要新的法律部门加以协助,即经济法。

民法与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探讨

民法与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探讨

民法与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探讨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普遍的经济体制,也是最为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和企业的自由活动受到保护,并且商品和资源的配置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

然而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纠纷等问题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民法和商法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和规范,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本文将探讨民法与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分析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并揭示其意义和价值。

一、民法与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 维护市场秩序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质量、供应关系、经营管理、对外贸易等各个领域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

而民法和商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中流砥柱,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民法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市场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商法则更专门地规定了商品买卖、商业信用、商业文书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保护了商业交易的公平与诚信。

这些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维护了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保护了各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调节经济关系3. 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商家的欺诈和不公平对待。

而民法和商法通过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了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商家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范的存在和执行,使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了更多的保障和权利,保护了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交易环境。

1.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民法和商法的规范作用,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需要受到法律规范和约束,以保障市场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民法和商法的规范作用,使得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交易行为都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民法和商法的规范作用还促进了市场经济中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关于民法_商法_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_王保树


法学作为一
种学问, 当然有其自己的方法。然而应该指出, 法 学的方法与其他学科的方法不同, 它不是离开法学 的单纯的方法。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 假使 应该由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 法学方法及其思 考方式的特征的话, 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 详尽的认识。显然, 每种法学方法论事实上都取决 于其对法的理解。
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
[ 1]
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 我国法学界曾进行过一 次民法、 经济法的大讨论。在那次讨论中, 人们还 没有单独提出商法 , 实际是将民法、 商法一起考虑 的。由于讨论的大背景缺乏实然的环境 , 虽然我国 已经开始进行改革, 但还没有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 因而缺乏实践的支撑 , 使讨论不可避免地 遇到许多困难。这次讨论已经过去 20 多年, 但有 太多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 , 其中之一就是关于民 法、 商法、 经济法 (以下简称 三法 ) 定位与功能的 研究方法。当时 , 由于法学教育与法学科学研究恢 复时间不长, 而这场讨论又来得很快, 来不及先讨 论研究方法。今天则不同了 , 学术研究可以从容地 进行 , 探讨一下关于三法定位的研究方法 , 不仅有 必要也具有可能性了。 无疑 , 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 或遵循特
4
王保树 : 关于民法 、 商法 、 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
权时 , 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显 然, 这里的经济管理是区别于财产所有者的财产管 理和行政权力主体的行政管理的, 它是一种社会公 共经济管理。这种管理表现为一种普遍性的措施, 着眼于社会整体 , 而不是着眼于某个个体。它既不 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 也不表现 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个别保护, 而是以承认并 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地位为基点, 着眼于社会 整体的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在这种管理中 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 它是经济 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特征。 二、 从比较中定位三法 比较是一种研究 方法。这里的比较, 是广 义 的, 既包括一般意义的比较方法, 也包括比较法学 的比较方法。前者, 是指确定事物同异的过程与思 维方法。早在古代, 人们就有 比其小大 , 与 其粗 良 的思维传统。这里, 比较有考校之意。后者, 则 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 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 容的思维方法 , 即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这两种 意义的比较, 都可适用于对民法、 商法、 经济法定位 与功能的研究。 如何从比较中发现民法、 商法、 经济法的定位? 无疑 , 应着眼于民法、 商法、 经济法现象的多个 角 度。如前述那样, 以往人们较多地注意了对民法、 商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比较, 应该说, 这仍然 是三法比较的基础。但是, 仅仅比较三法的调整对 象还不可能抓到三法关系的本质。比较的目的在 于挖掘三法分别存在的基础, 不同的机制、 功能和 目的性, 同时, 比较的目的也在于发现它们的共同 基础 , 以及在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发生的复杂社会关 系进行综合调整的可能性。 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 (以下简称 比较法 ) 讨 论民法、 商法、 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较之一般的比较 方法是更高级的比较方法。比较法视野中的民法、 商法、 经济法的关系与本国范围内讨论的民法、 商 法、 经济法的关系是有差别的。实际上 , 是着眼于 不同国别、 不同传统如何认识民法、 商法、 经济法的 关系。这种考察, 不仅着眼于法的本身 , 更着眼于

民法与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探讨

民法与商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探讨民法和商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两个重要法律制度,它们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分别从民法和商法两方面,对它们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进行探讨。

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整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规范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交易,而民法通过制定民事责任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保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民法规定了违约责任,对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进行法律制裁,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旨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保护私有财产和知识创造的成果,激励人们进行创新和投资,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促进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自由竞争,而商法通过规定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的竞争环境。

商法规定了反垄断行为的违法和处罚,保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支持和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和竞争力的提高。

三、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商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

商法规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关系,鼓励企业家创业和企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商法还规定了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为企业的重组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调整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民法通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有序进行;商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竞争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市场交易的自由竞争。

只有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法学中的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法学中的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法和经济法成为法学研究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探讨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以民事关系为研究对象,调整个体和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规定了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而经济法则是以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调整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旨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民法和经济法虽然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但在实践中却各自发展并相互关联。

首先,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

民法规范了个体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而经济活动正是通过这些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没有良好的民法基础,经济法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其次,经济法是民法的补充和发展。

经济法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需求的产物,它在民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扩展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经济活动的需要。

同时,经济法对民法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通过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规定,能够为民法的解释和适用提供参考。

三、民法与经济法的融合发展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不仅仅是相互依存和互补的关系,更是一种融合发展的趋势。

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适应和规范经济活动,民法和经济法开始走向融合。

一方面,民法渗透到经济法中,通过对经济主体的权益保护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加强了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约束。

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对民法进行了扩展和补充,通过对市场环境、经济规律等方面的规定,丰富了民法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四、民法与经济法的应用领域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在现实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民法和经济法共同规范了国际交易的合同、保险、海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金融领域,民法和经济法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民法和经济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工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权益和义务。

五种法学研究方法

五种法学研究方法
1. 历史法学研究方法:通过对过去法律制度、案例和法律文献等的研究,探讨法律的发展历程、演变过程,以及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解释。

2.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通过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其异同点,以求寻找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制度等。

3. 实证法学研究方法:采用社会科学的实证方法,通过观察、实证、统计等手段,研究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分析法律对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4. 系统法学研究方法:从整体上研究法律,着重于研究法律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关系。

5. 哲学法学研究方法:通过思辨、逻辑推理等方法,从哲学的角度研究法律的内在本质、价值观和理论基础,探讨法律的本源、目的及其与伦理、社会等问题的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定位与功能的研究方法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定位/交融/互补/互动内容提要: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定位,是为了改善人们的视角,而揭示三法不同的定位并不意味着将它们之间的分隔绝对化。

越是定位的不同越意味着需要交融,越意味着需要互动、互补,越意味着在准确把握三法特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在综合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重大问题上的作用。

通过讨论它们的定位,发挥三法各自的优势,并以彼优势克服己劣势,实现三者交融、互补、互动,这才是根本目的。

分别由于不同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进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调整需求而存在的,这是人们早已注意到的。

然而,对于另一方面,即它们同源共生,却被忽视了。

所谓“同源”,即同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

就现代意义的法而言,不论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调整的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还是经济法调整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都产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

而正由于三者“同源”,必然导致它们有“共生”的关系。

虽然,民法、商法、经济法有各自的调整范围,有各自的作用机制,有不同的任务和目标追求。

但是,就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法的存在都不排除其他两个法的存在。

相反,它们有共生的需要与共生的现实。

就公司存在与运营发生的关系的调整而论,需要民法的法人制度和财产制度。

然而,如果没有商法的公司制度,民法法人制度的实现就大大地打了折扣。

同时,如没有经济法(如其中的竞争法律制度)对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与维护,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实现。

可见,民法虽有作为私法一般法的意义,但如没有商法作为特别法的存在,民法的一般规则很难在商事活动中发挥作用。

同样,没有民法的存在,许多商事法律制度将缺少一般法规则的支撑。

再者,在市场秩序的维系中,没有经济法的作用,其民法、商法的功能局限很难克服,甚至,是很难发生最终效果的。

这表明,三法的共生是无法避免的。

并且,正因为三者的共生,它们有太多的理由走共同繁荣的道路。

换言之,当我们注意到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同源”事实时,就必须强调三法走“共生、共存、共荣”的道路。

(二)从三法的相异而相斥到三法的相异而互动、互补显然,民法毕竟是民法,商法毕竟是商法,经济法毕竟是经济法,它们虽有“同源”,彼此密切相关,但毕竟是不同的法律部门,相互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即其间存在着“相异”。

然而,就“相异”而论,人们也可以有不同的视觉。

譬如,可以将“相异”仅仅理解为“相互排斥”;也可以将“相异”理解为产生互动、互补的需求。

这是两种不同的思维。

但是,世界上的一切事务是相关联的,不可能是毫不相干的,凡讨论问题旨在取得科学结论者,就不能不采取这一辩证思考问题的方法。

再者,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容忽视。

从这一意义而言,民法、商法、经济法之间差别的存在,表明其需要互动、互补,而三法只有互动、互补才能求得共同和谐的发展。

民法、商法、经济法的互动、互补,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各种社会关系调整需求和法的发展规律的本质反映。

首先,在法律体系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总体框架中,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发展是相互影响的。

由于人们对实践和法律现象认识的变化,今天人们认识到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作用领域已远非20世纪80年代初,其调整范围和作用领域之间的影响使三者的变化进一步走向科学。

并且,它们之间的影响不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都在使三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协调。

其次,是民法、商法、经济法之间的相互补充。

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三者的功能补充,即三法功能的互补。

市场经济的发展表明,仅仅依靠民法、商法、经济法中的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很难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所有法律问题,这是单一法律部门功能局限的必然。

无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民、商事主体的自治,没有它们的自治,就无法实现它们的权利和自我存在的价值,更难以实现市场经济的效率。

但实践证明,仅有它们的自治不足以使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因而还需要来自政府的他治。

民法、商法的功能适应了自治的要求,但自治失灵时,民法、商法的功能就无能为力了。

而经济法采用社会整体调节,确认和规范政府调控经济发展的作用,可以满足他治的需求,从而为民、商事主体自治的存在与发生作用创造了一般性条件。

由此,民法、商法、经济法实现了功能的互补。

二是三法的法益互有弥补缺陷之作用。

或言之,互有拾遗补阙的作用。

民法、商法擅长于保护公民、法人的个别权利,但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则是消极的,它们只是规定和强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法则不同,它主动地、旗帜鲜明地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己任。

同样,经济法由于着眼于社会整体调节,在主动保护公民、法人个别权利方面存在不足,而民法、商法对公民、法人的积极保护则弥补了经济法的这一缺陷。

总之,关注并致力于三法的互动、互补,才能实现法律对市场经济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最有效的调整,实现法律调整机制的最佳配置,取得最优效益。

(三)从只注意三法的分别存在到既注意三法分别存在的事实又注意三法的交融之所以强调三法的交融,是基于对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现象的考量。

现代法律发展中,民法的商化,私法中渗透着公法因素,以及经济法容纳社会经济团体的作用和积极采用私法的救济措施等等,都已向人们表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仅强调三者的分离而忽视甚至漠视三者的交融,将是与法的发展规律背道而驰的。

所谓三者的交融,是指民法、商法、经济法不仅有上述的互动、互补,而且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实现不同层次上的结合。

譬如,在保护消费者权利时,既发挥民法中的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的调整作用,商法的营业自由限制制度的调整作用,也发挥经济法的消费政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调整作用。

应该强调的是,注意三法的交融不仅有利于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形成人们在研究三法定位与功能中的科学思维。

毫无疑问,仅仅将三法看成是相互绝对分离的,并由此讨论三法的关系,只能得出形而上学的结论。

相反,采用交融论有利于形成完备的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知识基础。

交融论不仅强调制度的交融、机制的交融,以及三者必要的相互结合。

而且,应致力于与三法相对应的三个学科的思维方法的交融。

无可否认,民法学科、商法学科、经济法学科已经形成了不完全相同的思维方法。

强调民法思维、商法思维和经济法思维的交融,有利于形成优秀的思维品质。

而优秀的逻辑思维可保证思维的正确性,直觉、灵感、顿悟,有利于提供思维的原创能力。

同时,民法思维方法、商法思维方法、经济法思维方法的交融,有利于形成正确而有效的解决法律问题的工作方法。

而这种工作方法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它更具有充分发挥三法作用,积极推动我国法制建设乃至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意义。

运用上述方法考察三法的定位与功能,就会改善人们的视角,甚至得出新的结论:(一)改革开放造就了我国现代民法、现代商法、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环境,三法的问世并没有如国外那样有明显的时间差从一定意义上说,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发展史,就是它们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史。

三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同这些国家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以及后来市场经济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甚至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有密切关系。

法国人认为,罗马人首先关注的是民法,罗马帝国虽然在个别问题上对商法有贡献,但这种贡献是间接的。

到了中世纪,商法的特殊性才确定下来[11]。

同时,在近代法国,几乎同时颁布了《民法典》和《商法典》。

近代德国《民法典》和《商法典》虽然晚于法国,但两者都是1900年生效的。

而经济法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

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危机席卷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各种矛盾更趋尖锐,限制竞争行为严重破坏自由竞争,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面临新的考验。

为了缓和各种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西方各国政府从过去信守对经济“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信条,转为实行积极而适当干预经济的政策,于是出现了一系列新的与政府干预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解决经济危机的法律措施、反对限制竞争和保护弱者的法律措施。

对此,德国学者率先将其称为“经济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外一般称先有了民法、商法,后以经济法作补充。

在理念上,也认为先有了民法、商法确定的“自治”,而后由经济法弥补自治之缺陷和失灵。

但无论从社会关系的结构而言,还是在比较法上讨论,中国现代民法、商法、经济法的情况不同于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

如前所述,我国建国后不久就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 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 1993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不发展,更不用说市场经济了。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关系对民法的调整需求不彰,对商法的调整需求几乎没有。

由于不存在市场机制的作用,因而也不存在弥补市场机制失灵的必要的社会公共管理,有的只是政府以指令为特点的直接管理,所以,也不曾有对现代意义的经济法的调整需求。

基于这种背景,改革开放前的中国,不仅没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商法,也没有完全意义的民法[12]。

不论是民法还是商法、经济法,它们的发展都得益于经济体制改革,都开始于经济体制改革之时。

而且,其大发展的趋势都始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所以,虽然我国的民法理论的研究先于商法和经济法,但不存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曾经有过的先有发达的民法、商法,而后才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的情景。

因此,也不存在民法、商法先有了确定的作用领域,而后再有经济法寻找作用领域的问题。

从立法而言,民法最早的立法是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而该法中涉及的法人直至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才作出规定;商法最早的立法是1979 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它第一次在涉外经济领域恢复了有限公司制度;经济法最早的立法是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

基本的事实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分别提出了调整需求。

适应这些需求,以不同功能、不同价值、不同法益目标为定位的民法、商法、经济法各自找准自己的恰当位置,因而不存在三者产生的明显的时间差,只存在如何有效分配立法资源,使三个法律部门在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和谐发展的问题。

还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国家法学的研究与发展都以本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为支撑。

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中国内容的现代的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也大体都是在中国有了自己的民法规范、商法规范和经济法规范之后发展起来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