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2012-5)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2012-5)民法经典案例分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基本案情:2006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许,在广西上林县某镇,李江林(31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
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无大碍,便只作了简单包扎。
2007年2月6日,李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并口吐白沫,次日又到某村医处打针取药,未见好转。
2月8日,又到某诊所诊治,医生说没有办法医治,李桂全遂将李江林送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狂犬病,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下达《病危通知书》。
次日凌晨1时李江林身亡。
李桂全和周凤明认为是石宏洲家的狗咬死了其子,并有在近处的李灿全证明看见了石家的狗咬伤李江林,于2007年4月23日向上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宏洲、周凤明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从现场勘验来分析,李灿全距狗咬人的地方约有5米以上,尽管看见了李江林和两只狗,但狗咬人一口只是一瞬间的时间,认定哪一只狗咬伤受害人的证据不足。
因不能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江林的手指,故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007年10月18日判决石宏洲、张玉玲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15000元。
法律分析:1、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经典买卖合同案例

民法经典买卖合同案例
1.徐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徐某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约定房屋的买卖价款为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相关款项。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2.张某与王某的汽车买卖合同
张某将自己的汽车出售给王某,双方约定汽车的买卖价款为50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过户。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发现王某在购买汽车时故意隐瞒了汽车的故障事实。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3.李某与陈某的股权转让合同
李某拥有某公司的股权,将其股权出售给陈某,双方约定股权的转让价款为200万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陈某未按约定支付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陈某的违约责任。
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涉及到房屋、汽车和股权等不同的财物。
在这些案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或利益受损。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款项或支付违约金等救济措施。
经典民法案例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读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同一损 害后果的行为。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根 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03
案例三:物权纠纷
物权变动与保护
案例名称
甲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概述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甲未办理房屋 过户手续。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共有关系
相邻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 分割和收益分配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 定的按份共有。
共有人之间因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产生的 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担保物权与债权人保护
案例名称 案例概述 担保物权 债权人保护
甲乙借款合同纠纷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到期 后,甲未按时还款。
05
案例五:劳动法相关案例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基本条款,以保 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遵循协商 一致、合法合规的原则,提前通知对 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工资待遇与工时制度
总结词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后果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详细描述
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 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等。同时,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 形,当事人也有权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相应条款。
工资待遇
劳动者应获得合法、合理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同时 要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大学生民事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大学生在校园内外的民事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大学生民事法律经典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民事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一:大学生宿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案例简介】某大学宿舍发生火灾,造成宿舍内部分物品损毁,部分学生受伤。
经调查,火灾原因是宿舍内学生违规使用电器,导致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事故发生后,受害学生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责任承担。
1.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火灾造成损害的,由火灾发生时实际控制火灾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学生违规使用电器导致火灾,学校并非火灾发生时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学校不应承担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
2. 赔偿责任承担虽然学校不是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有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电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同时,学校也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案例二:大学生兼职受伤索赔纠纷【案例简介】某大学生在一家餐厅兼职时,因餐厅厨房设备故障导致手指受伤。
受伤后,学生要求餐厅支付医疗费用及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兼职工作中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1.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学生与餐厅之间虽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餐厅应当承担学生的医疗费用及赔偿金。
法律讲堂民法典经典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部全面规范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民法典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选取几个民法典中的经典案例,进行深入解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法律知识普及。
一、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平均分割。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判决。
二、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王某租赁了张某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
租赁期满后,张某要求王某继续支付租金,王某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继续租赁,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继续租赁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继续租赁。
在本案中,王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拒绝继续支付租金,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因此,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案例三: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李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
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与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赵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经典案例
政法⼲警民法学案例1 A、B两家⼯⼚均系某省⽣产化妆品的⼚家。
1995年8⽉,A⼚研制出⼀种新型的美⽩产品,能迅速淡去⾯部⾊素,使⽪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的效果。
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性朋友的喜爱。
1996年5⽉,A⼚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前已有B⼚为其所⽣产的美⽩,润肤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
A⼚称B⼚是于1996年1⽉才开始⽣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权授予A⼚。
[问题] 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权授予哪个⼯⼚? 2.如果A⼚与B⼚同⼀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 案例2 甲公司向⼄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
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个⽉后,甲公司在征得⼄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
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
⾄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
于是,⼄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为此发⽣争议,⼄公司诉⾄法院。
[问题]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政法⼲警民法学案例3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 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付了货款。
[问题] 1.丁某的⾏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为?其效⼒如何? 2.甲公司在⽀付货款后是否还能⾏使撤销权? 案例4 甲公司向⼄商业银⾏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年。
法律史十大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国家统一,开始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之一就是统一度量衡。
这一改革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汉律九章汉律九章是汉代法律的总称,包括《九章律》、《汉律》、《汉律令》等。
汉律九章在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框架,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唐朝《唐律疏议》唐朝《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是唐代法律的总称,包括《唐律》、《唐律疏议》等。
《唐律疏议》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被誉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
四、明朝《大明律》明朝《大明律》是明朝法律的总称,包括《大明律》、《大明会典》等。
《大明律》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五、清朝《大清律例》清朝《大清律例》是清朝法律的总称,包括《大清律》、《大清会典》等。
《大清律例》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六、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标志着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的终结,开启了中国近代民主法治的新篇章。
七、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它奠定了新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八、改革开放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刑法,它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标志着中国刑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九、1997年香港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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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 到办理房产过户的时候,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审查证件后 告知王先生说,虽然有侯先生的委托,但是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合同 时已经超过了侯先生的授权期限,该委托书是过了期的委托书,需要 侯先生重新授权,否者不能办理过户。我们大家分析一下该案例: • 1.李先生与侯先生之间的委托卖房的行为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 2.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合同应由谁对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 3.李先生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 4.超过授权期限的委托书有效吗? • 5.如果无效应该怎么办?
案例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济南市天桥区的王先生因结婚用房预购买一套二 手房,王先生到了一房屋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 司为王先生介绍了太平洋小区的李先生,李先生 领着王先生到太平洋小区看了房子,感觉合适。 就提出看一下房产证,李先生解释说该房屋是其 朋友侯先生委托他卖的,房产证是侯先生的名字, 并拿出了经过济南市公证处公正的授权委托书, 王先生看有侯先生的授权,就与侯先生签订了购 房合同,向侯先生交纳了20万元的购房款。
案例六 合同的履行
• 2004年王某把父母接过来准备居住时,发现李某 于2003年12月份以每平方2000元的价格把该房屋 又卖给了陈某,并于2004年的3月份办理了房屋 过户。王某找到李某,李某说房屋升值了,当时 卖给你有点亏,要么我把收你的房钱再退给你吧, 王某不同意,把李某和陈某共同告上了法庭。法 庭会如何判决?王某还能要回自己的房子吗?李 某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一:(民事法律关系)
• 问题: • a、对方司机撞上我的车,赔偿了我500元,这种 法律事实的发生,我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 法律关系吗? • B 、交警对司机实行了扣分罚款处罚,对方司机 与交警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吗?如 果不属于,那是什么样的关系? • 结合案例,我们分析一下什么样的是民事法律关 系,以及民事法律关
• 2004年8月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山大路北段预售商品房,十一户购 房户认购其开发的阁楼,当时约定价款每平方2100余元,购房户与开 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户没有能 够办理按竭贷款手续,该楼于2005年8月份竣工,开发商让购房户一 次性缴纳购房款,并且不承诺房产证办理下来的准确时间。这些购房 户大多属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无能力一次性交清购房款,认 为开发商是故意刁难,齐鲁晚报进行了报道,开发商认为影响了他们 的商业声誉,决定该房屋不再卖给这十一户,愿意退回定金,承担违 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购房户认为这两年来房屋涨幅太大,开 发商即使双倍返还定金也远远弥补不了房屋的升值,开发商存在恶意 违约之嫌,不同意退房。
案例一:(民事法律关系)
• 上个月在经十路上,我开车路过历山路口,看 信还没有号绿灯急加油门,没想到还没有过实 线黄灯就亮了,急刹车,还没有停稳就听到嘭 一声后边的车顶我到我的车后面了。没办法, 下车接受交警处理吧。经调解,对方司机向我 赔礼道歉并赔偿了 500 元,同时交警也对对方 司机做出了扣分罚款的处罚,原因是后车没有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案例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购买商品房,大家都知道买房屋要审查开发商的 五证两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 施工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 开发商的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如果开发上 卖房的时候不具备上述五证两书,购房户与开发 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合同成立,但 由于违背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 的规定,而该合同无效。那到底什么样的合同才 是有效的合同?有效的合同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 件?
案例四 合同的订立
• 结合该案例请注意: • 1、银行向社会公布办理个人消费贷款是否属于要 约? • 2、张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属于订立合同 的什么行为? • 3、银行同意向张先生方款8万元属于承诺吗?4、 本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案例五 合同的效力
• 2002年王女士在山大北路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屋, 王女士审查了开发商的相关证件和资质后,与开 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 女士在签订合同之日付购房款的80%,剩余购房 款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日内付清,否则王女士按拖 欠购房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双方又 约定房屋于2003年5月31日之前交付,并在交付 后的一年内为王女士办理房产证,同时也约定了 延期交房和预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案例六 合同的履行
• 2002年10月份王某从李某处购买了一套96平房 的房屋,王某去西苑小区看了房子,该房是李某 所在的铁路医院集资购房,2000年建成,2002年 5月份李某取得了房产证。当时王某与李某商定房 屋每平方1600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并到天桥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合同签订后,王 某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款,李某把该房产证交 给了王某,但由于该房屋系王某为乡下父母居住 购买,因王某的父母一直没有来济南,所以也就 没有居住。
案例五 合同的效力
•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于2003年9月17日才交付房屋,也没 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王女士于2004年10月份向 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购 房合同,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延期交房 和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向 王女士支付违约金26000元,并判令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 后的30日内为王女士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王女 士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 • 1、双方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 2、该合同的成立和时效是否同时
案例四 合同的订立
• 1998年为刺激个人消费贷款,济南市某商业银行接 上级银行的通知,向社会宣布可以办理个人消费贷 款,贷款利息享受政府补贴优惠。济南的张先生因 购买房屋需要到银行贷款10万元,张先生到工商银 行填写了贷款申请表格,银行通过审查张先生的相 关证件后同意放款。但是只同意向张先生贷款8万 元。银行把可以向张先生贷款8万元告诉张先生后, 张先生表示同意,于是银行通知张先生带齐相关证 件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与张先生签订了书面 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的金额、借 款的利息、放款与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 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