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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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法律法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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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经过工商局备案的,在市场上经营获取收益的利益体,从法律上而言,公司一旦成立经营,公司所有人和公司的资金应该划分清楚,不能出现混合使用的情况,否则就会视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

一、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理论
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

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或者公司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的程度。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

同时,这三项特征也是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一般标准。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

法人人格混同认定标准一、概述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界限模糊,难以明确区分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交叉或混淆,因此需要对法人人格混同进行认定和界定。

二、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1. 实质经济利益统一性标准根据实质经济利益统一性标准,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的利益统一程度是认定法人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

如果法人与自然人在经济利益分配、财产运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混淆,即使形式上是分离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2. 事实控制标准事实控制标准是指法人实际上由自然人控制或支配的程度。

如果某个自然人对法人的决策、管理等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即使法人与自然人在法律形式上是独立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3. 资金与财务关联标准资金与财务关联标准是指法人与自然人在资金、财务方面存在密切关联的程度。

如果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共享、相互担保、虚假交易等情况,即使法人与自然人是独立的主体,也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4. 公司治理结构标准公司治理结构标准是指法人的治理结构是否合规、透明、独立。

如果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自然人之间存在利益交织、权力互相滥用等情况,即使法人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三、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影响1. 法人人格混同可能导致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混淆,使得法律关系无法明晰。

2. 法人人格混同可能导致法人的独立性受到侵害,从而使得法人的责任扩展到自然人。

3. 法人人格混同可能导致法人的财产与自然人的财产混淆,给债权人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避免法人人格混同的措施1. 加强公司治理,确保法人独立性。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防止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利益交织。

3.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独立性。

4.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五、结论法人人格混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认定。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根据综合判断,结合以上标准对法人人格混同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公司人格混同法律后果(3篇)

公司人格混同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其独立人格是其存在的基础。

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其股东或与其他公司之间在法律上无法区分,导致其责任无法明确承担的现象。

公司人格混同不仅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司人格混同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其股东或与其他公司之间在法律上无法区分,导致公司责任无法明确承担的现象。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2)公司财产与关联公司财产混同;(3)公司内部管理层与外部管理层混同。

2. 特征(1)法律地位混淆;(2)财产责任混淆;(3)经营决策混淆。

三、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损害(1)债权难以实现公司人格混同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区分,使得债权人在追索债务时难以找到明确的责任主体,进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2)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混同使得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转移公司财产、虚假陈述等手段损害债权人利益,从而加剧了市场不公平现象。

2. 对公司治理的破坏(1)决策失误公司人格混同使得公司决策权与股东个人决策权难以区分,可能导致公司决策失误,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2)公司内部矛盾加剧公司人格混同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管理层与外部管理层之间、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3. 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1)损害公平竞争公司人格混同使得公司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法律责任,从而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加剧市场垄断公司人格混同可能导致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规避监管,从而加剧市场垄断现象。

四、应对措施1. 强化公司治理(1)明确公司内部管理职责明确公司内部管理层与外部管理层之间的职责,防止公司内部管理层与外部管理层混同。

(2)加强公司财务监管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管,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防止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

公司⼈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
法律⾯前⼈⼈平等,这句话想必⼤家都应该听过但是实际上这个⼈有时候指的并不是个⼈,也有很可能是在法律定义上拥有⼈格的公司主体,但是毕竟公司与个⼈有着很⼤的区别,所以有的时候会因为⼀些错误操作,导致了公司的⼈格混同,那么公司⼈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司⼈格混同的认定准则是怎样的
1关联公司的⼈员、业务、财务等⽅⾯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财产⽆法区分,丧失独⽴⼈格,构成⼈格混同。

2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构成⼈格混同的常见理由有:
(1)公司与其他股东(例如母⼦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员等⽅⾯“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从区分(所谓“纵向⼈格混同”)。

(2)受同⼀母公司或者控制⼈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员等⽅⾯“混同”、重叠,不分彼此,事实上⽆从区分(所谓“横向⼈格混同”)。

(3)公司清偿能⼒不正常降低,例如股东不履⾏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转移资产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或者拒不履⾏清算义务致使债权⼈丧失受偿机会。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公司的⼈格混同,⼈们往往形象的称为⼀套⼈马,两块牌⼦,可以说这样的⾏为⾮常容易导致在法律关系上的混乱以及对于法⼈地位的滥⽤,所以建议存在⼈格混同的公司,请及时联系相关律师帮忙进⾏处理,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关于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3篇)

关于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人格混同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主体身份的混淆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从而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人格混同的概念、成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人格混同,顾名思义,是指主体身份的混淆。

在法律关系中,人格混同可能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格混同现象日益普遍,给法律实践带来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人格混同的概念与成因1. 概念人格混同,是指主体身份的混淆,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主体身份的混淆:如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股东与公司等。

(2)权利义务关系的混淆:如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等。

(3)法律责任的混淆: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2. 成因(1)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格混同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争议。

(2)主体意识不强:部分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缺乏法律意识,导致人格混同现象的发生。

(3)监管不力:部分行业和领域监管不力,导致人格混同现象屡禁不止。

三、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1. 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人格混同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如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时,若造成损害,法人、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之间可能产生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

2. 侵权责任承担不明确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往往不明确。

如合伙企业对外造成损害,合伙人、合伙企业之间可能产生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

3. 违约责任承担不明确在合同关系中,人格混同可能导致违约责任承担不明确。

如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人格混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能无法追究违约责任。

4. 损害赔偿困难人格混同导致损害赔偿困难。

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赔偿。

5. 法律关系混乱人格混同导致法律关系混乱,容易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公司人格混同司法规制

公司人格混同司法规制

公司人格混同司法规制在现代法律中,公司可以由个人或实体法人成立,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参与经济活动。

根据经济学原理,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可以带来许多好处。

但是,有时候公司个人和其独立个体之间的边界非常模糊,这就导致了公司人格的混同和法律规制的缺陷。

本文将探讨公司人格混同和司法规制的问题。

公司人格的混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和它的主要投资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分界线。

这就导致了公司人格混淆,这种状态下会存在以下问题:资产腐败和机会成本对公司个人而言,如果公司和独立个体之间边界不清晰,公司就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和职员来替独立个体做事。

这种行为可能往往涉及利益冲突问题,不但会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还会导致资产的腐败和机会成本的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难以向社会负责并给出明确的解释。

商业捕猎和斗争当公司个人和独立个体之间关系模糊不清时,公司可能会以自己的名义行动,占领市场份额和防止其他公司进入。

这种行为通常会涉及到排除其他企业的寡头垄断,防止竞争和限制消费者选择。

而这样的行为是违反竞争规则的。

不公正竞争行为如果公司以个人的名义行动,但仍由公司出资,其行为也可以被视为公司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不公正竞争,也会影响到其他竞争对手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司法规制问题尽管公司的行为是受到法律规制的,但存在公司人格混同和法律规制缺陷问题,导致司法规制也存在不足之处。

法律跨度不足目前,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律只允许公司的部分负责人和职员受到法律的管辖,而不是整个公司个人。

这种法律规定缺陷使得司法管辖范围大打折扣,导致公司可以逃脱法律的制约,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结果。

法律制约过于宽泛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法律则规定,公司个人应该完全由法律规制,导致机会成本的增加,也减少了公司的灵活性。

这种法律制约过于宽泛,可能会导致司法管辖过度,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并影响经济的发展。

结论公司人格混同和司法规制缺陷问题,会导致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公平合规性受到冲击,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跨学科的一体化知识和全球一致的规范。

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3篇)

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人格混同,是指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与法人之间的财产、业务、组织等方面相互混同,导致企业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现象。

法人人格混同在我国法律中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

本文将从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人人格混同的概念法人人格混同,是指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与法人之间的财产、业务、组织等方面相互混同,导致企业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现象。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 财产混同: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与法人之间的财产界限模糊,无法区分各自的财产权益。

2. 业务混同: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与法人之间的业务界限模糊,无法区分各自的经营活动。

3. 组织混同: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与法人之间的组织机构、人员、管理等方面相互混同,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1. 责任承担: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当企业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时,企业投资者、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连带责任: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与法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当企业无法承担债务时,投资者、经营者需共同承担债务。

(2)无限责任:企业投资者、经营者需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无法承担债务时,投资者、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也需用于偿还债务。

2. 法律责任: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还包括:(1)行政责任: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因法人人格混同而违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刑事责任: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如故意利用法人人格混同逃避债务,可能构成犯罪,如诈骗罪、逃税罪等,需承担刑事责任。

3. 损害利益:法人人格混同可能导致以下利益受损:(1)投资者利益受损:投资者因法人人格混同而无法收回投资,造成经济损失。

(2)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因企业无法独立承担债务,可能无法收回债权,造成经济损失。

(3)企业利益受损:企业因法人人格混同而失去独立法人地位,可能导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

四、相关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企业债务,不得利用法人人格混同逃避债务。

人格混同法条

人格混同法条

人格混同法条人格混同又称为法人人格认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法人人格混同主要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接下来,关于人格混同认定条件的详细内容,就由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一、人格混同认定条件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判断公司是否人格混同(一)、从财产是否混同入手(二)、从组织机构是否混同入手(三)、从业务是否混同入手(四)、从上述混同是否存在持续的重叠情形入手(五)、出资不实和不当减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人格混同的证据二、公司组织机构混同的举证与认证由于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即公司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对公司人员混同的举证方式通常有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从关联公司内部的任职情况,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公司对外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联系情况。

向法院申请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向银行申请对企业员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

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对关联公司混同主张举证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是对许多国家有关部门可能掌握的但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关于关联公司混同的证据资料,原告很少,甚至没有向法院申请向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取证。

其二,当事人常常独立作证,举证方式单一,没有能有效地将各债权人的证据信息整合利用。

有时候存在混同事实的关联公司的债权人各自手中的证据集中起来互相印证,能够使债权人对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主张变得非常容易得到证明。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可以依据案情需要要求关联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以便法院查清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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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onely person will always remember everyone who has appeared in his life attentively, so I always think of you unsatisfactorily, and count my loneliness over and over again on every night when the stars fall.(页眉可删)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定怎样?
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

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

相信很多人对于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法人以及负责人的理解有点错误,有些人认为这二者是等同的,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其实二者并不是等同的,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法人它是一个组织,团体,而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

那么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定怎样?
一、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公司人格混同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

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

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

按照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要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只负出资义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将部分投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这显然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似乎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赋予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是以股东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的,其中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分离原则是其最为重要的义务。

分离原则乃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最为核心的法律价值所在。

尽管各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应当遵守与公司人格及财产保持分离的义务,但是几乎每一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皆主要是按照分离原则来构建的。

依照分离原则,公司不仅是人格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且也是责任独立的法律主体,在内外人格的展现以及自身财产的维持上,皆应保持独立与完整:公司应有其自身的意志与决策机构;应按照法定以及其章程约定的治理结构模式来进行管理;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或处分财产;公司应按照法定或其章程约定的准则,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股东;公司也应当在维持自身资产完整而有效的基础上,偿付自身所欠之债,履行自身的责任;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或者法定的理由解散与终止,并按法定程序最终处理其资产与债务。

所有这一切的环节与过程,公司皆是作为与股东分离的独立主体而自生自灭。

股东不应当将任何个人的意志,不按照任何法定与约定的方式而强加给公司,股东更不能随意支配与处分公司的财产,或通过公司为其自己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的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

因此以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现为划分标准,公司人格混同可以分为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三种。

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营业场所
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帐薄与股东帐薄不分或合一;股东的盈亏与公司的盈亏互为混杂,而股东之费用和公司之费用亦互为摊销等等。

2、财产混同也可能是利益的一体化
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
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公司的债务。

这种情况已表明公司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3、公司的帐目是否清楚是衡量财产是否混同的一个参考要素
公司帐目是一个公司经营活动全部过程及盈余的客观记载。

同时,备有清楚、完整的帐目及各种表册,也是股东在主观意识上将自己与公司视为不同主体的客观证明。

公司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没有独立的帐簿,会使公司的盈亏状况难以得到真实地反映,对社会的危害显而易见。

至于公司的帐目混乱是否必然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帐目混乱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混同,则不能据此认定应“揭开公司的面纱”。

组织机构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集团中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公司中不召开董事会,公司在人事任免、发展计划等重大事项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程序或无必要记录;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保持必要的公司记录等。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持续混同。

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
1、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

同一控制股东又称为单个股东的支配,是指个别股东控制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甚至绝大部分股份,使公司被单个控制股东所左右,公司成为被股东利用的一个工具。

这时,股东凭此特权不按法定方式运作公司,任意干预公司的具体活动,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却了经营自主权和独立人格。

2、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其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任意流动。

3、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

以上种种足以使公司与股东之间或母子公司、姐妹公司之间在外观上的独立性几乎丧失。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不再成为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直索的法律屏障。

因此,直索责任的主体为公司股东已无疑议。

在公司人格否认情况下,公司股东所承担的直索责任具有三个特点:
1、股东直索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它只是对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而非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股东直索责任是公司责任的补充。

一方面,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并不排除公司自身的对公司债权人的偿付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也没有必要要求股东直接承担公司债务。

对债权人来说,其关注的不是对某个股东实行制裁,更重要的是其损失的补偿。

如果他们能够从公司那里获得赔偿,也就无须追究股东的直接责任。

3、股东直索责任不等于个人侵权责任。

债权人直接向股东提出请求时,并不排除公司对债权人应负的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责任完全转化为个人的侵权责任。

我国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
(1)注册资本不实,甚至与股东财产相混同。

注册资本虚假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普遍:一是以少报多;二是提供虚假的资金证明、资金担保或验资证明;三是借贷他人资金注册登记,设立后便抽走返还;四是出资人在法人成立后便抽逃出资,使法人空壳运转。

(2)“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相互为逃避债务提供便利。

出资人拿同一出资,登记成为数个法人之名,或者数个法人之间
相互出资设立法人,当甲法人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时,其现有财产迅速转移至乙法人。

(3)名为集体、全民企业法人,实为个体或个人合伙,也称之“个体挂靠”,是实际上不具备集体、全民企业性质的“假法人”。

这类“假法人”既以法人形式与债权人进行欺诈交易,又享有国家赋予法人的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到头来,既坑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又坑害了被挂靠单位。

(4)虚拟股东,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

一是虚构外商投资,骗取国家优惠待遇以及债权人的信任;二是以亲友、家庭成员作为假股东,设立名为公司、实为独资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5)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操纵,使子公司丧失法人人格。

一是母公司直接行使子公司的权利,致使子公司没有独立地位,实际上成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二是母公司利用虚假的债权债务往来等手段转移子公司的利润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6)借法人分立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一些亏损企业利用法律制度不完善之机,采用法人分立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债务,即人们常说的“脱壳经营”。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公司法人和负责人并不是相同的概念,法人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和民事行为能力
的,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而负责人是能够代表经营的的那位或者是分公司信使职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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