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当前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以下列举了几个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一、权力过于集中,规则不够完善行政处罚是政府部门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惩罚和强制执行的行为。
然而,行政处罚权力集中于政府,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规使用行政处罚,容易导致公害。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使行政处罚权力正确合理地行使,并制定更为细化的行政处罚规则,以减少行政处罚的额外代价和影响。
二、处罚标准不够统一、公正、透明在实践操作中,很多处罚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依据的是“法律原则”、“公正合理”的原则。
由于这种标准非常模糊,容易使人感觉处罚是以主观判断为基础的,而非根据明确、透明、统一的标准。
因此,需要建立更为明确的处罚标准和流程,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让处罚变得更加公正合理。
三、处罚流程操作不够透明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流程并不是很透明,有时候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情况并没有被充分揭示,这致使处罚对象权益和公正性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因此,需要加强行政处罚的规范,将整个流程尽可能向着透明度的方向推进,防止对行政行为的恶意渲染和扭曲,提升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处罚结果的合理性和预警性都不够当出现违规行为时并不是每时每刻都可以被发现,处理问题的也不一定是说出来,例如公民的违规行为和公司的非法行为等等。
因此,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全面、深入的监测网络等手段,做好事先预警和事后反应的工作,时刻掌握可能出现的状况,提高处理问题的效率和精准度。
五、处罚依据和案例分类问题各个行政机构在选取依据和案例分类方面还有缺陷,这对整个行政处罚流程都会或多或少产生影响。
特别是在科技、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疫情管理等方面,更是需要逐步深入,不断调整、优化和改进他们执行的规则和操作,不断提高等。
总之,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系统的管理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行政处罚流程,使其能够更加聚焦法治,做到透明、公正、可操作性高等等。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本文将分析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问题分析问题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是行政处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执法人员对于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于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和不当操作。
另一方面,执法者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存在主观意识的干扰,容易出现将个人立场和好恶带入执法活动中的情况。
问题二:权力滥用在行政处罚中,权力滥用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一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特定利益进行保护或打压。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行政处罚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方面,执法机关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而被处罚的当事人往往无法获得相应信息,导致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导致决策结果不公正。
解决对策对策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规范为了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执法程序的了解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等。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权责,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合法地履行职责。
对策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了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可以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三:促进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机制。
一方面,执法机关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便于当事人了解执法规定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的同时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主要原因和解决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行政处罚执行难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处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不到位: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执行中监管不到位,无法充分把握被处罚对象的行踪,导致处罚效果不佳。
2. 多头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往往牵涉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各个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协作不充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3. 资金回收难:在某些情况下,被处罚单位不配合执行工作,尤其是涉及到资金回收的处罚案件,更是存在回收难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导致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制度不健全:当前的行政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对执行工作的配套措施和支撑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执行难。
2. 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行能力较差,不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3. 缺乏威慑力: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对被处罚对象的威慑力不足,让其对处罚采取抗拒态度,不予配合执行工作。
三、行政处罚执行难的解决对策为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措施。
以下是几个值得尝试的解决方案:1. 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和互通,提高协作效率,减少信息沟通不畅造成的问题。
2.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增强执法威慑力,有效执行行政处罚。
3. 完善行政处罚执行制度: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明确执行程序和责任分工,加大对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4. 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处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处罚的有效执行。
行政执法案件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行政执法案件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2021年行政执法案件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市局行政执法案件检查小组2021年12月下旬对各分局、大队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检查,我大队的检查结果受到法制科好评。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通过对案件的自查及这次检查小组指出的一些问题,发现自身存在许多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此大队成立了以**副大队长为组长的整改小组,将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各中队进行整改。
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1、各中队对查处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有的隔了几个月或者一年多才立案。
有的中队是房子拆完了,案件还没有整理完。
下发通知后没有及时放到案件中。
整改措施:从2021年起对各中队查处的案件,立案时间不超过1个月,将所有立案的案件找领导签字后,交给法制员向下走程序,案件由法制员保管。
2、立案审批表有涂改,部分案卷来源没有打勾。
法律依据只写城乡规划法。
整改措施:各中队中队长及法制员在审核案卷的时候,看一下立案审批表的内容及使用法律依据是否恰当,案件来源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
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不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与违建当事人的关系;收集证据种类相对单一,偏重采用调查笔录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对证人证言等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缺乏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的收集。
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拒签时,没有在当事人意见栏里表明拒签原因,拒签时没有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意见栏执法人员不签名。
整改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配备摄影、录音设备及时搜集证据,注意和镇政府、村委会的沟通,及时了解项目征地的推进情况,重点项目内的违法建筑拆除要有镇政府的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收的最好有两名见证人签名。
4、现场检查记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填写不完整。
整改措施:各中队把2021年案卷中的执法证号补充完整,在今后的工作中把案卷的执法证号填写完整。
5、通知书对违建的表述不够清楚详细,违法的法律依据书写不完整整改措施:表述一栋建筑,最基本的要写明该建筑的占地面积,层数(层数一定要在四个方向看清楚,到底是整层还是半层),建筑面积,结构;为了方便区分,可以详细到外墙颜色、是否装修、入住情况等具体的细节。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执法情况的通知》(豫政法〔2011〕40号)要求,现将我市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报告如下:一、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说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都能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能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但是我们在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信和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存在瑕疵。
有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改动处未经被调查人捺手印,在尾部没有被调查人签字(即无“看过,同我说的一样”或者“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有的未注明调查时间、地点;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没收、扣押后没有制作没收、扣押清单,即使有没收、扣押清单的也未记载扣押物品的品名、数量、状态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有的行政处罚案卷,只有询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有的将照片作为证据,但未用文字加以说明,使人不明白你要证明什么;有的帐册复印件,未经提供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确认。
(二)行政处罚的步骤存在瑕疵。
有些行政处罚案件未经立案审批就进行调查,或者调查取证之后不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还有的执法文书由他人代收,但不说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行政处罚的告知存在瑕疵。
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处罚书上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起诉的期限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时限;有的罚款几万、几十万元不告知听证权利,甚至还有先决定后调查的或者根本不调查就直接罚款的;一些执法单位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在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内容。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存在瑕疵。
个别基层执法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将罚款直接交到**站、**局,这说明这些单位没有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有的执法单位罚款收据不是正规票据,而是一张白条。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处罚案件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案件往往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以下是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常见问题的汇总与分析。
一、证据收集不充分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基石,然而在实践中,证据收集不充分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部分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未能全面、客观、准确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导致证据链条不完整,无法有力地支持处罚决定。
例如,在一些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可能只注重对现场污染情况的拍照和简单记录,而忽略了对污染源的追溯、污染物的检测分析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询问等重要证据的收集。
又如,在商业欺诈案件中,仅依靠当事人的口供或者单一的书证,而没有对相关交易记录、财务凭证等进行深入调查,使得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大打折扣。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严格的执法程序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但一些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的现象。
比如,在立案环节,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立案,导致案件处理的延误。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送达程序不规范也是常见问题之一,如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等。
三、法律适用不准确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处罚的核心。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
有的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不够准确,导致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还有的在法律存在竞合的情况下,未能选择最恰当的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例如,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的调整,执法人员如果没有综合考虑各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和处罚力度,就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
四、处罚幅度不合理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政策或规定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措施。
作为对公民和法人社会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处罚在社会治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的主观性较强当前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方式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这使得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较强。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某些具体行为的判断可能会受到自身认知水平、执法经验、导向目标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执法人员或同一执法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案件情况下的裁量存在很大差异。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不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政府执法合法性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未经听证便作出处罚决定、未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削弱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三、行政处罚的量刑不公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有时候相似的行为被处以不同的处罚,甚至同一行为在不同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这表明行政处罚的量刑不仅缺乏可预测性,而且容易受到行政机关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执法不公。
针对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下面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改进行政执法制度,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针对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强等问题,可以引入多种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执法方式,例如建立执法标准与数据库、引入科技手段改善执法效率、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价机制等等。
通过规范执法流程、优化执法环境,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减少执法裁量的主观性,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与稳定性。
二、强化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为解决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可以建议加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听证机构,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管,最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从法制核审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从法制核审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是违法事实、采用证据、适用法规,还是处罚程序、使用文书,都较以前更加清楚、准确、合法、规范。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
这些问题不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势必影响案件的质量,也有可能导致行政复议撤销或者行政诉讼败诉。
笔者以一个基层法制工作者的身份,从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从近几年行政处罚案件核实情况看,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立案、定案、销案,审批、告知、送达在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
有先调查后立案的,有先罚款后定案的,有销案手续不健全的,有先扣后批或者不批的,有先定案后告知的,有送达文书填写不规范的问题。
有的案件立案调查后,制作了当场处罚决定书;有的当场处罚案件未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事后填写了送达回证;有的案件从违法事实上看应按一般程序立案进一步查处的,用当场处罚程序结案了事,把大案办成了小案。
2、当事人主体资格不清楚。
在案卷材料中没有清楚反映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自然人无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企业或经济组织无证明文件或基本情况。
有些把雇员作为处罚对象,有些把承运货物的车主作为处罚对象。
3、违法事实调查的不清。
无照经营案件在查处定案中仅凭当事人在谈话笔录中陈述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结案,对非法经营的时间、经营情况没有调查清楚,缺乏相关的证据来支撑违法事实,更经不起当事人的翻供。
4、个别案件的证据提取不全。
提取的证据与案件的关链性差,证据证明的违法主体与处罚主体不一致;属没收非法所得的,没有查清非法所得的具体数额,相关证据不全。
在调查当事人的身份时,不提取当事人、被调查人(相关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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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笔者在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理实践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
下面从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从工作中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看,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不准确。
存在当事人主体资格分不清楚的情况,处罚文书以及提取的证据材料中被处罚主体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二)违法事实调查的不清。
存在违法行为实施的地点不清;现场检查笔录高度概况,不能完全、清晰记载现场情况的现象;无证照经营案件在查处定案中仅凭当事人在谈话笔录中陈述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结案,对非法经营的时间、经营情况调查不清楚,缺乏相关的证据来支撑违法事实。
(三)个别案件的证据提取不全。
提取的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差,属没收非法物品的,没有查清非法物品的具体数额,相关证据不全。
(四)案件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
存在法律文书中没有记载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如实反映检查现场实际状况;现场检查笔录无当事人签名又没有注明原因;同一证据中当事人签署时间与行政执法人员签署时间不一致等现象。
(五)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准确。
存在案卷封面、填写不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填写内容不全;行政处罚文书有漏字、多字、错字、别字现象;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未引用到具体条、款、项;行政处罚文书有涂改等现象。
(六)案卷装订存在不按规定顺序组卷的现象。
(七)案件初审把关不严。
对案件的初审认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对案件初审流于形式,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步骤进行认真把关,初审资料不完整。
二、问题形成的原因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有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
但从主观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
个别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记录简单,违法事实调查不清等等,这些都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二)业务学习不够。
一些执法人员平时不注重理论学习,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者一知半解,遇到违法行为不知适用什么法规查处,也就导致了一些常用法律法规的滥用;一些执法人员不学习办案技巧,在办案中不知道调查什么,如何调查;个别执法人员只知道罚款,不知道公文制作的基本要求,不会撰写调查终结报告,不会草拟处罚决定书,甚至连案卷材料都不会整理。
(三)责任心不强。
个别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中责任心不强,检查不深不细,询问没有逻辑,记录潦草马虎,书证不经提供人确认,文书应用法规不全,笔录签字一人代笔,调查报告不经其他调查人签字,个别执法人员形同虚设,对案件材料不看不审,一些明显的问题不指出、不纠正,案件审定意见千篇一律。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观原因,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
要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逐步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
其次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要从基础性业务知识抓起,逐步训练执法人员的公文写作能力、观察能力、询问(调查)能力,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法律法规应用能力,强化法定程序的培训,保证每一个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都能够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
与此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一)记好《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在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的同时,要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要客观地描述实施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要记录实施检查人员的组成情况及其分工情况,特别要注明陪同检查的证人、被检查方人员参与检查过程的情况。
要说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
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现场清点的,要记明清点方式、参与人;查看账册、单据的,要记明查看的是什么账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时可制作复印件。
非法物品证据,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左右”、“一箱”、“一袋”之类的字眼,单位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现场拍照种类、数量等要与现场检查笔录相统一,使其互为印证,互为补充。
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也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明。
(二)做好询问调查。
在询问调查中办案人员必须讲求询问艺术和技巧,充分把握询问的内在规律,做到询问前准备充分、有的放矢;询问中洞察秋毫、以我为主;询问后分析笔录、印证核实。
一要掌握详情。
要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分析被询问人在本案中所处的位置。
同时,对询问时可能涉及的人名、地名、行业术语等要有备而来,避免记录时发生不必要的错误和涂改。
二要拟好提纲。
询问前,办案人员要根据询问前掌握的情况确定商定询问提纲和要点。
要充分估计到询问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列出相应的对策。
三要明确分工。
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要确定好主询问人,由主询问人围绕询问提纲进行提问,主导好整个谈话进程。
记录人要对询问人的问话心领神会,尽量把谈话内容记准、记全,防止疏漏。
四要平等待人。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关系,不论询问对象是证人还是违法当事人,办案人员都要注意尊重对方,增强执法亲和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耐心引导人、以诚感化人。
当违法当事人或相关证人开始陈述时,办案人员一般不要中间打断。
对不善言辞的人,更要多鼓励、多启发、多引导,尽量让其自由陈述。
对于违法当事人在谈话中避重就轻,证人不愿配合的问题,办案人员要沉着冷静,坦诚相待,适时讲清政策,因势利导,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六要静观其变、适时出击。
询问调查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是办案人员与被询问人心理较量的过程。
被询问人尤其是违法当事人在询问过程中的心理变化一般要经过试探猜测、抵触相持、动摇不定、如实陈述四个阶段。
办案人员必须牢牢把握被询问人的心理变化规律,采取有效策略,突破对方的“心理防线”,引导其如实回答提问。
要冷静观察被询问人的情绪、神态、声调的变化等细节,透过这些表象分析被询问人真实的心理活动,为进一步询问打好基础。
办案人员要善于看准时机,果断出击,使违法当事人放弃侥幸心理,从抗拒的歧途转到合作的正轨上来。
七要政策攻心。
引导当事人主动配合,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八要认真核对询问笔录。
在将询问笔录交付被询问人阅读签字之前,办案人员要通篇阅读,看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取证要求,前后有无自相矛盾之处,是否对案件的突破有价值。
九要与其他证据对比印证,在细节上做好“文章”。
执法人员要把谈话内容与其他证据对比分析,看证人证言或被询问人陈述与其他客观证据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
要注意被询问人传递与本案或其他违法事实相关细节的信息,从细微处发现新情况,寻找新线索,使案件调查得以深入,取得更大的突破。
(三)注重证据收集。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各类证据的合法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提供书证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规定提供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四条规定提供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同时第五十七条特别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证据的证明效力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各类证据的证明效力作了划分。
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由此可见,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要低于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过的书证。
一两个内容一致的证据的证据效力要低于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
仅凭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定案显得证据效力欠缺。
因此,执法人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证据条件,认真的收集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各类证据,力争使行政处罚案件做到证据充分。
(四)写好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它既要全面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又要体现调查人员的处罚意见。
一要说明案件的来源,立案的审批情况。
二要陈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明当事人情况的证据类型。
当事人是两个以上的,应分别陈述每个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
三要阐明案件调查的整个过程,包括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每个证据的收集方式。
四要着重叙述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全部证据,以及每个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互补性。
五要全文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不能断章取义。
六要讲清违法事实的情节、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依据。
七要明确提出个人的处罚建议。
八要认真填写调查人员的姓名,不能代签,不能打印。
(五)加强同级核审。
办案机构的法制员担负着基层执法案件的监督责任。
法制员核审案件时,不仅只是履行签名手续问题,更主要的是对案件进行初审,依法严格把关,当好领导参谋,杜绝办案过程中的漏洞。
一是要审查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审查有无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审查是本人行使的违法行为,还是受委托行使的违法行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