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2
202308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常见问题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常见问题一'委托生产的许可证变更一、国家局在2014年第36号公告《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附件《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请问这份规定的细则是否还有效。
答:《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仍有效。
但是委托生产不再做为单独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而是按《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来办理, 提交的材料也是按《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要求,即不按2014 年36号公告的申报资料提交。
二、委托生产有效期参考依据?答:分三种情况:一是委托双方在本省的。
已经批准的在产的委托生产,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委托双方协议有效期的最短时限为准;二是跨省委托,委托方在外省的,一般情况下,受托方的有效期与委托方的一致,所以,如果委托方在外省的已批准的,建议提供对方的许可证复印件。
三是用于品种转移或用于注册申报的,省局一般批准委托有效期3 年,但如果委托双方协议有效期少于3年的,以委托协议为准。
三、委托生产的许可证变更申报以及审批流程答:分两种情况:(一)是已有批准文号的、正常的委托生产。
1、申报:按许可证变更事项申请,不同的是《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第H号资料提交的“药品委托或受托生产办理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交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
注意阅读填报须知。
此外省内委托和跨省委托提交的材料,略有不同,见下表:特别政策提示:以下两种情形不需要提供第11号资料的变更生产场地的药学研究资料:一是MAH用于办理药品注册有关手续或拟受让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注册文号的(即实际未生产);二是接受委托生产的(即分类码为C);2、审批流程有变化。
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1)现场检查:目前正常品种的委托生产还是省局注册生产处负责。
如果首次委托的,做3批工艺验证,但不再要求送省药检所检验, 改为自检,现场检查安排动态检查。
如果是已有的延长有效期(即以前所谓延续委托),一般情况下,不安排现场检查。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址)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编号:38-12-02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四条)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3、《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技术标准(京药监安[2005]25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9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审定2个工作日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由市药监局受理。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生产企业资料变更申请表》并附电子版申请文件;(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及其复印件;3、拟变更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变更事项涉及的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变更事项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4、拟变更事项涉及的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职称证书复印件;5、拟变更事项涉及的厂区周边环境和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6、拟变更事项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无洁净要求的除外);7、拟变更事项涉及主要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及依据;8、拟变更事项涉及的生产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9、拟变更事项涉及的主要设备及系统验证概况;生产和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10、拟变更事项涉及的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11、拟变更事项涉及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2、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3、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流程

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流程药品生产许可证是药品生产企业合法开展生产活动的必要证件,其有效期为5年。
当药品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时,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流程申请换发新证。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流程。
一、前期准备1.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换证。
2.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复印件;(4)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企业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等相关信息变更的,应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文件;(6)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二、提交申请2.许可证颁发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3.许可证颁发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
三、现场检查1.现场检查由许可证颁发机关组织,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法资格。
2.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
3.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四、审批发证1.许可证颁发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批。
2.审批合格的,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新药品生产许可证。
3.审批不合格的,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换证注意事项1.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换证,逾期未申请的,原许可证自动失效,企业不得继续生产。
2.企业在换证过程中,如发生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等变更的,应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企业在换证期间,应继续保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确保生产安全。
4.企业在换证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可随时向许可证颁发机关咨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08•【文号】国食药监安[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巩固监督实施药品GMP成果,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
现将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辖区换证工作,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换证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并将换证工作方案抄送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二、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
凡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尚未期满的药品生产企业,应申请更换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
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旧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废止。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文档(见附件1,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直接下载后填写);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4.《药品GMP证书》复印件;5.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6.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7.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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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其项目变更须知2011年03月08日发布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其项目变更二、行政许可内容:《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其项目变更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四、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5.新增生产范围应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6.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的必须验收合格。
六、申请材料目录:(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资料编号1、企业提出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编号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编号3、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资料编号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资料编号5、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资料编号6、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资料编号7、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资料编号8、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资料编号9、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资料编号10、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资料编号11、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资料编号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资料编号13、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资料编号14、《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药品生产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028)86913062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8678526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⒊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⒋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
⒌有关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品种的注册报批情况及依据;
⒍有关品种的工艺流程图。
注:生产范围需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填写
变更生产地址
(非同址更名)
1.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二、申请条件
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事项依法发生变更。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第14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三、申报资料
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须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1、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由服务窗口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三)审查
服务窗口负责进行审查。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现场检查
服务窗口负责安排现场检查。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五)审核
对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六)决定
由服务窗口签发、制作决定文件。
生产许可证法人变更流程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审核通过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作新的生产许可证。
2. 领取证件
根据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新的生产许可证,或选择邮寄服务(若支持)1。
生产许可证法人变更流程
步骤
详细流程
一、准备材料
1. 变更申请表
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89。
2.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需要)
若由他人代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还)348。
3. 原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用于审核和存档346。
4. 新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窗口申请
携带纸质材料前往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办事窗口,提交申请1。
三、审核环节
1. 材料审查
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1。
2. 实地核查(部分情况)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存在疑问的申请,可能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检查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证明企业法人信息已变更8。
5. 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核实新法人身份9。
6.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根据不同行业或特殊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如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1011。
二、提交申请
1. 网上申请(若支持)
登录相关政务服务平台或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网上系统,按照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1。
2024年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2024年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知识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B、所在地卫生部C、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标准答案:C2.对除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之外的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但应当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A、2年内B、3年内C、4年内D、五年内标准答案:B3.分类码是对许可证内生产范围进行统计归类的英文字母串。
大写字母用于归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产品类型,其中字母q代表()A、中药饮片B、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C、化学药D、医用气体标准答案:D4.对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A、每季度不少于1次B、每半年不少于1次C、每年不少于1次D、每年不少于2次标准答案:C5.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批次,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
A、中试规模B、商业规模C、代表性批次规模D、小试规模标准答案:B6.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当按照()及其他的国家药品标准等要求填写。
A、《中华人民共共和国药品管理法》B、《药品注册管理办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D、《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答案:C7.开展药品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报告。
A、派出单位B、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国家药监局D、地方人民政府标准答案:A8.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小时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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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二、申请条件
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事项依法发生变更。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第14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
三、申报资料
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须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1、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报告、变更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套,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版申请文件;(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点击下载);
4、不同变更项目需报送的材料
5、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的保证函;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限。
1、企业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审核(变更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须安排现场检查);
3、审核合格的同意变更,不合格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批准变更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注:生产范围需按《药品生产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下载)。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2、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工本费每证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5]340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电话:(028)86949449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电话:(028)8678533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86785639 8678526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
二、申请条件
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事项依法发生变更。
三、申报资料
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须提交以下资料各一份:
1、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报告、变更申请表(点击下载);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套,营业执照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版申请文件;(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点击下载);
4、不同变更项目需报送的材料
5、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的保证函;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四、办理程序
《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登记项目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相一致。
登记事项变更:
1、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事项,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不合格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2、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工本费每证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5]340号)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028)86949449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028)86785336
网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