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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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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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初信初访工作,提高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服务效能和满意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初信初访是指信访工作的第一次接待和咨询,是处理信访事务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相关单位在接待初信初访时,确立明确的办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办理效率,加强工作落实。

第四条初信初访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熟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

第五条政府各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初信初访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和接待设施,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六条相关单位应当明确初信初访各个环节的责任分工,确保责任人员按照职责进行工作。

第七条接待初信初访的工作人员要做到熟悉信访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掌握访民的基本情况和问题,建立详实的信访档案。

第八条初信初访工作人员要及时上报和反馈访民的问题,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和回复。

第九条相关单位要设立信访督导组织,对初信初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加强问题的整理梳理和分工协调。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条访民初次来访,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待访民时将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告知访民,确保双方的沟通顺畅。

第十一条初始访民提出的问题,工作人员要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帮助。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初次访民提出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依法做出决策,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要定期召开讨论会议,研究解决初信初访中出现的普遍或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四条初信初访工作人员应当保守访民的隐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访民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初始访民提出的问题,工作人员要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故意歪曲、删除或篡改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初信初访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初信初访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和道德规范,不得收受、索取贿赂或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人民群众初信初访处理工作,提高信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重复和越级信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委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对人民群众第一封来信(含电子邮件)、第一次来访(含电话)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及时规范办理,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首次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

第三条实行初信初访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原则;(三)严格责任追究,承办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对办理结果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初信初访事项的首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落实如下首办工作责任。

(一)认真受理,及时告知。

各首办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受理各类初信初访。

对上级交办初信初访件和由本级受理的业务范围内的重要初信初访,应当日登记、当日呈送分管领导人阅批交办;对业务范围外的初信初访,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有联系方式的,在移送有关部门的同时,要告之信访人),对来人急访或反映的内容非常紧急的信访,必须在当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告之来访人员。

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接访约谈制度,及时落实初信初访的化解责任。

(二)严格时限,高效办理。

反映的问题比较单一的信访件,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研究和审定处理意见,并在15日内办结;上级交办件及本单位直接受理的重要初信初访件,应由首办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主持研究或亲自协调,落实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工作,处理意见和反馈报告要由主要领导亲自审定,并在一个月内办结;反映的问题特别复杂的信访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及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领导)。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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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范文初访初信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初信初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信初访是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单位首次接到信访人信访事项后进行的访问工作。

第三条初信初访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处理、依法办理。

第四条初信初访工作应以信访人满意度为出发点,加强沟通、提高服务质量,解决信访人实际困难。

第五条初信初访工作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初信初访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工作流程第七条信访人向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后,工作人员应主动与信访人进行沟通,并了解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在收到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后,及时与信访人进行初次沟通,并记录相关信息和受理情况。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初信初访工作,做好信访人的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为初信初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完成初信初访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上级单位应及时审核和反馈初信初访情况,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政府部门负责对初信初访工作进行指导、统筹和协调,做好信访人的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初信初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和流程,确保初信初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初信初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宣传工作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受理制度,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章工作措施第十八条初信初访工作人员应做到守信用、守职责、守法纪、守秩序,严禁违规操作和滥用职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8•【文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治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年10月8日)《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办法。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范本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范本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初信初访工作,提高首办工作效率,保障党员干部履行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等相关工作,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首办工作。

第三条定义1. 初信:指投资者首次向政府部门提交有关项目的信息和申请表。

2. 初访:指政府工作人员对初信资料进行初步了解,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活动。

3. 首办:指政府部门对初信进行审核、核准等相关批准手续的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初信初访首办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 便捷高效原则: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办事,公正处理各类投资者的申请,防止不公正、不合理的行为。

3. 风险防控原则:加强风险评估,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国家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初信第五条提交资料投资者应在初信中提交以下资料:(一)投资者简介、联系方式和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项目名称、投资额、建设规模等项目相关信息;(三)相关证明材料,如法人营业执照、资金证明等。

第六条信息受理政府部门应在收到初信后,及时进行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出具受理凭证。

第七条材料齐全投资者应确保初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政府部门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材料或进行资料核实。

第八条信息互通政府各部门应建立联络机制,及时将初信资料进行互通共享,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初访第九条安排调度初访工作应由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人进行调度,并通知投资者相关事宜。

第十条常态化沟通政府工作人员应与投资者进行常态化沟通,了解项目进展、解答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风险提示初访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应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项目风险的提示和建议,引导投资者做出明智决策。

第十二条协商解决初访中如发现问题和矛盾,政府工作人员应与投资者进行协商,积极解决。

信访工作安全责任制规定(3篇)

信访工作安全责任制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安全管理,保障信访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信访工作安全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信访工作安全。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五条信访工作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二)信访接待单位;(三)信访工作人员;(四)信访活动举办单位;(五)其他参与信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对信访工作安全负总责。

第七条信访接待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安全责任制,对信访接待场所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的具体实施,遵守信访工作纪律,维护信访秩序,对信访工作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信访活动举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信访活动,落实信访工作安全责任制,对信访活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其他参与信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信访工作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责任内容第十一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任:(一)制定信访工作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二)组织开展信访工作安全教育培训;(三)监督、检查信访工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四)对违反信访工作安全责任制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信访接待单位责任:(一)落实信访接待场所的安全措施;(二)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三)对信访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四)及时处理信访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责任:(一)遵守信访工作纪律,维护信访秩序;(二)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三)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四)及时报告信访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苏办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5]26号2005年10月28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成说明情况;(二)责令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通报批评;(五)组织处理;(六)党纪、政纪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有关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二)主要领导不及时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三)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对所在地区、部门连续发生多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回避、纵容、放任不管,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制止,造成事态扩大的;(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贻误时机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或发生异常上访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或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来省进京的集体上访,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达现场负责处理、劝返,造成上访群众长时期滞留党政机关,或挤占交通要道,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八)对来省进京的集体上访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信访群众多次越级上访的;(九)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利,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初信初访责任制

初信初访责任制

初信初访责任制
一、信访工作部门责任:
1、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健全信访台帐;
2、及时转(交)办信访事项,承办好特定信访事项;
3、认真做好来访群众接待、服务工作;
4、抓好催(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和业务指导;
5、全面掌握信访动态,及时向领导提供信访信息,上报重大信访问题。

二、办理单位责任:
1、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2、接办的每件信访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3、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及时报告,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事态扩大;
4、认真做好政策疏导、解释工作;
5、不得泄露信访材料涉及的信访事项;
6、不得打击报复上访人;
7、按规范要求,搞好信访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8、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责任追究行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应该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对信访问题借故推委、敷衍搪塞、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故意泄露、隐匿、销毁信访材料的;
3、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的;
4、调查问题不深入、不细致、不客观公正解决信访问题,导致群众重复访、越级访的;
5、对交(督)办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上报,且不能说明未办结上报理由的;
6、对重大、紧急信访问题或重要信访信息不及时上报和采取有力预防措施的;
7、其他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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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地镇信访工作初信初访责任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人民群众初信初访处理工作,提高信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重复和越级信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镇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含义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对人民群众第一封来信(含电子邮件)、第一次来访(含电话)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首次办理责任的制度。

二、初信初访首办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办理,谁办理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四)疏导矛盾,负责到底,直至息信息访;
三、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的首办责任
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是指在职权范围内对人民群众信访事项依法有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

一般包括:镇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部门,村、社区等。

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初信初访首办责任是:
(一)认真阅信,热诚接访。

阅信和接访人员要摆正主人和公仆的关系,端正对来信来访群众的态度,尊重和维护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带着感情和责任阅信、接访。

对不属于本部门和单位受理的,要当面或复信(电话)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并及时将信(访)件转给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对应予受理的,要准确弄清信访问题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信访人的诉求与理由、涉及的人员及调查线索,并认真登记,为妥善办理打好基础。

接访人员要切实提高接待和处置能力,妥善处置好集体上访事件。

(二)只办不转。

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受理的初信初访事项,一律实行直接主办制度,只办不转。

(三)按期办理。

对简单易办的初信初访事项要立即就办,速办速决;需调查取证或履行必要处理程序的,一般信访问题30天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同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告知延期处理的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就地解决。

对初信初访事项,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要以解决信访问题为核心,以息信息访为目标,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坚持原则,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妥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要依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就地解决。

对疑难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因案施策,变通处理。

使初信初访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做到有一件办一件,办一件结一件,结一件稳定一件,最大限度的减少群众重复和越级信访。

(五)及时请示、报告。

对异常、突发性信访和可能引发事端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要迅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请示、报告。

(六)负责到底。

对初信初访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后,信访人有不同意见请求复查的,要引导信访人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依法通过三级终结程序处理信访问题;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报请上一级主管单位和信访部门介入认定、处理;对上级主管单位和信访部门认定及提出的处理意见仍不服的,要采取领访、陪访等方式,积极进行宣传解释,教育疏导信访人接受处理方式。

其中,对经教育仍重复和越级信访不止的,要会同属人、属地单位耐心地做疏导说服工作并帮助信访人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以促其转化;对无理滋事妨碍信访秩序的,要视情节依法处置。

(七)落实首办责任目标。

年度内,单位初信初访首办按期办结率要达到90%以上;息信率要达到90%以上,息访率要达到85%以上;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要重在解决问题,重在息信息访,保证办理质量和按期办结。

做到
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初信初访问题,信访人进京重复上访为零、去省集体上访为零、有理到市集体上访为零。

四、各级领导干部在初信初访首办工作中的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恪守为民之责,认真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信访问题。

做到:
(一)阅批群众来信。

要认真阅批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报送的重要信件;对写给领导干部的群众来信,要坚持本人阅批;收信量大的党政主要领导,可选阅批示重点信件;其他领导,要按工作分工,阅批有关来信。

(二)坚持领导接访。

要主动实行领导接待或重要来访及时约谈;如遇群众登门上访,或深入基层时群众要求接待的,应尽量安排时间接待;当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时,领导干部要及时赶赴现场,面对面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尽快平息事态。

(三)直接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要亲自主持研究或亲自协调;对实行领导包案的,要包调查、包处理、包做思想疏导工作;对领导在阅信接访时批示的、上级交办按程序需本级领导审定的、经领导拍板决定的和有关部门呈报的信访案件,要由领导严格审定,以保证处理质量。

(四)抓好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
党和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信访工作纳入所分管领域的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汇报、布置任务和提出要求,及时研究和解决重大信访问题,积极构筑“党政齐抓共管、信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格局。

使分管的地区、部门、单位今后处理的初信初访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努力创造和实现一般信访问题不出村,大的问题不出镇新局面。

五、首办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应受理的初访不接待、不办理(含长期拖延处理),或对上访人态度生硬粗暴,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随意将群众来信压着不办,或对来信来访反映的紧急情况不予理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自己不能解决,又不向上级请示报告,或对重大信访信息瞒报、迟报和漏报,贻误处置,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四)应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上级机关处理的信访问题而不予配合、协助,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
(五)压制群众意见,无视群众民主权利,甚至对反映问题的信访人打击报复,造成后果的;
(六)纵容、支持信访人越级上访,致使信访人寻衅滋事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
(七)对部门或下级请示的信访事项不讨论、不处理,延误问题的解决,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八)对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有关领导不出面疏导,放任不管,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信访工作责任目标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目标多项不达标,越级重信重访量过大的;
六、其它
(一)本规定由镇信访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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