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

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办法2023年7月17日为加强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压实首办责任,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初次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首次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依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作出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称初次信访事项。
第二条初次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努力实现“让群众最多访一次〃。
第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初次信访事项,并进行协调、督办。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次信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信访人首次向本机关、单包1出的信访事项;(二)本级或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首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向不同机关、单位或同一机关、单位不同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先行收到的机关、单位或部门先行受理,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单位收到初次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建议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主要内容,做到要素完整、客观、准确。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初次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对申诉求决类初次信访事项,属于本级或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有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专题资料信访工作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专题资料信访工作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马仙**厂信访工作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受理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司信访工作首问首办责任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人通过走访、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信访部门、承办人信访时,所接触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首办)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对群众来信来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待和接收,对来信要认真阅读,来访要耐心倾听,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详细记录信访人反映问题、反映时间、接待人员签名及办理结果,以备查询。
第四条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受理的信访问题,要按照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及时办理,做到准确、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不负责任地随意答复和承诺。
对事实清楚和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的,应当场做出答复和处理;对事实不清或掌握不准而不能当场做出答复、处理的,要向信访人说明情况,之后及时调查和请示汇报,并将正式答复、处理意见在6日(复杂信访事项10日)内告知信访人。
第五条对首问责任人移交的信访问题,相应业务科室
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对拒不接收的部门,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厂领导报告,由厂领导协调。
第六条对首问首办责任人不能履行本规定职责、推卸、敷衍或不及时、不热情回答询问,受到群众投诉,情况属实的,要在平时考核中予以记载;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首问首办责任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的执行由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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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访首问负责工作制度

初访首问负责工作制度是指在接待初次来访的群众时,由首位接待的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协调、答复群众诉求的工作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更好地解决群众问题,提高信访工作效率,落实首办责任,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初访首问负责工作制度的内涵、意义、主要内容、实施要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初访首问负责工作制度的内涵初访首问负责工作制度是一种服务群众的工作机制,它强调的是对初次来访的群众,首位接待的机关工作人员要有责任意识,主动了解群众诉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问题。
这种制度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时要注重首问效应,做到热情、耐心、细致、高效,让群众首次来访就能感受到机关作风的改进和服务的提升。
二、初访首问负责工作制度的意义1.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初访首问负责工作制度能够确保群众初次来访时就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减少了群众重复访、越级访的情况,有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
2.落实首办责任。
初访首问负责工作制度明确了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处理、协调、答复群众诉求,使首办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3.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初访首问负责工作制度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解决群众问题,确保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妥善处理,有力地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4.提升机关作风。
初访首问负责工作制度对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他们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三、初访首问负责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首位接待责任。
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要有责任意识,对群众诉求要主动了解、积极协调,确保群众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事项登记。
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要详细记录群众来访事项,包括来访时间、来访人员、诉求内容等,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3.事项转送。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项答复。
对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要负责答复群众,确保群众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5.跟踪协调。
信访工作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规定[

白地镇信访工作初信初访责任制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人民群众初信初访处理工作,提高信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重复和越级信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镇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含义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对人民群众第一封来信(含电子邮件)、第一次来访(含电话)按“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首次办理责任的制度。
二、初信初访首办原则(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办理,谁办理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四)疏导矛盾,负责到底,直至息信息访;三、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的首办责任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是指在职权范围内对人民群众信访事项依法有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
一般包括:镇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部门,村、社区等。
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初信初访首办责任是:(一)认真阅信,热诚接访。
阅信和接访人员要摆正主人和公仆的关系,端正对来信来访群众的态度,尊重和维护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带着感情和责任阅信、接访。
对不属于本部门和单位受理的,要当面或复信(电话)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并及时将信(访)件转给直接处理权的部门和单位;对应予受理的,要准确弄清信访问题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信访人的诉求与理由、涉及的人员及调查线索,并认真登记,为妥善办理打好基础。
接访人员要切实提高接待和处置能力,妥善处置好集体上访事件。
(二)只办不转。
直接办理部门和单位受理的初信初访事项,一律实行直接主办制度,只办不转。
(三)按期办理。
对简单易办的初信初访事项要立即就办,速办速决;需调查取证或履行必要处理程序的,一般信访问题30天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同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告知延期处理的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初信初访责任制

初信初访责任制
一、信访工作部门责任:
1、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健全信访台帐;
2、及时转(交)办信访事项,承办好特定信访事项;
3、认真做好来访群众接待、服务工作;
4、抓好催(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和业务指导;
5、全面掌握信访动态,及时向领导提供信访信息,上报重大信访问题。
二、办理单位责任:
1、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2、接办的每件信访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
3、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及时报告,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事态扩大;
4、认真做好政策疏导、解释工作;
5、不得泄露信访材料涉及的信访事项;
6、不得打击报复上访人;
7、按规范要求,搞好信访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8、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责任追究行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应该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对信访问题借故推委、敷衍搪塞、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故意泄露、隐匿、销毁信访材料的;
3、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的;
4、调查问题不深入、不细致、不客观公正解决信访问题,导致群众重复访、越级访的;
5、对交(督)办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上报,且不能说明未办结上报理由的;
6、对重大、紧急信访问题或重要信访信息不及时上报和采取有力预防措施的;
7、其他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行为。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范文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初信初访工作,推进首办责任制的有效执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初信初访工作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任务与职责1. 初信初访工作的任务主要包括了解群众的信访诉求,及时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2. 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部门。
乡镇(街道)需要设立专门的初信初访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
3. 乡镇(街道)需要建立健全初信初访工作机制,明确初信初访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
三、机制建设1. 乡镇(街道)应制定初信初访工作方案,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任务。
2. 初信初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初信初访工作中的问题,并督促各相关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3. 初信初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接受上级的检查指导。
四、责任分工1. 乡镇(街道)初信初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包括乡镇(街道)负责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司法机关负责人等,并明确各个成员的职责。
2. 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初信初访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五、工作流程1. 接到初信初访案件后,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记录。
2. 调查核实的结果应由乡镇(街道)初信初访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3. 乡镇(街道)初信初访工作领导小组应积极与信访人进行沟通,了解其需求,并尽力解决问题。
六、工作要求1. 乡镇(街道)初信初访工作领导小组要保持高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强对初信初访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 相关部门要在初信初访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积极解决信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3. 乡镇(街道)初信初访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与上级的沟通与合作,确保工作方向和政策的一致性。
七、监督机制1. 上级部门要定期对乡镇(街道)初信初访工作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信访首问责任制度5篇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信访首问责任制度5篇第一篇:信访首问责任制度信访首问责任制度一、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负责接待或调查了解工作人员为信访首问第一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范围:1、首次接待群众来访(电话),并负责处理答复群众群的;2、署名信,经领导批示调查,需向群众公布结果的;3、上级交办,需在规定时限内报结的;4、负责处理片区内群众集体的分管领导;三、首问人必须按来访服务承诺接待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四、首问人工作范围内可解决的事项,立即予以处理,不得推委。
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应告知上级或指引对方到相关部门处理。
五、一般信访问题处理后,要记录备案,对重大复杂问题处理,经请示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采取适当的方式答复群众。
六、办理信访问题的室和个人,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答复群众,答复的方式可发信函或电话告知。
七、首问人接访群众不热情,接听电话不认真记录,造成遗漏重要情况,以至引发群众重复或越级信访的,给予首问人口头警告一次。
八、首问人不负责任,遗忘领导交办的事项,或查办信访问题久拖不结,答复群众敷衍塞责的,引发群众集体性,后果严重的,给予首问人书面通报批评,并负责挽回影响。
九、来访人反映问题,如对方要求保密的,首问人不得泄露或在公开场合中扩散。
如首问人故意泄露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首问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篇:13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及首问责任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及XX省《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集体和重复的,采取以下办法追究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1、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因责任单位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群众进京或重复到省、市和区上诉的;2、进京或到省、市、区群体,事先没有预报,控制措施不力,事后不按要求到现场做工作的;3、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不给群众出具《问题处理意见书》的,不按时反馈情况的。
初信初访工作制度

初信初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初信初访工作制度是指信访人首次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活动。
为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初信初访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群众利益至上原则,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处理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初信初访事项;(三)公开透明原则,提高初信初访工作的知晓度和公信力;(四)责任落实原则,明确初信初访办理责任,确保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设立初信初访办理机构,负责受理、办理初信初访事项。
二、初信初访受理第四条初信初访办理机构应当设立接待窗口,实行开门接访,安排专人负责接待。
第五条初信初访办理机构应当关注各级信访平台、涉法涉诉初信初访件,收集汇总信访人超期未评价和评价不满意等情况。
第六条初信初访办理机构应当建立首办责任机制、预警报告机制、交办督办机制,确保初信初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初信初访办理机构对收集掌握到的相关事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汇总、交办督办。
第八条初信初访办理机构应当建立信访交办督办事项的办理提级管理制度,实行7日内办结。
三、初信初访办理第九条初信初访办理机构应当建立初信初访受理告知制度,详细注明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办理部门、包案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初信初访办理机构应当在办理过程中定期主动向信访人通报工作进展,尽可能减少办结前发生重复信访。
第十一条初信初访办理机构应当建立信访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将信访处理情况予以通报,督促包案领导认真化解信访事件。
第十二条初信初访办理机构应当建立信访回访制度,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调研其对问题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四、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初信初访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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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提高信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发生,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对群众首次以来访、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首次办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处理初信初访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首办责任制。
第四条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负责处理初信初访的首个责任单位为首办单位,其具体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与信访事项无关的初信初访接待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热情地将信访事项及时转交联办处理,不能热情接待、及时转交联办处理的,依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条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首办责任人在接待信访人来访时,要热情有礼、语言文明;在办理信访人来信、电子邮件时,要认真审阅、及时处理。
(二)对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群众要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抓紧研究和完善政策;对群众提出的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说明情况,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予以解决;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要认真落实领导包案。
(四)初信初访首办单位及其领导要对所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包处理,包稳控,直至问题解决。
第六条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联席会议先行核查,核实后,对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反《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行政问责规定机关调查处理并予以问责。
市信访联席会议将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通报。
(一)在处理初信初访过程中,工作作风粗暴,或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后果的;
(二)对初信初访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后果的;
(三)在处理初信初访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初信初访,造成后果的;
(四)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初信初访的;
(五)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初信初访的;
(六)在处理初信初访过程中,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隐瞒、谎报、缓报,贻误处置时机的;
(七)在信访工作中的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第七条市联办将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全市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