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之法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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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交强险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即车主)提供财产赔偿和人身赔偿的保险。

而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无需经过保险人(即被保险人、车主)的同意。

交强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对于保障交通安全和保护公众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出现,则为被害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救济途径,提升了交强险的保险效能。

但随着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加,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目前,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相关理论亦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

因此,开展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选题意义1.规范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适用。

当前,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适用尚存在模糊点和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在赔偿责任、保险金额等方面出现歧义,需要找到规范法律适用的方法。

2.优化交强险制度,提升其服务效能。

交强险制度是保障公众交通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研究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不仅可以找到制度不足之处,还可以为保险制度的优化提供依据。

3.加强交通事故赔偿途径的多样性和透明度。

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途径,提高救济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本次研究主要围绕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包括:(1)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2)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3)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赔偿责任和保险金额。

(4)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

2.研究方法本次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1)文献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和文献,深入了解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

(2)实证研究:通过调查问卷和案例分析等方式,掌握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和相关问题。

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案例分析

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案例分析

第34卷第6期V ol.34No.6开封教育学院学报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2014年6月20日Jun.202014275doi:10.3969/j.issn.1008-9640.2014.06.1332010年7月,原告李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被告某旅行社向第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旅行责任险。

原告在乘坐被告安排的车辆前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后原告以某旅行社为被告,以某财产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如下。

第三人与被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告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只对被告负保险责任。

但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表明,在旅行社对旅游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形下,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可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原告虽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但为切实保护原告的权益,减少诉累,原告的损失经本院确认后,第三人可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一、《保险法》第65条的性质定位:是否规定了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学者解读有学者指出,第1款的“当事人约定”属于“向第三人履行合同”范畴,并未赋予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第2款规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属于“代位清偿请求权”;“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人有权就其应获赔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为“附条件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第3款属于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履行的限制。

还有学者认为,第65条规定的是任意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理由在于,强制责任保险的受害第三人请求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该请求权应该是无条件的。

任意责任保险中,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实质是一种代位请求权,由第三人取代被保险人来行使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不仅可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依保险合同约定取得。

(二)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司法机关对第65条作出如下解释。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者:许硕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许硕(商丘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商丘 476000)摘要:随着现代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对受害人的价值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普遍,人们对责任保险的依赖程度也逐渐提高。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为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制度,该权利即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关键词: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4-0031-03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究其特点而言,责任保险的实质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将被保险人潜在的、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而保险赔偿金请求权是实现责任保险目的的必要条件,而在传统的理赔模式中第三人不得对保险人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第三人的权益显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现代保险制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弊端便逐渐显现出来,而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随之越来越受到立法和司法上的重视。

一、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概述所谓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指发生了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后,对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而第三人是指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损害,依照法律规定或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人得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受害人。

很显然,责任保险补偿的是被保险人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发生的损失,进而间接地为第三人即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人提供了保障。

因此,责任保险具有保护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的双重功能,但更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可以说,对第三人的利益予以保障是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

立法直接规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已经为立法界、司法界及学界人士所认同,成为一种趋势。

机动车强制保险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机动车强制保险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06.11法制与社会机动车强制保险中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李文阔王子运(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确立提供了依据。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存在为前提),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相关规定,对受害人是否享有直接求偿权,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性质等问题加以探讨,指出76条规定的不足,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责任保险强制保险交通事故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7-02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数量日益增多,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大幅度攀升,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就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加以探讨,指出不足,提出立法建议。

在此申明,本文以下论述,皆是在第三人强制保险制度下加以讨论的。

至于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出台之前,是否存在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笔者持否定态度。

这一问题笔者会在另文中加以论述,在此不作讨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第76条规定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论,争论主要围绕一下两个问题:一、受害人是否享有直接求偿权受害人能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能不能直接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也最为混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直接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等于承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法定的保险给付请求权。

但保险公司一直坚持的辩白是:车不是我的,人不是我撞的,我怎么就成了被告了呢?这的确是一个问题,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的确对合同相对人以外第三人不负责任,与受害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即使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直接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他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又到底是什么呢?是违约还是侵权,或者还是别的什么。

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作者:刘菲菲来源:《商情》2013年第05期【摘要】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保护受害第三人权益的重要制度,而我国立法上未明确赋予第三人这项权利。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将这一制度作为交强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赋予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我国交强险相关规定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缺失(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相关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该条第一款赋予了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权利,但是并不能相反地就推断出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

该条第二款表面上看“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赋予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但又附加了诸多限制,即只有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时”,第三人才享有这种权利。

而在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会以各种借口拒绝赔偿,并且第三人也很难证明被保险人确实怠于请求。

“怠于请求”的标准往往难以把握,甚至有些保险人主张只有通过司法程序确认以后才能证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而笔者认为,赔偿决定的确认并不一定非要司法确认,只要三方均认可即可,本条款过于偏袒保险人。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第五节赔偿处理的赔偿原则中规定“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该规程表面上看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加上了期限限制“15天”,但该规程来源于中国保险业协会,效力等级太低。

交强险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及行使

交强险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的法律依据及行使

美法 系 国 家 , 害 第 三 人 享 有 直 据提 供 了可 能 。 受 接求 偿权 都 是机 动车 交通 事故 强
时, 受害 第 三 人 享 有 直 接 求 偿 权
项”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 险 公 保 也 可 以直 接 向受 害 人 赔 偿 保 险
( )《 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 司可 以 向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道 路 交 通 金 ” 。笔 者 认 为 , 险 事 故 发 生 保
在保 险金额 的限度 内 向保 险公 司 成 第 三 人 直 接 求 偿 权 的 法 律 依 知保 险公 司 的 , 险公 司应 当立 保
请求 支付 损 害赔 偿 。
据, 却授 权其 他法 律作 出规 定 , 为 即给 予答 复 , 知 被 保 险人 或 者 告
可见 ,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和 英 制定 第三 人直 接求 偿权 的法 律依 受 害人 具体 的赔偿 程序 等有 关事 在
财产 损失 的 , 由保 险公 司在 险人 在责 任 限额 内应 该 直接 向受 为基 础 的强制 责任 保 险制度 为法 伤 亡 、 律依 据 , 为 我 国完 善 第 三 人 直 机 动 车第三 者 责任 强制保 险 责任 害人 支付保 险赔 偿金 。如果机 动 这 。根 据 这 车方 对受 害人 已 经先 行 赔 偿 的 , 接求偿 权 制度 提供 了立 法借 鉴 。 限额 范 围 内予 以 赔 偿 ” 二 、受 害第 三 人直 接 求 偿权 条 规定 , 保 险责任 限额 范 围 内 , 保 险人应 在责 任 限额 内向机动 车 在
( )保 险 赔 偿 请 求 权 与 损 一
受 害第 三人对 保 险公 司直接

浅析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浅析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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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可 而不是“ 当” 应 直接 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三人仍然不 能
依据该条款 向保险人 即保险公 司请求直接 由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 。
《 险法 》 6 保 第 5条第二 、 三款规 定 ,责任保 险的被保 险人 给第 “ 三者造成损害 ,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 责任确定的 , 据被 根 保险人 的请求 , 保险人应 当直接 向该 第三者 赔偿保 险金 。被保 险 人怠 于请 求 的, 第三者有 权就其应 获赔偿部分 直接 向保 险人请 求
定 或 者 合 同约 定 , 险 人 可 以直 接 向第 三 者 赔 偿 保 险 金 ; 第 二 款 保 而
【 关键 词】 责任保 险 ; 第三人 直接请 求权 ; 法状 况 ; 立 必要性
中则 具体 阐述 了一种法 律规定 的情形 , 即被 保险人给第 三人造成


责 任 保 险 第 三 人直 接 请 求权 概 述
内容 。该法第 18条第 l 6 款规定 : 仅在经营人破产等两种情形下 , 受
保 险人 赔付 的金额 越来越 高, 产 、 破 死亡 、 逃逸 等现 象层 出不 穷, 这样 就 给 受伤 害的第三人 造成 了重大损 害 , 三人 的利益往 往 不能 获得及 时 、 第 迅 速 的救济 。 为 了平衡 各方 的利 益 并且 更加 偏 向保 护 第 三人 的利 益 , 第三人 直接 请 求权 的 明确 的设立是 必要 的 。本 文 主要 从我 国现今 立法
状况 出发 , 结合各 国的立法状 况 , 理论 和 实际立 法两 方面分 析责任 保 从
险的 第三人 直接请 求权 , 述我 国第 三人 直接 请 求权 制度 建 立 的 必要 详

浅谈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浅谈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人向第三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时 , 第三人有予 以接 受并保 有 因给 付 所 取得 之 利 益 的权 利 , 三 第 人 取得 保 险人 的给付 , 有契 约或者 法律 上的原 因 。
第 三 , 权保 护 请 求权 。第 三人 在 保 险人 未 给 付 债
或 者拒绝 给付 保 险赔 偿 金 时 , 请 求公 力 救 济 而 有
承担损 害 赔偿 责任 。 对 比各 国保 险法 律 制 度 , 承认 责 任保 险 中第 三人对 保 险人 的 直接 请 求权 , 已经 逐 渐 成 为 相 关 立法 的潮 流或 趋势 。其 主要原 因在于 在各 种责 任 保险中 , 如果不承认第三人 的该项权利 , 则受害的
若优 先考 虑 责 任 保 险 赔 偿 第 三 人 的公 共 目 的, 则第三 人和 保 险人 之 间 的关 系 就 要 比保 险 人 和被保 险人 的关 系 、 保 险人 和 第 三人 的关 系 重 被 要 。在 侵权 法上 , 肇事 谁负 责赔偿 , 谁 事故受 害人
的赔偿 给 付 , 取决 于肇事 者 赔偿 能 力 , 但是 , 以 若
使 得 责任保 险具有 了保 护受 害第 三人及 社会大众
的功 能。

保 险人 的关系 、 保 险人 和 第 三人 的关 系这 样 两 被
个 方 面 , 少 考 虑 第 三 人 和 保 险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较 保 险人和被 保 险人 之 间 的关 系 , 于 被保 险 人 和 优 第三 人之 间的关 系 , 险 人对 被 保 险人 依 照保 险 保 合 同承担 的责任 , 因为被 保 险人 和第 三 人之 间 不 的赔 偿 责任而 发生 变化 。
孟 旭 万 立 伟
( 北 农 业 大 学 , 龙 江 哈 尔 滨 10 3 ) 东 黑 5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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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之法规
浅析
摘要:实践表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予赔偿或怠于赔偿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导致受害人的实际权利得不到有效实现,综观他国法律,许多的国家和地区均在交强险中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具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并具有完善的配套规定,返观我国,在《保险法》中虽存在第三者可以向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金的条款,但对此项权利的限制也较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与此相关的规定,但针对其是否确定了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还存在较多争议。

本文即针对我国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探析,并提出完善其之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指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第三人具有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对合同法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目的在于使受害人能及时取得保险金救济,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怠慢托延而得不到应得的救助。

目前多数国家均在交强险中确立了此项权利,但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这一权利的规定尚处不完善状态。

一、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立法现状探析
1、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评析
2009年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
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这条规定意味着赋予了第三人有限制的直接请求权,其限制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要求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了损害且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是确定的。

确定的途径包括四种:第一,法院对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纠纷已经作出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

第二,仲裁机构对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纠纷已经作出了裁决。

第三,有关行政机关对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纠纷,通过行政调解使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第四,合法的民间调解机构对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纠纷,通过调解使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①另一方面还要求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提出由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的的请求。

在同时满足这两方条件的情况下,第三人方有权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保险法》做为保险类法律的基本法,在责任保险中赋予了第三人有条件的直接请求权,这为其它特别法进一步完善此一制度提供了立法依据,这是此条规定的积极意义所在;但是另一方面它又为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制度的发展带上了枷锁,没有使第三人的请偿通道简易有效,仍然可能造成累诉现象,使得该制度不能充分的发挥其作用。

2、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十八条与三十一条之评析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分析这两条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第三人不具有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经由被保险人提出请求后,保险人可以自主选择赔偿的对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在新《保险法》出台前所制定,所以虽然其只规定了被保险人有权利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的请求,但是鉴于做为基本法的新《保险法》所做新规定,在符合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情形下,第三人仍有权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由上述可知,此条例作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专门条例,没有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出相关的规定。

总观这两部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现在虽确立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存在,但对其实施附有限制性条件且对此项权利未有具体的配套实施规定。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关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完善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1、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为了使得第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后能得到及时的救助,避免曲折诉讼发生,多数国家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都较为宽松、简便。

如美国威斯康星州保险法典第63条规定:”
承保因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之保险人,以保险单约定的金额为限,对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负有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否依据判决而最终确定。

”②我国台湾地区受美国各州保险立法的影响,在2001年6月修订保险法时,于第94条后段增加了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损失赔偿责任确定时,第三人得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其应得的比例,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赔偿金额。

”但这里的”损失赔偿责任确定”方法,应不限于判决,被保险人、受害人间的和解、承认以及保险人的承认均可。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设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避免在保险金请求过程中出现多重的诉讼,若对其的行使附加过多的条件,则这一目的的实现也就大打折扣,所以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应放宽行使条件,在满足一般侵权责任条件的情况下,第三者便有权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请求。

2、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请求赔付范围
对于这项的规定各国呈现不同的立法取向,存在只保人身伤害,不包含财产损失的方式,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2005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之给付项目如下:伤害医疗费用给付,残废给付,死亡给付。

《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二章第三条规定:为自己运行汽车者,因其运行侵害他人生命或身体时,就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从台湾和日本的规定来看,其赔付范围皆限于人身伤害。

也有两者皆保的规定,如德国《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交通法》规定的承保范围包括三部分:人身伤害或死亡;财产损坏或灭失;间接后果损失。

④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当前我国保险业经营现状进行取舍,我国的”交强险”处于实施的初级阶段,投保率及赔付水平均不高,若两者皆保,面对大量财产损失赔偿的案件,作为更为重要的人身伤害救助必然遭受冲击,所以笔者建议在目前的保险业发展水平之下,应当只进行人身伤害的赔偿,以达到更好的实现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生命与健康的目的。

总之,从他国立法来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已经得到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广泛认可,对于其具体实施制度,各国均依本国的法律体系、立法取向及本国的经济状况,给予了相关规定,从实践中来看,频发的交通事故也亟待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完善,这样才能避免使受害人陷入累讼的困境,以及时获得必需的救助。

参考文献:
①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会2010年版,第410页。

②丁凤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页。

③刘宗荣:《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40页。

④马永伟:《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页。

⑤李青武:《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⑥刘锐:《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强制保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⑦郭锋、杨华伯等:《强制保险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简介:任东珍 1987年女,山西长治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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