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道家法律思想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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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先秦各家思想

总结先秦各家思想

总结先秦各家思想1. 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中最重要的一支,以孔子为代表。

儒家强调人的修养和道德的教化,认为人应该追求仁德、礼义,推崇孝悌、忠信等道德规范。

儒家思想注重社会秩序和家庭伦理,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认为个体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的利益。

2. 道家思想道家思想以老子和荀子为代表,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追求无为而治。

道家主张人应该顺应自然,追求自然之道,不应该过度干涉和违背自然规律。

道家思想强调修行、内在的修养和心灵的宁静,认为拥有道的人可以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

3. 墨家思想墨家思想以墨子为代表,强调兼爱和非攻。

墨家主张在面对种种矛盾和冲突时,应该以兼爱为基础,超越个人的私利,追求全体的利益。

墨家思想反对战争和暴力,主张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提倡非攻,以减少人的痛苦和伤害。

4. 法家思想法家思想以韩非子为代表,强调法治和严厉的统治。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主张严格的法律和刑罚,以维持社会秩序和统治者的权威。

法家思想注重实用主义,以权谋为核心,强调法律的权威和效力,认为法律应该是不可动摇的,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强大。

5. 名家思想名家思想以庄子和韩非子为代表,注重批判和辨论。

名家思想强调辩证思维和多元的观点,反对一切权威和固化的观念,主张批判性思维和自由思考。

名家思想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由意志,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追求自己真实的价值和意义。

思想的交错与融合在先秦时期,各家思想之间并不是封闭孤立的,而是相互交错和互相影响的。

尽管每个思想流派都有自己的独特观点和价值观,但它们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思想的影响和挑战。

不同思想之间的交锋和辩论,产生了更加丰富和深刻的思想成果。

例如,儒家思想和道家思想在对待人与天地的关系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儒家注重人与社会的关系,强调人的职责和义务,而道家则更注重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人的自由和无为。

这种不同的观点互相补充和丰富了彼此,同时也导致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实践方式。

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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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家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道家法律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间接的、隐 性的、、理念化的。道家思想所倡导的法之原则与精神, 不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格局,如法律理念、法律特 征、法律原则、法审美观等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而且对当世的立法理念、法律移植、生态法建设等仍然 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汉初,汉文帝、汉景帝以道家法律思想治国,使人民从秦朝的暴政 中得以修生养息,历史称之为文景之治。 道家思想以其独特的宇宙、社会和人生领悟,在哲学思想史上呈现 永恒的价值和生命力。
道是道家哲学的最高范畴它是万物之宗,支配一 切,衍生万物。它不是一个物质实体,而是一种 绝对精神,是超然物外的。 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 最主要的特点是轻视,甚至是否定法律的作用。 主张绝对无为,要求取消一切人为地制度,并以 此揭露和批判儒家的仁义、礼乐,法家的法治、 赏罚和墨家的兼爱、尚贤。反对礼治、法治,否 定人定法的意义。
四、老子的法律思想
(一)崇尚自然法 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建立在以“道”为核 心的自然主义哲学基础之上的。“道”是老子 哲学的最高范畴。 “道”是万物的本源。“道生一,一生二,二 生三,三生万物。” “道”是规律的意思。 “道”是一种治国、为人、处事的行动准则。
四、老子的法律思想
道的本质是“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指的是不假人为,听任万 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 做到“道法自然”,就可以天下大治。 对人民来讲,就是应该“清静无欲”,逆 来顺受,安于现状。 对统治阶级来讲,就是“无为而治”。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 以百姓为刍狗。”
无为而无不为

老子法律思想

老子法律思想

老子的法律思想先秦道家是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一个学派。

因其以“无为而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而得名。

道家的法律思想强调以“道”统法,将法律问题纳入“道论”的体系之中,突出了法律的哲理性,强调道法自然,否定人为的法律。

道家不是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立法、司法的具体司法主张,而是抽象地概括出法的基本原理,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的过多干涉,主张废弃仁义圣智,“殚残天下之圣法”,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无为而治”,符合宇宙自然的法则。

自然、无为、守朴和柔弱是老庄政治法律观的核心。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一)“道”老子人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本源。

它混混沌沌、恍恍惚惚,超时间、超空间,在天地生成以前就有。

它无始、无终、无形、无象、无名。

依照一定的规律,永恒地运行。

老子所言之“道”是第一性的,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

“道”非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它不依赖于物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着。

在这种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中,才产生出了物质世界。

(二)“道法自然”在道家看来,“道”之所以能起主宰作用,完全由于它“顺应自然”,听任万物之自化。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这里所言之“自然”,并非指客观的自然界,而指不假人为而自成的意思。

“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

统治者只有顺其自然,按照自然法则,才符合“道”的精神。

在老子看来,他所推崇的自然法则要比人为法优越得多,其原因是:第一,自然法符合自然无为的要求,因而也最有权威性和普遍性。

其广大无边,任何人难逃法网。

第二,自然法是最公平合理,最大公无私的,它对人无所偏袒,一视同仁。

第三,自然法是永恒的。

它无始无终、无生无灭,符合自然,才能符合“道”;符合“道”,才能长久,终身不遭危险。

综上,老子从权威性、普遍性、公平性等方面论证了自然之道在维护社会秩序、制约人们的言行举止、指导治理国家中的作用,提出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的法律观念。

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一、学派及其代表人物•1、学派简介:•道家是先秦时期以老子和庄周为主要代表的一个学派,因其以“无为而无不为”的“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而得名。

•司马谈《论六家要旨》称为“道德家”,《汉书·艺文志》始称为“道家”,列九流之一。

•道家的形成,一般认为是因为没落贵族隐居“山林”形成“的隐士”阶层,出于对现实强烈不满,进行揭露和批判。

同时又悲观失望,颓废消极。

认为自然社会有一种不可阻挡的力量在支配一切,人是无法抗拒的,只能顺应自然、回避矛盾。

•道家学说的核心在于道,认为道是宇宙世界的本体,也是宇宙世界的根本规律或曰主宰者。

因而道家主张个人要遵从道而生活,顺其自然;国家政治生活也要按照道的要求实行无为而治。

•先秦时期的道家更多地以批判者的身份出现,对当时的社会现实和儒家、法家等显学进行批判,形成明显的对立。

•战国后期,有人将道家的基本理论与刑名之学结合起来,形成“黄老之学”,在汉初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汉武帝后,道家学术对中国古代政治实践的影响日渐衰微,但是在社会心理意识层面,道家学说一直发挥着堪与儒家相媲美的重要影响,尤以魏晋、李唐和两宋等时期为盛。

•总体而言,道家学说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品格以及民族心理意识(抽象思维能力、世界观)的培养,起到了深刻和巨大的作用。

2、代表人物简介•老子老子,一般认为姓李,名耳,字聃。

约前580~500年,春秋末期楚国人。

被奉为道家的始祖。

•据传曾做过周王室的藏书吏。

•庄子姓庄,名周,约前369~286年,战国中期宋国人,道家第二大宗师。

据说曾做过蒙地的漆园小吏。

在思想体系上,与老子一脉相通,并有很多发展,但比老子更加消极。

•老子构建了道家学术的基本理论体系、观点和基本范畴,如道、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等等。

庄子在继承老子思想的同时,还表现出更为消极的一面,有着相对主义、宿命论、无政府主义和追求绝对的精神自由的特征。

先秦法家的重要思想总结

先秦法家的重要思想总结

先秦法家的重要思想总结先秦法家是中国古代思想流派之一,在先秦时期比较重要。

法家思想以法治思想为核心,主张以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以下将先秦法家的重要思想进行总结。

一、人性论:法家强调人性的恶,认为人性本质自私、贪婪,只追求自己的利益,不顾他人的利益。

因此,法家主张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人的行为,使其不敢违法乱纪,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二、法治思想:法家主张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为手段来处理社会问题。

法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是权力的约束和行为的规范。

法家强调法律的严明和公正,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简明、明确,而不应该含糊、模糊。

三、吏治思想:法家主张依靠官吏来实施法治。

法家认为,官吏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力量,应该是廉洁、公正、勤奋、才干等优秀品质的典范。

法家强调官吏的选拔和培养,主张通过考试、选拔等方式选拔官吏,让能者上位,杜绝腐败和徇私舞弊的现象。

四、务实思想:法家注重实际效果,强调政策的实施和操作,主张以实际效果来评价政策的好坏。

法家认为,政策应该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不能只停留在理论上,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及时调整和修正。

五、重视纪律:法家强调纪律的重要性,认为纪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政府效能的基础。

法家主张通过建立严格的纪律制度,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法家还提出了权责明确的原则,主张对官员要明确其权利和责任范围,从而保证他们按规章办事。

六、重力法:法家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主张以重法治乱。

法家认为,法律的威慑力和惩罚力度越大,犯罪的可能性越小。

因此,法家主张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打击,对犯罪分子实施严厉的惩罚,以达到减少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七、谋略思想:法家强调政治的智谋和策略,主张以智慧和策略来处理政治问题。

法家认为,政治是权力之间的斗争,只有掌握智慧和策略,才能在政治竞争中取得胜利。

因此,法家主张培养和运用政治家的智慧和策略,以实现统治的稳定和巩固。

先秦部分知识点总结

先秦部分知识点总结

一、先秦时期的政治1. 分封制先秦时期,中国的政治组织是以封建制为基础的。

在当时,国家主要是通过对领土的分封来进行统治。

各个封地的领主(诸侯)在享有封地的同时也要向中央政府纳贡。

2. 诸侯争霸在先秦时期,各个诸侯国之间存在着不断的争斗和战争。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

这段时间内,诸侯国相互之间进行了多次战争,形成了一种“百家争鸣”的局面。

3. 法家与儒家的政治观点先秦时期,有两种主要的政治思想,一种是法家,另一种是儒家。

法家主张通过严格的法律来约束统治,以维护社会秩序;儒家则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以实现社会和谐。

二、先秦时期的思想1. 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思想之一。

它主张以德治国,强调道德修养和人际关系。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和现代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道家思想道家思想强调顺应自然,主张“无为而治”,强调个人修炼和追求自由自在的生活态度。

道家思想对中国的哲学、文学、艺术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墨家思想墨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兼爱思想,主张“兼爱”和“非攻”。

墨家思想对社会和民族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4. 法家思想法家思想主张以法律来统治社会,强调严格的法律制度和法治。

法家思想对中国的政治、法律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农家思想农家思想主张农本主义,强调发展农业经济,提倡节俭和劳动。

农家思想对中国的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 语言文字先秦时期,中国的语言文字主要有甲骨文和金文。

这些文字的出现和发展对中国古代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 文学艺术在先秦时期,有不少重要的文学作品问世,如《尚书》、《诗经》、《论语》等,这些作品对中国文学艺术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器物工艺在先秦时期,中国的器物工艺已经有了相当高的水平,如青铜器、玉器等,这些器物对于中国古代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先秦时期的经济1. 农业先秦时期,中国的农业已经比较发达,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这些都为中国古代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先秦各派思想内容总结

先秦各派思想内容总结

先秦各派思想内容总结先秦时期是中国古代哲学发展的重要阶段,涌现出了多个不同的思想派别。

这些派别包括儒家、道家、墨家、法家、阴阳家等等,每个派别都有着独特的思想内容和理论体系。

以下是对先秦各派思想内容的总结。

儒家思想是先秦各派中最为重要的一派,其代表人物为孔子。

儒家强调传统礼教的重要性,倡导以仁爱为核心的道德观念,并主张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伦理的培养,提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义”思想,并强调君子的品德养成与修身自好。

道家思想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提出了“道”作为宇宙的本原和最高境界的概念。

道家强调“无为而治”的理念,主张顺应自然,追求无为而治的境界,以达到心灵的宁静和身心的自由。

道家强调个体的内心体验,主张自我放逐,超脱尘世,追求心灵的自由与宁静。

墨家则强调兼爱和公平的思想,主张实行有法可依的法治社会。

墨家认为,爱是全人类公共道德准则,倡导“以贫者富,以老者少”的思想,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和谐。

墨家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最大幸福的实现,主张务实和实用。

法家思想的代表性人物为商鞅。

法家强调法制的重要性,主张法治社会,以法律规范人民行为,在社会中树立权威。

法家思想注重行政和社会管理,倡导严肃的法律体系和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阴阳家是关注自然界和宇宙规律的一派,代表人物为淮南子。

阴阳家相信宇宙是由阴阳两大对立而统一的要素构成的,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主张顺应天道,循环宇宙的变化和运行,以达到整体平衡和和谐。

除了这些主要的思想派别,还有其他一些次要的思想流派如名家、纵横家等。

名家注重辩论技巧和口才的发展,追求智慧和权谋。

纵横家强调政治权力和策略的运用,提出了实用主义的思想观点。

综上所述,先秦各派思想的内容丰富多样,各有特点。

儒家强调道德伦理和品德培养,道家强调自然无为与心灵追求,墨家强调公平和兼爱,法家强调法制和社会管理,阴阳家关注自然宇宙规律,名家注重智慧和辩论技巧,纵横家注重政治权谋。

关于先秦道家法律思想流派浅论

关于先秦道家法律思想流派浅论

关于先秦道家法律思想流派浅论摘要】道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思想支柱,对先秦时期的法律文化起到了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道家思想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适应社会历史的发展,且伴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着。

所以,道家思想中蕴含着地缘文化,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文化,对目前的法律理念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先秦;道家;法律思想在先秦诸子中,道家思想可谓是独树一帜的。

在中国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中,道家思想延续了两千年,对中国的传统思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虽然中国的传统文化传承至今以儒家思想为主要脉络,道家思想却始终与儒家思想之间相互影响,在思想上相互启发。

道家思想和儒家思想工程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支柱。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律文化是重要的思想内容。

在先秦时期,法家对中国的法律文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儒家思想中以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思想为主,道家思想中融入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合并使用,形成了外儒内法的思想体系。

一、老子的道家问题观老子讲究“道法自然”。

在其思想体系中,将治国和治身融合为一体。

老子认为,“道”是具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的,将“道”运用于人的生活中,可以作为人生存的指标。

这就说明,“道”除了作为规律而存在职位,还是人生存的规则,加之其本体的存在,形成了“道”的基本涵义 [1] 。

老子将“道”作为,万物之本,视作是宇宙的本源。

所以,“道”是抽象的,无形却广大而高远,因此“道”是无处不在的。

关于“道”的描述,老子认为,当“道”将万物化生出来之后,由于其自身的无形性,所以,要外化为万物而形成有形的“道”的存在。

“道”在化生的过程中,就会将各种对人的规范融入其中,使得万物在运行中形成了规律,由此而使得“道”本身也自然低成为了一种规范。

关于“道”的特性,老子提出,“道”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的。

“道”在变化的过程中就会形成规律。

如果是“反者”,则意味着“道”正处于变化之中,如果是“弱者”,则意味着“道”正处于被应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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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的法律思想摘要:以“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唯道是从”为为代表的道家思想,曾一度造就了西汉文景之治的辉煌盛世,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对道家思想的认识和学习,对先秦法律思想的认识以及学习有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道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在中国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传统的法律思想表现出不同的历史特性,大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至西汉时期统治者在治国理政中所形成的一种法律思想,在中国的法律思想史上,老子第一次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观点,他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而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

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

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的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命是从,才能维持自己的统治。

道家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学派的代表人物的思想里面。

1、老子的法律思想老子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老子》一书中。

《老子》又称《道德经》,现存八十一章,一般认为并非老子所作,但基本上代表了老子的思想。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是老子法律思想的核心。

“道”是《老子》哲学体系中的最高范畴。

“道”既指宇宙万物的本源,又指万物的规律。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

强为之名曰大。

(《道德经》第25章)”道的运行历程循环往复,不可穷极。

“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

”万事万物都有各自发生发展的途径,事物总是向相反的方向发展。

老子所谓的“道”从本质上来看,它不是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老子认为虽然“道”可生育万物,但它却是毫无意志、无目的,顺应天地万物之自然,以自然为法则。

所以“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没有一件事物不是它所为)”,“道法自然”。

既然道和天地万物都是以“自然”为其根本法则和运行规律,那么按照“人道本于天道”的原则,就必然会引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道德经》第六十四章)的结论。

只有对事物采取“效法自然”、“顺应自然”的态度,使事物都处于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和无束缚的自然和谐状态,才能达到顺应自然规律和时代潮流的目的。

这就是老子提倡的所谓“道法自然”的立法思想。

老子的“道法自然”的立法学思想,从正面来看即要求人类立法应持“以天合天”的态度。

强调人在立法中应该“依乎天理”“因其固然”去行事,要求尊重事物和社会的自然本性和规律,切不可以人的一时功利价值随意地去衡量一切,剪裁一切。

老子的“道法自然”的立法学思想,从反面讲,即要求人类对于社会进程切不可“以人灭天”。

不可从人类的一时功利目的出发,以“妄为”的立法去破坏社会规律,以“强为”的立法去扭曲人的本性。

老子不仅用自然之道解释天地万物,而且用自然之道来衡量、判断社会人事。

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社会的稳定。

这就是老子为统治者设计的理想治国方案——“无为而治”,也是“道法自然”哲学思想的体现。

老子认为,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人们遵循天道行事,就要自然无为。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

”(《道德经》第三十七章)天地是不偏私的,任凭万物自然生长;圣人也是不偏私的,任凭人民自己发展。

这是老子对“自然无为”思想的说明。

在老子生活的时代,“礼坏乐崩”的趋势难以挽回,老子同时又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因而反对“法治”,肯定“为无为,则无不治”(《道德经》三章)。

也即最理想的治国方法是无为而治。

那么什么叫“无为”呢?《淮南子》对老子所讲的“无为”有比较确切的解释:“所谓无为者,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权。

自然之势,而曲故不得容者。

事成而身弗伐,功立而名弗有。

”无为就是要求顺应自然,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不贪功冒进,成功之后也不居功自傲。

“无为而治”的第一个要旨是要求对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道德经》第二章)。

在老子看来,不管是“以德治国”、“以智治国”,还是“以力治国”,皆是违背人的自然本性的行为。

无为而治“的第二个要旨是”不争之德“。

老子依据”柔弱胜刚强“的道理,大力提倡”不争之德“。

老子讲的”不争之德“,虽含某些消极因素,但它并不是纯粹消极的人生之道,而有着极其深刻的辩证法底蕴。

在老子看来,道的本性是”利万物而不争“(《道德经》八章),所以道法者亦应”为而不争“,即是利万物而不与物争功,利他而不与人争名。

正因它能”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这叫”不争即大争“。

”无为而治“的第三个要旨是要求国家治理者必须具备”无为“品格。

老子所谓”无为而治“,在依法治国上不止限于国家管理,而且也要求国家治理者在自身道德修养上努力达到”无为“的思想境界,也就是治国与治人相结合。

老子还大力提倡“不仁、无私”的司法思想。

这里的“不仁”就是“不偏爱”、“不感情用事”。

“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是说天道不分亲疏,没有偏爱,永远帮助善人。

善与不善的划分标准,就在于行动是否符合自然。

符合自然,就会得到天道的帮助,违反自然,则要受到天道的惩罚。

从现代法治建设的思想来诠释不仁、无私“的思想的话,可以这么来理解:正因为天道具有公正、无私的特点,所以要求顺应天道,体现公正、无私,这样才是符合”道“的要求。

就是既己有了合乎”道“的法律制度,则就不能够厚此薄彼,而应该一视同仁;既然一切都己在法律的制约之下,那么一切在法律面前都应该是平等的。

这样看来,”不仁、无私“的思想体现了现今司法思想的核心价值内容,在当今也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2、庄子自然主义法律思想战国时期的庄子是继老子之后,道家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在中国思想史上是一位极有特色而影响深远的人物。

庄子的思想学说来源于老子,“其要本归于老子之言” .庄子和老子一样,把“道”视为天地万物的本源和主宰。

庄子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存在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规则或自然秩序,此即“天道”。

在《庄子》一书中充满了对“天道”的赞美和推崇。

例如“夫虚静恬淡寂漠无为者,天地之平而道德之至”(《庄子。

天道》。

“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道运而无所积,故万物成。

”(《庄子。

大宗师》)。

从《庄子》一书中我们可以得知,“天道”的基本特征是:自然无为,公正无私,广大无边,无所不在。

正因为如此,所以人们必须效法与遵循“天道”、“循道而趋”,而不可背道而驰。

同时,庄子和老子一样也认为“天道”是自然无为的。

庄子指出,“无为”是根本,自然是最完善的,一切顺乎自然,不要加以人为。

如果人为地加以改变,那就只会损害事物地本性。

人们不能人为地改变事物的自然本性,否则,必然酿成恶果。

“天道”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不仅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而且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的。

庄子认为,他心目中的“圣人”与“真人”就完全能认识“天道”,并能按“天道”的要求行事。

“古之真人,以天待人,不以人入天。

”(《庄子。

徐无鬼》)“圣人”、“真人”都顺任自然,不强做妄为,一切取法于“天道”。

从庄子“天道”思想和主张效法自然来看,庄子与老子的自然法思想是一致的。

老子和庄子之间思想学说关系可以说是前后承继的。

不同之处,老子崇尚自然法,并不一概反对人定法。

而庄子除了推崇自然法之外,对人定法持有根本否定的态度。

也就是说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十分突出。

他反对人定法,主张毁弃一切法度,对封建法治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和抨击。

庄子认为,繁杂的法律制度和严酷的刑罚只能给百姓带来无穷无尽的灾难、痛苦,而且并能使社会长治久安。

关于犯罪的根源使由于统治者实行苛政和横征暴敛造成的。

百姓铤而走险,出现盗贼现象,只应责备统治者,而不应怪罪百姓。

庄子在这里的看法是继承和发挥了老子的“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思想。

在深刻揭露和沉痛的批判当时统治者的同时,庄子还进一步主张毁弃一切法度,认为君主制定和颁布“经式义度”是“欺德”、“逆天道”的行为,应当让人类返回到蒙昧无知的“至德之世”去。

庄子对封建法律的揭露和批判是比较深刻的,但他主张取消一切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虚无主义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有着极大的消极影响,对我们民族的法律观念起了淡化作用。

这种虚无主义的法律思想在客观上也阻碍了中国古代法制和法律思想的发展。

3、稽下道家的“法治”思想稽下学派或称黄老学派,是指战国时期齐国稽下学宫中从事学术活动而主黄老思想的那部分学者所组成的学术派别。

这一学术派别形成于战国,盛行于秦汉间,在道家发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吸收、融会了各家学派的思想学说,而其所吸收、隐含的法律思想最为突出。

稽下道家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彭蒙、田骈、慎到、环渊、、季真等人。

传说该派有来自老子的师承线索:老子——文子——彭蒙——田骈。

稽下道家学派,在发挥老庄传统道家宗旨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学说的部分内容。

他们克服了法家“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的弊端,扬弃了老子拒斥礼法,消极无为,创造性地把道、法结合起来,以道论法,以法求治,同时又吸收了儒家的礼治思想成份。

从整个稽下道家学派来看,以慎到所含法制思想最为突出。

慎到在彭蒙、田骈的基础上,将道家与法家思想全面而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稷下黄老派思想发展史上,道、法融合的关键性人物,被后人称之为“道德之为刑名,此其转关”。

慎到崇尚法制、反对德治。

慎到认为,宇宙之道通过事物的具体规律“理”表现出来,人类之“理”是自私的人性,君主因循人性自私之“理”建立法律制度。

这一法理学说,构成了慎到法律思想体系的核心,是其崇尚“名法”、反对“德治”的理论依据;展现了早期黄老学派“道生法”命题的基本思路,是“道”、“法”结合的逻辑枢纽,为该派进一步融合诸子百家,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骨架。

自私是人性的本质,趋利避害是人类行为规律。

因此,对统治者来说,无法改变人类的这种天性,只能利用它。

正确因循(利用)人情之理达到天下大治的途径,是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

法律的本质是对人性的因循,从表面上看,立法过程属于帝王的个人行为,但帝王的意志反映了客观的“理”,即人的本质和行为规律。

慎到指出,由于社会情况在不断变化,法律也非一成不变,顺应社会规律积极变法,则是君主“通理”立法活动的继续和发展。

显然,慎到关于君主依照人性之“理”立法和变法的学说,即是黄老道家所谓“道生法”的过程。

他还强调统治者为巩固政权,就必须“立法”、任法“,将人们的言论行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即便是君主也必须严格遵从”法“度。

在“尚法”的同时,慎到还强调了“势”的重要。

慎到所提到的“势”是指国家权力,其本质是社会众人的合力。

这种合力是由有组织、有纪律、有法度组成的社会体制结构所产生的合力,而非自发形成、杂乱无章的。

如何让这部庞大社会体制有效的运转呢?关键在于通过法律制度——建立严格的等级名分制度,使社会各阶层各安其分,各尽其能,形成巨大的可利用的合力“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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