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税费征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费征收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税费征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税费征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税费征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税费征收档案的全面性、连续性和系统性;2. 准确性原则:保证税费征收档案内容真实、准确;3. 安全性原则:确保税费征收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4. 有效性原则:提高税费征收档案的利用率,服务于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税费征收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及时性:在税费征收过程中,及时收集相关档案材料;2. 完整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当完整无缺;3. 准确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4. 保密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收集。
第五条税费征收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 分类:根据档案材料的性质、内容、形式等进行分类;2. 编号:为每份档案材料编制唯一编号;3. 汇总:将同一类别的档案材料进行汇总;4. 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税费征收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安全存放:按照档案材料的特点和保管要求,选择适宜的存放场所;2. 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材料不受潮、霉变、虫蛀、鼠咬;3. 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税费征收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合法性:依法提供档案材料,不得违法泄露档案信息;2. 实用性:提供档案材料应当满足实际工作需要;3. 及时性:在保证档案材料完整、准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提供档案材料;4. 责任性: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提供的档案材料负责。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股、室、所、稽查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数据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明确数据管理的职责,保证征管数据的真实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征管工作实际,经县地税局、县档案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数据管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明确数据管理的职责,保证征管数据的真实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县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条征管档案的采集由各业务股(所)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税收征管档案采集内容: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目录所列的有关资料;采集方式为人工采集(纸质文件)和计算机采集。
第四条税收征管档案按分户和分项保管。
分户保管即以一户一档的方式保管,适用于:税务登记、申报、核税、减免税、退税、委托代征、发票、检查等资料的保管。
分项保管即根据录入人或录入微机日期的顺序,以发生量的大小按日、月、年的发生量装订成册进行保管。
适用于:欠税、延期申报、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注销登记等资料的保管。
第二章档案的归集与管理第五条各业务股(所)对已办理完毕的税收征管文书,必须在下年度的1季度内将上年度各类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整理归档完毕。
第六条在整理装订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时,应按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税务文书、备考表、封底顺序整理装订。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
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4.01•【字号】湘国税函[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123号2004年4月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92号)精神,认真做好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登记信息交流,实现登记信息共享,强化税源控管,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作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尽快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联系,成立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作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科。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并在综合业务科明确专人负责交换信息的登记、清分、传递、核对和保存工作,并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国税机关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信息交换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信息交换工作情况交流会议,总结信息交换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传递工作的质量。
二、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交换工作职责和工作规程目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登记管理范围不一致,各级国税机关的信息接收、登记、分发、传递和交换工作应按如下规定进行操作:(一)省局机关的信息接收和分发、传递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接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信息(指"软盘和纸质材料",下同),将信息按照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的管理范围进行清分并下传至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征管科,下传数据在本级备案;负责汇总各市州国税机关上报的《工商、税务登记数据差异情况统计表》和《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信息情况表》,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传递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在本级备案。
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税务系统征管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便于检索,保护国家税收权益,提高征管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系统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行政机关、税务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征管资料:指税务系统在履行税收征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文书、凭证、记录和其他信息载体。
2.档案管理:指对征管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保管、利用、处理等一系列活动。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征管资料收集与整理1.税务系统各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各类征管资料。
2.收集和整理的资料应依照合理的分类、命名和编号规定进行,确保资料的序号、名称和内容与原件全都。
3.针对不同类型的资料,应订立相应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征管资料保管与利用1.征管资料应存放在满足防火、防潮、防尘和防盗等要求的专用档案室或保管柜中,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
2.档案室或保管柜的进出管理应严格,仅限于授权人员进入,并在进出时进行登记。
3.征管资料的利用应遵从“按需供应、限制范围、保密原则”,确保资料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六条征管资料传输和备份1.征管资料的传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和存储设备,避开信息泄露、丢失或损坏。
2.定期进行征管资料的数字化备份和实物备份,确保在发生祸害或意外情况时能快速恢复资料完整性。
第七条征管资料审批与查询1.对于需要归档的征管资料,应依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核,由专人复核后方可归档。
2.已归档的征管资料,应订立认真的档案目录和索引,以便查询时快速定位所需信息。
3.工作人员应准确及时地为需要查询的单位或个人供应所需征管资料,并保证查询过程中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第八条征管资料处理和销毁1.征管资料依照国家和税务系统相关规定的保管期限和要求进行保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国税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六日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系统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税务系统内部的各级征管部门,包括税收征管局、税务稽查局、税务机关等。
三、档案管理原则1.高效原则:建立科学、系统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效率;2.安全原则:确保征管资料档案的安全性,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3.规范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4.有序原则:对征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环节进行有序管理;5.责任原则:明确各级征管部门的档案管理职责和义务,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
四、档案管理的组织实施1.档案管理部门的设置税务系统内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征管资料的档案管理,包括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的收集:对征管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和索引,并建立档案目录等;(2)档案的整理:对征管资料进行整理和装订,并标注档案编号、日期和存放位置等;(3)档案的保管:制定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和防灾防损;(4)档案的利用:根据征管部门的需要,提供档案查询和借阅服务,并进行档案的调阅和调取;(5)档案的销毁: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对于已经过期或无效的档案,进行有序的销毁。
五、档案管理的权限和责任1.处级征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档案管理的工作规范和制度,并监督下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2.科级征管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提交给上级机关进行档案存放;3.基层征管部门负责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4.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定期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六、档案的安全保管措施1.档案室的设置和布置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具备合适的储物设备和环境条件;2.档案必须进行合理的分类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3.档案室要设置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4.档案室的出入口应设置门禁,限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入;5.档案的借阅和调阅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并有相应的记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档案的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档案是指纳税人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税务审计资料等与税收征管相关的文件、资料的集合。
第三条:税务档案管理应坚持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税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利用、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归档第五条:税务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规则进行分类,确保分类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税务档案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一)纳税人基本资料档案;(二)纳税申报资料档案;(三)税务审计资料档案;(四)税务稽查资料档案;(五)税务执法资料档案;(六)税务行政复议资料档案;(七)税务行政处罚资料档案;(八)税务行政听证资料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七条:税务档案的收集应及时、完整,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收集档案应采取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和利用第十条:档案存储应采用安全、稳定的电子存储方式,防止丢失和损毁。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应编制相应的销毁清单,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附件附件1:纳税人基本资料登记表附件3:税务审计资料收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收征管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税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二)集中统一原则:税务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三)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严格保密措施,防止档案丢失、损坏和泄密。
(四)服务利用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税务局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局长是税务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局档案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和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档案收集范围:(一)税务局的行政、业务、财务、人事、审计、监察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税务局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签订的重要协议、获得的荣誉称号、获得的各类奖状等。
(三)税务局工作人员撰写的各类文稿、论文、著作等。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范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
(二)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有序、系统。
(三)对归档的档案进行鉴定,剔除失效、重复、破损、泄密的档案。
(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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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资料的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管资料档案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和记录征纳行为的各种表、证、单和磁盘等不同形式的文字和数据资料,以及专门案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征管资料档案应按纳税人分户或职能单位分类建立与管理。
基层征收单位(征收分局或税务所)必须建立纳税人分户征管资料档案。
第四条根据征管资料档案来源与用途划分管理职责,对征管资料档案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及时传递处理,维护各项征管资料的真实、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征管档案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文书、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和纳税义务人、非纳税义务人报送或提供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征管资料,建立征管资料档案。
第二章征管资料的主要种类第七条征管资料按其反映的内容及产生的环节不同分为:(一)税务登记类。
包括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处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处理,税务登记违法(章)处理等各环节的文书、报表和数据资料。
(二)发票管理类。
包括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缴销各种事项的登记台帐,申请审批文书表格,发票违章(法)案件资料和处理文书以及发票稽核检查及交叉传递文书。
(三)税务文书类。
包括办理税收返还、退库、缓缴、减免审批,核定应纳税额,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的通知书,申请审批表、清单、证明单等资料。
(四)纳税申报类。
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各项报表,征收机关对逾期未申报和逾期未纳税户进行催报、催缴的文书资料以及纳税申报违章处理资料。
(五)税款征收类。
包括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退还凭据、通知单,税款应征、减免、征收、入库、欠缴和提退等项业务文书和核算资料。
(六)税务稽查类。
包括税务稽查选案、立案、稽查、审理、执行各个环节的文书,纳税人涉税违法(章)案件材料,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凭据等资料。
(七)行政复议与诉讼类。
包括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八)其它类。
包括企业财务报表、其他外部信息资料,以及与税收征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分类情况及编号参见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
第八条税收征管资料的种类和具体项目(表、证、单、书)按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确定,税法和政策规定作出修改调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第九条各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由负责具体税收业务和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按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取得、制作、录入、归集征管资料,保证各种表、证、单、书和原始资料准确齐全、录入及时。
第十条征管资料的采集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以原始资料为依据,特殊情况下不能取得原始资料的,应当复印或抄录原始资料。
对复印或抄录的资料,经办人员应签名备注。
第十一条省、地、市局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处理的涉及税收征管业务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对下级国税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提供资料服务。
第十二条根据机构设置和业务分工情况,各县市分局及其工作部门按下列职责采集、录入征管资料。
职能分工不一致的,由县市分局明确职责。
(一)综合业务部门负责直接办理的税务登记类、税务文书类、发票管理类、行政诉讼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全面正确反映本部门管理的税收征管业务工作情况,负责向其他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二)征收部门负责纳税申报类、其他类征管资料的审理、采集和录入,负责向计财和稽查部门提供纳税人申报征收情况。
(三)计财部门负责税款征收类征管资料的采集和录入,对征收部门采集、录入的应征(应退)税款、减免税款、已缴税款、提退税款等信息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开具票据,并负责反馈给征收部门。
(四)稽查部门根据征收部门、计财部门及其他方面所提供的有关信息,采集和录入稽查工作实施中的税务稽查类资料。
(五)基层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自行办理的各项税收征管业务资料的采集、整理和录入,并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范围,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以计算机磁盘和其他电子设备采集录入的征管资料,应当与文字资料核对一致,重要的资料应打印纸质资料或在磁介质上备份。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征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第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及业务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归集税收征管资料,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为税收征管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征管资料的归档一般分为3类,即: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档案、专门案卷资料档案和职能部门征管台帐、文书等资料档案。
第十六条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按照事责一致的原则,由具体经办、采集资料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
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应在纳税期结束后整理归档。
税务稽查资料和涉税案件材料,应在案件结束后整理归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处理材料,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业务工作部门整理归档的征管资料,应当按会计年度分类立卷,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征管资料装订成册,制成档案。
第五章征管档案的保管和查阅第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征管档案,建立档案保管、查阅制度,充分利用征管档案资料为税收工作服务。
第十九条征管档案的保管按照征管业务工作管理的范围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
县以上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归集的征管档案,除属于单位文件档案管理的内容外,自行负责管理。
县局机关、城市分局以及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当年的征管档案原则上应于次年3月份以前,由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按要求组卷、编目、装订后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
因库房等其他客观原因档案室暂时无法保管的,报经地、市局批准后,也可由征管业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明确专人负责征管档案的保管、查阅工作。
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条件的征管档案保管室,配备必要的柜架,对不同内容、类别的征管档案按编号顺序存放、保管。
第二十一条征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规定为10年,保存期满的档案需销毁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清点、造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征管资料分类目录一、税务登记类分类编号名称DJ001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DJ002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DJ003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DJ004税务登记表(适用于xx企业)DJ005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DJ006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0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DJ008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DJ009税务变更登记表DJ010停歇(复)业申请审批表DJ01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12纳税人迁移xxDJ012-1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DJ013非正常户认定书DJ014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DJ0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批表DJ016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二、发票管理类FP001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FP00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FP00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FP004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FP005发票缴销登记表FP006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FP007发票核销审批表FP008普通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FP009发票保证金收据FP010发票保证金退款凭证FP011发票注销、购领及票款结报表FP012发票交叉传递卡FP013发票违章处理通知FP014发票质量情况报告表FP015发票检查原始记录三、税务文书类JM00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JM002高新技术减免申请审批表JM003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JM0041993年12月31日前工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季度表JM00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申请申批表JM00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JM007减免(退)税批准xxJM008湖南省国家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扣除审批通知JM009企业所得税减免到期xxJM010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表JM011企业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表JM012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JM013出口卷烟免税证明HD001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适用财务不健全企业)HD002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工商户)HD003纳税户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HD004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HD005核定定额调整xxHD00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HD007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核定通知书HD008合作银行管理部门管理费决算审批表HD008-1合作银行管理部门管理费预算审批表WS001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WS002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WS00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WS004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WS005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WS006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领用存明细表WS007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8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9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四、纳税申报类SB00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SB00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SB003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SB004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申报表SB00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SB00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SB00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SB008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SB009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SB009-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SB010申报(缴款)错误更正xx五、税款征收类JK001税收缴款书(通用)JK00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JK003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JK004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JK005通用税收完税证JK006税收定额完税证JK007税收罚款收据JK008税收收入退还书JK009小额税额退税凭证JK010纳税保证金收据JK011催缴税款xxJK012限期缴纳税款xxJK013扣缴税款xxJK014限期改正xxJK015应纳税款核定书JK016预缴税款xxJK017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六、税务稽查类BQ001提供纳税担保xxBQ002纳税人纳税担保财产清单BQ003纳税担保书BQ004暂停支付存款xxBQ005解除暂停支付存款xxBQ006查封(扣押)证BQ007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BQ008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BQ009解除查封(扣押)xxBQ010阻止出境xxBQ011解除阻止出境xxBQ012扣缴税款xxBQ013拍卖(查封、扣押)货物申请审批表BQ014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BQ015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BQ016税务处罚强制执行xxJC001立案审批表JC002税务稽查xxJC003询问xxJC004询问(调查)笔录JC005调取帐簿资料xxJC006调取帐簿资料清单JC007提取证据专用收据JC008税务检查专用证明JC009限期缴纳税款xxJC010税务稽查底稿JC011税务稽查结论JC012税务稽查报告JC013审理报告JC014税务处理决定书JC015税务案件移送书JC016执行报告JC017税务文书送达回证JC018税务稽查初审意见书七、行政复议与诉讼类FY001复议xxFY002受理复议xxFY003不予受理裁决书FY004答辩书FY005限期补正xxFY006停止复议xxFY007复议决定书FY008停止执行税收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FY009强制执行xxFY010强制执行决定书FY011送达回证FY012答辩状FY013证据保全xxFY014延期开庭xxFY015强制执行xxFY016行政上诉状FY017申诉书FY018赔偿xxFY019赔偿xx审查表FY020不予受理xxFY021限期补正xxFY022受理xxFY023赔偿决定书FY024追偿责任人员xxFY025共同赔偿追偿xx八、其它类(一)财务报表CB001资产负债表CB002损益表CB003利润分配表CB004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CB005财务状况变动表CB006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CB007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二)财务分析(三)其它报表TB001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表1)(表2)TB002部分应税消费品经济指标月(季)报表TB003应税消费品税收及经营情况明细台帐TB004主要材料购进耗用及主要应税消费品单位成本明细台帐(四)其它外部信息资料附件: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证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