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吉地税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为加强欠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欠税清缴计划》(略)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略)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略)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税务征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征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税务征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税务征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完整无缺,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四)高效性原则: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执行情况档案;(二)税收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处罚等业务档案;(三)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档案;(四)其他与税收工作相关的档案。
第五条档案收集方式:(一)税务部门内部收集;(二)与其他部门或单位交换、购买;(三)接受捐赠;(四)其他合法途径。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形式、来源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归档:编制档案目录,归档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三)装订规范:采用统一规格的档案袋、档案盒等装订工具,确保档案的整洁和美观;(四)标识清晰:在档案袋、档案盒等装订工具上标明档案名称、类别、卷号、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鉴定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保持库房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火等;(二)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等要求,实行分室、分柜保管;(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对破损、褪色、污染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清洗、复制;(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第八条档案鉴定要求:(一)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局有关档案鉴定标准,对档案进行鉴定;(二)鉴定工作应成立专门鉴定小组,由熟悉业务、具备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三)鉴定结果应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做好鉴定记录。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库

第五章 税收征管档案的借阅
第十四条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档案登记制度,详细记载税收征管档案的调阅、使用、清理、销毁情况。
第十五条 各基层局采集或形成的税收征管资料原则上只限本局、本系统内调阅和使用,未经档案保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 调阅税收征管档案必须在5日内归还,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查验。
(一)借阅档案时,不得擅自摘抄、追记、划线、涂抹等。财会档案不准抽换会计凭证和帐页等。声像档案不得随意翻录。违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二)对有关档案进行复制时,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查后方可进行,对需要保密的档案原则上不许复制,如有特殊需要,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各基层局业务科(所)在采集税收征管资料时,必须仔细审核,对不符合审核要求的资料要及时补正。审核要求为:(一)资料报送时限要符合规定;(二)应申报资料种类要齐全;(三)资料凭证适用格式要正确;(四)表格中填写的有关代码字段要正确;(五)表格内应填项目、印鉴要完整;(六)表格项目间逻辑关系要平衡。
对符合要求的资料必须加盖受理戳记,受理人员和受理科(所)要签章,受理时间要标明,以便明确责任。
(一)凡不需要立卷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经档案室和有关业务科室鉴定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对应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写出销毁档案报告及销毁清册,报局长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销毁应在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二人以上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条
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国税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六日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内容及职责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内容及职责征收管理股为征管档案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已归档的征管档案业务事项管理工作。
征管档案管理组为征管档案管理的保管部门,负责征管档案保管工作,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各业务主管部门及临时成立的机构(如减税办、煤炭资源整治办)负责本部门征管档案的归集、整理、传递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档案系统网络、数据安全、运行维护等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如下:一、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含费,下同)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表、证、单、书等各种涉税资料,以及采集、整理归档后形成的历史记录,以文字、图像、影音或电子数据等形式存在,用以记录和反映征管业务事项,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各业务主管部门及临时成立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全国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的业务归档范围和要求进行档案的归集、整理、传递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二、各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电子形式存储,纸质资料备查”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征管档案的归档要求,对征管档案进行归档,原则上需按月完成征管档案归档工作。
纸质征管档案按照文件分类进行贴码,用扫码枪扫码录入电子档案系统后,及时移交征管档案管理组人员,并在电子档案系统中填报《税收征管档案移交单》。
三、征管档案管理组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征管档案保管要求,对税收征管档案进行保管,并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纸质档案进行清点,对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霉烂、褪变、破损或账物不符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和修复。
四、征管档案管理组需核查查阅征管档案相应手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征管档案管理组需对已到保管期限的征管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并形成征管档案鉴定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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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缴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征管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税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是指税务征管机关在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和征缴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资产等。
第四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原则是法治原则、实用原则和便民原则。
第二章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具体机构,由税务征管机关确定,并设立专门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负有制定和组织实施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职责。
第七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负有监督和指导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负有负责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和宣传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负有对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归档、借阅、报废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负有对税务征管资料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十一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收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编目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顺序,确保档案的易查和便于管理。
第十三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归档应当按照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借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五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的报废和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保档案的合法和安全处理。
第十六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税务征管资料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制度和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七条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档案管理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国税发〔200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
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
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
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一)催缴制度化。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
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
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
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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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5﹞44号
【发文日期】2005-05-08
【实施时间】2005-05-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随着全省征管信息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依法治税工作逐步深入,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已成为税务部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征管档案的法律作用日渐突出。
针对近期在查处涉税案件过程中,发现个别单位征管档案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为此,就加强档案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增强对税收征管档案重要性的认识。
征管档案资料既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反映,也是查处涉税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对此,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档案管理。
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从健全规章制度入手,加大资金投入,改善管理条件,逐步使档案管理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征管档案日常管理。
建立健全税务文书采集、归档制度,加强征管档案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税收征管档案完整、统一、规范。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529号)要求,把散存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静态、动态征管信息,按独立的纳税户(人)加一归集,使之能够反映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貌。
同时,要严格按岗责体系规定,加强流程管理和监督,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管理,实行定岗、定人、定责管理。
三、改进征管档案管理手段。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由计算机自动归集纳税人各类信息数据,以便查询、分析、监控,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对在JTAIS升级换版过程中,计算机中形成的各类原始数据要认真进行梳理,达到纸质档案、电子数据和纳税人实际情况一致,并要采取可靠、有效的技术手段按类别进行备份,移送档案室统一归档。
四、强化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制约。
严格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执法过错和管理失职的追究力度。
重点要加强对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如若发现问题,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各市州局要在5月31日前,对各县区局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一次自查自纠,重点要对完善制度、落实岗位责任以及征管资料的采集、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各环节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要坚决防止走形式、走过场,对自查出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加以整改。
六月末前,各市州局要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省局在对各地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工作中,将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检查内容实施检查考核。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