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论析6篇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论析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进行论析并签订合同协议。
一、总则1. 双方明确双务合同的本质及其特点,了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
2.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双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二、抗辩权的定义与性质1.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己方义务的权利。
2.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的一项固有权利,不构成违约行为。
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必须在双务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2. 对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 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四、抗辩权的种类与行使1.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时可行使抗辩权。
2. 先履行抗辩权: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若对方未履行,先履行方可行使抗辩权。
3. 不安抗辩权: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合同履行中可能违约时,可中止履行合同。
五、合同的履行与保障措施1.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2. 若一方行使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3. 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避免争议的发生。
4.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违约责任与赔偿1.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因一方违反合同导致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3. 双方在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大学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包括考点)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第一节经济法简介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何时产生。
西方国家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为什么在此阶段产生,背景和理由: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其自身也有缺陷,市场机制有时也会失灵。
主要表现在:1、市场经济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2、市场调节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3、市场经济带有严重的不公性。
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失灵情况,以及“看不见的手”的局限性,政府从后台走上前台,从过去不干预经济转变为积极干预经济。
不论是美国的所谓“自由市场经济”,还是日本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都存在着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
政府怎样干预经济。
是采用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均采用法律手段。
即通过宏观经济立法,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和措施,政府只是基于公权力,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名义,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建国后我国的经济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
(1949-1978)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时期。
(1979-1991)市场经济时期。
(1992年至今)(二)加强经济立法的意义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2、加强经济立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3、加强经济立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的含义:一是制定法律规范(制定规则),使政府和市场主体有章可循。
二是执行规则、违法必究。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第二节学习经济法有何实际意义一、掌握法律武器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做到依法办事。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主要面临两个陷阱:一是违法陷阱,招来坐牢和杀身之祸。
比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毒食品。
二是风险陷阱,签坏一个合同就可能拖垮一个企业。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期末复习论述题60题及答案必考题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期末复习论述题60题附全答案【必考】1、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法的基本特征有四点: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4、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2、我圆去的渊源有哪些?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七、特别行政区的法八、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九、国际条约。
3、简述法律制定的阶段答: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相互独立而又联系的阶段,即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以及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
4、简述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答:我国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不蚣正。
正确,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合法,是指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要合乎国家的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 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从而提高办事及办案效率;合理和公正,是指法的适用活动在保证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适用法的根本目的。
5、简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并解释之答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⑦去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爹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成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6、简述法治的内涵答法治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它是同政治民主相联系的,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交易双方的风险与利益。
本文将围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从其定义、适用条件、司法实践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设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成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
2. 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应当是在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3. 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
4. 及时通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分析1. 适用范围:不安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双务合同中。
在这些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的基础,因此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2. 适用情形:在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如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会依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进行判断。
如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难以履行合同的迹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不安抗辩权,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是否支持行使不安抗辩权。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为例,买方与卖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一批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发现卖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已经转移了部分财产。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摘要: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
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
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关键字:不安抗辩权、规定、不足、完善我国1999 年10 月1 日实施的统一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兼采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点,为加入了WTO 后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
所谓不安抗辩权, 又称拒绝权, 是指在双方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而又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 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 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有留质担保的性质, 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 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合同不再可能都是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同时履行合同。
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多是履行的时间有先后顺序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不一致, 往往一方先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面后履行。
因此, 如何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显得十分重要。
虽然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 但在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等问题上却不尽相同。
第三节 公路建设合同的履行

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被告伟博 公司因国光公司未付款,而不返还机器设备行为是在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且亦是在行使留置权,原告国光公司诉讼 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有人认为:原告国光公司未付款行为 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被告阳关公司不具备行使先履 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条件,其拒不返还设备的行为实为侵 权,应当返还设备。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新规定,指在当事人互负债 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 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 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欺诈行为,丧失商业信誉,以 及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 合同的履行。可见,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负债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 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二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 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三是后给付义务人未 提供适当的担保。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 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恢复履行。 本案完全具备了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制造厂先供货, 销售中心后付款,双方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给付义务人 制造厂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销售中心履行合同的能力明显降 低,有不能对等给付第二批汽车货款的危险;后给付义务 人销售中心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厂 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地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减少履约风险。
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抗辩权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法律规定、类型、行使条件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最高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行使。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其债权消灭。
”(2)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三)丧失商业信誉;……”(4)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先履行的一方约定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滥用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更大,因此并不可以随意使用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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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既然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
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届至。
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
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
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
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则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先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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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实践中特别需要重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故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本身存在两种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违约。
具体属于哪种,取决于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把握妥当否。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一般是指一方缔约之后财产状况恶化,有难以对待给付的危险。
至于恶化到何种程度,各国立法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以支付不能及准支付不能为限。
例如,瑞士债务关系法第83条限定为“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之支付不能,尤其破产或扣押无效果,而因此财产之恶化至他方之请求权濒于危殆时。
”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限定为“买受人破产或陷于支付不能状态,至出卖人濒于失去价金之急迫危险时”。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对待给付请求权因相对人的财产状况根本恶化而濒f危殆为限。
德国民法采取这种观点。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l)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合同法采用定义形式界定,没有将其具体化,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掌握。
我们认为,合同法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使先为履行合同一方避免遭受对方不能对待履行的风险。
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诚实信用的道德水准较低,存在大量的不良债权的情况下,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应该从宽掌握,以便于合同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不良债权的发生。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可能受到重大影响,应该认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经营严重恶化条件,允许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1)公司或企业资不抵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
(2)公司或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三个月以上;
(3)公司或企业停产或半停产;
(4)公司或企业被有关部门吊销执照;
(5)公司或企业被有关部门决定撤销;
(6)公司或企业的银行帐号被冻结、查封、厂房或生产设备被查封,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7)公司或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8)公司或企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9)公司或企业涉及诉讼、有可能被判令承担重大责任;等等。
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并非只限于当事人财产状况的恶化。
在某些提供劳务、智力服务等合同中,其标的与当事人身体状况有密切关系,即使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没有恶化,而身体情况表明其已经无法履行合同,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如与歌唱家订立的演出合同,歌唱家因病住院,根据其病情,其根本无法按期登台表演,演出合同相对方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