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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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二.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

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原材料供给等问题,生产能力骤减,已经拖欠丙公司钢材数月,无法按约定数量交付自己钢材,并有拖欠丙公司钢材的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应承担什么义务?(4)假如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呢?答案:(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可以中止履行。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生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4)所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有效的一般 条件。 3、表见代理的类型: (1)授权表示型 (2)权限逾越型 (3)权限延续性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 石油公司应对李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
• 案例一: 某农贸市场与某瓜菜基地签订一份购销合 同,约定在98年下半年由该基地提供各式 蔬菜共150吨。哪知合同签订不久,即发生 特大水灾,致使基地受淹达一个多月,基 地设施全部被毁,无法再进行生产。基地 向农贸市场说明情况,并要求解除合同。 基地的请求合法吗?
此后,甲机床厂于10月底将现有厂房内的 设备全部拆除,并将厂房腾空备用,同时, 向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1年。同年12月初, 乙电子设备公司称,由于该公司近来经营 亏损,资金紧张,投资无法到位,且由于 其他原因也无法按时安装,提出双方不再 合作。甲机床厂因已作了充分的准备,故 不同意取消合作。此后,乙电子设备公司 未在理睬。
诉讼中,法院亦传唤张某到庭作证,张某 称实际上是为了给朋友帮忙,从中作了介 绍人,B出版社也未派他购买过纸张。A纸 业公司对此称,虽然张某没有B出版社的授 权,但其所作所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表 见代理,故B出版社应当承担付款义务。A 纸业公司所能够提举的证据有张某的名片、 C印刷厂出具的收条及还款协议。
格。其中B电视机厂在发出信函的同时,向 甲酒店发送了500台彩电。 甲酒店A、B、C三家电视机厂发出信函 后,经过比较,认为C电视机厂彩电质量好, 价格合理,就向C电视机厂发出传真:“购 买你厂500台21寸彩电,请速送货,运费我 方承担。” 两天后C电视机厂复函马上发 货。该日下午B电视机厂将500台彩电送抵 酒店,酒店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教学案例精选(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教学案例精选(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国际私法教学案例精选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发展史最密切联系说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案例名称】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案情介绍】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

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

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

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

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 例
1
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冯某 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 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 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 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故文某应无 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 500元后才归还,存有恶意,属乘人之危,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
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 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
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 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 运费由我公司承 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 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 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 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
此条款,可不来本厂修理,一旦来修理视为同意。乙某系外地人刚搬来此地,前往该厂修
理冰箱,但并不知该业主甲某的单方面声明。结果电冰箱使用出现问题,造成乙某重大损
失;丙某在该厂将自家旧黑白电视翻新成彩色电视机,后在使用过程中,电视机出现故障
爆炸,造成乙面部受伤;某丁在该厂修理洗衣机,修好后业主甲某明确告知丁某不能连续 超过5小时使用洗衣机,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后丁某仍旧连续实用超过5小时,结果洗衣 机报废。
问:订约双方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一般适用怎样的原则?

六道案例分析题

六道案例分析题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分论部分案例分析题一、(2014 卷四第四大题)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

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

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

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

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

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

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

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

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

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

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

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

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

李某便随丙去维修。

2021-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 主观题

2021-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 主观题

2021-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 主观题案例分析题:(2021年)四、(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

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

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参考答案:1. 成立。

【预期违约制度案例】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案例二

【预期违约制度案例】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案例二

【预期违约制度案例】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案例二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案例二二、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条款,第94条关于预期违约解约的条款,第68条、第69条关于不安抗辩权和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及相应的担保条款,再加上同样适用于预期违约的《合同法》第7章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形成了一系列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对《合同法》108条的分析《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的预期违约行为包括声明不履行合同的明示预期违约和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默示预期违约。

而不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传统意义上的预期违约都要求违反合同义务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因为预期违约制度所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在相当程度上行使起来甚为剧烈,如解除权,如果不区分拒绝履行的程度,一概由债权人解除合同,不但对债务人过于苛刻,而且对整个社会无益。

对于本条所涵盖的所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预期违约行为,可以采用的共同的救济方法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将预期违约视同实际违约,适用实际违约的救济方法。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等。

(二)对合同法94条第2款的分析考试用书《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同样包括了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行为,不履行的是“主要合同义务”,对于这里的“主要合同义务”,可以结合整个94条来理解。

第94条是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其第1款至第3款规定了三种可行使解除权的情形,第四款提到“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可行使解除权,言下之意即是前三款也要求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的程度。

2022年齐鲁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齐鲁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齐鲁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

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

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

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贵任3、甲与乙结婚,女儿丙3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

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

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

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

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想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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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201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
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乙公司应在
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
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
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
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
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
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
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定:乙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构成违
约,但由于甲公司被停工整顿,可以预见到其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乙公司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中止履行,而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
约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
约制度的区分问题。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
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
其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
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
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
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
行其义务。反之,如果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由于甲公司已明显不能履行
合同,乙公司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但是,乙公司并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69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中止履
行其义务,并且在中止履行后,还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
应当恢复履行。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
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乙公司在得知甲公司将不能
履行合同时,只能中止履行其支付加工费的义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乙公司承担违
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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