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串通合同的诉讼时效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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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有些合同本身就带有欺骗性质,而且订立的条款对其中一方极为不公平,像这样的合同是不需要履行的,基本就是无效合同,当然到底有没有效,还要以法律为依据,那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要合同满足上述条款之一的,就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对于某些合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如果未办理相应手续,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再有就是,根据我国法律,还存在一些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也属无效,可撤销合同在依法被撤销后,也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如何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三、合同始终无效诉讼时效是怎样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长多少年

民法典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长多少年

民法典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长多少年签订合同是⾮常普遍的⼀种民事法律⾏为,合同依法成⽴后,就具有法律约束⼒。

因合同产⽣纠纷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向法院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那么民法典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长⼏年?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长多少年民法典规定,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般是3年,⽽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纠纷的解决⽅式有哪些(⼀)协商。

当事⼈⾃⾏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在⾃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合同纠纷的⼀种⽅式。

(⼆)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当事⼈⾃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当事⼈进⾏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解决纠纷的活动。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当事⼈在合同中订⽴的仲裁条款或⾃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种⽅式。

(四)诉讼。

合同在履⾏过程中发⽣纠纷后.解决争议的⽅式有4种:即当事⼈⾃⾏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仲裁⽅法由于⽐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较快,费⽤⼜⽐较低,所以很受当事⼈欢迎。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所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般是3年。

⽽诉讼时效最长是20年,超过20年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持。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及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及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及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无效的,当一方用欺诈、胁迫的手段逼迫对方签订合同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都是无效的。

法律后果是合同的无效、需要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无效;2.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3.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了: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内容摘要]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

对显性无效合同的效力审查相对容易,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应用“法无明文禁止即享有权利”的司法理念对隐性无效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是本文所关心的一个问题。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以及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本文对此也作了探讨。

[关键词] 显性无效合同隐性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①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权对无效合同进行审查、确认,但限于篇幅,本文讨论仅建立在法院这一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讨论。

(一)对显性无效合同的审查。

显性无效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而无争议地判断出其效力为无效的合同。

在实务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要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并受法律保护,还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对讼争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时都应当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且,将上述规定与讼争合同条款对比、分析之后,合同有效与否自然有了定论。

撤销合同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撤销合同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合同内容的不公平性,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撤销合同成为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撤销合同行使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撤销概述1. 合同撤销的定义合同撤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合同内容的不公平性,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行为。

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

2. 合同撤销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

可撤销事由主要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2)撤销合同的主张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提出。

合同当事人包括合同主体和合同相对人。

(3)撤销合同的主张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定期限一般为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三、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1. 欺诈(1)欺诈的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欺诈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 胁迫(1)胁迫的定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对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行为,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 乘人之危(1)乘人之危的定义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乘人之危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乘人之危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4. 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定义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导致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合同规定

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合同规定

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效的合同规定第⼀百五⼗四条⾏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六⼗⼀条第⼆款依照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或者民事法律⾏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亲⾃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不得代理。

第⼀百六⼗⼋条代理⼈不得以被代理⼈的名义与⾃⼰实施民事法律⾏为,但是被代理⼈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不得以被代理⼈的名义与⾃⼰同时代理的其他⼈实施民事法律⾏为,但是被代理的双⽅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百九⼗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法以及中⽌、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效。

当事⼈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效。

第⼆百四⼗四条国家对耕地实⾏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地。

第⼆百五⼗⼋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百六⼗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百六⼗七条私⼈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破坏。

第三百三⼗四条⼟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于⾮农建设。

第三百三⼗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不得收回承包地。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六⼗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九条⼟地上已经设⽴⼟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等⽤益物权的,未经⽤益物权⼈同意,⼟地所有权⼈不得设⽴地役权。

 第三百⼋⼗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doc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doc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我国,有些合同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是无效的。

那么,在法律上,到底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呢?在您遇到这些合同无效的情形后,您并不能自行处理,只能去法院诉讼,而我们知道,去法院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有时效限制的,那合同无效是否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1、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是一方故意欺骗对方,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如A公司与B公司订立1500吨加拿大进口油菜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自带银行汇票去海南付款,A公司开出328万元银行汇票后,按其要求复印传真至中香公司。

此后不久,A公司在B公司的再三要求下,派业务员去海南向B公司出示汇票,以说明其有付款能力,但B公司在验证汇票时调包,并在三天之间将300万元提现。

胁迫是一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我一法律顾问单位欠一单位60万元,对方委托黑社会收债,一年的利息是20万,逼迫其写了一份还款协议,并以此起诉。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如甲将土地转让给乙,乙又将土地转让给丙,为少交契税。

甲与丙签订一份假的土地转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过户至丙名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有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躲避债务,将优良资产低价卖给有利益关系的个人与单位,然后破产。

请债权人吃吨饭,清偿比例为零。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即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如牟取暴利、滥用权力、不正当竞争。

具体案例为:前段非典时期高价药品的买卖、欠赌债的协议等。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则有两类,一类叫任意性的规定,如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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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串通合同的诉讼时效席
摘要:对恶意串通合同的确认申请,应区分合同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而考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对于损害国家利益而应绝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而对于仅仅损害特定的集体、个人利益应相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恶意串通;合同;诉讼时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80-01
恶意串通合同是无效合同,并且根据合同损害利益性质的不同主张将该种合同的无效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当这种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中常争论不一,以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所适从、判决各异的局面。

如果不能科学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影响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亦有碍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

因此,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立法例与理论学说
对于恶意串通合同等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国外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得也不多。

概括言之,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法律明文规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比较典型的如《意大利民法典》第 1422 条规定:“宣布无效的,诉权不受时效
届满的制约。

”该种立法模式下的国家普遍主张宣布合同无效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外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典型者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该法典第 1845 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履行合同之诉,不履行合同之诉和宣告合同无效之诉,如果当事人在十年内未提起,则禁止再提起。

”据此,该种立法模式下的国家主张宣告合同无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为我国法律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主要理由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因此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申请宣告合同无效当然也不能例外;另外如果不对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加以限制,会使与该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处于不安状态,交易安全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进而影响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恶意串通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类型的不同分别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在区分绝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与相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的基础上,分析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当恶意串通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绝对无效时,对其无效的确认申请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主要理由是:
第一,该种绝对无效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从本质上看具有非常严重的违法性,甚至可以说是对整个社会法律秩序的违反,因此理应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违法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使其在一定时间以后不受追究,就意味着法律容忍了这种违法行为并接受了相应的后果,这样就严重背离了社会所要求的法率秩序,侵害了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利益。

所以绝对无效合同在任何时候被发现,都应当宣告无效。

第二,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

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合法状态。

确认其无效的申请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且因其违反了法律,侵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需要当事人积极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不考虑诉讼时效而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合法的秩序。

因此,笔者主张当恶意串通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绝对无效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的法秩序,该种合同无效的请求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然而,对于因损害集体、个人利益而应相对无效的合同,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相对无效合同只涉及特定的第三人利益,因为该种该合同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比较绝对无效合同具有比较轻的违法性。

对于该种违法性较轻的合同,如果其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不主动行使其权利时,法律没有必要强行维护其权利。

第二,确认合同相对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
的目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恶意串通合同的确认申请,应区分合同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而考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对于损害国家利益而应绝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从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的角度而言,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而对于仅仅损害特定的集体、个人利益应相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从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提高物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参考文献:
[1]吕伯涛.适用合同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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