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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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桥视野·2016年第14期 59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产生的风险(一)技术风险

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业务运行、信用调查都是依赖于互联网平台,为了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互联网平台往往需要储存大量的客户信息,客户交易过程中全程使用互联网,信用使用过程中大量地借助网络技术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由于网络传输及电脑信息的不确定性,客户的操作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特别是一些恶意软件、不法犯罪分子的存在,而且如果平台没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网站的保密技术一旦被破解,将极容易导致泄露,客户信息,包括账号、密码、支付信息等非常容易被盗用。

(二)违约风险

互联网消费打破了传统金融消费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它的经营范围更加广阔、分散性更强,客户的违约成本较传统大幅降低,对于发生信用不良的客户,事后追查的成本非常高,最终消费的成本可能比收回的钱还要高很多。从目前来看,互联网平台往往只能把目标客户拉入黑名单,将客户相关违约信息共享至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对客户并没有实质的惩罚措施,如果另外一个电商平台,其自身的风控数据中未参考第三方平台对该客户的不良信息记录,则该客户还有继续行骗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有窃取者利用窃取来的信息在网络平台上使用信用支付,交易平台也无法确认该用户是否为真正本人,更无法准确对该用户授予恰当的信用额度。

(三)市场风险

基于互联网技术而推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传统金融相比,它的准入门槛较低,准入要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上各类金融公司、互联网公司纷纷涉足进入,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类公司的不断增加也导致市场环境的混乱。特别是各类互联网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定价不统一,操作流程不规范,规则制度不明确等现象层出不穷。在这种现状下,如果整个市场不进行整体的调整和细节的梳理,未来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将陷入低迷,会加剧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不断波动,降低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公信力和活力,最终可能导致市场的混乱和失信。

(四)信用风险

一方面,一般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是为居民消费品的购买提供消费信贷,信贷金额较小、客户量大、还款周期较短,而且互联网消费金融所提供的消费授信往往是无抵押无担保,仅仅依靠相关交易流水、数据信息进行的信用类授信,利用互联网手段审核的时间较短,不能充分考察客户的信用记录,且难以做到每一个项目的贷后追踪。虽然每笔业务金额较小,但是数量巨大、频率较高,同时缺乏相应的资产担保或保险制度,一旦发生信用风险的集中爆发,会给金融市场带来连锁反应。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客户的选择方面具有不对称性,客户通过平台简单填写注册信息即可进行交易。这就使得注册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能避免注册用户在这一部分造假或可以隐瞒。

(五)监管风险

近年来我国在政府相关制度规范中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同时还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但是由于互联网特有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快速扩散性,监管制度难以落地,其风险的传导往往呈现指数型增长,特别是近年来各类投融资平台跑路事件的频频发生,各类互联网金融事件的连锁爆发,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了风险的“风口”,政策监管也逐步进入了限制管理期。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型的产品,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参考,而且业务的开展往往跨越多个行业,行业间存在监管真空,各个行业的监管方式方法也没有规律可寻,监管部门也未达成一致,容易导致政策的反复和波动。

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不断完善监管制度。由我国监管部门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五大监管原则,具体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要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严格遵循和坚持互联网金融监管五大原则,对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具有显而易见的作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近年来发展很快,但是有关的制度、规章的出台速度远慢与业务的发展,很多业务处于“野蛮、无序”发展的状态,行业准入退出机制不明确,鉴于此,一系列完整、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法律法规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同时加大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可以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统一的互联网消费数据收集平台,将客户违约的数据纳入诚信管理系统。目前各大互联网金融平台均有自己的数据平台,但各自为政,数据非常分散,缺乏统一的统计数据。建立统一数据平台,一方面可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授信依据的参考;另一方面,国家可统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和监管,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防止过度的授信等问题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三)建立完备的征信系统。首先,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内建立统一的征信系统。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借款人人群分布广泛、数量众多,同时这些群体在央行的信用记录不完善,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征信记录就显得非常重要。通过平台将交易过程中具有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约的借款人的信息放入征信记录系统,可以使同行业的相关企业更快速、高效的审核借款人信息。

其次,尽快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行对接。我国人行的征信系统覆盖了范围最广泛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目前仅对金融机构网点都开设信息查询入口,虽然服务网络覆盖全国,但数据没有对第三方公司开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信息还未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实现系统对接,如果能实现征信记录共享,在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还款能力时将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通过信息实现对接,当借款人违约将会有更多的机构能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率。

(四)培养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人才,同时要建立完备、专业的人才储备体系。通过人才的积累,不断完善人才储备体系,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同时还要积极引进和培养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增强互联网平台交易过程的安全性,保护平台上交易过程的安全与信息保密,确保业务开展的流程规范,降低参与者信用违约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

郭敏锐 / 山西财经大学

【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崛起,网购消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各互联网平台纷纷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平台,收集客户交易记录,借助数据模型计算对客户进行分析。下面重点就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些风险进行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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