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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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极为重要,它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跨管辖区域和跨层级管辖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是指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的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地位、权限的划分和所负责的案件类型、案值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根据职权的范围和性质向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争议标的等各个方面行使管辖权,同时受到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追诉的情况,以先提出的为准。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防止因管辖权之争带来的法律效力上的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会受到无效诉讼的干扰。

对于跨管辖区域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条和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涵义在于保证中国人民法院对在境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享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个案件,那么就要根据民诉法的管辖规定来进行管辖确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跨地区管辖问题的处理采用科学的方法,灵活适度,并遵循简便快捷的原则。

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即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条。

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低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管辖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这一规定为高级法院对低级法院定义管辖范围的法定授权,消除了管辖范围的不当纠纷和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的管辖范围,以被告人的住所、所犯的犯罪地等为基本标准。

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

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地。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的案件;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先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
四、历年司考真题详解
1、齐某在A市B区利用网络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宣称刘某系当地黑社会组织“大哥”,A市中级法院院长王某为其“保护伞”。刘某以齐某诽谤为由,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24题)
2、甲省A市副市长涉嫌受贿2000万元,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拟指定甲省B市管辖。关于本案指定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24题)
A.如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应由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
B.甲省检察院可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
C.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指定B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A.B区法院可以该案涉及王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B.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C.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王某应自行回避
D.齐某可申请A市中级法院及其下辖的所有基层法院法官整体回避
【参考答案】B
【考点】指定管辖,回避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案属于上述第4种情形。B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王某是上一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院长,并非此案审理法院的审判人员,所以尚不用自行回避。C项错误。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李文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章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可见管辖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实际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依然存在这很多的问题,在此做一下简单评价。

从很多的学者的文献上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有很多的不完善。

一、管辖权移转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3条用五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四级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管辖上的分工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移转。

虽然这些条文确立了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框架,基本满足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余年来,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都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立法语言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备而不用,缺乏当事人的有效参与等,进而影响到法院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侦查管辖问题侦查管辖问题在中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立法上侦查管辖与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相混淆,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相对薄弱,相互不统一。

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不合理,且分工过于严格。

实践中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并对案件管辖进行监督。

三、职能管辖问题现行职能管辖立法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是直接导致职能管辖异议的主要原因。

现行的职能管辖概念实质上不是关于职能的分工管辖问题,而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问题,自诉案件的启动主体是自诉人而不是法院。

解决刑事职能管辖异议问题,应当从纠正职能管辖不当定义出发,还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本来之面目。

四、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刑事诉讼的管辖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尽可能对此作了细致的解释。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时还有一定的功利性。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的处理阶段比较多,一般一开始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来进行审查,最后才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审理判决。

而在涉及到管辖的时候,其中就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等原则要求,这里面的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是怎样的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规定的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工。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这样规定,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就近参加诉讼,并便于群众参加旁听案件。

这里所说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和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大或者影响大,或者可能判处缓刑,需要由居住地监督改造的等特殊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更便利诉讼时,可以交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其中所说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

在改革开放、人口大流动的今天,许多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是不一致的,因此,不能把居住地仅仅理解为户籍所在地。

小编就介绍到此。

结合《刑事诉讼法》当中第24条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的,当然要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话,那也是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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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 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 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 单选)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 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 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管辖
【本章重点】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4.地域管辖 、专门管辖、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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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义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 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 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 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 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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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级别管辖的特别提示: 1.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 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5 条) 2.下不可审上 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机 关规定》第5条)(区别于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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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管辖的主要情形与程序 1.情形:(1)地区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刑事案件。 (2)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 2.程序要求 (1)对管辖权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协商;协商不成 的,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2)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 院院长需要回避、以及其他不宜或无法行使管辖权 的情形,高法解释确立两条原则:可以请求上一级 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也可以指定管辖。注意:作 出指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是在自己的辖区才有此权, 越界则无权。

犯罪地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地管辖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明确了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和例外情况。

犯罪地管辖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便利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犯罪地管辖法律规定,包括犯罪地管辖的概念、原则、具体规定以及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二、犯罪地管辖的概念犯罪地管辖,是指依据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对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管辖。

在我国,犯罪地管辖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被告人居住地等。

三、犯罪地管辖原则1.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

即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方便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为基本管辖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以及犯罪行为着手地。

3. 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补充管辖地。

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时居住的地点。

四、犯罪地管辖的具体规定1. 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1)犯罪行为实施地。

犯罪行为实施地是指犯罪行为实际发生的地方。

(2)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直接结果发生的地方。

(3)犯罪行为着手地。

犯罪行为着手地是指犯罪行为开始实施的地方。

2. 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直接结果发生的地方。

3.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居住的地点。

4. 被告人居住地管辖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时居住的地点。

五、犯罪地管辖的例外规定1. 犯罪地不明确。

如果犯罪地不明确,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被告人逃匿、死亡。

如果被告人逃匿、死亡,可以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法律另有规定。

如果法律对犯罪地管辖有特别规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六、犯罪地管辖的实践问题1. 犯罪地不确定。

在一些复杂案件中,犯罪地可能难以确定,这给犯罪地管辖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enter,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r ambitions will be fulfilled. If you retreat,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 will be able to repair your failur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那样,有的时候当事人不告诉法院就不处理了。

刑事案件进入到庭审程序以后,有些时候就由不得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了。

比如刑事案件的案发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有些人也比较关心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

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看吧。

⼀、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审刑事案件的分⼯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案管辖⽴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的案件;(4)监狱依法⽴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案侦查。

四、⼈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 - 刑事管辖

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 - 刑事管辖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我国对于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有一定的规定,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那么,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针对这个问题,下文将由我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一、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由于级别管辖只是解决了哪些案件归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法院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仍然不明确。

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论根据在于:①犯罪地是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便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③犯罪地的人民群众最关心本地所发生的案件的审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去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发挥人民法院庭审的教育作用;④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自己辖区内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便于人民法院全面掌握犯罪情况,研究总结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提出防范的建议和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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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难点
一、审判管辖的概念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⑵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
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真题链接:
1、(2004-2-27)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

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

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

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

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B
2、(2002-2-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制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3、(2003-2-57)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A.张某玩忽职守案
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
C.钱某故意杀人案
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
——答案:BC
4、(2003-2-94)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答案:BC
三、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犯罪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由于标准模糊,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区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

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真题链接:
1、(2006-2-66)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

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区法院 B区法院
C区法院 D区法院
答案:ABCD
2、(2002-2-2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答案:C
三、管辖不明的处理
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同样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二、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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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2-25)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D
2、(2006-2-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

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这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A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我国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两个专门法院。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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