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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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库〔2012〕1037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6日辽宁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一)岗位和人员管理;(二)账户管理;(三)财政资金管理;(四)收入退库(户)管理;(五)支付印章和票据管理;(六)会计核算管理;(七)对账管理;(八)代理银行管理;(九)信息系统管理;(十)监督检查;(十一)其他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
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年修订)

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六章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七章预算的审计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围绕和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依法实施、全面覆盖、聚焦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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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颁布时间:2010-1-22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预算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各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定额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提高精细化水平,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推动项目的滚动管理。
要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结合的机制,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对部门、单位年底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使用。
二、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本级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对年初代编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年初代编安排的预算(包括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分配的资金),要尽量在6月30日前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和推进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和推进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0•【字号】辽政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和推进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通知(辽政发〔2000〕4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是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构建公共财政新机制的进程。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财政收入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公共财政思想的确立,以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程的加快,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按功能分类、管理粗放、支付分散的传统支出管理模式弊端越来越突出,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和推动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后一段时期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所确定的财政预算制度改革要求,正确处理财政改革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关系,准确定位财政职能,硬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监督,以实施和推进财政支出改革为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切入点,通过建立完善健全的支出管理机制,稳定可靠的收入增长机制,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机制,约束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依法理财的财政监督机制,创新财政收支运行机制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二)全省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健全财政职能原则。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辽财综[2010]511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综〔2010〕511号)厅内各单位,各市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0〕5号),进一步增强财政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辽宁省财政厅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辽宁省财政厅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0〕5号),确保全省财政系统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加强财政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要求,以促进财政部门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和正确行使,建设法治财政、阳光财政为目标,以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为核心,努力实现科学理财、民主理财和依法理财。
以财政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财政部门行政权力项目、行使流程和相关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逐步建立内容科学合理、权力项目公开、权力流程清晰、制度配套完备、监督有效管用、廉洁高效便民、社会公众满意的财政部门行政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跨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辽政办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理财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运行机制,结合当前国家和省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筒政放权、厉行节约、激活存量资金等方面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政府要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逐步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进一步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财政管理机制。
(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合并零星分散、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着力解决“分小钱”、“撒胡椒粉”问题。
对能够“砍块”下达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等方法“砍块”下达,上级政府负责定方向、定标准、定目标,下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具体细项。
(三)下放部分专项转移支付。
对于项目和金额固定、在各地区间调整幅度不大,并适合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的专项资金,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下放地方政府管理,上级政府负责加强考核和监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1]5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9.02【实施日期】2011.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重点突破,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沟通协调和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再评价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制度体系设计,组织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还要根据省财政部门的要求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级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承担本单位和下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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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
见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48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7.13
【实施日期】2009.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辽财库〔2009〕480号)
各市财政局: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有效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保障和手段,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
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有利于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
自2004年试点以来,我省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全面推行并不断深化,其核心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财政资金的传统缴拨方式,建立起适应公共财政发展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
目前这项改革已进入了完善和巩固的关健阶段,需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手段,特别是在强化监督上,要尽快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落实财政部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理财、健全财政监督机制要求的重要措施。
通过动态监控,发现并纠正违规或不规范操作行为,能够增强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省本级动态监控系统的运行实践表明,财政资金无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动态监控管理都是预算执行流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前移财政监督关口、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机制保障。
目前,我省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
这不仅影响到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国库管理体系的完善,而且也不适应财政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亟需认真对待和加快改变。
各级财政部门要着眼大局,提高认识,切实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