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含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

合集下载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

民法学原理(一)民法总论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 • 确定法规范的基本理念
《法国民法典》第5条: 禁止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 以一般规则性笼统条款进
• 指导具体规范的制定
行判决。
• 填补法律漏洞
– 基本原则的模糊性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 所谓“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 可作为法律解释的准则
二、各项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 民法最为基本的原则 • 由民法的私法属性所决定 • 意思自治的基础
– 认识论基础(理性及其局限性;可知与不可知) – 伦理学基础(无自由意志,则无所谓善恶)
• 法律行为是其主要的实践工具 • 基本点: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 • 具体表现:所有权神圣(自由)、契约自由、过失责任、
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
(二)身份平等原则
• 民法的作用对象:从具体的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区分 的人)到抽象的人(权利能力者)
– 虚假问题! – 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之间决不存在鸿沟 – 民法上没有所谓纯理论问题,任何理论问题都需要具有法律适用
层面的价值(规范的理解也是如此)
• 以悬赏广告法律性质问题为例
– 法官的“说理”义务(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直接运用) – 法律规范的“意义”如何?——法律解释的问题 – 所谓“应然”与“实然”——透过(运用合理的法学理论)解释
– 瑞士、意大利等国实行民商合一
– 民国时期订立《民法典》时对该问题的论证与选择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体制
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
一、含义
• 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对案件做出裁 判的根据
–民法规范属于典型的裁判规范
• 民法渊源的特点(与刑法、行政法等规范相比)
–多元化(突出体现在:学理在许多国《家法的国民渊法源典地》位第)4条:

民法总论民法浙江大学课件

民法总论民法浙江大学课件

生民理法学总论
2432
424
王肖会燕平
•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 •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 第二节 物 • 一、物的概念 • 二、物的分类 • (一)不动产与动产
• (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 (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四)原物与孳息 • (五)主物与从物 • (六)有主物与无主物 • (七)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 (八)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四、法人人格的否认 • 第三节 法人的人格权 • 一、法人人格权的概念
• 二、法人的具体人格权 • (一)名称权 • (二)名誉权 • 第四节 法人机关 •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 二、法定代表人 •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一、法人的设立 • (一)法人设立的概念
• 四、监护的终止 •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三)宣告死亡的效力 •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 第五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 • 一、自然人人格权的概念 • (一)自然人人格权的概念
• 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 (一)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 (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 第二节 合 伙 • 一、合伙的概念 • 二、合伙企业制度 • (一)合伙企业的成立 • (二)合伙企业财产

民法总论 PPT课件

民法总论 PPT课件
12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2,当事人的意志往往起重要作用。 3,体现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并重。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二、构成要素 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民事权利义务
判断: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c.甲应同事乙之邀请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四、行为 五、智力成果
(一)概念与特征 (二)种类 六、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
20
案例分析
28岁的李某是一名文学青年,致力于诗歌创作, 多年来一直为创作一步中国的史诗而神魂颠倒。 某日,李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以方便创作。 但该电脑技术上存在瑕疵,李某一个月内修理了3 次。李某愤而要求退货,多次交涉未果。遂找到 销售经理,盛怒之下,李某用该电脑拍了经理的 脑袋,随后将电脑扔进垃圾桶。不料经理当场死 亡。
9
第七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念与体系 是指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之中的民法
根本规则,即对民法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 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平等原则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民事法 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 3,民事主体均受法律平等的保护。 三、自愿原则 1,民事主体享有自主决定权。
10
2,凡违背自愿所为的民事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四、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享有同等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 2,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对 应。 五、等价有偿原则 1,在双务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具有相对性。 2,民事主体取得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在价 值上相当。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年)《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2024/3/26
9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024/3/26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例如,合同的成立、侵权行为的发生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 化。例如,合同内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等都可以导 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等 。
22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30
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期间计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2024/3/26
期间计算
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1
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人格权和身份权是人身权的两大类。 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等;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 份关系而产生的,如亲权、配偶权等 。
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 损失等。
2024/3/26
24
05
民事责任
2024/3/26
25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总论》PPT课件

《民法总论》PPT课件


15
2.苏有朋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请求开心电器行交付 电脑,并移转电脑的所有权。
小结:

第一:民法的立法技术,是由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 但在处理具体的案件
时,应当反其道而行之: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以请求权基础为思考的出
发点。
16

第二:民法在体例上虽然分为五篇,但各篇并非孤立存在。各篇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支付价款的迟延,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 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解除合同。”
7
• (2)乙交付的奥迪车是“泡水车”。
• 对于乙交付的汽车具有瑕疵,或者说交付的标的物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适用《合同法》第155条并联立适 用111条。
(1)苏有朋只有17岁,但其依靠自己的收入作为其主要 生活来源,因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通11-2)
(2)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赵薇时生效。(合同16-1)
2)开心电器行的承诺。
(1)赵薇是开心电器行的代理人。
(2)赵薇的代理行为对开心电器公司发生效力。(民法通则 第63条第2款)
3)苏有朋与开心电器行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30条
• 问题是:苏有朋可不可以要求开心电器行交付电脑?
13
(1)其所涉及的,是否为法律关系?
(2)如果涉及的是法律关系,那么是属于公 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
(3)如果是私法关系,则要看是民法关系还 是民事特别法上的关系?
14
案件分析:
1.苏有朋对开心电器行的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135条。
1)苏有朋向开心电器行购买惠普电脑的要约。

海文法硕民法总则讲义

海文法硕民法总则讲义

【学科知识框架图】第一编民法总论【本编知识框架图】第一章绪论【本章知识结构图】第一节民法概述【大纲考点】【法学、非法学】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解释;民法的适用【知识精讲】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法区别于调整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可将民法作以下划分: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一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法为特点。

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我国采用广义的民法概念,将民法定位为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注意】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判断平等的标准是:是否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做题过程中常见的例外情形如: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民法总论整理框架---好记忆好掌握

民法总论整理框架---好记忆好掌握

第一章民法概念1概念财产所有关系财产关系2调整的对象:财产流转关系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名称,肖像,名誉,婚姻自由人身关系身份关系----知识产权权利法私法3民法的特点实体法任意性(授权性)平等协商,等价有偿民法与经济法与行政法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劳动法婚姻法商法宪法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司法解释5民法的渊源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地方性民事规范习惯补:法理和判例时间---溯极力6民法适用范围人----例外(外交)空间平等7基本原则司法自治找题目做诚实信用第三章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1分类1人身法律关系---姓名名誉荣誉绝对法律关系------一切不特定人------eg所有权,人格权2.相对法律关系----特定义务人------ eg 合同关系,债权关系\事件民事行为〈――基于意志的行为2民事法律事实表示行为催告准民事行为通知〈―――――实施了的行为合法:eg 智力创造,拾得遗失物.漂流物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不合法:eg侵害国家集体人身,财产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有时候一个法律时候有时候要2个或者2个以上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Eg:遗嘱4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开始民事权利终止:呼吸,心跳确认死亡时间――〉看户籍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民事权利――――都具备――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都具备――达到法定年龄5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完全十八周岁以上十六以上不满十八,以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痴呆症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是周岁不能辨别自己行为6宣告7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人法定监护人精神病成年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关系人监护权的内容,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成年8监护关系的终止法院监护人或被监护一方死亡或者成为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9宣告失踪条件:申请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祖外父母-孙子女下落不明3个月公告后果――确立财产代管人撤消10宣告死亡目的: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条件:申请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外祖父母孙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人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意外事故满4年过程:法院宣告公告期1年不可能生存可3个月后果-〉婚姻消灭、遗产继承未死亡在异地民事行为仍有效返还财产撤消补偿收养不得单方解除11个体与农村承包:责任承担问题见法条12合伙: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退火条件事先声明法定事由13入伙P79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4法人概念:具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的组织特征:1衣服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公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分类私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或者经费来源,名称场所组织机构,能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民法体系结构图最新版

中国民法体系结构图最新版

非基于法律行为引 起的物权变动,不 须公示
物权 变动
事件 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
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的 取得
物权的 消灭
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基于 法律行为 非基于 法律行为 基于 法律行为 非基于 法律行为
基于法律行为引起 的物权变动,必须 公示
按照形式
按照两个 法律行为 之间的 关系
单方 行为
双方 行为
共同 行为
财产 行为
身份 行为
有偿 行为
无偿 行为
要式
不要式
有因
无因
诺成
处分
实践
负担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的类型
意思表示 的瑕疵
按照意思表示 发表的载体 按照是否向 相对人做出
明示
默示
有相对人
无相对人
推定
欺诈
沉默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成立
意思表示、标的确定并且 可能 行为人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不履行
迟延 履行
不适当 履行
履行 不能
迟延 给付
瑕疵 给付
根本违约
拒绝 履行 迟延 受领 加害 给付
非根本违约
买卖、 互易、 赠与
判决裁决、 征收、 继承、 建造
抛弃、 合同
灭失、 期限届满、 混同
物权的公示原则:物权变动须以一定外部
可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直接支配即可享有的利 益 请求他人协助才可享有的利益
支配权:对世权:物权
请求权:对人权:债权
物权法定:使一切人了解自己应负何种义务 物权公示:使一切人了解自己对谁负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二)分类及体系
• 1、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
• 分类的依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 •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债 权。 •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 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 所谓综合性权利,就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 一类民事权利。如知识产权、社员权等。 • 分类的意义: • 第一,权利的内容不同; • 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不同; • 第三,保护方法不同。
• • •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内容(权利和义务) 3、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 • • •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变动的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情况。 • 分类: 事件:状态、自然事件、社会事件 • 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其他行为
• 由上可知,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须对法律的概 念加以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上最重要、 最困难的工作,所谓法律人的素养,多取决于 其解释法律及论证说理的能力。
• • • • • • • • •
民法解释本身就是指在法律规定含义不 明确、不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法律解 释的方法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 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目的限缩与目的扩张) 当然解释(举重明轻,举轻明重) 历史解释 合宪性解释 比较法解释
• 4、利益衡量 • 所谓利益衡量,也称为利益的考量、 利益的平衡等,实际上是对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 间,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 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 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 既不同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同于法律漏 洞的填补,因为,在后两种情况下,都 存在可供适用的法律条款。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 • • • • • • • 一、什么是民法 1、民法的语源 2、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3、罗马民法与日耳曼民法 4、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 5、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2、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和特征
• 四、财产 • 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 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 • 特征: • 其一,须有经济价值; • 其二,财产须依一定目的而结合; • 其三,财产为权利义务之总体。
第三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 • • • • • 一、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意思说” “利益说” “法力说” “可能性说”
• • • • •
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划分的依据:权利的作用不同 (1)支配权 是指直接支配权利的标的,并享受一定利 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 人身权等。 特点: 客体特定;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其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具有排他性等效力。
• • • • •
民法逻辑体系结构图
生活事 实的法 律表述 人格权 身份权 变动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物权 债权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民事权利
法律事实
侵权行为 违约行为
自 然 人
法 人
合 民事义务 伙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责任)
合 法 行 为
行 为
违 法 行 为
其 他 行 为
事 件
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 要求:
• • • • • • • • • • 1、阅读:教材 2、参考: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03;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04; [台]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1; 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制出版社02; 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6; [德]卡尔· 拉伦茨: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3; [德]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00; 3、关注重要法律事件(立法,司法解释、有影响的案件) 4、课后整理笔记
• • • • • •
(二)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概念 注意: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 (2)区分的意义 A、权利的取得方式上,动产取得的方式,如先 占、添附、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一 般不适用于不动产。 • B、权利的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同; • C、存在的物权种类有所不同; • D、司法管辖上有所不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 用上也不同。
• It was the best of times, it was the worst of times, it was the age of wisdom, it was the age of foolishness, it was the epoch of belief, it was the epoch of incredulity, it was the season of Light, it was the season of Darkness, it was the spring of hope, it was the winter of despair, we had everything before us, we had nothing before us, 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o Heaven, we were all going direct the other way---in short, the period was so far like the present on its being received, for good or for evil, in the superlative degree of comparison only. ( Charles Dickens. A Tale of Two Cities )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14条第6项,“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 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 为工伤。” • 第16条第1款,“醉 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 定为工伤”
• 【例】台湾“民法”第767 条:“所有人对于无权占 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 请求返还之。”第766条: “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 于分离后,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仍属于其物之所有 人。”第798条:“果实自 落于邻地者,视为属于邻 地,但邻地为公用地者, 不在此限。”第184条第1 款:“因故意或过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 损害赔偿责任。”假设甲 驾车违规超速撞到乙庭院 的苹果树,若干果实落于 非直接毗邻的丙所有的屋 顶阳台,由承租该屋的丁 占有该苹果。试问,乙是 否可以对丁请求返还苹果 或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 • • • • • •
行使:
方式:诉讼外行使与诉讼行使 限制: 形成权行使受有期限的限制,除斥期间。 形成权行使的两条重要规则: 第一,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第二,形成权的行使不得撤销。
• • • • • • • • • •
4、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 5、既得权与期待权 根据: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的权利,一般权利 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 的权利。 区别的意义: 第一,区别权利人是否实际取得某种权利。 第二,在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上不同; 第三,关于权利的可侵害性以及救济方法上的区别;
• (4)形成权
• 含义: • 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以以 自己单方的意思,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也称为 能为权、变动权。 • 类型: • 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 选择权等 • 使法律关系变更的形成权,如显失公平请求变更合 同的权利 • 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抵销权、撤销权、解 除权、终止权 • 依据:法定或约定
• • • • • • • •
2、原物和孳息 3、主物和从物 4、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流通物 6、特定物和种类物 7、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8、消费物和不可消费物 9、代替物和不可代替物
• • • • • • • • • • •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一)货币 特征: 1、具有高度代替性 的代替物; 2、为典型的消费物; 3、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 (二)有价证券 指表彰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 利 •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义务
• • • • • •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四、民法是实体法 五、民法是权利法 六、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 • • • • • • • 一、基本原则概述 1、概念 2、功能 二、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 • • • • • •
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意义:
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自由发展的空间。
权利、权限和权能:
“权限”是由法律授予的、由当事人的行为使其发 生作用的法律地位,根据这种地位,一方当事人须 根据他方当事人的意思为一定的行为。如“代理 权”、“监护权”等。 • “权能”是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权利的各种运用 形式的总和,构成权利的内容。
(2)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注意: 一是作为权利的内容而存在的请求权,如债权。 二是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对义务人所提 出的一种请求的权利。此时,请求权是以一定的基础 权利存在为条件的; • 诉讼时效是以请求权为适用对象的
• (3)抗辩权 • 是指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时,他方当事人 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 • A.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无需主张的抗辩 • B.权利消灭的抗辩 • C.障碍性抗辩权 需要主张的抗辩 • 永久抗辩(排除性抗辩权) • 一时抗辩(延迟性抗辩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