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新旧两版比较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新旧两版比较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新旧两版比较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二版)由中国心理学会授权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在《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2007)和《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2007)基础上修订。

本守则的目的是揭示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是具有教育性、科学性与专业性的服务工作,促使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工作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藉此保证和提升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师的权益,增进民众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宁,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本守则亦作为本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本学会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投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

总则

善行:心理师的工作目的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师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责任:心理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服务的专业水准,认清自己专业的、伦理的及法律的责任,维护专业信誉,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诚信:心理师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在临床实践、研究及发表、教学工作及宣传推广中保持真实性。

公正:心理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专业工作及相关人员,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尊重:心理师应尊重每位寻求专业服务者,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1专业关系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1.1心理师应公正对待寻求专业服务者,不得因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信仰和政治态度、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而歧视对方。

1.2心理师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促进其福祉。心理师应当避免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研究被试;如果伤害可预见或可避免,心理师应在对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或将伤害降到最小;若伤害无法预见或不可避免,心理师应尽力使伤害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设法补救。

1.3心理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的规定恰当收取专业服务的费用。心理师在进入专业工作关系之前,要对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的情况。

1.4心理师不得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

报,以防止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的危险。

1.5心理师须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文化多元性。心理师应充分觉察自己的价值观,了解自己的价值观对寻求专业服务者可能的影响,并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寻求专业服务者,不替对方做重要决定。

1.6心理师应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剥削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7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多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密切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可能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福祉的潜在危险,尽可能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多重关系。在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专业措施预防可能带来的影响,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记录,以确保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危害。

1.8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心理师也不得给与自己有过性或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发展性和亲密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

1.9心理师在与某位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该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时要有明确可被查证的书面记录。

1.10当心理师和寻求专业服务者存在除性或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非专业关系,如果可能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心理师应当避免与其建立专业关系;与朋友及亲人间无法保持客观、中立,心理师不得与他们建立专业关系。

1.11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当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尽早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并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1.12心理师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专业服务,或不适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维持专业关系时,应在和督导或同行讨论后,向寻求专业服务者明确说明,并本着为寻求专业服务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心理师。转介时应向接受转介的心理师介绍自己对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进行的工作,并将转介情况做书面记录。在将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或转诊至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时,心理师应在寻求专业服务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与接任的专业人士联络以提供必要的信息。

1.13当寻求专业服务者在心理咨询与治疗中无法获益,或继续咨询与治疗会受到伤害时,心理师应当终止这种专业关系。心理师若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或与其有关人士的威胁或伤害,或寻求专业服务者拒绝按协议支付专业服务费用时,可以终止专业服务关系。

1.14在本专业领域内,不同理论学派的心理师应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当心理师开始服务时,如果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已经与其他同行建立了专业服务关系,而且目前没有终止或者转介时,应建议寻求专业服务者继续在同行处寻求帮助。

1.15心理师应认识到与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的同行(包括精神科医师、精神科

护士、社会工作者等)的交流和合作会影响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质量。心理师应与心理健康服务领域的同行建立积极的工作关系和沟通渠道,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

1.16在某一机构中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心理师未经机构允许,不得将自己在该机构中的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为自己个人接诊的来访者。

1.17当心理师将寻求专业服务者转介至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时,不得因此收取任何费用,心理师也不得向第三方支付与转介相关的任何费用。

1.18收受礼物时,心理师应清楚了解寻求专业服务者赠送礼物对专业关系的影响。心理师在决定是否收取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礼物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专业关系、文化习俗、礼物的金钱价值、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心理师决定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

2知情同意

寻求专业服务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开始或维持一段专业关系,且有权充分了解关于专业工作的过程和心理师的专业资质及理论取向。

2.1心理师应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双方的权利、责任,明确介绍收费的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享有的保密权利、保密例外的情况以及保密的界限。心理师应认真记录评估、咨询或治疗过程中有关知情同意的讨论。

2.2当寻求专业服务者询问下列相关事项时,心理师应当告知:(1)心理师的资质、所获认证、工作经验以及专业工作理论取向;(2)专业服务的作用;(3)专业服务的目标;(4)专业服务所采用的理论和技术;(5)专业服务的过程和局限性;(6)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好处和风险;(7)心理测量与评估的意义,以及测验和结果报告的用途。

2.3在与被强制要求接受专业服务的人员工作时,心理师应当在临床工作开始时与其讨论保密原则的强制界限及相关依据。

2.4一旦得知寻求专业服务者同时接受其他心理健康服务领域专业工作者的服务时,心理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同意后,联系并与他们进行沟通,以更好地为寻求专业服务者提供服务。

2.5心理师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教学演示。

3 隐私权和保密性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3.1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专业服务开始时,应告知保密原则及保密的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2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

例外:(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2)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3.3在遇到3.2中(1)和(2)的情况时,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在遇到3.2中(3)的情况时,心理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注意对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3.4心理师对专业工作的有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保存、使用、传递和处理。心理师可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个案记录的保存方式,相关人员(例如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到这些记录等信息。

3.5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中采用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时,应隐去可能会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相关信息。

3.6心理师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其中有可被辨识出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易识别的成长或者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考虑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3.7如果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是由团队提供的,应在团队里确立保密原则,只有在确保寻求专业服务者隐私的情况下才能讨论其相关信息。

4 专业胜任力和专业责任

心理师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基于科学研究,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内以负责任的态度开展评估、咨询、治疗、转介、同行督导、实习生指导以及研究工作。心理师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胜任力,促进个人身心健康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专业工作的需要。

4.1心理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适宜人群提供科学有效的专业服务。

4.2心理师应规范执业,遵守执业场所、机构、行业的制度。

4.3心理师应关注保持自身专业胜任力,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意义,参加专业培训,了解在专业工作领域内新知识及新进展,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督导。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4.4心理师应关注自我保健,警惕自己的生理和心理问题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必要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4.5心理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和宣传自己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工作等情况。心理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宣传自己或所在机构或部门。

4.6心理师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鼓励心理师为社会提供自己部分的专业工作时间做低经济回报、公益性质的专业服务。

5心理测量与评估

心理测量与评估是咨询与治疗临床工作的组成部分。心理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特征和文化背景,恰当使用测量与评估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5.1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心理测量与评估的使用不应该超越服务目的和适用范围,心理师不得滥用心理测量或评估。

5.2心理师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并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相关测量或评估工作。

5.3心理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计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应根据测量的目的与对象,采用自己熟悉的、已经在国内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度、效度数据,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

5.4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5.5未经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授权,心理师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或机构泄露其相关测验和评估的内容与结果。

5.6心理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和测验项目等)和其他评估工具的公正、完整和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专业人员泄露或提供相关测验或评估不应公开的内容。

6 教学、培训和督导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的和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6.1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增进其福祉,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应有科学依据。

6.2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时应呈现多元的理论立场,让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有机会做比较,并发展自身的立场。督导者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强加于被督导者。

6.3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基于其教育训练、被督导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胜任力范围内实施教学、培训和督导。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学习。督导者在督导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情况时,也应主动寻求专业督导。

6.4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练掌握专业的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承担专业伦理责任和遵守伦理规范。

6.5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心理师应在课程设置和计划上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达到教学目标或颁发合格证书的要求。

6.6担任培训任务的心理师应清楚地向学生或被督导者说明自己与实习场所

督导者各自的角色与责任。

6.7担任培训任务的心理师在举办培训项目时,要有明确的培训大纲和恰当的教学方式,培训的宣传信息应实事求是,不应夸大或具有欺骗性。心理师及主办机构应有足够的伦理敏感性,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培训者个人隐私或其他福祉。心理师作为培训项目负责人时,应当为该培训项目提供足够的支持和保证,并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6.8担任督导工作任务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的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等的处理方法。心理师应定期评估被督导者的专业表现,并在训练方案中提供反馈,避免因被督导者的限制而影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在考评过程中,心理师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诚实、公平、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6.9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审慎评估其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体差异、发展潜能及能力限度,应对其不足给予适当的关注,必要时给予发展或补救的机会。对不适合从事心理咨询或治疗的专业人员,应建议对方重新考虑职业发展方向。

6.10担任教学、培训和督导任务的心理师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和具文化敏感度的关系界限,不得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不得与其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以避免对学生、被培训者、被督导者潜在的剥削或伤害。

6.11从事教学、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对自己在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关系中存在的优势有清楚的认识,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12担任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应帮助自己的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知晓: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了解提供心理咨询或治疗的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资质;学生、被培训者与被督导者若在教学、培训和督导过程中使用有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信息,应事先取得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同意。

6.13担任教学、培训或督导任务的心理师对自己的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在心理咨询或治疗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感,若发现此类情形应与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进行认真讨论,并以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为前提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者担任培训或督导工作的心理师有向本学会伦理部门举报的责任。

7研究和发表

提倡心理师进行科学研究,以促进对专业领域中相关现象的了解和改善,为专业领域做出贡献。心理师在以人为被试进行科学研究时,应遵守相应的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7.1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若以人作为研究对象,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准则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心理师应对被试的安全负责,采取措施避免对其造成躯体、情感或社会性伤害,防范被试的权益受到损害。若研究需要得到相关机构的伦理审批,心理师在开始研究之前,应该提交具体的研究方案以供伦理审查。

7.2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征求被试的知情同意。若被试没有能力做

出知情同意,应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应向被试(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技术、保密原则及局限性,被试可能体验到的身体或情绪痛苦及干预措施,预期获益、补偿,研究者和被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研究结果的传播形式及其可能的受众群体等。心理师或研究团队中应有专人负责解答被试提出的涉及研究程序的任何疑问。

7.3免知情同意仅限于以下情况:(1)有理由认为不会对被试造成痛苦或伤害的研究,包括(a)正常教学实践研究、课程研究或在教学背景下进行的课堂管理方法研究;(b)仅用匿名问卷、以自然观察方式进行的研究或文献研究,其答案没有使被试触犯法律、损害其财务状况、职业或声誉的风险,且隐私得到保护;(c)在机构背景下进行的工作或机构效能相关因素研究,该研究不会对被试的职业造成危险,且隐私得到保护;(2)法律、法规或机构管理规定允许的研究。

7.4被试在参与研究过程中有随时撤回同意和不再继续参与研究的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而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应获得替代咨询、治疗干预或处置。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被试参与研究。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只有确信研究对被试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被试。

7.5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被试,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他方法可以代替。在研究结束后,必须向被试做出适当的说明。

7.6禁止心理师与当前被试发生性或恋爱方面的互动或关系,包括线下与线上的互动与关系。

7.7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得采用或编造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研究预期、理论观点、机构、项目、服务、主流意见或既得利益相悖的结果。如果在已发表的研究中发现重大错误,应通过更正、撤销、勘误或其他合适的出版方式予以纠正。心理师应在研究报告呈现或发表时进行必要的利益冲突声明。

7.8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为被试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被试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对于结果的讨论不应伤害到被试的福祉。

7.9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时不得剽窃他人的成果。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时,应注明原著者及资料的来源。

7.10心理师在需要使用研究参与者、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受督导者的个人信息作为报告或发表出版的案例时,只有当研究参与者、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或受督导者已经查看过材料并书面同意,或确保隐匿了其可辨识信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7.11对于全文或文中重要部分已登载于某一期刊的论文或已出版著作,心理师不得在未获原出版单位许可的情况下再次投稿;同一篇稿件或主要数据相同的稿件不得同时向两家或多家期刊投稿。

7.12当研究工作由心理师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心理师发表论文或著作应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发表或出版。对所发表的研究论文或著作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郑重而明确的声明。在任何媒介上,若所发表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心理师应取得学生许可,并将其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7.13心理师在审阅用于学术报告、文章发表、基金申请或研究计划的材料时,应尊重其保密性和知识产权。心理师应审阅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材料,并尽力避免审查工作受个人偏见影响。

8远程专业工作(网络/电话咨询)

心理师有责任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远程专业工作的局限性,让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远程专业工作与面对面专业工作的差异。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权选择是否在接受专业服务时使用网络/电话咨询。提供远程专业工作的心理师有责任考虑到相关议题,应遵守相应的伦理规范。

8.1心理师使用网络/电话提供专业服务时,除了常规的知情同意外,还需要帮助寻求专业服务者了解并同意下列信息:(1)远程服务所在的地理位置、时差和联系信息;(2)应用远程专业工作的益处、局限和潜在风险;(3)发生技术故障的可能性,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处理方案;(4)无法联系到心理师时的应急处理程序。

8.2心理师应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电子记录和远程服务过程在网络传输中保密的局限性,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相关人员(例如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到这些记录和咨询过程。心理师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例如设置用户开机密码、网站密码、咨询记录文档密码等)来保证信息传递和保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8.3心理师在进行远程专业工作时,需要确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真实身份及联系信息,也需要确认双方在心理咨询时所在的物理位置和紧急联系人的联系信息,以确保在寻求专业服务者出现危急状况时可以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8.4心理师在使用网络/电话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互动提供专业服务的全程,都应采取措施来验证寻求专业服务者身份的真实性,以保证对方是与自己达成协议要服务的对象。心理师应提供自己相关执照、资质和专业认证机构的电子链接,并确认电子链接的有效性以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

8.5心理师应明白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保持专业关系的必要性。心理师应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一起讨论并建立专业界限。当专业关系中的双方有一方认为远程专业工作无效,心理师则应考虑采用面对面服务。如果心理师无法提供面对面服务,则应帮助对方寻求合适的转介服务。

9媒体沟通与合作

媒体沟通与合作中的伦理是指心理师通过公众媒体和自媒体(如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开展心理服务(如讲座、演示、访谈、问答等)的过程中,与媒体相关人员合作与沟通中需要遵守的伦理规范。

9.1心理师及其所在机构在与媒体合作前应与媒体充分沟通,确认合作方对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性质与专业伦理有明确的了解,提醒其自觉遵守伦理规范,承担社会责任。

9.2心理师应在自己专业胜任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工作经验与媒体合作,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9.3心理师如果与媒体长期合作,应特别考虑可能产生的专业影响,并与媒体合作方签署包含伦理款项在内的相关合作协议,其中包括合作的目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

9.4心理师应与拟合作的媒体就如何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个人隐私,商讨有关保密的各项事宜,包括保密限制条件以及对寻求专业服务者信息的备案、利用、销毁等。在此基础上将有关设置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并告知其媒体传播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由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在媒体上进行自我暴露及是否签署相关协议。

9.5心理师通过公众媒体(如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络等)从事课程、讲座、演示等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解释、分析、评论、干预时,应尊重事实,基于恰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依据发表言论,言行皆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避免给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防止误导受众。

9.6心理师在接受专业采访时,应要求媒体如实报道,在文章发表前应经心理师本人审核确认,如发现媒体发布与自己个人或单位相关的错误、虚假、欺诈和欺骗的信息时,或其发布的报道属断章取义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媒体予以澄清、纠正、致歉,以维护专业声誉,并保障受众利益。

10伦理问题处理

心理师应在日常专业工作中努力践行专业伦理规范,在专业工作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伦理规范。心理师应努力解决伦理困境,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督导及同行寻求建议或帮助。

10.1心理师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伦理守则,缺乏相关知识或对伦理条款有误解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理由。

10.2心理师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存在误解,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改正。

10.3如果本学会的专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心理师必须让他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是符合专业伦理的,并努力解决冲突。如果这种冲突无法解决,心理师应当以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动指南。

10.4如果心理师所在机构的要求与本学会的伦理规范有矛盾之处,心理师需要澄清矛盾的实质,表明自己具有按照专业伦理规范行事的责任。心理师应当在坚持伦理规范的前提下,合理地解决伦理规范与机构要求的冲突。

10.5心理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当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应当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其问题。如果对方违反伦理的行为非常明显,而且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非正式的解决途径,心理师应当向本学会的伦理委员会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以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益,维护行业声誉。如果心理师不能确定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本学会的伦理委员会或其他合适的权威机构寻求建议。

10.6心理师有责任配合本学会的伦理委员会对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心理师应了解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进行申诉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10.7本学会的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设有伦理工作组,提供与本伦理守则有关的解释,接受伦理投诉,并处理违反伦理守则的案例。

10.8伦理投诉案件的处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伦理守则的相关条文为处理依据。

10.9对违反伦理守则的行为将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严重警告,被投诉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12个学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伦理有关部门指定的惩戒性任务;(3)暂停注册资格,在暂停注册资格期间被投诉者不能使用注册督导师、注册心理师或注册助理心理师的身份工作,同时暂停注册心理师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推荐权、专业晋升申请等),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不少于24个小时的专业伦理培训或/和伦理有关部门指定的惩戒性任务,如果不当行为得以改正则由伦理委员会讨论后,取消暂停使用注册资格的决定,恢复其注册资格;(4)永久除名,取消注册资格后,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不再受理其重新注册的申请,并保留向相关部门通报的权利。

10.10反对以不公正的态度或报复的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投诉。

附:本守则包含的专业名词定义

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相关心理学知识,也运用这些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更注重对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的研究,以及严重心理障碍(包括人格障碍)的治疗。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运用心理学的知识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更关注个体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以增进个体良好的心理适应。

心理咨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并拥有相关资质的心理师运用咨询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有心理困扰的求助者进行帮助,以消除或缓解求助者的心理困扰,促进其心理健康与自我发展的过程;心理咨询更侧重一般人群的发展性咨询。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指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师运用临床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有心理障碍患者进行帮助与矫治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患者的心理障碍或问题,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心理治疗更侧重心理疾患的治疗和心理评估。

心理师(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本伦理中心理师是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并在中国心理学会取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心理师、助理心理师。心理师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 Psychologist)。对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的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界定。

督导师(supervisor):指正在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的,且达到中国心理学会关于督导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取得有效注册的资深心理师。

寻求专业服务者:即来访者(client)或精神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剥削(exploitation):指个体或团体在违背他人意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无

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或不当利用他人所拥有的各种物质的、经济的和心理上的资源谋取各种形式的利益或得到心理满足。

福祉(welfare):指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健康、利益、心理成长和幸福。

多重关系(multiple relationships):指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之间除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之外,还存在或发展出其他具有利益和情感联结等特点的人际关系状况。如果除专业关系以外,存在一种社会关系,称为双重关系(dual relationships)。如果除专业关系以外,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称为多重关系。

亲密关系(romantic relationship):指人与人之间所产生的紧密情感联系,主要包括恋人、同居伴侣和婚姻关系等。

远程专业工作(remote counseling):指通过网络、电话等电子化的方式进行非面对面的心理健康服务的方式。

新旧会计制度差异比较

新旧制度整体和主要内容比较 第一节新旧制度整体比较一、新旧制度正文内容比较 二、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比较

主要比较结论:新旧制度整体上的结构和内容的最大差异表现在:新制度自成体系,而旧制度不能单独运用。 新制度由《企业会计制度》正文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构成。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基本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相关经济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对一些特殊会计事项, 如会计调整、或有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的会计处理也作出了详细具体规定,同时也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编制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这样,在实际上,新制度本身可以成为独立的会计核算和披露规范体系。而旧制度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出了详细具体规定,并不涉及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一般原则,以及会计确认、计量方面的内容,因而必须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才能成为会计核算的规范体系,不能自成体系。 在其他方面,则在结构和主要内容上是大体一致的。 新旧制度整体结构和内容上的差异可以反映出我国会计核算规范体系的发展趋势是:我国仍将保持以企业会计制度形式为主的会计核算规范体系,或者说是将呈现出双重会计核算规范体系,即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体系和会计准则规范体系。 三、新旧制度适用范围比较 主要比较结论:新制度是一种打破行业界限和经济成分界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使不同行业的企业、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便于全国范围内不同行业之间、不同经济成分之间企业会计信息的对比分析和汇总。旧制度是一种分行业或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方法、会计科目乃至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及编制要求方面有较大差异,从而导致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会计信息口径不一致而缺乏可比性。 差异体现出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发展趋势是:我国要建立一种打破行业界限和经济成分界

新旧版细则主要差异对照——孙金更

新旧版《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主要差异分析对照 讲解孙金更 全许办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0年8月

目录 一、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合格判定: (1) 二、新版细则的主要特点及相关问题 (1) 三、《新、旧细则主要差异对比表》 (4)

2006版与2011版《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 主要差异分析对照 为了让桥梁生产企业尽快掌握新版《细则》的要素,特介绍新旧版《细则》的主要差异,即在06版细则的基础上全面了解11版《细则》,以利各制梁场能够顺利、圆满地取得桥梁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合格判定: 桥梁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判定一览表 二、新版细则的主要特点及相关问题 1)工业产品(预制梁)与工程施工的区别(13项); 2)生产许可证能力验证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区别; 3)产品质量监督与工程施工监理的区别;(突出桥梁张拉、防水等特点); 4)铁路桥梁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区别;(注重高铁梁增加项目和提高的指标);5)工业产品标准与工程质量验标的区别;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定义; 7)混凝土耐久性28d合格,毋需等到56d,可判合格;

8)核查增加预埋件联结紧固性,防腐耐久性; 9)《产品检验评分表》中的材料、项目及产品标准限制的氯、碱等须送铁道部质检中心检验,其余材料选厂型式检验可送其他检验机构检验; 10)防水材料选厂送检可利用CRCC认证型式检验结果; 11)委托型式检验的最新具体要求;梁场造假、供应商造假的处置,违规代价; (铁道部主材抽查通报); 12)梁场必备独立的试验室、拌合站;试验台“三自”“三保”“三满足”,试验频次、共用条件; 13)向法人所在省许可办申报、领证,由梁场所在省许可办现场观察,不符合项整改验证,证后监督; 14)进场审查六个基本条件:砼耐久性、防水材检验报告;试验室;提梁机; 现场所压试件;抽样基数(基数中终拉30d的3榀);正常生产; 15)静载试验抽样规格的最不利原则与生产顺序协调; 16)试制品的批批委托检验; 17)过渡时期的临时规定:延期的三种原因(不可抗力/企业不具备条件/审查部原因)及其判定; 18)两种抽样基数不足(小于基数;小于样品数)的两种选择(发证;委托)19)取证基数与申报时机把握;先申报后试制;超时限仍不具备进场审查条件,直接判不合格; 20)合理延期与审查时限;无理拒绝、非不可抗力拖延判不合格; 21)核查的完整性与终止审查; 22)静载试验不合格案例分析;静载试验不合格样品梁本身的处理; 23)实地核查不符合项的典型案例。“常见病”与“多发病”; 24)近3年《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25)产品检验常见问题归纳总结及原由解析; 26)废除:“静载试验不合格当场允许加倍复试”。委托检验对静载试验不合格批的处置(1/10且不少于3榀); 27)许可证标识——“质量安全”的变更为“生产许可”;证前查处;证后查处;(许可证查处案例);两版桥牌的切换点;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6.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7.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78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7.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新《职工薪酬》准则解读

讲义:新《职工薪酬》准则解读 大中小 主讲老师:佟志强 一、新修订亮点 (一)明确了职工范围 除了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外,职工范围还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此外,针对此前颇具争议的劳务派遣问题,新准则明确了那些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都属于职工的范畴,而不管其是否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由其正式任命,这样的情况涵盖了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二)扩展了职工薪酬的适用内涵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三)充实了“离职后福利”内容 这是新准则中首次提出的概念,并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完整地规范了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原职工薪酬准则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便属于离职后福利中的设定提存计划范畴。 原准则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计提比例应按国家规定,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准则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等,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账户。 (四)非货币性福利计量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某公司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共有职工400人,其中生产工人340人,行政管理人员60人。本月以每套成本为100元的化妆品发放职工元旦福利,市场售价为每套150元,增值税率17%。 借:生产成本59 670 管理费用10 53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70 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 贷:库存商品40 000 (五)增设“其他长期职工薪酬”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 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后(新旧对比)

修订前(财会[2006]3号) 修订后 (财会[2014]8号) 比较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薪 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相同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 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 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 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 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 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 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 工配偶、子女、受赡养 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 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 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 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 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 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 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 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 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 具体包括:职工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职 职工薪酬的 范围进一步 延伸到离职 后福利,对于 给受益人的 福利,也明确 包括在内。更 明确了全职、 兼职与临时 工,劳务派遣 工包括在内。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

对比新旧基本准则的重大差异

对比新旧基本准则的重大差异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面临着新形势带来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于20XX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本文通过对新基本准则(20XX)与原基本准则(1992)的比较,揭示新准则在确立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拓展准则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明确会计目标等方面与原准则间的差异,以便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新的基本准则。 关键词:基本准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重大差异;会计目标;会计要素 Abstract: Is unceasingly thorough alo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integration,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widespread application and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s innovates unceasingly, accountant takes the international general mercial language, is facing the challenge which the new situation brings. Under this background, Ministry of Finance has issued newly “Business accounting in February 15, 20XX Criterion - - - Basic maxim”.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new basic maxim (20XX) with original basic maxim (1992) the parison, promulgates the new criterion to establis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inventory accounting the concept frame, constructs the plete accounting standards level system, the development criterion formul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rests on and is clear about accountant aspects and during the original criterion and so on goal difference, so that a better understanding and grasps the new basic maxim. key word: Basic maxim; Financial inventory accounting concept frame; Significant difference; Accountant goal; Accountant essential factor 前言 20XX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自20XX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鼓励其他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新准则)是对1992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

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一、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新条例在篇幅上并未做大幅度的调整,总共为30条,旧条例为28条,但新条例针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方式及金额(第21条、22条),而旧条例是通过《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条例细则)予以细化。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地方各级政府对个体户的扶持义务(第6条)、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申办手续(第9条)、信息公开与交流制度(第15条、25条)、港澳台的个体户资格申请(第27条)及对个转私的鼓励(第28条)等内容,总体上还是沿袭了旧条例的风格,但也不乏亮点。 第一,准入门槛全面放宽。一是主体资格的扩大。旧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农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而新条例第2条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这样就使得个体户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再受户籍及相关政策的限制,有助于该经营形式快速发展壮大;同时,新条例27条明确提出了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户工商户,进一步将个体户的申请资格扩宽。二是经营范围的扩大。旧条例第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而新条例第4条2款明确,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对于个体户的申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新条例在扩大经营范围的同时,也尽可能地避免了旧条款中对于“其他行业”解释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提高申办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第二,申办手续有效简化。一是申办材料的明确。旧条例第7条规定,申办个体户需要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中的“其他有关证明”可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可以是指所在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这种不明确的兜底条款事实上是给申办个体户增加了不少人为阻碍,而新条例第8条1款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的手续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不再规定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给申办主体带来了不小的便利。二是登记事项的简化。旧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个体户登记的事项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共8项,而新条例第8条2款取消了从业人数和资金数额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字号名称登记的强制性,可以由申办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字号名称。实践中,个体户的从业人数已经完全突破了旧条例第4条的相关限制,具有几十甚至上百从业人员的个体户也普遍存在,因而新条例取消了从业人数的限制完全适应了当前个体户的发展需要,符合鼓励、支持个体户发展的宗旨。 第三,服务职能全面提升。新条例改变了传统的由工商监管的单一模式,引入了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拓宽监管力量的同时,更是加强了对个体户的服务职能。新条例第6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第15条要求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加强信息公开服务,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在金融服务方面,新条例第19条2款又新增了“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的条款。在个体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上,新条例28条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与此同时,新条例

1990年版100元没收藏就后悔一辈子

爱藏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017774147.html,)征购旧纸币,邮票,金银币,大炮筒,连体钞,纪念币等藏品 1990年版100元没收藏就后悔一辈子 蓬勃的收藏市场的收藏品种日益繁多,很多收藏品的价值都在不断增长,但是也有些的价格不断波动,不断锻炼收藏者的心脏承受。在众多藏品中,人民币藏品是其中相对稳定的藏品。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生活的质量变好,大家的关注点由物质生活转向精神生活中去。大家的眼界开阔了,在投资方面有了很多的渠道,投资藏品就是其中之一。人民币藏品的升值幅度相对稳定,升值空间比较大。而且人民币藏品比较容易入门,一些人会选择人民币藏品去投资。现在市场上价值比较高的人民币藏品,在以前流通的时候,现在看着这些藏品的价格和价值,相信很多人后悔没有收藏它。1990年版的100元就是其中之一。 1990年版的100元是第四套人民币中的一员,它的正面图案是我国开国的四大功臣。这也是我国唯一一款以四个伟人头像为主要背景图案的人民币。这一版的第四套退出货币流通市场不是很久,很多人也会把它和1980年的100元人民币作比较。相比于1980年100元人民币的高价值,1990年100元的那点价值显得不够看的。 有价值有升值空间的人民币藏品,必定会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是年代久,相比于近几年才踏进人民币藏品行业的1990年100元来说时间上确实没有80版的久,时间并不是停留在这个点就不向前了,随着时间的推移,拥有时间沉淀的90版100元的价值也会更高。第二是留存市面上的数量少,这点相信不用多说大家也明白吧。在第四套停止流通的时候,银行曾经大量的收回销毁,导致现在市面上的90版100元的数量也不是很多。那个时候的人们已经有了人民币收藏的观点。但是却不定拥有人民币收藏的技术,长此以往,留存在世的人民币会越来越少。第三是票面整洁,对于这点来说,90版的100元相比之下会更容易找到崭新无瑕疵的,加以保存,日后的价值信息比80版的部分旧票要高的多。 现在的90版100元的收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一整套的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套保存,第二种是凑齐100元的连号保存。因为90版的人民币停止流通不久,相对的市场价值还在人们的承受范围之内,这个时候收藏是比较好的。最佳的收藏品,不是他的价值有多高的收藏品,而是在你收藏之后,能回报数百倍的价值的藏品,现在的1990年100元人民币就是其中之一,在它的价格还没有到高的离谱的时候,赶紧入手,这样热门的藏品,手快有手慢就无了! (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来源爱藏网。)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与1999年版的异同

二、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与1999年版有哪些异同 版第五套人民币相同。返回页首 三、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券票面特征简介 1、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券票面特征简介

返回页首 2、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券票面特征简介 返回页首 3、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20元券票面特征简介

(11)胶印接线印刷;返回页首 返回页首

返回页首 6、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元券票面特征简介 根据1999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8号国务院令,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7月30日,在全国发行第五套人民币1元纸币。 2005年版1元券防伪特征简介。 2005年版1元券公众与专业防伪特征共有14项,其中公众防伪特征6项(1—6项),专业防伪特征8项(7—14项)(略): (1)固定花卉水印; (2)手工雕刻头像; (3)隐形面额数字; (4)胶印缩微文字; (5)雕刻凹版印刷; (6)双色横号码;返回页首 四、第五套人民币设计风格与特点 1、第五套人民币设计风格 第五套人民币纸币将国际先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方法与中国传统手工绘制工艺有机结合,票面简洁、线纹清晰、色彩艳丽,既保留了中国传统钞票的特点,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特点是:(1)突出“三大”既大人像、大水印、大面额数字,既便于群众识别,又增强了防伪功能。 (2)取消了传统设计中以花边、花球为框的设计形式,整个票面呈开放式结构,增加了防伪设计空间。 (3)背面主景设计采用组合风景方式,焦点透视和散点透视相结合的技艺,体现了中国文化特色。图纹花边设计既保持了货币的传统风格和特点,又具有防伪功能。 (4)由于改进了印刷工艺,有效解决了图案线条油墨的溢出问题,使票面更加整洁、线纹清晰、色彩亮

新旧中小学会计制度比较-会计制度论文-会计论文

新旧中小学会计制度比较-会计制度论文-会计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1总体结构的变化 新制度将旧制度中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拆分,取消了年终清理结算和账目结算部分,同时也取消了第五部分会计的内容。新制度借鉴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的内容和格式、根据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的特点合理地建立了相关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制度。 2主要会计科目的变化 (1)资产、负债类科目的变化 新制度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科目明确了会计编号并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新增了“在建工程”科目,中小学校在对基建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的同时应当至少按月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反映。新制度还将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投资调整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新增了“待处理资产损益”科目来核算相关资产的处置情况。而在负债类科目方面,将相关工资科目整合为“应付职工

薪酬”来统一核算,此举更加细致地对工资制度进行核算。新制度还将“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分解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三个部分,但在具体核算内容方面仍有差异。此外,还将“借入款项”分解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以上对相关会计科目的增加和分解都反映出我国中小学会计制度和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趋同。 (2)净资产类科目的主要变化 在新制度中,净资产科目的变化最大。首先,缩小了事业基金的核算范围,即取消了旧制度中的“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科目,将其中属于无形资产的部分划分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中。其次,增设了“非流动资产基金”,将原先的“固定基金”科目取消,增设“非流动资产基金”来核算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非流动资产项目。再次,整合了“专用基金”科目内容,扩大了本科目的核算范围。最后,增设“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科目,这些科目的设立严格区分了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下拨的成本,便于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 (3)收入、支出科目的主要变化 新制度在对原有科目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新增了“公共财政预算拨款”、

2005年版与1999年版的第五套人民币相比,有下列异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票样及与1999年版区别 1角硬币 第五套人民币1角硬币材质由铝合金改为不锈钢,色泽为钢白色。其正背面图案、规格、外形与现行流通的第五套人民币1角硬币相同,即正面为“中国人民银行”、“1角”和汉语拼音字母“YIJIAO”及年号,背面为兰花图案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汉语拼音字母“ZHONGGUO RENMIN YINHANG”,直径为19毫米。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票样为: (一)、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的2005年版与1999年版有哪些相同?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规格、主景图案、主色调、“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汉语拼音行名、面额数字、花卉图案、国徽、盲文面额标记、民族文字等票面特征,固定花卉水印、白水印、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手工雕刻头像、胶印微缩文字、雕刻凹版印刷、双色横号码等防伪特征,均与现行流通的1999年版的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相同。 (二)、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的2005年版与1999年版有哪些区别? 1.调整隐形面额数字观察角度。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性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上下倾斜晃动,可以看到面额数字“5”字样。 2.增加凹印手感线。正面主景图案右侧,有一组自上而下规则排列的线纹,采用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印制,用手指触摸,有极强的凹凸感。 3.取消纸张中的红蓝彩色纤维 4.背面主景图案下方的面额数字后面,增加人民币单位元的汉语拼音“YUAN”;年号改为“2005年”。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元纸币票样为: (一)、第五套人民币10元纸币的2005年版与1999年版有哪些相同? 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元纸币规格、主景图案、主色调、“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汉语拼音行名、面额数字、花卉图案、国徽、盲文面额标记、民族文字等票面特征,固定花卉水印、白水印、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手工雕刻头像、胶印微缩文字、胶印对印图案、雕刻凹版印刷、双色横号码等防伪特征,均与现行流通的1999年版的第五套人民币10元纸币相同。 (二)、第五套人民币10元纸币的2005年版与1999年版有哪些区别? 1.调整隐形面额数字观察角度。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性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做上下倾斜晃动,可以看到面额数字“10”字样。 2.增加凹印手感线。正面主景图案右侧,有一组自上而下规则排列的线纹,采用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印制,用手指触摸,有极强的凹凸感。 3.取消纸张中的红蓝彩色纤维 4.背面主景图案下方的面额数字后面,增加人民币单位元的汉语拼音“YUAN”;年号改为“2005年”。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 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顺应中国经济快速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强化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理念,首次构建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性的跨越和历史性的突破。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准则,现就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如下。 一、补充新准则,形成系统化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 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No. 3),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No. 5),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No. 22)、《金融资产转移》(No. 23)、《套期保值》(No. 24)、《金融工具列报》(No. 37)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No. 25)和《再保险合同》(No. 26),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No. 27),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No. 19)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No. 9)、《企业年金基金》(No. 10)、《股份支付》(No. 11)及《政府补助》(No. 16)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遇到具有行业特色的特殊性问题时直接有据可依。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No.34)和《分部报告》(No. 35)等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分部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与

会计论文: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比较

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比较 2015年10月财政部新修订印发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并要求各级政府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总预算会计工作是财政工作的基础,是国库管理和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对于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率、提升预算执行水平、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推进财政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与原制度比较更加系统、科学,拓展完善了会计核算内容,全面核算政府各项经济活动;借鉴国际惯例,引入权责发生制;全面优化会计报表体系,有效提高政府财政信息透明度。 一、新制度更加系统化,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总会计管理 原《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997年印发,1998年实施,随着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和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虽然财政部先后陆续制定发布了15个补充规定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但很多内容仍滞后于财政改革发展的进程。此外大量、分散、零碎的核算办法散落在不同的制度里,给基层实务者带来的极大的不便。新制度充分考虑预算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进程和目标,结合财政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多元化,系统梳理原有制度,科学设计制度框架,完善核算内容,创新核算方式,删除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的内容,增加有关资产负债的核算内容,设置59个一级会计科目和7张会计报表,并将涉及财政业务的全部会计核算优化集中在一个制度里,在便利实务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财政总会计管理工作。

二、新制度核算范围进一步扩大,实现从重点核算预算收支向全面核算资产负债的转变 原制度侧重于核算反映政府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随着新《预算法》及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仅仅反映收支情况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满足有关方面对财政信息的需求。顺应各方关切,新制度坚持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完善财政预算收支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政府财政的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新制度拓展和完善了资产、负债、净资产和财务收支等核算内容,通过增设相关科目,进一步规范了财政对外借款、地方政府债券转贷、主权外债转贷、政府股权投资、政府发行债券、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财政代管资金等业务的核算;按照新《预算法》调整并完善部分收支会计科目,细化了债务收支核算内容;广泛采用“双分录”的会计核算方法,在核算预算收支的同时,也核算反映与预算收支变动密切相关的资产负债情况。总的来说,新制度将预算管理改革成果及各级政府的经济业务活动通过会计记录进行了全面、完整、准确、科学地反映,进一步拓展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涉及面,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关注财政收支变化,更要关注财政经济状况,为促进政府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 三、新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制度改变了原有单一的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明确在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按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鉴于收付实现制根据现金收付以确认收入和支出,不能真实反映政府综合财政实力的弊端,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权责发生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要求从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方面全方位反映政府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

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变化对比 【文章摘要】20XX 年2 月15 日, 财政部在北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发布会, 共颁布了项会计准则和48 项审计准则, 并规定于20XX年1月1日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研究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 无论对还是对投资者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归纳总结了新旧会计准则的不同, 希望能对业界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旧会计准则;变化;对比分析 新会计准则体系已由财政部颁布, 即将在全国实施。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 在中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会计准则以先进、科学的理念为指导,立足中国的实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 较好地处理了会计的国际化和中国特色的关系。颁布和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结束了我国会计“制度”和“准则”两张皮的历史, 必将对我国的会计事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实现了广大会计工作者多年来的梦想和追求, 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新准则较旧准则在修订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准则有所变更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 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 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完善了会计一般原则。原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 具体规定了12 项会计一般原则。这些原则都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有用、清晰明了等要求, 国际上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新准则将原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修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主要是因为基本准则中再规定“一般原则”较难解释, 与国际惯例也难以协调, 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能体现该章的内容实质。同时对原准则规定的12项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会计基础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 二、存货管理办法发生变革新存货准则下,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影响。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 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例如, 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

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新旧制度对比2015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说明 1.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测试分为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 类资格考试和管理类资格考试三种类别。 2.最新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测试制度于2015年7月1日开始实 施,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考生按新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3.新制度下各类考试对应考试科目如下: 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入门资格考试) 1)考试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2)有效期:长期有效 3)合格方式:以上2门全部通过即合格 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专业资格考试) 1)考试科目:《投资银行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2)分别对应资质:保荐代表人、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 3)有效期:需每年参加证券业协会业务培训,否则成绩不再有效。 4)合格方式:入门资格考试+对应的专业资格考试 管理类资格考试(管理资质考试) 1)考试科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

人员胜任能力测试》 2)有效期:3年 3)合格方式:入门资格考试+全部3门管理资质考试 4.新旧考试衔接 入门资格考试 ?通过改革前《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的,入门资格考试合格;只通过改革前专业科目的,需通过改革后的《证券 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或《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专业业务类考试 1)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改革前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合格(即通过《证券 知识综合考试》和《投资银行业务考试》)的,认定为 改革后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合格。 2)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考试 ①改革前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考试合格(即通过《证 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的,认定为 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或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 考试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考试合格。 ②仅通过改革前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的,通过改 革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认定为证券分析 师胜任能力考试合格。 ③仅通过改革前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的,通过改

新旧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的对比分析

新旧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的对比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首次对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涵进行了系统的规范,随之职工薪酬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处理的方法和信息披露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进而导致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将产生影响。新会计准则站在报表使用者角度,使会计信息核算内容更好地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而不只是站在会计人员的角度——只是要求会计人员好算、简单。新准则《职工薪酬》中属于非货币性福利的内容,满足了报表使用者的需要。本文通过对职工薪酬新准则与以往旧准则的比较,在特点、确认和计量、范围、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来作对比分析,进而阐述两者的差异之处,并进一步论证了施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发展的巨大帮助。 一、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概念及确认 (一)职工薪酬的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 1、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除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 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上述1的口径处理。 3、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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