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HBYT43-009-2016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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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精选25篇)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篇1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根据生产中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劳动条件和不同工种,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按现金发给个人。

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5、使用部门制定适用本部门工作特点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细则,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执行,公司对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统一采购。

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须进行督促检查执行。

6、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必须在具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7、对特种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8、部门员工须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使用不当:(1)劳动用品使用前应首先作一次外观检查。

检查的目的是认定防护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

(2)劳动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且达到标准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规定的监测部门认可和检测不达标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了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篇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基础。

为规范项目施工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1项目部根据作业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标准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须到有资质的专营商店或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鉴定证)。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Q/RHS-214-01-2007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1、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项防
护措施,按照工种需要供给,不能视为福利。

2、公司按各工种的工作条件、性质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标准发放,凡丢失者不予补发(因生产
中发生突发事故而损坏的除外)。

4、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中没有规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
门提出,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
发放。

5、根据需要,临时性或一次性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出,报分管副
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后发放。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各相关部门提出草案,报公司负责人审
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7、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及发放由办公室负责,发放标准按规定执行。

根据标准核实无误后发放。

8、凡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凡工作中应该穿戴和使用安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违反规定而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个人承担。

9、凡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出现丢失破损的,必须及时自费补做或购买。

10、中途离走的一切人员,其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未到更换年限的,必须按原价由个人承担或予以收回。

(标准模板)劳动保护用品配置管理办法

(标准模板)劳动保护用品配置管理办法

劳动保护用品配置管理办法目录1目的 (2)2适用范围 (2)3定义 (2)4职责 (2)4.1 健康安全环保部 (2)4.2 商务部 (3)4.3 计划控制部 (3)4.4 综合管理部 (3)4.5 财务部 (3)4.6 各部门、单位 (3)5 管理内容与要求 (3)6 参考文件 (4)7 解释权归属及生效时间 (4)8 附录 (4)附件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表 (4)附件2:个人劳保发放卡片 (6)1目的为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范围、职责、要求,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Q/SY 178-2006)》和《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00]第231号)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项目。

3定义3.1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而配备的防护装备和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职责4.1 健康安全环保部1.是劳动防护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管理办法,并监督落实;2.负责劳动保护用品供应商资质审查;3.负责编制年度劳动保护用品配置计划并监督落实;4.负责计划外劳动保护用品申请的审核,并负责审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5.负责组织审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质量标准、性能、质料、款式、颜色及发放范围。

6.负责提出劳保供应商长名单,推荐短名单。

7.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收集、汇总员工对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及使用意见,并组织实施改进措施。

9.负责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卡片。

4.2 商务部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工作;2.负责组织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和发放工作;3.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

4.3 计划控制部负责落实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保障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1、进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头灯,穿工作服和水鞋,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2、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绝缘手套和绝缘鞋;3、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电焊手套或绝缘手套、防护面罩;4、进入坑道或有粉尘作业地点的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5、进行掘进作业等强噪声作业的人员应佩戴耳塞;6、从事迎头掘进、支护及爆破的人员应穿好防砸背夹。

二、其他规定1、防砸背夹使用相关规定1.1背夹的配备人员为掘进、支护、爆破及监护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好背夹;1.2背夹不使用时,应保持平整状态,禁止折叠,以免造成铰链脱落损坏防护板;1.3背夹护板有裂痕和缓冲垫脱落应严禁使用;1.4背夹发现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自主进行修复,无法进行修复的,应进行更换。

2、自救器使用相关规定2.1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确保每人一台压缩氧自救器,并保证在使用年限内;2.2压缩氧自救器自配置之后起,由责任人进行保管和维护;2.3在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发现有损坏、不完好现象及时交还;2.4领取者必须随身携带,进入工作面后,压缩氧自救器可存放在离工作面10m的位置存放,严禁乱丢乱放。

3、气体检测仪使用相关规定3.1每个作业班组配置至少两台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气体检测仪,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3.2使用气体检测仪前,应先检查仪器是否完好,设定的报警值是否符合规定,电量是否充足,若仪器出现问题,严禁使用。

附表: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根据上级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和现行执行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一、管理权限:各单位负责编制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劳资部门负责审批计划供应科负责按计划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供应科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一定按正规渠道组织采购,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要有煤矿安全标志。

工作服、绒衣、绒裤、手套等必须是棉制品。

静电、非棉制品,质次价高、以劣代优坚决杜绝严格把关。

二、劳动保护用品包括范围:工作服、胶靴、安全帽、腰带、棉衣、绒衣、毛巾、肥皂、手套、棉大衣、棉鞋等。

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井下直接生产工、辅助工、地面单位在册职工。

四、凡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卡片”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要及时填写“卡片”,“卡片”由单位工薪员严格掌握。

五、劳动用品使用期限一律按班数折合为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伤病、有资假不计算班数)累计实际出勤班数∕21=月数六、各井口每月15号前根据“卡片”编造计划,带“卡片”报劳保科审批后交仓库,保管员根据计划见领料单对号入座,个人领个人方可发放。

七、毛巾、手套、肥皂由各单位集中一次领清,单位回去后在对个人。

安全帽、腰带、新工人一次配齐,以后正常按在册职工3%审批,一次领取。

八、劳动保护用品在使用期内,因本人不慎丢失、损坏自负,非本人丢失、损坏单位自负。

九、棉大衣发放范围:大、小汽车司机、推土机司机、铲车司机、司磅员、煤场管理员、采购员、仓库保管员、电管员、外线电工、设备员、井上绞车司机、井口把勾、井口安监工、变电所、调度员。

十、棉大衣使用期限五年,到期以旧换新,每年霜降节前编造棉大衣计划报劳资科审批,立冬后劳资科不再受理。

十一、各工种劳动保护用品按公司发放标准执行,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变更,遇有特殊情况或生产条件改变,由劳保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劳保用品。

十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下表。

(附)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1)2、冬季防寒用品发放预计(表2 )。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使用的以防范、控制和保护作用的设备、用品、药品和消防器材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培训,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选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更新和替换老化、损伤、失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分类和标准第六条劳动保护用品按其用途和领域的不同,分为职业防护用品、生活防护用品和应急防护用品三类。

第七条职业防护用品是指用于特定职业劳动者在特定工作场所中受到特定劳动危害的防护用品。

职业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生活防护用品是指用于劳动者在劳动现场以外的生活场所或普通生活中,防范和减轻常见伤害风险的防护用品。

生活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应急防护用品是指在事故、灾难或突发事件等非正常情况下,为劳动者提供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和救护设备的防护用品。

应急防护用品应当符合相关应急救援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要求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需求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更新等工作,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定程序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和技术参数,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试验和鉴定,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劳动者的使用权利和义务,强化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4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使用的以防范、控制和保护作用的设备、用品、药品和消防器材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培训,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选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更新和替换老化、损伤、失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分类和标准第六条劳动保护用品按其用途和领域的不同,分为职业防护用品、生活防护用品和应急防护用品三类。

第七条职业防护用品是指用于特定职业劳动者在特定工作场所中受到特定劳动危害的防护用品。

职业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生活防护用品是指用于劳动者在劳动现场以外的生活场所或普通生活中,防范和减轻常见伤害风险的防护用品。

生活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应急防护用品是指在事故、灾难或突发事件等非正常情况下,为劳动者提供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和救护设备的防护用品。

应急防护用品应当符合相关应急救援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要求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需求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更新等工作,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定程序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和技术参数,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试验和鉴定,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劳动者的使用权利和义务,强化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四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使用的以防范、控制和保护作用的设备、用品、药品和消防器材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培训,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选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更新和替换老化、损伤、失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分类和标准第六条劳动保护用品按其用途和领域的不同,分为职业防护用品、生活防护用品和应急防护用品三类。

第七条职业防护用品是指用于特定职业劳动者在特定工作场所中受到特定劳动危害的防护用品。

职业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生活防护用品是指用于劳动者在劳动现场以外的生活场所或普通生活中,防范和减轻常见伤害风险的防护用品。

生活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应急防护用品是指在事故、灾难或突发事件等非正常情况下,为劳动者提供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和救护设备的防护用品。

应急防护用品应当符合相关应急救援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要求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需求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更新等工作,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定程序购买劳动保护用品,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和技术参数,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试验和鉴定,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劳动者的使用权利和义务,强化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doc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发放,确保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3引用文件 《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制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

5.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检验工作。

5.3公司物资公司负责所有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标准中规定的职工劳保用品的采购及发放工作。

5.4项目部负责制订应急性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负责具体的采购、检验、发放工作。

6具体内容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6.1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制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

6.2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 6.3物资公司根据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贮存与发放,并建立职工个人劳动用品发放台帐。

6.4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物资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确保劳保用品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6.5项目部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应急劳保用品进行采购、检验、发放。

6.6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劳保用品使用情况,确保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感谢你的欣赏 感谢你的欣赏 7相关文件(无)

8相关记录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试验、鉴定登记台帐 职工个人劳保用品发放台帐

劳保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二、劳动防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制订发放物品标准,经公司审核后,颁布予以执行。 三、劳动防护用品由仓储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物品所需,提供进货计划,由供应部按期供货。各部室、分厂、车间根据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统一在公司仓储部处领取。 四、所购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计划的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凡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则予每次经济处罚5元----10元。 六、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月超过15天的人员停发当月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力资源部通知执行。 七、员工在本公司变换工种,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入岗工种劳保标准发放。 八、调离公司人员,必须到仓储部办理清结防护用品手续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九、外聘用临时技术人员应由公司领导或部门主管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核实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确系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于各部室、车间主管、分厂审批,再经公司研究后增购。 十一、劳保用品管理职责 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负责审核各部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 2、供应、仓储部根据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贮存与发放,并建立“职工个人用品发放台帐”。 3、公司安全科对物资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确保劳保用品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负责监督劳保用品使用情况,确保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十二、发放规则和时间 1、劳保发放明细表由人力资源部发放。 2、各部门、车间劳保发放明细表造册数据不许修改,修改无效经各部室、分厂、车间主管签字给予认可。 3、每月各部室、分厂、车间劳保发放必须一次造册全面、清晰,如漏遗当月一律不给予补发。 4、公司每年2套工作服除新进员工外在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各发放一套,其它劳保发放时间每月1日至5日,各部室、分厂、车间考勤员或综合员按人力资源部统一的劳保发放表造册,交与人力资源部审核人数和标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签字并盖章后才可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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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北石油天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6-06-07发布 2016-06-07实施 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天成公司体系文件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QG/ HBYT 43-009-2016 修改次数:1 发行版本:D 页 码:1/11 1 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的配备、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以及防暑降温费和保健津贴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Q/SY 178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QGHBYT 072-2015 《劳动防护管理程序》 3 风险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与标准不一致 4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4.2 财务部门负责筹备劳动保护资金,审核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并核算资金使用情况。 4.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管理,负责汇总编制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年度采购计划,并建立本单位员工个人配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档案,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情况进行统QG/HBYT43-009-2016 页码:2/11 计、归档。 4.4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年度劳动保护用品采购执行标准的审核,负责建立单位集中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档案,负责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管理内容 5.1 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的编制、审批、采购 5.1.1 生产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实行性能、款式、标准、颜色、标志五统一。 5.1.2 各单位要及时编制春秋季、夏季和冬季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并保证各季劳动保护用品按期配发到位。公司机关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编制的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计划,需经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审核。 5.1.3 各单位按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采购、验收,并负责保管。 5.1.4 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安全标志。 5.1.5 各单位使用的安全帽、呼吸护具类、眼(面)护具类、防坠落护具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见附录A),需经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后购置。 5.1.6 对批量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经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发放。 5.2 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 5.2.1 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事生产劳动的在岗员工免费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GB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要求。 5.2.2 公司所属华北地区(河北省、山西省、北京市、天津市)采油工、QG/HBYT43-009-2016 页码:3/11 作业工、驾驶员(两级机关驾驶员除外)等工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按附录B执行。安装工的春秋工服调整为每年1套。 5.2.3 两级机关管理人员、两级机关驾驶员工作服配备按附录C执行。 5.2.4 其它人员参考上述相近工种、岗位人员执行。各类人员的毛巾、肥皂(香皂)、洗涤剂、沐浴液、洗发剂按集团公司Q/SY 178《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执行。 5.2.5 对新增员工,各单位应及时建立劳动保护用品档案。员工因长期休病假、产假、脱产学习等原因超过三个月未上班的,期间一律停发劳动保护用品。在暑期未上班的人员,不予发放防暑降温费。 5.2.6 公司内部调动时,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档案经调出单位密封后,由员工个人交到新的工作单位。工种发生变化,按新工种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5.2.7 因特殊作业或特殊原因需配发标准以外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应急抢险和紧急情况下所需劳动保护用品,要经抢险现场单位的主要领导批准后购置。 5.3 对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由使用单位集中管理,其回收处理执行QG/HBYT 069-2014《放射防护管理程序》。 5.4 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及报废 5.4.1 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上岗作业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4.2 参观、实习人员按生产岗位的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5.4.3 凡是明确规定了有效使用期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严格执行其定期检验、报废规定。 5.5 工作服着装管理 QG/HBYT43-009-2016 页码:4/11 5.5.1 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在正常工作期间,应穿着统一配发的工作服。 5.5.2 两级机关管理人员在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和工作时,要按照规定穿着符合劳保规定的服装。 5.6 保健津贴 5.6.1 防暑降温保健津贴 5.6.1.1 华北地区的暑期为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 5.6.1.2 对暑期内在岗位工作的员工,均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发放防暑降温费用。 5.6.1.3 防暑降温费根据员工工作岗位所在地区按附录E的标准执行。 5.6.2 有害作业保健津贴 5.6.2.1 有显著职业性毒害,对员工健康有严重危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且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均应享受有害作业保健津贴。 5.6.2.2 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a)有害作业保健津贴发放工种的范围: 采油工、采气工、采油化验工、采输气仪表工、采油测试工、采油地质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井下作业工、井下作业工具工、内燃机发电工、轻烃装置操作工、热力司炉工、天然气压缩机操作工、无损探伤工、油管(杆)修复工、油田化学实验工、液化气石油气灌区运行工、作业井架安装工、仓库保管工(仅限化工毒品库保管工)、充电工、电瓶修理工、喷漆工、井队柴油机工(非井队柴油机工按季节享受)、自动高频焊工、振动焊工、闪光焊工、刀焊工(包括从事压力焊、溶化焊安装作业的焊工)铜工、防腐工、电缆工、液化气装瓶工、液化气瓶修理工(单纯液化气瓶保管不享受)、化验工、除锈工、高空起重工、高QG/HBYT43-009-2016 页码:5/11 空外线工、油管清洗工、露天作业清洁工、专兼职安全监督和安全员。 b)有害作业保健津贴发放的标准为:2元/工作日; 6 相关文件 QG/HBYT 069-2014 《放射防护管理程序》 QG/HBYT43-009-2016 页码:6/11 附录A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QG/HBYT43-009-2016 页码:7/11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QG/HBYT43-009-2016 页码:8/11 附录B 公司部分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劳保 名称 工种、 岗位 名称 抗油拒水工服套 防静电工服套 驾驶员、修理工专用服 绿化工专用服 马甲 防砸滑刺耐油工作鞋(靴)双 防静电工作鞋(靴) 双 普通工作鞋(靴) 双 遮阳帽 普通 单工帽

雨衣

鞋 夏 春秋 防寒 夏 春秋 防寒 衬衣、 裤 单工服 夹克 防寒 夏 春秋 防寒 单 防寒 单 防寒 单 防

发放周期,年 井下作业工 0.5 1 2 1 2 4 4

井下作业后勤工种 2 2 3 2 3 6 6

泵工 1 2 3 2 3 5 5 安装工 1 1 3 1 3 6 6 采油工 1 2 3 1 2 1 4 4

驾驶员 2 2 4 3 修理工 2 2 2 4 3 绿化工 1 2 3 1 2 2 1 QG/HBYT43-009-2016 页码:9/11 附录C 工作服配备标准

配备工作服人员类别 春秋工作服 夏季工作服 冬季工作服 职业鞋 藏蓝色西服、裤子 蓝色夹克、裤子 白色长袖衬衣 领带 白色长袖衬衣 藏蓝色 裤子 白色短袖衬衣 藏蓝色短裙(女员工) 防寒短大衣 黒色棉皮鞋 黒色单皮鞋

发放周期,年 两级机关管理人员

4 2 4 2 1 1 2 4 4 2

两级机关驾驶员

4 2 4 2 1 1 2 4 4 2 QG/HBYT43-009-2016 页码:10/11 附录D 防暑降温费执行标准 档级 员工工作岗位所在地区 标准(元/年) 高温岗位 非高温岗位 一档 黑龙江、吉林、青海、西藏 210 130 二档 辽宁、内蒙古 420 260 三档 贵州、云南、甘肃、宁夏 620 380

四档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陕西、新疆(新疆油田、塔里木油田、吐哈油田以外地区) 830 510

五档 湖北、湖南、上海、浙江、江西、四川、重庆 1040 620 六档 广东、广西、福建、海南、新疆(新疆油田、塔里木油田、吐哈油田地区) 1250 750 高温岗位是指室外工作岗位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工作岗位,日常工作环境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岗位为非高温岗位。 其中:高温岗位中,河南、陕西两省按四档标准上调90元/年(920元/年)执行;非高温岗位中,江苏省按四档标准上调10元/年(520元/年)执行,陕西省按四档标准上调42元/年(552元/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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