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资源税法(1)
资源税法

二、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用地等。(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1.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为拥有土地使用权 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为土地使用单位和 个人。 3.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 的,由代管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的一般规定。 2.征税的特殊规定。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三)资源税的税率 (四)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资源税的减免 2.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三、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征收
(一)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上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法
一、耕地占用税概述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 农业建设的单位的和个人,就其占用的耕地面积 征收的一种税。(2008年1月1日施行)
4.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 实际使用人纳税。 5.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 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纳税。 6.对新征用的,自批准征用日起满一年开始纳 税,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耕地与非耕 地的划分以土地管理部门划分为准。
(三)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四)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二)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意义
耕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开征耕地 占用税是加强土地管理、防止乱占用耕地、综合 治理非农业占用耕地的一种法律和经济手段。
二、耕地占用税的基本法律内容
【实用文档】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4

本章考点精讲一、资源税法(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①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③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视同销售的情形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类。
视同销售具体包括以下情形:①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②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③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
【提示1】从量计征的资源税,计税依据是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不是开采数量。
【提示2】资源税与增值税的关系应税资源的生产销售环节同时征收资源税和增值税,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基本相同,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含符合规定的运杂费用)。
从量计征资源税的,以销售数量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以不含税销售额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例题1·多选题】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可以根据()确定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A.应税产品的产量B.当期估计产量C.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数量D.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答案】AD【解析】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例题2·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B.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C.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D.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数量为课税数量【答案】D【解析】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法-精选文档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国家为了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级差而 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作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的资源征税对象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特点与作用
1、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围和调节矿租收益的特殊作用; 2、从量定额征税,税额有高有低; 3、资源税还具有受益税的特点。
三、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资源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资 源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它 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个体经营者及 其)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指 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 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 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 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 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 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七、资源税的其它规定
(1)资源税纳税地点; (3)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5)资源税减税免税。 (2)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4)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end
五、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
税目:现行资源税的一级税目有7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 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税率:现行资源税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简称为“税额”或“单位 税额”。
资源类税法

三、资源税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 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 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 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 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 率计算。
三、资源税的计算 (一)销售额或课税数量的确定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主 要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 运输装卸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资源税的计算
• 6.课税数量的确定 • (1)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 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 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 税的销售数量。 • (3)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 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 税目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 (4)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 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 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 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 税数量。
三、资源税的计算
• 5.金属矿、非金属矿、海盐从价征收资源税。其应税产品 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 • (1)以精矿销售额计算资源税。其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 (2)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 额的换算,其成本法换算公式为: • 精矿销售额= 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 本利润率) • 市场法换算公式为: • 精矿销售额= 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 精矿和原矿销售额均不包括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 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
第七章 资源税法

C.开采石灰石的个体经营者
D.开采天然石油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节 税目、单位税额
一、税目。资源税的税目包括七大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不包括精盐。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6)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支付货款7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90万元。支付购原材 料运输费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 低值易耗品验收入库。 (7)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 设备支付货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特殊情况
1.中外合作企业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 现行税法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 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 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例7-1】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 )
A.开采原煤的国有企业
B.进口铁矿石的私营企业
第二节 税目、单位税额
【例7-3】判断题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的资源税时, 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 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
解析: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的单
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三节 课税数量——初级资源产品的数量
一、资源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二、课税数量的确定 (一)基本方法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 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 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另:若为生产自用,则用加工后向外销售或非生产 自用的数量换算为原始应税产品的数量计税。
资源税法

第八章资源税法一、纳税义务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另外税法还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税目、单位税额资源税共设置了七大税目,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具体情况如下:1、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税额为8~30元/吨。
2、天然气。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税额为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
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税额为0.3~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税额为0.5~20元/吨、克拉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
税额为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
税额为0.4~30元/吨或立方米。
7、盐。
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税率为10~60元/吨;二是液体盐(卤水),税额为2~10元/吨。
三、课税数量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有以下两种:一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二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税率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五、税收优惠根据资源税税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包括: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对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六、纳税申报及缴纳(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7章资源税法

注意: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如果在几个主 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适用的税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 照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 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伍云峰
LOGO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第四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单选题】(2009年)某油田2009年12月生产原油6400吨, 当月销售6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 加热、修井。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 纳 资源税( )。
A.48840元 B.48856元 C.51200元 D.51240元 『正确答案』A
①征税范围不一样;②环节不一样;③和价格的关系不 一样;④计税方法不一样。
第四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减免税项目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
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 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了解):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 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 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
第四节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单选题】(2009年)甲县某独立矿山2009年7月份开采铜 矿石原矿3万吨,当月还到乙县收购未税铜矿石原矿5万吨 并运回甲县,上述矿石的80%已在当月销售。假定甲县铜 矿石原矿单位税额每吨5元,则该独立矿山7月份应向甲县 税务机关缴纳的资源税为( )。 A.12万元 B.15万元 C.32万元 D.40万元 『正确答案』A
税法--资源税法

【例题1•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 2006年)
A.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 B.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 C.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 D.双方合作建房后按比例分配自用房产 【答案】A
)。(
【例题2•单选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是( )。
实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
被投资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
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一)+(二)]×5%以内 上述利息超过国家上浮标准;超标利息及罚息不得扣除。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
机构贷款证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无利息支出的情况 )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一)+(二)]×10%以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 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 法。
销售或移送自用环节纳税。 3.要关注资源税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关系。
【例题·计算题】
某油田原油价格每吨6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 天然气每立方米2元。2012年12月,该企业生产原油 25万吨,当月销售20万吨,加热、修井用2万吨,将3 万吨原油赠送给协作单位;开采天然气700万立方米 ,当月销售600万立方米,待售100万立方米,原油、 天然气的税率均为5%,该油田2012年12月应纳资源税 多少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资源税法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二)资源税的特殊计税规定2016年资源税改革后,资源税的税目范围进行了调整,征税对象已拓展到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
以精矿为征税对象以原矿为征税对象销售精矿与征税对象规定相符,不需要做销售额折算或换算与征税对象规定不相符,需要做销售额折算销售原矿与征税对象规定不相符,需要做销售额换算与征税对象规定相符,不需要做销售额折算或换算1.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原矿的,需要换算成精矿的销售额。
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精矿的,需要折算成原矿的销售额。
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其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2.资源税的“税不重征”规则【归纳】已税不再税;已税未税混售要分别核算。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混合销售或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具有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特点,只在开采后出厂销售或移送自用环节纳税,其他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纳税。
【例题·多选题】按照现行资源税税目税率规定,石墨以精矿为征税对象,则在相关凭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石墨开采企业甲销售自采未税石墨原矿不缴纳资源税B.石墨开采企业甲销售自采未税石墨精矿应缴纳资源税C.乙企业从石墨开采企业甲购入已税原矿连续加工精矿应按购销差额缴纳资源税D.丙企业以自产未税石墨精矿和从甲企业购入的45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已税精矿混合对外销售,取得100万元销售额,则丙企业应按照55万元计算资源税【答案】BD【解析】选项A,销售自采未税石墨原矿应换算成精矿的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选项C,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重要提示1】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是要确定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的销售额和从量计征的课税数量。
从以往考试出题情况看,往往把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收优惠混合在一起考核,所以考生在应纳税额计算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有无减征、免征规定。
【重要提示2】考生要关注资源税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关系:(1)凡是需要同时计算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矿产品,在计算增值税时,大多适用基本税率(16%,2019年3月31日之前),但是天然气适用低税率(10%,2019年3月31日之前)。
(2)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时,由于资源税是价内税,记入税金及附加账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税金的范围之内。
(三)煤炭资源税的计算方法【核心问题】征税对象定位为原煤,若销售洗选煤则销售额需要折算。
计算公式: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1.原煤的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销售额中不包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与煤价分别核算并取得相应凭据)。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煤炭资源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A.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资源税B.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C.将开采的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的销售额作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D.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暂不征收资源税【答案】BC2.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1)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销售额中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但不包含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与煤价分别核算并取得相应凭据)。
洗选煤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2017年考过):公式一:洗选煤折算率=(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洗选煤平均销售额×100%洗选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环节平均成本、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例题·计算问答题】某煤炭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1)开采原煤50万吨,其中20万吨销售给某电力公司,不含税售价为0.07万元/吨。
(该售价为该企业销售原煤的平均售价)(2)向某能源公司销售甲型洗选煤8万吨,含税售价为0.116万元/吨(该售价为该企业销售甲型洗选煤的平均售价),另收取洗选煤厂到购买方的运输费1万元(取得相关凭据)。
洗选煤的综合回收率为80%。
(其他相关资料:原煤的资源税税率为8%)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资源税。
(2)计算业务(2)中洗选煤的折算率。
(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资源税。
(2017年改编)【答案及解析】(1)应缴纳的资源税=200000×0.07×8%=1120(万元)。
(2)洗选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销售额÷(洗选煤平均销售额×综合回收率)×100%洗选煤折算率=0.07÷[0.116÷(1+16%)×80%]×100%=87.5%。
(3)应缴纳的资源税=80000×0.116÷(1+16%)×87.5%×8%=560(万元)。
(2)纳税人同时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特别提示1】原煤与洗选煤的计税依据存在差异。
洗选煤的计税依据是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
【特别提示2】煤炭资源税从价定率计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的销售额存在不一致。
不一致主要体现在计算资源税时,自采未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销售额需要用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增值税则不需要折算。
【例题1】某省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某煤矿2019年2月销售自采原煤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用自采未税原煤连续加工成洗选煤800吨,销售380吨,每吨售价950元,移送自用洗选煤120吨用于集体宿舍采暖。
该煤矿洗选煤折算率为80%,该煤矿当月应纳资源税为多少万元?【答案及解析】应纳资源税=200×8%+(380+120)×0.095×80%×8%=16+3.04=19.04(万元)。
【例题2·单选题】某煤炭开采企业2月销售洗煤5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万元,另取得从洗煤厂到码头不含增值税的运费收入50万元(能够取得相应凭据),假设洗煤的折算率为80%,资源税税率为10%,该企业销售洗煤应缴纳的资源税为()万元。
A.400B.625C.404D.505【答案】A【解析】洗选煤销售额中不包括另外收取的运杂费用。
该企业销售洗煤应缴纳的资源税=5000×80%×10%=400(万元)。
3.特殊销售情形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煤气、煤化工、电力等产品,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
4.扣减额计算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应依据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煤矿将外购原煤和自采原煤按照1∶1的比例混合在一起销售,7月销售混合原煤6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经增值税发票确认,外购原煤单价490元/吨(不含增值税),该煤矿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计算当期该煤矿应纳的资源税。
【答案及解析】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600×1/2×490÷10000=14.7(万元)应税原煤计税依据=30-14.7=15.3(万元)应纳资源税=15.3×8%=1.22(万元)。
五、减税、免税项目(★★)(一)原油、天然气优惠政策免税政策减税政策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1.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2.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3.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4.对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5.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新增)【例题·单选题】某低丰度油气田原油价格每吨6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天然气每立方米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