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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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褒扬落实措施方案汇总

优抚褒扬落实措施方案汇总

优抚褒扬落实措施方案汇总引言优抚褒扬是指对于在国家建设、发展和各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表现出色的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他们继续取得杰出成绩,同时也是对其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的巨大贡献的一种肯定和敬意表示。

为了更好地落实优抚褒扬工作,制定一套完善的措施方案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优抚褒扬落实措施方案进行概述。

一、落实措施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通过优抚褒扬,激励更多的个人和集体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力量,激发民众的爱国热情和社会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原则:公正公平、激励鼓励、广泛参与、规范管理。

二、落实措施的具体内容2.1 奖励制度的建立制定全面的奖励制度,确保奖励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具体措施包括:- 设立各级奖项,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奖项,对个人和集体分别进行表彰。

- 奖项包括荣誉称号、奖金、证书等形式,同时可以给予相关福利和待遇上的优惠。

- 奖项评选要公开透明,引入专家评审和民意投票等方式,确保公正公平。

2.2 优抚对象的确认和管理对于优抚对象的确认和管理,需要建立严格的制度保障。

具体措施包括:- 制定明确的优抚对象的条件和标准,包括对个人和集体的不同要求。

- 指定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严肃性。

- 建立优抚对象档案,详细记录其贡献和表现,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2.3 宣传和宣扬的加强为了更好地宣传和宣扬优抚褒扬工作的成果和意义,需要加强相关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 制作宣传册、海报、视频等宣传材料,向社会大众介绍优抚褒扬的内容和相关事例。

- 利用大众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宣传优抚褒扬工作的成果和影响。

- 组织各种形式的庆祝活动,展示优抚褒扬的光辉形象和精神风貌。

2.4 建立奖励基金和专项经费为了确保奖励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奖励基金和专项经费。

具体措施包括:- 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用于支付奖金和相关奖励的经费。

- 资金来源可以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多种途径。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

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农村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和保障服务而建立的。

农村优抚对象包括退役军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和其他因公致残对象等,他们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享受特殊的待遇和保障。

本文将介绍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管理制的相关内容,包括政策措施、管理机构和服务内容等。

一、政策措施1.政策保障:国家对农村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给予特殊的政策保障。

农村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范围、标准、申请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政府将实行国家资金和地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需求。

2.资金保障: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

国家通过设立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进行资金保障。

地方财政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3.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特殊医疗服务两方面。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

特殊医疗服务主要是针对农村优抚对象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4.医保政策:农村优抚对象可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政府为农村优抚对象设计了特殊的医保政策,包括医保费用一定比例补助、门诊费用报销等。

二、管理机构1.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国家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民政部等,负责制定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对各地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2.地方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地方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主要是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门等,负责具体地区的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实施。

3.乡镇/村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乡镇/村级医疗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地区农村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包括申请审核、资金发放、服务指导等。

三、服务内容1.基本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2.特殊医疗服务:农村优抚对象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按照特殊医疗服务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报销。

优抚对象补助发放方案

优抚对象补助发放方案

优抚对象补助发放方案为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尊重,特制定本优抚对象补助发放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抚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优抚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到补助,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优抚对象范围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4、参战退役军人。

5、参试退役军人。

6、年满 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7、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三、补助标准1、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应根据不同的优抚对象类别和等级进行区分,确保合理公平。

2、残疾军人的补助标准按照残疾等级和伤残性质确定,从一级到十级依次递减。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补助标准根据其与烈士或军人的关系远近有所不同。

4、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年满 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的补助标准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1、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社会捐赠等。

2、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优抚对象人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3、地方财政应将优抚对象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4、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五、发放方式1、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2、建立健全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优抚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发放准确无误。

3、发放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或每季度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审核与管理1、建立严格的优抚对象审核机制,对申请享受补助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优抚工作实施方案

优抚工作实施方案

优抚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优抚工作是国家对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及其家属的一项重要保障工作。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优抚工作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以更好地满足受益群体的需求。

二、总体目标。

优抚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为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全方位的优抚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融入,实现全面的保障和发展。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政策法规。

针对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及其家属的实际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加强就业培训。

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3. 提高优抚待遇。

逐步提高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待遇,包括生活补助、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4. 加强心理疏导。

针对因公牺牲军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健康问题,加强心理疏导服务,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重新树立信心。

5. 宣传教育。

加强优抚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对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及其家属的关注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1. 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的优抚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优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优抚政策的落实和执行,防止出现优抚政策“打折扣”现象。

3. 加大资金投入。

增加对优抚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优抚政策的实施和效果。

4. 完善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的优抚服务体系,包括优抚机构、服务站点等,为受益群体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五、工作机制。

1. 领导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的领导责任制,确保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2. 部门协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优抚工作的开展。

3. 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优抚工作,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六、评估和调整。

定期对优抚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以调整和改进,确保优抚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优抚安置措施

优抚安置措施

优抚安置措施1. 优抚安置的概念优抚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烈士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和其他特殊群体,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安置措施,以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和尊严。

2. 优抚安置的对象2.1. 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其他军事组织中服役并已经退役的人员。

退役军人是优抚安置的主要对象之一。

2.2. 烈士家属烈士家属是指为国家和人民作出杰出贡献并牺牲生命的人员的亲属。

烈士家属是优抚安置的重点关注对象之一。

2.3. 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军事组织中担任职务并转业到地方工作单位的干部人员。

军队转业干部也是优抚安置的重要对象之一。

2.4. 其他特殊群体除了上述主要对象外,优抚安置还包括其他特殊群体,例如伤残军人、烈士遗孤、军队离退休干部等。

3. 优抚安置的政策和措施3.1. 经济补贴和救助优抚安置的主要政策之一是为优抚对象提供经济补贴和救助。

这包括退休金、抚恤金、生活补助金等,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2. 就业安置为了帮助优抚对象重新就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提供就业安置服务。

这包括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支持等,以帮助他们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或创办自己的事业。

3.3. 医疗保障优抚对象在医疗方面享有特殊政策和待遇。

国家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免费医疗、优先就诊、医疗费用报销等,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医疗需求得到妥善照顾。

3.4. 教育支持优抚对象的子女享受优先入学和教育资助政策。

国家提供免费教育、奖学金、助学金等,以支持他们的教育发展,帮助他们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

3.5. 社会关爱为了给予优抚对象更多的社会关爱,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到优抚工作中。

通过组织各种关爱活动、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为他们提供更全面的支持和帮助。

4. 优抚安置的实施机构和程序优抚安置工作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责实施。

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优抚机构,负责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

优抚政策实施方案

优抚政策实施方案

优抚政策实施方案一、背景优抚政策是国家对因公殉职、伤残、病故的军人、武警及其家属以及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民兵的家属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优抚政策的实施,是对军人、武警和其家属以及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的一种保障和关怀,也是国家对军人和其家属的一种尊重和感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优抚政策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标1. 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2. 加强对优抚对象的关爱和帮扶,促进其身心健康;3. 加强对优抚对象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4. 建立健全的优抚对象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优抚服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实施措施1. 完善优抚对象认定制度,确保优抚对象的准确认定和登记;2. 建立健全的优抚对象生活保障体系,包括经济援助、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3. 加强对优抚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工作,提供心理健康服务;4. 加强对优抚对象子女的教育资助,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5. 加强对优抚对象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6. 建立健全的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优抚对象的全方位、全周期的服务管理。

四、实施保障1.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优抚政策的实施资金充足;2. 健全优抚政策实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效果;3. 加强对优抚政策实施工作的宣传和宣传,提高社会对优抚政策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五、预期效果1. 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2. 优抚对象的心理健康得到有效疏导和辅导,身心健康状况明显改善;3. 优抚对象子女接受的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率明显提高;4. 优抚政策的实施效果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六、总结优抚政策的实施,是国家对军人、武警及其家属以及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民兵的家属的一种保障和关怀,也是对军人和其家属的一种尊重和感恩。

优抚政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优抚工作政策措施讲解

优抚工作政策措施讲解

优抚工作政策措施讲解优抚工作是国家为了解决战争、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造成的伤残、残疾以及其他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优抚工作的政策措施进行讲解。

一、医疗康复方面的政策措施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得到适当的医疗康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康复政策。

首先,优抚对象可以享受相对优先的医疗服务,包括住院治疗、手术、康复治疗等。

其次,国家提供康复辅具供应,为优抚对象提供必要的辅助器具,例如假肢、轮椅等,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此外,国家还为优抚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康复指导等,帮助他们尽快康复并实现自主生活。

二、教育培训方面的政策措施教育培训是优抚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国家针对优抚对象提供了一系列教育培训政策。

首先,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确保他们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其次,国家提供特殊教育服务,针对优抚对象的特殊需要进行教育和创新,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教育成果。

此外,国家还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优抚对象的就业能力和生活技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三、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是优抚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为优抚对象提供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

首先,国家为优抚对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确保他们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国家为优抚对象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保险待遇。

此外,国家还为优抚对象提供综合福利,如丧葬补助、抚恤金、优待证等,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

总的来说,优抚工作政策措施的出台,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权益,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主生活。

这些政策措施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为优抚对象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然而,也需要指出,优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例如政策执行的不完善、服务质量的不均衡等,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政策,提高优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三篇)

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三篇)

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优抚政策是国家为了回报和关心在保卫祖国过程中受伤、牺牲或有其他优抚需要的军队、武警、公安等人员及其家属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

优抚政策的实施对于维护军人尊严、弘扬军人精神、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退役军人人数庞大,优抚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

二、总体目标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优抚政策体系,提高优抚政策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退役军人的快速融入社会。

三、具体措施(一)完善优抚政策体系1. 修订和完善现行优抚政策法规,包括《优抚政策实施条例》、《退役军人优抚暂行办法》等,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推进优抚政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档案和信息管理机制,确保政策的精准落实和个性化服务。

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优抚补助评估体系,确保补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加强与退役军人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政策的协同效应。

与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优抚专属金融服务体系,提供金融优惠政策和个性化金融服务。

(二)提高优抚政策的质量和效益1. 加强对退役军人权益的保障,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权益的范围和保障措施。

加强对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的监督,确保政策的落实情况。

2. 加强退役军人心理疏导和心理康复工作,建立退役军人心理健康档案,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的服务。

建立退役军人心理健康教育机制,提升退役军人的心理健康水平。

3. 完善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政策,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提供创业培训和贷款支持。

加强与各地就业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提供定制化的就业服务和岗位推荐。

(三)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1. 设立退役军人权益保护组织,负责收集、核实和处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加强对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退役军人维权意识。

2. 改进退役军人待遇发放机制,建立精确的待遇核算和发放机制,确保待遇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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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政策措施讲解(2011.3)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置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它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抚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优抚对象为祖国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为创建和保卫共和国立下过不朽功勋,付出过巨大牺牲和沉重代价,在政治经济中给予他们适当优待,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公正的一种体现。

为了做好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

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地、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

国家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及其贡献大小,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不同的优抚层次和标准。

对烈士遗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对象实行国家抚恤,对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发放优待金;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住房、交通、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优待。

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同时,还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从保障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切实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各项优抚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优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优抚的涵义及优抚对象1、优抚的涵义优抚,即优待和抚恤的总称。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

优抚工作中的待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的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放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残疾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遗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

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

优抚工作的主要服务内容: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补助、烈士褒扬和拥军优属等方面。

目前,我国优抚工作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思想教育,一方面是对优抚对象的政治思想教育,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拥军优属的自觉性。

扶持生产是解决优抚对象物质生活困难,增强他们自我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

群众优待是优抚工作的强大物质基础和后盾,既能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又能加强全社会拥军优属观念。

国家抚恤是国家对部分优抚对象实行抚恤性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优抚工作十六字方针突出了优抚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了优抚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优抚制度,推进优抚工作实现法制化、制度化、社会化的基础和根本指导思想。

2、优抚工作的对象优抚工作的对象(简称优抚对象)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优待抚恤的人员。

我国现阶段的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⑴中国人民解放军人现役军人。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消防、森林、黄金、缉私等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官兵,包括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

⑵革命伤残人员。

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⑶革命烈士遗属。

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人员。

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人员。

⑸病故军人遗属。

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人员。

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系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

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系指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没有发现重大历史政治问题的西路军流落人员。

⑻红军失散人员。

系指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的人员。

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⑼在乡复员军人。

系指1937年7月6日后至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人员。

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系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11)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系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历次作战和参加核试验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

此外,民政部门还负责国家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军队队列编制序列内的无军籍职工、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统一组织的军人训练、演习中伤亡的无工作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伤致残的人民群众也属民政部门的抚恤范围。

二、优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优抚工作政策措施从工作内容的角度来分,主要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优待补助三个方面。

㈠死亡抚恤死亡抚恤是国家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及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人民警察遗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

1、死亡性质死亡的性质主要依据死亡时的情节有关规定,由相应机关审批认定。

分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种。

①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㈠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㈢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㈤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其他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烈士的审批程序:在地方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并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申请批准为烈士。

军队的则根据死者的死难情节,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②因公牺牲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㈡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㈣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㈤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其他因公死亡的”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③病故现役军人除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的,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2、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发放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经批准后,应发别发给其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给的顺序是:①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②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③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由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④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子女;兄弟姐妹。

3、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①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列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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