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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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完善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整理发布时间:2012-05-23 19:54:24

一、现代行政决策机制的发展趋势

行政决策机制是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有关行政决策活动的运行过程和工作方式所

形成的相关规则和制度体系。行政决策机制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条件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变化的。在小生产方式和封建专制制度时期, 生产规模狭小, 社会变化节奏缓慢, 政府行政活动的政治性职能突出, 行政决策机制服务于君主专制统治, 体现

着高度集权、独断专行的家长制特色。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 他们在政治上建立了三权分立、政党竞争、议会民主制度以及政治与行政相分离的现代公务员制度, 行政管理活动体现出社会管理性职能。行政决策机制由此摆脱了小生产时代的特点, 迈入了现代化的门坎。20 世纪是人类社会获得空前大发展的时期。特别是20 世纪50 年代以来, 以信息、高电子等产业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加速了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步伐, 原有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发生了极为深刻的变化。与此相应, 各国政府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职能规模不断扩大。自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开出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大力干预经济、社会发展, 刺激有效需求, 缓和经济危机的“药方”以来, 西方各国政府职能迅速膨胀, 尽管70 年代末期以后,新古典经济学家重新强调市场和货币的作用, 反对政府强制干预, 主张地方分权、权力下放等, 但政府职能的总体规模并未明显收缩。

二、中国行政决策机制的现状分析

1. 行政决策运作不完全符合宪政要求

按照中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所有重

大决策都要由它做出或得到它的批准, 而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则是它的执行机关。但考察中国现阶段的行政决策与执行的实际运行过程, 人们便不难发现, 国务院及各级地方人民

政府并非如宪法中所规定的那样仅是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 他们同样依法

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独立决策职权和在执行过程中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 由于各级人大自身建设以及行政工作的专业性、灵活性等因素, 致使各级人大在行政决策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和影响远没有达到制度安排所应达到的程度; 许多行政决策往往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先斩后奏”,人大在很大程度上只起“给予认可”的程序性作用。

2. 行政决策系统运作规则不健全

众所周知, 现代化的决策系统应是一个由信息、参谋、决断和监督等子系统组成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的有机系统。但在中国现行的决策结构系统中, 党政决策的权力、职责及范围的划分不甚明晰、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与此同时,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既是决策的制定者, 又是决策的执行者, 同一个公务员群体, 同样的运作方式, 承担着两个环节的使命, 从事着两个环节的操作, 看似具有连续性, 实则不利于形成各自优势, 更未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制约机制, 从而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此外, 各级政策研究咨询机构职能发挥普遍不够充分, 体制外的或社团性的研究组织发育缓慢, 与政府部门缺乏制度性的联系, 其研究成

果难以得到有效利用。

3. 行政决策制度缺乏整体配套性

应当说, 经过多年的努力, 特别是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我们已经建立了不少行

之有效的有关行政决策的法规制度, 诸如民主集中制、行政首长负责制、社会听证会制度、社会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等等, 但这些制度缺乏内在的相互衔接性, 整体配套性不强, 加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 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三、改革和完善中国行政决策机制的路径探索改革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以创新的精神和勇气, 构建新体系, 创建新制度, 开辟新路径。笔者以为, 目前应着重从以下方面抓起:

1. 建立和完善社情民意反映机制, 增强行政决策活动的透明度决策活动透明, 既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实现条件, 又是建立和完善社情民意反映机制的有效途径。决策活动缺乏透明度, 无法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失去社会公众监督, 就必然会成为个别人、少数人的关门定案, 其随意性和失误自然在所难免。事实证明, 只有在政务公开、政治民主的条件下, 使行政决策者意识到权利和责任的对称, 认识到珍惜民力的重要, 才能避免盲

目随意的决策, 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和完善社情民意反映机制, 增强行政决策活动的透明度, 应做好以下工作:

( 1) 坚持重大问题提交人大讨论、审议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 而且是社情民意表达机关。因此, 各级政府, 应切实按照宪政要求, 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认真讨论和审议, 并且形成以一贯之的制度。应建立重大活动、重大项目的财政支出必须经过人大审批的制度, 各级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核, 要由程序审核变为实体审定, 要由大纲审核变为细目审定, 切实改变“政府领导签字, 财政部门

买单”的做法。要坚决杜绝政府决策“先斩后奏”,人大事后“给予认可”的程序性的形式主义现象, 人大对政府各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应在决策阶段行使否决权, 以避免决策的失误。( 2) 健全社会通报制度政府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社会热点问题, 诸如一个时期的经济形势, 即将出台的改革措施, 重大项目的立项、人民实际收入的增减、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和重大社会灾害的处理等问题, 都应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渠道, 及时直接地向

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增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回应性。

( 3) 完善社会听证制度近年来, 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在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 采用社会听证制度, 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必须看到, 社会听证制度, 在我国毕竟刚刚起步, 很不完善, 甚至存在着走过场的现象。完善社会听证制度, 要在内容和形式上下工夫, 做到内容具体、态度诚恳、代表广泛、形式灵活。坚持重大事项不召开社会听证会不决策。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 应利用社会听证会, 扩大社会参与面, 邀请多方主体参加, 实现与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对话交流, 直接沟通, 以便了解民情、听取民意、集中民智,使自己的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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