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与借鉴
国外公务员激励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公务员激励机制对我国的启示5.2.1总指导原则:重塑政府文化,构建服务、责任政府新公共管理既是西方特定社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产物,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改革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同时新公共管理又在一定程度上凸现出公共行政发展的规律与趋势,因此,借鉴新公共管理思想当中合理内容为我所用,这对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改革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借鉴外国的公务员激励机制,加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改革总指导原则应是:重塑政府文化,构建服务、责任政府。
1、借鉴科学的企业管理经验、原则、方法的技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实现由传统的行政模式向新公共管理模式转变。
传统的观点认为,微观经济领域的事物应该由企业承担,而公共服务领域应该由政府垄断。
与传统公共行政排斥企业经营部门参与管理不同,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管理应广泛地引入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让更多的企业经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通过这种方式将竞争引入到政府公共管理中来,从而提高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之所以需要引入竞争,是因为竞争有种种好处:竞争可以提高效率,即投入少产出多;竞争迫使垄断组织对顾客的需要做出反应;竞争奖励革新,而垄断则扼杀革新;竞争提高公共组织雇员的自尊心和士气。
因此,政府为了高效地实现公共服务的职能,应该让许多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有机会加入到提供公共服务的行列中来。
我国政府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效率低下的现象。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造成权力过于集中,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由于组织机构不合理,机构重叠,从而使得职责不清,互相掣肘、扯皮;由于行政法规不健全,任意增加编制,从而造成机构庞大、臃肿、人浮于事。
“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公共管理应当像企业管理那样,将效率放在首要位置。
这一思想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为了提高效率,政府管理人员首先应树立效率意识,增强活力,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更多的公共产品,提供更好的服务。
学习借鉴各国公务员制1

学习借鉴外国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制度在现代国家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完成国家和政府使命的必要工具和手段,也是政府实施其施政目标的主要载体,还是政府存在合法性的体现。
从现代意义上说,公务员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公职人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新起,以及国与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强大压力和公民主体意识的总体增强,各种复杂因素交错出现,构成了对公务员制度的严峻挑战。
因此,各个国家都先后掀起了行政改革的高潮。
虽说各国的公务员制度都不同,但是各有各的特色和优点。
经过学习各国的公务员制以及了解到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史,对于公务员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且了解到各国公务员制度的优越之处,以及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外国公务员制度的优越的地方。
外国公务员制度中的优越之处有:一、实行分类管理,将官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
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或者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在政府中贯彻执行;事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政府的日常业务。
两者互补得转让。
我国的公务员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在我国政府机关中,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在产生方式上虽有不同,但所有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务员,要求也是一致的,必须既懂政治,又懂业务,做到又红又专。
他们之间可以根据需要互相转任。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就是把千千万万复杂的行政工作职位,根据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对每一职级做出准确的定义和说明,以便对同类同级人员用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的办法。
职位分类是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调动、晋升、奖惩、培训、工资待遇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实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开辟了一条科学的途径。
这样有利于区分各自的权限,责任以及各自工作的具体分工。
着对于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作用作者:耿磊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1年第4期耿磊(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摘要: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逐渐被公共管理范式所取代,尽管传统范式下的政治行政二分、公务员政治中立给公共行政带来了许多问题,但是其作为公共部门认识管理的基本原则被继承了下来。
自公务员制度诞生以来就出现了政治中立原则。
通过对比西方公务员制度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异同来分析政治中立原则,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借鉴作用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1)08-0207-02一、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由来与政治中立原则(一)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由来“文官制度”即西方的公务员制度,最早产生于在19世纪的英国。
英国于1855年5月21日颁布《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标志着文官制度的建立。
由于该制度适应并促进了新兴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以迅速得到了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认同,受其影响美国和加拿大也相继建立了文官制度。
德国,法国,日本也在二战之后建立了相应的文官制度。
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又称现代文官制度,概括地说,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一国公共组织依靠立法和规章规制的手段,以功绩制为中心原则,以官员稳定性、连续性、和职业化为目标,通过专门的人事管理机构,对规定范围内的公务员的获得、任用、晋升、工作福利、考核激励、纪律惩戒的方面进行管理而逐步形成和确立的公共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文官制度自建立以来,经过了很多次改革,逐渐形成了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
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事件是1883年1月,美国颁布《彭德尔顿法案》。
该法案规定:建立一个不受党派控制的3人组成的文官委员会,其中两人不得来自同一个政党,对部分官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取;政府公务员必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对文官进行分类,实行文官职业保险和建立统一的文官体系等等。
德法两国公务员惩戒及救济制度比较

———免职 ’ >:?;34:@:A 9:7 B3C .63:7? * 。免职是在职公务员最 重的处分,乃解除公务员的职务。公务员丧失其薪俸、退休金之 请求权,并不得冠以职称及勤务,具效力且及于其服务内之所有 职位。免职后符合保险法之规定时,仍可申请退休后之保险。免 职后,可申请任用新职,但若任命时不知其已受免职处分时,仍 可撤销其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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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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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比德法公务员惩戒救济制度:", 在适用对象上法国纪律处分适用范围更大,基本涉及在职的所有公务人员,而
::F 条第一项条件取得者方能担任。调查人在调查中身份独立, 不受任何指示。其地位如同刑事诉讼程序的调查法官。若该调 查人属事前调查成员,且事实已清楚,则可经由联邦惩戒检察官 同意不进行调查程序;若调查人认为调查有必要,则应给予公务 员解释的机会。在取得当事人的听证后,调查人将调查结果送 交发动机关。
# J $ 法院审理:惩戒法院的主审法官将谴责书通知公务员, 并规定期限予以公务员为书面之解释。公务员在接到通知书 后,可要求调阅卷宗及文件之复印。在解释期限过后,主审法官 设定言词辩论日期,并通知检察官,发动机关、公务员及其辩护 人,或令证人及鉴定人到场。言词辩护采取不公开原则,但若公 务员申请,亦可公开为之。言词辩论中,法官听取各方意见后, 保留公务员最后发言权。
外国公务员的“紧箍咒”

外国公务员的“紧箍咒”作者:来源:《公务员文萃》2011年第06期公务员是领取国家俸禄、效忠国家利益和为公民服务的群体,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外展示着国家的形象,对内受到国民的监督。
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他们往往需要具备更高的素质,受到更多的制约与限制。
我国在自身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同时,也可以参考一些外国公务员的“清规戒律”,以更好地促进反腐工作。
日本:洁身自好才能保住饭碗◎吴谷丰在日本,公务员是一个稳定、很难被炒鱿鱼、能够正常休假的职业,成为一个公务员是不少人的梦想。
不过,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和各种清规戒律,迫使日本公务员必须洁身自好否则就会丢掉饭碗。
日本每年都会对公务员中的违规者实行处罚。
2010年10月,东京都政府宣布对18名公务员给予免职、警告等处分,其中一名公交车司机直接收取乘客的车钱,而未将车钱放入公交车上的收银器中;一名地铁司机7年里非法领取了80万日元(1美元约合82日元)的加班费;一名公交车司机闯了红灯。
日本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裁减和解雇公务员,但是如果公务员一旦触犯法规、违反纪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日本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务员违反法规的行为,主要有免职、停职、减薪和警告等四种处罚。
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一个老师与校长等同事吃饭,喝了5杯白酒及啤酒,后来在骑轻骑回家的路上被警察查出饮酒驾车,被罚款20万日元。
事情败露后,神奈川县教委对这个教师给予了免职处分,同时对与该教师一起喝酒的校长给予了警告处分。
此外,福岛县一救护车工作人员晚上值班时打盹,接到出车指令后没有醒来,出车晚了将近8分钟,结果造成送到医院救治的患者死亡。
事发后,虽然无法认定死者与救护车出动晚的因果关系,但福岛县相关部门决定对该救护队员等8名救护人员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日本的公务员必须遵守上司的命令,保守秘密,不准举行罢工,不许参加政治活动,不许饮酒驾车和斗殴打架等。
日本人当公务员可以过上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生活,但头上的“紧箍咒”时刻告诫自己要遵纪守法,不能有半点越轨。
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马希瑾,马国芳来源:《教育教学论坛·上旬》2012年第07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公务员廉政制度建设与完善越来越重要,以西方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公务员廉政制度为例,从财产申报制度、利益协调制度、公务回避制度、廉政惩处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与借鉴,从而探析出我国公务员廉政制度的现状、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启示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7-0006-02从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开始,经历了长久的改革和发展,已日趋规范和完善。
但是,仍然有许多新的问题情况产生,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进。
通过对国外一些国家相关方面经验的借鉴,从而有效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一、国外公务员廉政制度概述西方往往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越线进行约束,进而强化其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
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奥地利、瑞士、日本和法国公务员廉政制度的对比分析,其完整的公务员廉政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财产申报制度;利益协调制度;公务回避制度;廉政惩处制度;禁止受贿索贿;禁止经商和兼职;禁止以权谋私;离职后的限制。
二、我国公务员廉政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务员廉政制度主要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公务员监督制度、公务员考核制度、公务员处分制度和公务员正常退出制度。
其在反腐倡廉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1.廉政制度体系不健全。
廉政制度体系不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和公共服务工作体系缺位,缺乏与之相关的禁止性条款、防范性条款、惩罚性条款等配套制度,使相关责任界定不清晰,致多重法律身份,加大责任追究难度。
公务员问责机制的程序单一化,方式机械化,执行和落实不到位,加之不重结果而轻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廉政制度的发展。
2.公务员队伍整体结构差异大。
在公务员招录方面,报考资格条件限制多,“门槛”现象突出,面试设计、考核及标准模糊性强,面试考官易受传统的干扰,主观定性多,缺乏客观录用模块对主观模块的平衡,公开公平原则实现力度不够,单调的定期与不定期部门推荐、会议讨论和表决的考察审核模式。
“十问公务员工资改革”系列之七:国外制度有何借鉴之处

“十问公务员工资改革”系列之七:国外制度有何借鉴之处2013年7月,希腊为了应付财政上的左支右绌,通过了一项议案,让数千名公务员丢了工作,还停发了另外2.5万名公务员的薪水,规定他们在主动辞职或该措施中止之前都拿不到自己的工资。
受到波及的公务员包括教师、市政警察和学校警卫。
按照议案提出的时间表,总共将有1.5万名公务员在2014年年底前被辞退。
希腊两大工会为此联合发起了一场全国性罢工,其中一个是专门代表公务员的Adedy工会。
据外媒报道,这场罢工导致包括税务办公室在内的多个政府机构关门,大量公共交通工具在当天停驶停航,声势相当浩大,但他们并未成功阻止法案通过。
但对希腊来说,这两件事在这两年都算不上新鲜。
2010年,希腊政府就曾大幅调低公务员的薪资和待遇,还冻结了他们的退休金。
2012年,希腊降了5000名公务员的薪水,排成长龙的人群举着横幅在议会大楼等公共机构门前抗议,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消防员。
不过,对于这个连续几年失业率超过20%、亟需同心协力共度时艰的国家来说,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一样,无法在国家灾祸面前抽身保平安。
离开希腊,来到美国。
2013年12月,汽车之城底特律进入正式的破产程序,当地一名法官宣布了一项意味深长的法庭裁定:公务员的退休金不受联邦破产法第九章保护。
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当地公务员有可能拿不到全额退休金。
这动摇了人们认为法律保障养老金不受侵犯的普遍信念,不少当地市政员工向媒体表示,自己“备受打击”。
有鉴于地方判例在美国法律中的特殊地位,一位底特律政府部门发言人通过媒体直言不讳地说,这个裁定对全国各地受保护的养老金福利将是“一个危险的预兆”。
不过同样的,美国公务员也不是头一次遇到这类职业风险。
2010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就曾宣布冻结约3000名政府公务员的开支,节约出400万美元来,以“更负责任地支配税收收入”。
受影响的主要是白宫和其他联邦机构的高级官员。
虽然这结论算不得严密,但日子越过越不容易,似乎成了欧洲公务员近年来共享的某种趋势。
公务员制度第三节国外公务员纪律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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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纪律
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公共利益。 3.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4.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5.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公务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并需具备 良好的个人品德。
美国政府道德署(US 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 :制定行 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规范;审核和批准各行政部 门制定的道德行为附则;监督行政部门官员公开 和秘密的财产申报的执行情况;审核总统政治任 命者(被总统提名担任某项政府要职,但需参议 院批准)是否有经济方面的利益冲突。
1.办事“四只眼睛”: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财政相关的支出、警察执行公务等都必须坚持两个 人以上把关,不能个人单独行动,暗箱操作。
2.岗位轮值。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财 政(税务)、社会保险等部门的公务员定期轮岗。
3.司法惩戒。司法机构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受贿的公职人员处罚严厉,最长达15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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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国家公务员惩戒
(一)法国公务员惩戒 (二)英国公务员惩戒 (三)美国公务员惩戒 (四)德国公务员惩戒 (五)日本公务员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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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公务员惩戒
惩戒种类:警告;训诫;取消一次晋升机会;减 薪;降职;调动工作;降级;强制退休;撤职, 但保留领取退休金权利;撤职,停止领取退休金 权利;临时解除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暂停 报酬。
法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委员会 ;意大利公务员道德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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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浏览黄色网站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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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与借鉴侯 茜 范卫红(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 要: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惩戒的条件、惩戒的形式、惩戒机关、惩戒程序和不服惩戒的救济;比较一致的特点有:惩戒条件的概括性、惩戒形式的多样性、惩戒机构的双轨制和惩戒程序的严格性;对中国而言,值得借鉴的经验有:公务员惩戒制度应高度规范化;责、权、罚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是合法惩戒的根本;宽严适中、层次分明的惩戒条件和形式是合理惩戒的重要条件;完备严格的程序是惩戒发生预期作用的保障。
关键词:公务员;惩戒制度;行政惩戒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4)01-021-08一、外国公务员制度的现状(一)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含义公务员惩戒制度,简言之,就是通过惩罚公务员的失职行为而对该公务员及其他公务员予以惩戒的制度。
各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对于公务员惩戒制度的范围,态度比较一致,即认为是一种行政上的惩罚手段,至于公务员因此而应承担的民事、刑事惩罚,属于民法和刑法规定的范畴,虽然民事、刑事责任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惩戒,但不应规定在行政法或公务员法中。
但关于该制度的具体名称,理论和实践上各国都有一定的区别。
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都有直接规定惩戒内容的章节,甚至还有专门的《职员惩戒规则》,因此有些学者称其为“公务员惩戒制度”。
而法国1983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9条规定:“公务员在公务执行中或和公务执行有关的情况中所犯任何违法行为,应受纪律制裁。
”因此,有一些学者在研究公务员制度时,没有谈及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只是称“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制度”。
①不管名称如何,这种制度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且在西方各发达国家,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相近或一致,故本文将“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制度”、“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制度”或“公务员的纪律制度”都统一称为“公务员惩戒制度”。
综上所述,公务员惩戒制度就是对于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行收稿日期:2003-12-03① 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
政上的惩罚以示惩戒的制度。
(二)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主要内容1.惩戒的条件根据法理学原理,法律制裁须以法律责任为前提,而法律责任又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因此,公务员行政惩戒的前提是公务员负有惩戒责任,而承担惩戒责任的条件通常有:第一,被惩戒者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二,公务员有违法或违纪行为。
美国《公务员行为细则》之5第4条规定:“如公务员委员会发现某项任用违反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细则或具体规定,或有关雇员违反上述法令、细则与规定,或违反上述法令、细则与规定而占据某一职务,该委员会应通知有关雇员与业务机构后,要求进行澄清解释,并有权向有关任命官员提出事实,发出有关纪律处分或开《地方公务员法》第20条也规定:职员(1)违反该除的指示。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82条、法或该法命令时;(2)违反了职务上的义务或玩忽职守时;(3)作出与全体国民的服务者不相称的不良行为时,作为惩戒,可作出免职、停职、减薪或警告的处分。
法国1983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9条规定:“公务员在公务执行中或和公务执行有关的情况中所犯的任何违法行为,应受纪律制裁。
”这种行为一定是违反公务员义务,是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纪律所反对的。
公务员义务专指公务员的职务义务,即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或与执行公务有关的活动中所负的义务。
法国法律所称的“和公务执行有关的情况”,或日本法律所称的“作出与全体国民服务者不相称的不良行为”,如公务员任命前或离职后的不良行为,或私生活中严重不名誉行为。
①第三,该违法或违纪行为的后果破坏了国家公务运行秩序。
公务员惩戒制度的目的是调整公务员的行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组织秩序,保证国家公务良好运行,所以,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果特别轻微,或经自我纠正后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也可免于惩戒。
第四,公务员主观上有过错。
即公务员的违法或违纪行为是出于公务员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如瑞士《联邦公务员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务人员无论无意失职或玩忽职守,均有可能受纪律处分。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公务员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惩戒责任,有权机关可对该公务员实施行政惩戒。
2.惩戒的形式惩戒的形式又叫惩戒的手段。
通常各国法律对公务员惩戒的形式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法定形式之外惩戒;同时惩戒的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在法定的形式之内采用哪种惩戒形式,由惩戒机关酌情决定。
法国《公务员总法》第五篇“惩戒”第30条指出惩戒的形式有:“1.警告;2.训诫;3.从晋升名单中除去;4.减薪;5.降职;6.调动工作;7.降级;8.强制退休;9.撤职,但保留领取退休金权利;10.撤职,停止领取退休金权利。
临时解除职务也是主要的处分或补充的处分,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在这期间,不付给一切报酬。
”瑞士《联邦公务员法》第四章“失职与后果”第31条第1项规定:“纪律处分包括:(1)训诫;(2)100法郎以内的罚款;(3)撤销交通优惠;(4)①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减少或取消薪金的暂时停职;(5)维持原薪或减少薪金的强制调动工作;(6)减少预定薪金;(7)减少或取消正常加薪;(8)停职;(9)撤职。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惩戒的形式为“免职、停职、降薪和警告”,新加坡对公务员的惩戒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常年加薪、罚款、取消养老金、免职、强迫提前退休、解雇等。
①这些惩戒形式一般单独采用,但也不排除可附加使用或重叠使用。
如瑞士《联邦公务员法》第四章“失职与后果”第31条第2项规定:“作为例外,多种纪律处分可一并执行。
”但对于公务员的同一违法违纪行为,只能受一次惩戒处分。
3.惩戒机构惩戒机构就是对公务员有法定惩戒权限的行政机关。
各国的惩戒机构差异较大。
美国在1983年通过《公务员法》之后,由美国总统和国会长期共同领导公务员管理机构,其中有权对公务员惩戒问题制定规章的是总统直接领导的联邦政府独立机构———人事管理局;另一个由总统直接领导的联邦政府独立机构———廉政署,有权监督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并可提出警告;②总统还有权在参议院提议下任命三人组成的公务员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规定公务员的惩戒程序等;而真正对公务员进行具体惩戒的是负有具体人事管理职责的各行政业务机构。
法国《公务员总法》第五篇第31条规定:“纪律处分权属于享有任命权的机关,但它要履行1905年4月22日法律第65条规定的手续,并在与惩戒机构内的对等行政委员会协商后,才能行使处分权。
”另外,《国家公务员地位法》第67条、《地方公务员地位法》第89条规定,除警告和训诫以外的惩戒手段,还必须经纪律委员会讨论和建议才能宣告。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有处分权者为:(1)有任命权者;(2)人事院经本法规定的调查后,有权处分。
”其中人事院设在内阁之下,由人事官二人组成。
新加坡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主要是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公共服务署。
在公务员惩戒方面,后者主要负责发布有关公务员的指令;前者及其下属部门负责审查公务员行为是否违法违纪。
各行政部门需对公务员进行惩戒时,先报公共服务委员会审查,公共服务委员会再交纪律法庭审判,由纪律法庭作出惩戒与否的判决,并最终由各行政部门执行。
③4.惩戒程序各国公务员惩戒程序与其行政诉讼程序相适应,各有特点。
相比而言,美国的惩戒由各行政机关依不同的惩戒形式和事由作出,没有统一运用的程序,日本的公务员惩戒有任命权者权力很大,程序相对灵活。
以下以法国为例,说明外国公务员惩戒程序概况。
按照法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惩戒的一般程序大致如下:(1)行政机关向纪律委员会提出报告,指出公务员违法违纪的事实,说明理由,提供证据,并提出打算给予的处分。
(2)公务员提出答辩。
在答辩过程中,公务员可要求行政机关交阅自己的全部档案材料;也可以委托律师出席。
(3)纪律委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甚至调查行政机关没有指控的违法违纪行为。
但纪律委员会不举行公开辩论。
(4)纪律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向侯茜,范卫红: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与借鉴①②③黄学贤:《新加坡廉政的基石———颇具特色的公务员制度》,载《行政与法》1995年第1期。
参见姜华跃:《美国的公务员制度》,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东风、红岩:《新加坡的公务员制度》,载《行政人事管理》1996年第2期。
行政法学研究 2004年第1期行政机关提出惩戒的建议,由行政机关长官决定是否采纳;但少数公务员的惩戒由纪律委员会直接作出,行政机关长官必须接受,纪律委员会的建议和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并可以公开发表惩戒决定。
5.不服惩戒的救济公务员惩戒归根结底是一个行政处分,不服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应有权获得救济,这可以从制度上防止错误惩戒。
下面仍以法国公务员法为例来介绍外国公务员惩戒的救济。
其一,行政救济手段。
公务员不服惩戒时,(1)可以按行政组织原则,向有纪律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2)行政机关的惩戒处分与纪律委员会的建议不符时,可向国家或地方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申诉。
行政机关根据申诉,可以撤销、修改或维持惩戒处分。
公务员最高委员会只能提出撤销、修改或维持惩戒的建议,由行政机关酌定。
其二,审判救济手段。
公务员不服惩戒,可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销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
行政法院将审查整个惩戒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惩戒权限、公务员违法违纪的事实和性质、惩戒程序、惩戒程度,最后可作出撤销惩戒。
二、外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特点(一)惩戒条件的概括性如前文所述,对公务员实施惩戒的条件中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体条件都比较确定,但最重要的客观条件却具有相当的概括性。
各国法律都指出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受惩戒,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违纪行为,各国法律都没有指明,法国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9条说:“公务员在公务执行中或和公务执行有关情况中所犯的任何违法行为,应受纪律制裁。
”日本法律除指出违反公务员法外,还认为“违反了职务上的义务或玩忽职守时”、“作出与全体国民的服务者不相称的不良行为时”,应予惩戒。
但“任何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什么行为,何为“违反职务上的义务”,何为“作出与全体国民服务者不相称的不良行为”,法律也没有具体解释。
尽管很多国家为规范公务员行为,除公务员法外,还颁布了其他律令、规则,如美国的《公务员行为细则》,新加坡的《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但实际上公务员须遵守的义务远超过这些法律和规则,如英国就要求公务员遵守不成文的“荣誉法典”———职业道德,①否则仍有可能遭到惩戒。
所以可得出结论:公务员惩戒的客观条件是极其概括的。
这种惩戒条件的高度概括性,实际上赋予了惩戒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公务员惩戒的认定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也使公务员惩戒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