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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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惩戒制度

公务员惩戒制度

公务员惩戒制度公务员惩戒制度,就是指对有过错的公务员的行为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并给予一定的惩罚、申戒,以对其警示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综观当代中外公务员的惩戒形式,可以看出主要有两种,即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是指由主管行政首长对其所属各个职员的过失或枉法失职事实,自行予以相应或应得的处分;司法惩戒主要是指公务员如有违反普通法律过行政法规时,经过司法程序予以法律上应得的处分。

纵观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我们已经逐渐由先前的主要依靠行政惩戒向主要依靠法律惩戒方向发展,惩戒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讲都有了质的飞跃,向着法治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从形式上讲,我国公务员的惩戒方式正由单一的行政惩戒向着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主要依据是在制度设计方面,由原来的主要依靠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行政监察法》规范行政行为,发展到目前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为基本依据对公务员违规枉法行为进行惩戒;从程序和方式上看,也出现了以往的主要由行政主管和监察部门执行逐渐到一司法程序为主的发展过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从内容上看,《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的惩戒种类和相应的规范,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有着深远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惩戒方法、方式,不但在量化上更加切实可行,在针对的问题上也是逐渐与发展了的现实相符起来,针对公务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公务员包养情人、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违反廉政纪律情节严重、公务员以暴力、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公务员扣压、销毁举报信件、公务员挪用公款参与赌博等事件的加强了惩治力度,并以明文显示出来,可以说是用心良苦,针对性极强。

我国现行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基本内容:惩戒制度一般包括纪律要求、处分种类、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救济等,这一制度包括纪律和处分两方面的内容。

公务员奖惩工作实施方案

公务员奖惩工作实施方案

公务员奖惩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表现直接关系到国家机构的高效运转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对于公务员的奖惩工作必须严格规范,以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高效运转。

二、奖惩原则1. 公正公平:奖惩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2. 严明法纪:奖惩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3. 激励激情:奖励要及时、公正,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4. 惩戒规范:惩戒要有据可依,程序规范,不得滥用职权或者随意惩戒。

5. 教育引导: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引导公务员自我纠正,提高自律意识。

三、奖励措施1. 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杰出贡献的公务员,可以进行表彰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

2. 奖金激励:对于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激励,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3. 职称晋升: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公务员,可以进行职称晋升,提高其工作动力。

四、惩戒措施1. 警告处分: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分,提醒公务员自我约束,避免再犯。

2. 记过处分: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以教育为主,引导公务员自我纠正。

3. 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给予降级处分,降低其职务级别,以警示他人,严肃纪律。

4. 开除处分: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即取消其公务员身份,终止其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

五、实施保障1.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公务员奖惩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奖惩权限和程序,加强对奖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 完善机制:不断完善奖惩机制,提高奖惩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奖惩公正公平。

3. 强化教育:加强对公务员的纪律教育和规范培训,提高公务员的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4. 保障权益: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奖惩工作不受个人恩怨和权力斗争的影响。

公务员惩戒制度条件及程序

公务员惩戒制度条件及程序

公务员惩戒制度条件及程序公务员惩戒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务员队伍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公务员惩戒制度的条件及程序是保证惩戒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条件和程序两方面进行阐述。

条件方面,公务员惩戒制度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惩戒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纪律,滥用职权,包庇他人等行为都应该受到惩戒。

其次,惩戒的行为必须侵犯公务员职责范围内的职权。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职务失职、玩忽职守等行为才能受到惩戒。

再次,惩戒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无论是违法违纪行为还是职务不当行为,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进行支持。

最后,惩戒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职务不当行为,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惩戒。

程序方面,公务员惩戒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举报和调查阶段。

举报可以由群众、单位等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是为了核实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这一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对相应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是审查和决定阶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证据进行权威鉴定,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惩戒决定。

在这一阶段,应当确保惩戒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是申诉和复议阶段。

公务员在受到惩戒决定后,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受理申诉,并进行相应的复议。

在这一阶段,应当确保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在执行公务员惩戒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进行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和公务员队伍纪律的重要保证,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法行事。

其次,应当注重惩戒的教育性和预防性。

公务员是服务人民的工作岗位,惩戒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违纪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惩戒来教育公务员,提醒公务员遵纪守法,切实履行职责。

公务员监控与惩戒规章制度

公务员监控与惩戒规章制度
•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当履行下 列义务:
•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 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应当树立宪法至上的思想,
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 活动,成为守法的模范和楷模。
•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 效率
• (1)公务员应当按照权限履行职责。该权限是明文规定 的权限 ,而且应该是属于实体法上的权限;
• (3)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是行使公共 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 作出规范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被滥用。所以,必须 严格规定公务员的义务。
• (4)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不得放弃或不履 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与 “道德义务”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同。义务的结 果必然发生法律上的责任,有责任,才可以根据其产 生法律上的制裁。因此,公务员的义务与责任是相伴 随的。
• 第二、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是上级作出的决定与命令。所 谓决定和命令是指上级作出的下级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 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指令。就形式而言,既有抽象 行政行为的形式又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
• 第三、公务员服从与执行的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依法 作出的。一方面,该决定与命令的内容应是合法的:应 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应与上级的职务有关;不属于 法律所禁止之事项;不属于下级公务员独立执行职务的 事项。另一方面,决定与命令发布的程序须合法。上级 作出的决定与命令必须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对于 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命令,公务员有权不予服从。特别 是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来自上级命令的程序合法性, 就更应当成为公务员执行命令的前提条件。
• 公务员应当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有以下 涵义:

浅谈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

浅谈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

浅谈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作者:肖海鹏来源:《人事天地》2015年第12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2014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中强调“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完善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的政府,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是指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失职或有过错的公务员进行惩戒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公务员惩戒包括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两种形式。

行政惩戒是指由公务员所在机关(部门)对公务员过错予以相应处分,司法惩戒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程序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分。

本文所说惩戒即指行政惩戒,不包括司法惩戒。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干部纪律处分制度、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和公务员惩戒制度三个阶段。

这几个阶段又分别以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6年《公务员法》的出台为标志。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是在《条例》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公务员法沿用《条例》的框架结构并尽量沿用了《条例》所使用和创制的法律概念,保留了《条例》中经实践检验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并修改调整法律规则,同时扩充具体制度的内容以及增设具体制度、补充完善法律原则。

《公务员法》中充实和加强了公务员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同时在处分公务员时,规定了保障公务员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申诉制度中增加了再申诉的环节。

二、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发展现状随着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第七章公务员奖励与惩戒制度

第七章公务员奖励与惩戒制度



要正确地理解公务员奖励条件应该把握以 下两点:第一,从立法结构上看,每项受 奖行为都包括受奖内容和受奖程度两个部 分。第二,法律将受奖行为是否达到了奖 励程度的判断权授予了授奖主体。 38.简述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2011.7




3.奖励种类 公务员奖励种类是指根据公务员个人或者集体 作出的成就和贡献大小而划分的奖励类型。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 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从较轻的奖励到较重的奖励分别是: (1)嘉奖: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 (2)记三等功: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 绩的; (3)记二等功: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 绩的;


〖2〗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组 织行为准则,即组织纪律是限制公务员组织行为的准 则,它主要包括如下两项纪律: (1)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这项工作纪律是公务员“服从命令”义务的具体化。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公务 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 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 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务员惩戒的概念 公务员惩戒是指有关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 法定程序,对违纪公务员给予的纪律处分。 在中国,公务员惩戒制度渊源于干部惩戒 制度。
二、实施公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体系 的必要环节。 2、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保证党和国家的 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的落实的有效措施。 3、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提高公务员素质 的重要保证。 4、建立和健全奖励与惩戒制度是实现各级党政机 关廉洁、高效运行的切实需要。

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公务员惩戒制度,就是指对有过错公务员的行为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并给予一定的惩罚、申戒,以对其警示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实施中,我国公务员惩戒制度却存在有法不依、擅立规矩、惩戒不公等许多问题,需要寻求解决的对策。

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惩戒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现行公务员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粗疏简陋、适应性差。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惩戒事由不适应当前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第一,缺乏对违背家庭道德的行为予以惩处的规定,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务员“包二奶”、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等行为无法进行惩处。

第二,对一些有损公务员良好形象和政府公务秩序的行为,因缺乏惩处依据而得不到处理,如公务员公车私用、无偿使用行政相对人交通工具等行为。

第三,对一些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违纪行为缺乏处理的依据,致使这些行为难以得到惩处。

2.法定的惩戒手段落后于现实的需要。

我国现行法定的惩戒手段有6种,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但这6种惩戒手段对下列情形显得有些无能为力:第一,离退休公务员在职期间违纪离退休后被发现的,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是应当依法先给予与未离退休前一样的处分,再决定如何减少退休金或停止发放退休金。

如某人在退休前的违纪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处理机关应先做出撤职决定,再根据撤职决定降低级别和退休金。

这种做法可以说是惩戒机关不得已而为之的竹时性措施。

第二,公务员因经济问题受处分,一般应对其经济问题实施惩罚,但究竟怎样实施缺乏法定依据。

第三,公务员因职务行为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并且个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在国家对相对人赔偿后,对公务员应如何追偿,在惩戒手段中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四,公务员因不良行为或涉嫌犯罪而被调查或停职,其停职的期限是多长,停职后工资支付怎么处理,这些都无相关法律规定,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开会讨论的方式来决定。

3.惩戒适用的对象范围过窄。

惩戒制度——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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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务员的惩戒是指对有过错公务员的行为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并给予一定的惩罚、申戒,以对其警示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惩戒制度起始于1993年,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纪律,惩戒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我国的公务员惩戒制度施行以来对于保持政令畅通、规范公务员从政行为、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我国现行公务员惩戒方式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惩戒的方式较为单一,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现行的六种行政惩戒方式主要是对违纪公务员的身份(如职务、级别等)给予一定程度的处分,而对其经济利益的影响较小,因此一些较轻微的惩戒方式在单独适用时难以对违纪者产生有效的威慑作用,特别是对一些有非法所得的违纪行为,通常的作法都是没收余额再给予处分,这样容易给违纪者造成只要想办法把钱留住,受点处分也值的错误认识。

如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的公务员说:“被处分以前感到很害怕,以为自己会受到很大影响,真的受到处分也就是一年内不利晋级和涨工资,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二是,一些非常规的惩戒方式使用比较混乱。

由于我国关于行政惩戒的具体规定都分散于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没有形成统一的专门法典,因此在应用中不甚规范。

实践中为弥补现有惩戒方式的不足,一些地方将对公务员进行正常管理的组织措施作为惩戒手段使用。

如有的规定公务员一年内受到两次投诉并查实的给予降职等处理;有的规定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的一律先予免职,再依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降职、免职等措施只是对公务员进行正常管理的方法,并不是行政惩戒的手段,但实践中的应用使其变相成为一种惩戒方式,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而该法中关于公务员职务任免、职务升降的法定事由中并无参与赌博、被投诉二次等规定,所以将降职、免职等措施作为对公务员的惩戒手段是缺乏法律基础的,另外由于其适用范围和程序没有行政处分那样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容易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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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二是仲裁停滞阶段。从1966年到1976 年,仲裁工作几乎停止。 三是两裁两审阶段。从1978年到1982 年《经济合同法》颁布。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四是又裁又审阶段。以1983年实施 《经济合同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为主要内容。 五是或裁或审阶段。1993年新修订 的《经济合同法》确定了或裁或审制度, 规定了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 效力,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仲裁实 行一裁终局等基本制度。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的优势与不足
(一)仲裁的优势。
1、简便、快捷、经济。 2、案件管辖事先确定。 3、保密性。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的优势与不足
(一)仲裁的优势。
4.灵活性。 5、专业优势。 6.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国际范围的承认 和执行。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 3,统一仲裁程序、仲裁规则 • 《仲裁法》第四章:仲裁程序 • 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 和裁决。 • 具体程序:见《仲裁规则》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 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统计显示:自1995年至2013年 底,全国共成立仲裁委员会223家,加上仲裁法实施前 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 裁委员会,全国共有225家仲裁委员会。 • 这些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案件802307件,案件标的 总额11209亿元。2013年,年受案量超过500件的有 54家仲裁委员会,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的24%。 • 就全国来看,1995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标的 总额为42亿元。到2009年,案件标的总额首次突破 1000亿元。2013年,这个数字刷新为1646亿元,是 1995年的39.19倍。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二)我国《仲裁法》颁布之前的仲 裁情况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逐步建立了涉外 仲裁制度和国内仲裁两套制度,开启了 我国仲裁制度“双轨制”的历史。 涉外仲裁制度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和海事仲裁。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二)我国《仲裁法》颁布之前的仲裁情况 1986年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定我国加入《纽约公约》,1987年4月22 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纽约公约》是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经济 和社会理事会召集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在美国 纽约召开,会议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公约》,又称1958年《纽约公约》。公约 于1959年6月7日生效, 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2006年12月4日修正。
(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2,统一全国仲裁制度,打破行业垄断,不 在实行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双轨制。 以2013年为例,有55家仲裁委员会受 理了涉外案件,共计1596件,占案件总数的 2%。 • 广州仲裁委在2013年受理的涉外案件 数量达709件,贸仲为375件,深圳仲裁委为 94件,上海仲裁委为52件,中国海事仲裁委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则为48件,北京仲裁委受理 44件。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仲裁转型: 1,我国民商事领域原有的行政性仲 裁逐渐转型为民间性仲裁。 《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一)仲裁制度历史沿革 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国际性的仲裁立 法。英国在1889年制定了第一部专门的仲裁法, 美国1925年颁布了联邦仲裁法,瑞典1929年通 过了《瑞典仲裁法》。 英国于1892年建立了伦敦仲裁院;瑞典于 1902年建立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1923年 法国在巴黎成立了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二)或裁或审制度 又称裁审自择制度,是指当事人只能 选择仲裁或诉讼之一种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 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二)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达 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 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 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国内仲裁在制度 国内仲裁制度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 制度,主要分以下几个个阶段: 一是只裁不审阶段。从1956年到 1966年,确立了主要以两级仲裁体制为 特征,各级经济委员会主管经济合同仲 裁,特殊实行三级仲裁体制,人民法院 不能受理制度。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仲裁工作,不论是经济繁荣还是经济衰退, 都有事做。经济发展时投资纠纷多,经济衰退 时债务纠纷多。 仲裁是有前途的! 不以受理案件数量论英雄。不能牺牲仲裁 的公正性、牺牲仲裁的尊严为代价来谋取快速 发展。关键是提高机构信誉,靠的是仲裁的公 正和高效,靠的是全体仲裁人的人格、法律素 质和服务意识。 名言,“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法》颁布后仲裁事业的发展
• 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简称 “两化”) • “两化”试点仲裁机构受案量增加仲裁深入医 患拆迁等多领域化纠纷 • “深入社会多个领域,广泛满足社会纠纷解决 需求,尽可能多地解决社会矛盾,树立仲裁正 确处理社会矛盾的特色品牌,是中国仲裁业谋 求进一步发展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中国仲 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说
回避的法定理由,《仲裁法》第34条规定: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 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一)仲裁制度历史沿革 仲裁在我国传统上被称为公断。 我国现在意义上的仲裁可追溯到1913 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 和次年颁订的《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 在新中国成立前,两个法律文件一直是 我国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规定。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课程主要内容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二、仲裁的优势与不足 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四、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仲裁的司法审 查 五、《仲裁法》的修订与发展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 评断、作出结论的意思。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 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 决定”。 法律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 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 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 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我国仲裁法律制度
周 毓
2014年11月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 纷解决机制。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一)仲裁制度历史沿革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历史 悠久,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古希腊时期。 罗马法《民法大全》“论告示”第2编 中记载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保罗的 论述:“为解决争议,正如可以进行诉 讼一样,也可以进行仲裁。”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的优势与不足
(二) 仲裁的劣势:
1、仲裁的风险比较大。 2、仲裁员的权力和审理的范围受到仲裁协 议、当事人请求的限制,仲裁庭不能直 接追加第三人。
2018/12/22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时仲裁制度的基石。
按仲裁法,仲裁协议包括三个要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 裁事项、选择的仲裁机构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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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制 度,对于仲裁这种准司法活动,回避制 度同样适用。仲裁的回避制度是指在仲 裁活动中,仲裁员因有法律规定的回避 理由,不得参加的仲裁审理。
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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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一、仲裁制度发展与现状
(一)仲裁制度历史沿革 仲裁制度成为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可以 追溯到公元11世纪。当时,随着商品交换在地 中海背部沿岸和意大利各城邦之间的日益频繁, 产生了大量的商人习惯法,商事仲裁成为其中 的重要内容。 仲裁制度大约在公元14世纪左右开始被法 律所认可。14世纪中叶瑞典的地方法规对仲裁 作了规定。但有关仲裁制度的立法却在公元19 世纪才在真正意义上开始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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