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宪政
比较宪法与宪政体制

比较宪法与宪政体制宪法和宪政体制是现代国家政治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维护国家法治、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它们进行比较,以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和作用。
一、宪法的含义和作用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职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国家和政权的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范。
宪法的主要作用包括:1. 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和依据。
2. 权力约束: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及其职权的范围和限制,以保障公民权利,避免滥用权力。
3. 社会稳定:宪法确立了基本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团结。
二、宪政体制的定义和特点宪政体制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权力分立来实现国家治理的一种政治体制。
宪政体制的主要特点有:1. 宪法至上:宪政体制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政府及其机构的一切行为必须遵从宪法规定。
2. 三权分立:宪政体制通过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权力分立开来,实现相互制约和权力平衡。
3. 民主制度:宪政体制注重民主原则,通过选举、制衡和参与等手段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与宪政体制的关系宪法是宪政体制的基础和前提。
宪政体制通过宪法的规定和保障,实现政府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宪法决定了宪政体制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安排,而宪政体制则对宪法的实施和落实进行监督和保障。
在具体实践中,宪法和宪政体制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宪法通过宪政体制的运行得以实施,宪政体制则通过宪法的规范和约束来保障政治体制的健康发展。
二者的关系可以用“宪法为本、宪政为要”来概括。
四、宪政体制的发展与挑战宪政体制作为一种政治体制,不断发展和演变。
在现代社会中,宪政体制的发展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1. 效力问题:一些国家的宪法存在法律效力不足、执行不力等问题,影响了宪法的实施和权威性。
2. 权力过分集中:一些国家的宪政体制中,行政权和立法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
第二讲 宪法与宪政(焦洪昌) (1)

第二讲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宪政(constitutionlism)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constitution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有不解之缘,《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即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
从历史渊源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即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词语。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自觉的规范构成,是“法之法”;第二,宪政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第三,任何有意义的宪政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这两个要素。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
1我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分歧较多,从不同角度作出了大相径庭的界定,但不外乎偏于民主的界定或不同于民主的认识。
(一)偏于民主的宪政界定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宪法与民主政治有关显然深受毛泽东论说的启迪。
有学者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
2还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的民主制度及其实施。
宪政知识点整理

宪政定义::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第一节宪政的产生一、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在西方,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原为建立、组织、构造的意思。
在中世纪的欧洲,宪法一词常用来表示确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
中世纪末,英国确立了议会制。
后来经过长期演变,18世纪末,美国宪法诞生,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自此,宪法成为规定国家政权如何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法律,宪政制度也就成为一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1.英国宪法的产生1215年6月,反叛的英国贵族逼迫国王约翰在《大宪章》上签字,使它成为此后英国政宪发展的一个起点。
(它确立了宪政主义的早期重要原则:即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在臣民与君王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暴君的反抗权。
)17世纪的英国革命以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封建贵族之间的妥协而告终,这种妥协具体表现为立宪君主制的形成。
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些法律文件确定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重要原则,成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英国没有像美国和法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制定成文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由各个时期议会通过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惯例、判例所组成的不成文宪法。
2.美国宪法的产生1776年7月4日,有殖民地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由杰斐逊起草的著名的《独立宣言》,成为美国和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文献。
1787年9月,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但这部宪法实际上是大州与小州以及北部工商业资本家和南部种植园奴隶主在政治上妥协的结果,并没有列入《独立宣言》所宣布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和前提宪法与宪政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
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法和宪政之间是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无宪法则无宪政。
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说明有无宪法是有无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些宪法学者指出,“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运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的法律,是近代民主理论、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集中概括的统一有机体。
它凝结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大多数民众的意识和期望,表达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宪法以其表现的规范和包含的价值指导宪政实践,使纸上的宪法内容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达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的目的。
宪政正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表现。
民主、法治的政治、社会秩序是宪政社会得以维持与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
建立适应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宪政秩序,不仅是宪法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宪法只有通过确立一定的宪政制度和民主机制,建构起以公民民主权利为起点和归宿的宪政秩序,才有可能解决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保障宪政社会的平衡、稳定和长远发展。
二、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理想状态固然可以说,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然而,从近代民主宪政的发展规律来看,有宪法不一定能形成宪政,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
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确立了某些民主原则,承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不受宪法的约束,形成国家权力的宪法外运作,宪法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实际影响。
01-10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一、宪政概念和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法
治、人权)
(三)宪政的基本特征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 宪政体”、“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发 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正如宪法概念 的多样性一样,由于不同国家政治价值 和实践模式的不同,人们对宪政的理解 也呈现多样性。
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中国学者大多数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 政治或者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 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
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毛泽东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宪政是什 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版,P732)。 张友渔:“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 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 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 行动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 1986年版P100)。
转引自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
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
——从外国宪法学者的观点来看,大多数将宪 政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 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美]斯 蒂· 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 M· 1992年第3期)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 莱夫明确以宪政所蕴涵的法治要义来解释宪政, 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 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他还认为宪政比“法 治”、“法治国”更抽象,它意味着“受限制的国家,即官员的政治权 力受可知的既定法律的约束。宪政概念至少假定国家和社会是有区别的 甚至是对立的,没有这种区别和对立,就没有必要给国家设立法律程 序。”(转引自张文显、信春鹰著:《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 《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卡尔· 弗里德希则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 的发展。”
宪法与司法权宪政与司法独立

宪法与司法权宪政与司法独立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文书,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依据和组织原则。
它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权力的运行方式,确保了国家稳定和公正。
而司法权的独立则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保证了法治在国家中的实现。
一、宪法的作用和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方式。
宪法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确保国家的权力制衡和有效运转。
其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国家的公正与公平。
再次,宪法规范了国家的法律制度。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明确了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维护了法治的权威和稳定。
最后,宪法具有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安排,它指导了国家的发展和变革,约束了国家和政府的行为,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秩序。
二、司法权的宪政和独立司法权是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它在国家的制度设计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宪政体制下,司法权的宪政和独立是确保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要素。
宪政是指政府行使权力受到宪法的制约和监督。
司法权在宪政体制下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司法权需要依法行使,即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裁判案件。
司法权通过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其次,司法权需要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
司法独立是宪政的基本原则之一,保证了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公平。
再次,司法权在宪政体制下需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衡。
司法权的独立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和制约,而是需要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司法权的宪政需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对司法权的设立和组织进行明确的规定。
宪法要规定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确保司法权的稳定和运作。
其次,宪法保障了司法人员的独立和公正。
宪法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和工作方式,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宪法与宪政

宪法与宪政名词解释宪政宪政也成立宪政体或立宪主义,它是宪法学上发展的一个重要概念。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确认下来,用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
其中,民主和法治是都服务与共同的价值——保护人权。
法治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有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法治在的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绝对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保护。
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人权人权是指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指公民在社会实际享有的权力。
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正当性是指宪法内在的应然价值取向,即宪法规范体现公认的宪法观念和宪法精神,即平等、自由权利精神,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一、宪法的基本内涵:宪政与民主政治、法治、人权1、宪法与民主政治宪政与近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内容。
宪法是对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没有近代人民争取民主事实,就不会有宪法更不会有宪政。
民主政治建立后需要通过宪法的实践也就是宪政的实践来维护、发展和完善,是指更符合公民的意识和一般文化精神。
尽管宪政是民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理想形态,但不能说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有民主政治也不等于实现了宪政。
民主政治理想形态的获得还需要法治的支持。
2、宪政与法治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运行,强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二)自身条件
制定完备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1、宪法的正当性。宪法应体现公认的平等、 自由权利精神,充分表现达人民的意志和利 益。制宪权的正当性 制宪程序的正当性 规范内容的正当性 2、外在结构的正当性。结构体系和文字表述 等方面应合理、准确 3、完备的自我保护机制 解释制度 修改制 度 诉讼制度 责任制度 4、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部门法的完备
本章思考题: 1、衡量一国有无宪政的标准是什
么? 2、如何实现我条件(一)外在条件 1、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 件。市场经济要求法治,本质是权利经济(经济条件)计划经济→权力 经济 2、政治条件,正确处理执政党与领导人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建立 合理权利一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1)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 关系(2)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个人意志服从宪法。(3)建立正 确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人民的权利 支配 人大的权力人大的权力 支 配 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扩大人民权利,加强人大制度建设 3、思想文化条件,剔除传统法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精华(1)正确 认识宪法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西方公 共权力→ 法律为主→法律至上的组织社会的基本模式;古中国家族权力 →道德为主→道德至上→法为工具,应将法与权利、正义相联、理解信 任宪法和法。(2)弄清中国古代法精神与现代法精神的差异,真正树立起 契约精神等现代法概念。中国古代法精神身份社会+伦理法律;现代化学 元素精神,平等社会+契约法律,宪法是人民与政府的契约
三、我国宪政建设的模式 西方:自然演进型。由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并由社会力量推动,国家政府处于被动地位 中国:政府推进型。缺乏先天的内生因素, 在明确的目标指引下,由政府推动,即通过 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实施,政府起主导作用, 扮演“领导者”的角色,主导作用体现在:1、 宪政观念的启蒙:宣教(普法)2、总体设计 设计目标、组织实施、积极推进3、实施保障 立法 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完善监督机制并 加大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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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宪政,学术界有很多的定义。
西方学者关于宪政概念的基本认识包括:
(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
(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
而其中控制政府权力是西方宪政最核心的内容。
Scott Gordon,Controlling the State:Constitutionalism from Ancient Athens to Today.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从古希腊到今日的宪政历史》印第安纳大学资深教授斯科特·戈登认为,宪政“指代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了约束的这种观念”。
“控制国家或政府权力”是宪政的原初含义。
对中国学者定义宪政有很大影响的是毛泽东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尽管中国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角度不同,但普遍将民主、民主政治视为宪政的内涵要素。
比较中外学者关于宪政的定义,存在两大重要差别。
一是西方学者并不赋予宪政过多的内涵,而中国学者的宪政的定义承载了众多的内容,如民主政治、法治、人权保障、自由等。
第二个重大差异是西方一般不把宪政与民主政治相提并论,而把宪法的最高性、政体制度上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制度安排、法治秩序等作为宪政的内涵。
而中国学者突出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意义。
什么是判断宪政的标准呢?判断宪政的基本的标准只有一条,就是宪法是否得到认真实施。
其他的标准如民主、法制、自由、人权等只是判断宪政水平高低、完善程度的标尺,而是否认真实施宪法是判断宪政有无的标尺。
把握了这一点,就把握了宪政建设的起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不认真实施宪法,宪政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认真对待宪法。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要素)
宪政的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没有近现代人民争取民主的事实,就不可能有宪法,更谈不上宪政。
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去维护、发展和完善,使之更符合民众的意识和一般的文化精神。
(二)宪政与法治
1.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
依法治国,首要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
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
2.全国人大制定《反分裂国家法》。
本材料涉及宪政的要素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典型地体现了我国目前的宪政状况,暗示了我国宪政之路的若干趋势。
3.《反分裂国家法》体现的法治思想:
(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
人权具有三种形态,系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依照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对应有人权所作的一种选择和确认;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
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中。
三、宪政的特征
(一)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如何实现有限政府呢?
(1)必须建立有效的代议制度。
(2)法治用法律的权威取代人的权威从而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
(3)必须在政府权力内部实现权力对权力的控制。
(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扩张性、腐蚀性总是使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
宪政是否真正确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的状况。
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是能否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实现宪法至上。
宪法至上观念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运作,需要长期的培育。
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在群众中培养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
例如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宪法日”,在这一天组织活动宣传宪法。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与宪政的联系
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
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从价值取向上看,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
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宪法必须是良法,即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具有正当性。
宪法是实施宪政的蓝图。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首先,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其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再次,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
从宪法到宪政的制度保障:
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但是有宪法不一定就必然实现宪政。
这其中的关键就是有什么样的宪法和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从制定宪法到实现宪政需要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制度保障:
(1)违宪审查制度。
(2)宪法诉讼制度。
(3)宪法解释制度。
(4)宪法修改制度。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一、宪政建设的条件
怎样使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现实中的宪法?
(一)经济条件—发展权利经济。
(二)政治条件—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三)思想文化条件——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
二、怎样加强中国宪政建设?
第一、认真对待宪法,高度重视宪法的监督实施,切实发挥宪法的实际功用。
第二,认真加强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第三,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宪政具体制度、具体程序的建设及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