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民航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民航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民航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航空安全、维护乘客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各种案例也成为了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对于我们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深入探讨民航法律法规的实际运用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航班延误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航空公司应当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在一次航班延误事件中,一家航空公司因为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部分乘客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一案例中,航空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航班延误造成的乘客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同时也需要及时通知乘客延误的原因和预计恢复时间,保障乘客的知情权。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民航法律法规在保障乘客权益方面的具体运用。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航空安全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航空器的飞行、停放和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在一起飞机起飞前机组成员酗酒被发现的案例中,航空公司依法对涉事机组成员进行了处理,并及时更换了机组成员,保障了飞行安全。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民航法律法规在维护航空安全方面的具体运用。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乘客权益保护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航空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准点、便捷的服务。
在一次行李丢失事件中,航空公司积极协助乘客寻找行李,并根据法律规定对乘客进行了合理赔偿。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民航法律法规在保障乘客权益方面的具体运用。
综上所述,民航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种案例也为我们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了具体的参考。
希望广大航空公司和乘客能够加强对民航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共同维护航空安全,保障乘客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作者:黄金刚学校:阿勒泰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年级:2012春法本学号:1265001203889指导教师:丁志高2014年5月目录摘要...............................................()一、延误概念............................................()二、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三、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四、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五、航班延误责任的免除..................................()摘要在理清航班延误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属于民航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华沙公约及我国民航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航班延误应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其"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
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华沙公约的措辞表述航班延误责任的承担及其免责,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与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矛盾;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当延误是因为天气原因、空中管制原因、机场部分原因及突发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承运人免除责任。
关键词:航班延误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不可抗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飞机成为百姓快捷出行的首选,然而运力的不足以及天气、航管、安全等原因使得航班延误情况越发普遍地发生,尤其是因航班延误引发许多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矛盾、冲突。
之所以航班延误造成纷争和投诉不断,除了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足外,很大因素源于我国没有对航班延误的原因和航空公司法律责任进行深刻的研究。
《案例19航班延误》课件

航班托管
人员
优化航班安排,减少延误的可 能性。
提供备用资源以应对突发情况。
航班延误信息公示
及时向乘客提供准确的延误信 息,方便乘客调整行程。
结论
保障消费者权益是防范航班延误的关键。航公司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 量,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 航空运输市场现状分析报告 3 航班延误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某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3小时,影响了乘客的行 程安排。
延误处理过程
航空公司为乘客提供了免费餐食和住宿,并安 排了后续航班。
延误原因分析
天气预报准确性不高,航空公司未提前调整航 班计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
消费者有权获得延误赔偿和补偿。
如何防范航班延误
改善航线、航班规划、 增加备用飞机和机组
《案例19航班延误》PPT 课件
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中常见的问题,对航空公司和乘客都有很大影响。本课 件通过案例分析航班延误的原因、处理过程,以及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探讨如何防范航班延误。
背景介绍
航班延误的常见原因包括天气影响、机械故障、空中交通管理等。延误对航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乘客造成 不便和心理压力。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航班延误ppt法规

• 建立航班正常报告制度:各航空公司每月 10日前要向总部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报送 上月航班正常报告书,并抄报民航总局运输 司,报告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各航空 公司内部要建立航班延误即时报告制度,根 据延误程度逐级报告,及时、妥善地作出处 理。凡发生延误2小时以上航班,必须即时 报告当日值班领导;凡发生延误4小时以上 航班,必须即时报告当地管理局和安全监管 办公室,地区管理局和安监办值班领导及有 关部门对延误航班的处理进行督促检查。
• 民航总局部门规章的规定。《中国民 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 57条至第62条就不正常航班的服务问 题作了具体规定。 (1)第57条规定:“由于机务维护、 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 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 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2)第58条规定:“由于天气、突发 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 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 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 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3)第59条规定:“航班在经停地延 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 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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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概念及其原因 航班延误法律法规现状 国内外的法律法规文件 航班延误的法律适用 现行立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和不足 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 航班延误的善后措施 航班延误的预防措施 有关航班延误的例子和图片
一 • 什么是航班延误 • 航班延误的原因
• 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 司应尽的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在发生延误后,航空 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告知义务。 二是补救义务。 三是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
• 航班延误的法律适用: 1.国际航班的法律适用 2.国内航班的法律适用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其 认 为 的 延 误 就 是 简 单 意 义上 其所 乘 的航 班 时 间延 迟 而耽 误 其乘机 、 按 时 抵 达 等 目的 。 当然 , 延 误 可 能 发生 在 始 发 站 、 经停
站、 目的站 及 飞 行 途 中 。 二、 航 空 运 输 中航 班 延 误 的原 因 发 生 航 班延 误 的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有人 为原 因也 有 不 可 抗力等其他原因 。 下 面 主 要从 以下 几 方 面 分 析 : ( 一) 天 气 情 况 如大雾 、 雷雨 、 风暴 、 低 能 见 度 等 危 及 飞 行 安 全 的 恶 劣 天 气 。雾 会 影 响 飞 机 的起 飞 和着 陆 。 连续 暴 雨 容 易 引起 跑 道 积
■量
关 于 航 班 延 误 的 法 律 分 析
陈秀君
( 唐 山职 业 技 术学 院 。 河北 唐 山 0 6 3 0 0 0 )
摘 要 : 航 班 延 误是 我 国 当今 社 会 的 热 点 问题 。当航 班 延误 时 , 航 空 消 费 者与 航 空 承 运人 之 间 经 常发 生 纠 纷 。为 了解 决 这 方 面 的 问题 , 本 文对 国 际航 空 法和 我 国 民航 法律 法规 及 政 策 进 行 了研 究 , 并 分 析 了造 成航 班延 误 的 多种 因 素 , 如 天气原因、 机 械 故 障、 空 中管 制 、 旅客原因, 等等 , 对 我 国航 班 延误 的 法律 责 任 进 行 了分 析 。 关键 词 : 航 班 延误 延误 原 因 法律 责任 随着 我 国经 济 的 发 展 、 人 民生 活 水 平 的提 高 , 以飞 机 作 为 交 通工 具 的 人 越 来 越 多 。 由于 运 输 原 因 及 天 气 因 素 等 影 响 导 致 航 班 延 误 的情 况 时 有 发 生 , 对 此 我 针 对 航 班 延 误 的概 念 、 原 因、 法 律 责任 进 行 分 析 。
航班延误ppt法规PPT课件

通知内容的准确性
航空公司应确保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准确无误,避免因信息传递错误或模糊而引 起旅客的不满和误解。
航班延误后的旅客安置
提供必要的服务
航空公司应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和 安排,如提供食物、饮料、住宿等, 以确保旅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赔偿责任
赔偿程序
航空公司应当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 班延误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可以通过航空公司官网、客服电 话等方式进行索赔,并按照航空公司 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因航空公司不同而有所差异, 但一般包括机票款、餐食费用、住宿 费用等。
航班延误处理流程
03
航班延误后的通知与公告
通知与公告的及时性
误。
航班延误的后果
01
02
03
04
经济损失
航空公司面临因延误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包括航空器维护
费用、旅客赔偿等。
旅客体验受损
旅客因航班延误遭受时间损失 ,影响出行计划和心情。
航空安全风险
航班延误可能导致航空器在等 待区停留时间过长,增加安全
风险。
社会影响
大规模航班延误可能影响社会 正常运转,如商务会议、紧急
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与机场管理、公安、医疗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应急处置工 作顺利进行。
航班延误案例分析
05
国际航班延误案例
案例一
某国际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导 致大量旅客滞留机场,航空公司 采取紧急措施,提供食宿安排, 确保旅客安全和舒适。
关于民航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7月,某航空公司一架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由于机械故障,航班延误了4小时。
在航班延误期间,乘客们情绪激动,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赔偿。
航空公司以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为由,拒绝赔偿。
乘客们不服,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航班延误事件中,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3条规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航班安全,按时、按点、按质、按量提供运输服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旅客的损失。
”本案中,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航班延误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规定:“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损失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航班延误导致乘客在机场滞留4小时,给乘客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航班延误的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延误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照旅客票价的一定比例赔偿;(二)延误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照旅客票价的一定比例赔偿,并给予旅客必要的食宿费用;(三)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照旅客票价的一定比例赔偿,并给予旅客必要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
”本案中,航班延误时间为4小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旅客票价的一定比例赔偿乘客损失,并给予必要的食宿费用。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航班延误事件的法律责任,并判决航空公司按照旅客票价的一定比例赔偿乘客损失,并给予必要的食宿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航法律中的航班延误责任问题。
航空公司作为航班运营主体,在航班延误事件中负有保证航班安全、按时提供运输服务的义务。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2)推荐文章•了解航班情况旅游英语口语热度:•关于飞机航班的旅游英语热度:•有关于表达航班延误的英语句子热度:•关于旅游航班的英语口语热度:•川航机组成功处置3U8633航班险情受表彰:机长获得500万元奖励热度: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四、依法规制航班延误责任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航空公司的主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时间,将旅客安全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在遇到延误时有告知、协助、补救和赔偿的义务。
而旅客在遇到航班延误时享有三项权利: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
现将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分析如下:(一)责任性质虽然航空客票上列出的预期时间不能作为认定延误的直接依据,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航空公司与旅客间的合同关系及延误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只要航空公司违反了尽最大努力合理迅速地运送的义务致使旅客的合理期望落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责任期间《民航法》第125条规定航空运输的期间是:“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三)归责原则推定过错原则。
(四)责任形式1.损害赔偿由《民航法》第126条得知:一,旅客对损害事实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
二,承运人免责的条件是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是出现不可抗力。
三,承担责任的限额。
《蒙特利尔公约》在《华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4150SDR的责任限额iv,减轻航空公司的延误责任,而我国尚未出台关于责任限额的法律法规。
需要明确一点,航班延误并非一定引发赔偿问题,只有在因航班延误而给旅客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时,承运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因航班延误造成的食宿费用、签转机票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旅客确实能够证明的其他直接损失。
现实生活中有旅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因航班延误所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贻误商机的情形,由于商机是航空公司订立合同时所不知情且不能预见的,不应包括在内。
目前《民航法》的规定还是原则性的,并未在相关的法规中具体化,这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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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对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
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
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
一、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什么是航班“延误”?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呢?按一般人的理解,只要未能按机票上注明的时间起飞,就是“延误”,或我们通常所说的“晚点”或“误点”。
其实,这是一种错解。
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由于其潜在的风险性,不能像要求其他运输方式那样按客票注明的时间起飞。
综观世界民航运输的立法史,从1929年的《华沙公约》到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及至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再到1999年新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人们不难发现,这些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界定。
不是不想界定,而是实在难以界定。
关于延误问题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的第19条。
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1929年《华沙公约》是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是由法国倡议并由法文写成的。
公约对延误作出规定的根据也是基于大陆法系的观点,即航空运输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承运人负有义务把旅客或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否则即构成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也有类似规定。
但是,《华沙公约》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
首先,它没有规定构成延误的要素,即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延误;其次,对承运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未作明确规定。
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起生效,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实际上,早在1996年,为了实现华沙体制的现代化和一体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会的执行主席就指定毛里求斯的庞罗沙密作为报告人,就“华沙体制的现代化和一体化”进行研究。
在1997年4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0次会议上,会议对报告人庞罗沙密提出的延误定义进行了讨论。
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有关延误的定义(但仍留待外交会议最后决定)成为公约草案的第18条第2款。
起草小组提出的定义是:“在本公约中,延误是指综合所有有关情况,在可向一个勤勉的承运人合理期望的时间内,未将旅客运送到其直接目的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或者未将行李或者货物在其直接目的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交付。
”在当时的会议上,就是否对延误进行定义,意见并不一致。
以美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不对延误进行定义,理由是这些国家已经通过判例对延误作出了界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持相反意见,主张对延误进行定义,从而有利于界定延误的范围。
虽然上述延误的定义写进本次会议通过的公约草案中,但最终在外交会议上被删除了,只保留了原草案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也就是正式文本的第19条。
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起草的、被各国航空公司普遍采纳的《旅客行李运输的一般条件》等文本,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班期时刻表上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时间是不能被保证的,它们不构成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未遵守注明的时间不构成违约。
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航空旅客运输而言,承运人和旅客没有约定非常明确的时间,班期时刻表仅仅是作为预期的运输时间。
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规则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
《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应该说,与上述《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并无二致。
一般说,第19条意义上的延误,不是指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误点”,而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
要想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通常要证明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
尽管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这种“不合理的延误”的理论根据与说法不同,但就其表现的标准而言,基本相同。
对普通法系各国来说,《华沙公约》并没有强使承运人订立在何时或到何时为止进行运输的合同。
他当然可以订立这种合同,果如此,当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运输时,就等于延误。
如果他订立的合同中没有这一条,怎样才构成延误呢?一般认为,应从普通法规则中找答案:在无明文条款时,承运人只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的义务,而这要考虑事情的全部情况后确定;陆海运输中都可找到这条规则。
因此,延误指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
法国法院在早期判例中虽未明确使用“合理延误”的说法,但只要未发现承运人有重大过失,稍有延迟,均不以第19条意义上的延误论处。
英美和法国法院在审视具体案件情况后,确都裁决过一些不合理延误的著名案件。
例如1958年法国“罗伯特-霍丁诉巴西航空公司”案。
原告是一个杂技演员,原计划乘坐该航班到达葡萄牙出席葡萄牙总统就职庆典,结果该航班被承运人取消,耽误了演出时机。
法院认为,被告举不出任何他无法控制的原因(气象条件不好、机器故障等)的证据,判处赔偿原告损失。
在1977年还有一个类似货运案件,由于音响设备与乐器未能如期运抵,影响了原告的巡回演出(“联合运输体诉汉莎航空公司”案)。
在普通法系的圭亚那法院判处的“巴特诉大不列颠西印度航空公司”案中,原告行李包中有一张他购买的伦敦足球赛的彩券,如中彩可获两万英镑,结果原告飞抵伦敦,而行李却被被告航空公司遗留在圭亚那机场未起运。
等行李运到时,时机已过,无法中彩,原告提出索赔。
被告辩护说,它没有在某天送到行李的法律义务。
圭亚那法院在判决中反驳说:“但这并不表明,也不能表明允许承运人随便在那天送到。
考虑具体事情的全部情况,承运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这是一个必然有的暗示。
”二、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从法律层面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
旅客乘坐飞机,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这是针对整个的运输行为而言,也就是说,这里的运输合同不仅指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还指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
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
这三项基本权利对旅客而言非常重要。
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
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情况下,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的航班。
根据现行法律,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告知义务。
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二是补救义务。
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三是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
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三、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航班延误后的责任承担)在发生延误,导致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依据首先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如果是国际航空运输,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其次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再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一旦发生延误,航空公司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呢?这要根据造成延误的原因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我们初步可以分为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所致和非航空公司的原因所致两方面。
1.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
应该说,由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毫无疑问,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
但是,哪些行为(情况)可以归属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呢?通常的判断标准就是,这些行为航空公司自己完全可以控制。
根据现行法律,将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认定为由航空公司自己所造成。
对此,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
现行法上的依据是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运输规则》)和《民用航空法》,《运输规则》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在责任的承担上,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航空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规定,这样,只能根据《合同法》,参照《运输规则》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继续履行在发生延误后,如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
?采取补救措施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
?赔偿损失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
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了损失,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
这就要求旅客负责举证由延误给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旅客不能证明这一点,就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并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
二是这种赔偿是一种限额赔偿,即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航法》第128条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各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法律文件尚未出台。
实践中执行的只有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其中也只规定了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的赔偿限额。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从服务的角度规定了航班延误等不正常情况下的承运人的义务,其中又区分了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两种情况,后一种原因下服务的范围也只限于“提供餐食和住宿等服务”。
可以说,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需要完善。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延误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规定了一个最高数额:4150特别提款权,这是赔偿的上限。
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错误的看法,即有的旅客认为因航班延误导致其错过了重大商机等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而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