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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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民航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民航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民航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航空安全、维护乘客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各种案例也成为了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对于我们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深入探讨民航法律法规的实际运用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航班延误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航空公司应当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在一次航班延误事件中,一家航空公司因为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部分乘客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一案例中,航空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航班延误造成的乘客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同时也需要及时通知乘客延误的原因和预计恢复时间,保障乘客的知情权。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民航法律法规在保障乘客权益方面的具体运用。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航空安全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航空器的飞行、停放和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在一起飞机起飞前机组成员酗酒被发现的案例中,航空公司依法对涉事机组成员进行了处理,并及时更换了机组成员,保障了飞行安全。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民航法律法规在维护航空安全方面的具体运用。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乘客权益保护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航空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准点、便捷的服务。

在一次行李丢失事件中,航空公司积极协助乘客寻找行李,并根据法律规定对乘客进行了合理赔偿。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民航法律法规在保障乘客权益方面的具体运用。

综上所述,民航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种案例也为我们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了具体的参考。

希望广大航空公司和乘客能够加强对民航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共同维护航空安全,保障乘客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飞机延误12小时赔偿标准

飞机延误12小时赔偿标准

飞机延误12小时赔偿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飞机延误是旅行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今天这个精确计划的时代,如果一架飞机延误了,那么整个行程都会受到影响。

针对飞机延误,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航空公司规定了延误赔偿标准。

在中国,旅客对于飞机延误12小时的赔偿标准要求比较严格,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般来说,如果飞机延误12小时以上,航空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旅客合理的赔偿。

根据《民用航空法》和《民航旅客规则》,航空公司在飞机延误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 提供合理食宿安排:当航班延误12小时以上时,航空公司应当为受影响的旅客提供合理的食宿安排。

这包括提供酒店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

旅客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酒店,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2. 提供电话、网络等沟通服务: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可能需要及时与家人或朋友联系,因此航空公司应当提供免费的电话、网络等沟通服务,以方便旅客与外界联系。

3. 补偿机票费用:如果因为航班延误导致旅客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机票费用的补偿。

一般来说,航空公司会提供等值或超过原机票价格的赔偿。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航空公司还应当承担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比如因为航班延误而导致的行李丢失或损坏等问题。

在飞机延误12小时以上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应当提供全方位的赔偿保障,确保受影响的旅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航空公司在提供赔偿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能随意拒绝或限制旅客的权利。

如果旅客对于航空公司提供的赔偿不满意,可以向民航局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飞机延误12小时的赔偿标准是比较严格的,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旅客也需要对自己的权益有所了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能够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飞机延误等突发情况,确保旅行安全、顺利。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一方面应明确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应依法界定赔偿额度及方法,以平衡双方利益,构建攻守兼备的法律机制。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航班延误问题成为国内的热点问题之一。

承运人和旅客的纠纷频频发生,导致航空公司声誉受损、效益损失严重。

 民航方面,对于航班延误的解释往往只有四个字,譬如天气原因、航空管制、机械故障、飞机调配。

借口简单精炼,但也反映背景复杂,客观上存在航空信息传递不畅,延误情况不明晰。

民航方面长期以来也认为向旅客作解释无此必要,而且延误后对旅客的服务缺乏细致入微。

旅客方面,对于大多数旅客来说选择飞机出行,图得是便捷和舒适。

倘若碰上航班延误,这种愿望无疑会大打折扣。

此时延误的信息再无从得知,时间一推再推,旅客当然会无法接受,纠纷自然产生。

 其实,航班延误是个世界性问题。

2010年寒假笔者前往英国交流时,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机场转机时就遭遇了班机延误的状况。

令人欣慰的是,荷兰皇家航空给每位旅客50欧元的赔偿券,用于机上消费,这样的做法得到了旅客的欢迎。

然而,我国航空延误对旅客的赔偿机制还不成熟,本文旨在探讨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并对航班延误问题的立法提出建议。

 二、航班延误的法源及其联系 我国关于航班延误问题的法源主要有《合同法》、《民用航空法》及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和参加的1929年《华沙公约》。

在这里,笔者不对其中具体条文予以赘述,而就各法源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

 由于《民航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在处理航班延误的问题上,特别法应优先。

将两法的规定对比不难发现,《民航法》上对《合同法》关于迟延履行责任的规定有继承也有发展。

具体而言:从归责原则角度看,《民航法》第126条确定了推定过错原则,即只要承运人能证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299条并不要求过错,只要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就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

飞机延误2小时赔偿标准

飞机延误2小时赔偿标准

飞机延误2小时赔偿标准飞机延误赔偿标准是航空公司承担飞机延误的责任的一种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飞行机场航班的增加,航空延误赔偿标准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安全可靠的航空有重要意义。

一、延误赔偿标准1.根据国家《民用航空运输条例》规定,航空公司与旅客签订的民航旅客损害赔偿协议,航空公司若无法及时安排飞行,则应按照一定标准向旅客支付赔偿。

2.如果航班延误,除了补偿经济损失外,乘客还有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赔偿。

延误2小时以内的航班按照规定赔偿乘客每人每小时100元,2小时以上至4小时以内航班按照规定赔偿乘客每人每小时四百元,4小时以上赔偿费用每人每小时八百元,每次旅行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一千元。

3.若航班延误超过4小时,并且航班被取消,旅客的旅行报销费用需由航空公司补偿,如机票费,酒店住宿费用等,全部由航空公司支付,且赔偿金额不限。

二、促进航空安全的措施1.降低航空公司的安全风险。

航空公司应加强飞行安全控制,定期对飞行安全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航空安全。

2.加强机场建设和管理。

航空公司应扩大机场的容量,改善机场的管理机制,保障飞机安全起降,避免因无法起降造成延误。

3.建立高效的航班调度中心。

建立高效的航班调度中心,形成更加先进的航班调度系统,通过对航班调度安排的灵活性和全面性,实现航班调度的及时有效性。

三、客户服务标准1.提供及时的客户服务:航空公司应提供及时的客户服务,及时回复旅客的咨询与投诉,让旅客享受到及时、舒适、安全的服务。

2.提供良好的服务设施:航空公司应提供舒适的服务环境,及时补充设施设备,改善客舱环境,为乘客提供更舒适的服务体验。

3.提供全面的护航服务:航空公司应提供全面的护航服务,不让旅客因为延误而陷入困境,提供充足的饮食和水分,及时解决旅客面临的问题。

综上所述,有效的延误赔偿标准及相关政策,对于航空公司来说既是一种法令义务,也是提供优质服务的有效方式,更有可能吸引更多旅客出行。

民航事故案例: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赔偿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民航事故案例: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赔偿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民航事故案例: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赔偿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分析一、案例背景及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中国A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A”)安排的一架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并导致旅客索赔。

本案涉及航空公司A的违约行为及旅客的权益保护问题。

1.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上午8点,航空公司A的CA123航班原计划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起飞飞往上海虹桥国际机场,预计飞行时间2小时。

然而,航班因飞机发动机故障,无法如期起飞。

航空公司A事先未能及时通知旅客,导致众多乘客在候机大厅中长时间等待,造成旅客权益受损。

2.延误处理航空公司A在延误发生后,于10点30分通知旅客航班延误,并表示将尽快解决问题。

随后,航空公司A提供了免费的餐食和饮料,并为受影响的旅客提供了舒适的候机环境。

然而,由于维修飞机所需配件需要调运,航班延误至下午3点才起飞。

3.旅客索赔航班延误导致的时间损失和旅客的不便引发了部分乘客的不满,一些乘客要求航空公司A提供经济赔偿。

航空公司A商议后决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赠送每位乘客500元的购物礼品卡作为补偿,并承诺对延误事件进行全面彻查及改进运营服务质量。

二、法律责任分析1.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1条,航空公司与旅客签订的运输合同为不完全履行合同。

航空公司A未能按时提供航班服务,属于违约行为。

具体违约行为包括:未事先通知旅客延误情况、未能提供及时解释和补救、未能按时起飞等。

2.经济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因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延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公司A作为服务提供者,因航班延误造成旅客的时间、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〇二条规定,根据旅客损失合理计算,并结合航班延误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航空公司A所提供的购物礼品卡,虽然具有一定补偿性质,但是否足以覆盖旅客实际损失,仍需进一步评估。

关于民航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民航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7月,某航空公司一架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由于机械故障,航班延误了4小时。

在航班延误期间,乘客们情绪激动,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赔偿。

航空公司以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为由,拒绝赔偿。

乘客们不服,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航班延误事件中,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3条规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航班安全,按时、按点、按质、按量提供运输服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旅客的损失。

”本案中,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航班延误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规定:“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损失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航班延误导致乘客在机场滞留4小时,给乘客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航班延误的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延误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照旅客票价的一定比例赔偿;(二)延误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照旅客票价的一定比例赔偿,并给予旅客必要的食宿费用;(三)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的,按照旅客票价的一定比例赔偿,并给予旅客必要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

”本案中,航班延误时间为4小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旅客票价的一定比例赔偿乘客损失,并给予必要的食宿费用。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航班延误事件的法律责任,并判决航空公司按照旅客票价的一定比例赔偿乘客损失,并给予必要的食宿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航法律中的航班延误责任问题。

航空公司作为航班运营主体,在航班延误事件中负有保证航班安全、按时提供运输服务的义务。

航空行业航班延误与取消规定

航空行业航班延误与取消规定

航空行业航班延误与取消规定航空行业在运送乘客的过程中时常面临航班延误与取消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给乘客带来困扰,同时也对航空公司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造成影响。

为了保障乘客权益和提高行业运作效率,航空行业建立了相应的航班延误与取消规定。

本文将对航空行业航班延误与取消规定进行探讨。

一、航班延误规定1. 乘客权益保护航空公司通常会在购票合同中明确航班延误的定义,并规定在航班延误时应当提供的补偿措施。

比如,当航班延误超过一定时间时,航空公司可能会提供免费饮食、住宿等服务,或者赔偿一定金额的费用。

2. 航空公司责任根据航空法律法规,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承担一定的责任。

航空公司需要尽力避免航班延误,并在出现航班延误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及时通知乘客、提供替代航班或退票等选择,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乘客责任与合理期限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规定中也可能规定了乘客的责任和合理期限。

比如,乘客应提前到达机场,遵守安全检查和登机规定。

同时,乘客在航班延误发生后可能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行动,如及时联系航空公司或采取其他措施。

二、航班取消规定1. 取消通知与原因说明航空公司在航班取消时应及时向乘客发出通知,并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

这些通知通常通过短信、邮件或电话进行,以便乘客能够及时得知航班取消的消息,并做出相应调整。

2. 替代航班与退票政策在航班取消的情况下,航空公司通常会提供替代航班或退票的选择。

乘客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替代航班或退票,并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 赔偿与补偿政策根据航空法律法规,航空公司在取消航班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补偿政策可能因国家和航空公司而异,乘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来申请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三、应对航班延误与取消的建议1. 提前查询航班信息乘客在出行前应当及时查询航班信息,了解航班的准确时间和可能出现的延误和取消情况。

这样可以提前作出相应的安排,减少对行程的影响。

2. 保持沟通与了解权益乘客在航班延误或取消时应与航空公司保持沟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以选择的补偿措施。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关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瞧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

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

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殊承诺。

一、怎么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什么是航班“延误〞?怎么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呢?按一般人的理解,只要未能按机票上注明的时刻起飞,确实是基本“延误〞,或我们通常所讲的“晚点〞或“误点〞。

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解。

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由于其潜在的风险性,不能像要求其他运输方式那样按客票注明的时刻起飞。

综瞧世界民航运输的立法史,从1929年的?华沙公约?到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及至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再到1999年新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约?,人们不难发觉,这些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界定。

不是不想界定,而是实在难以界定。

关于延误咨询题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的第19条。

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物资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担当责任。

〞1929年?华沙公约?是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是由法国建议并由法文写成的。

公约对延误作出规定的依据也是基于大陆法系的瞧点,即航空运输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承运人负有义务把旅客或物资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否那么即构成违约并要担当违约责任。

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也有类似规定。

然而,?华沙公约?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

首先,它没有规定构成延误的要素,即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延误;其次,对承运人应担当什么样的责任也未作明确规定。

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起生效,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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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作者:黄金刚学校:阿勒泰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年级:2012春法本学号:1265001203889指导教师:丁志高2014年5月目录摘要...............................................()一、延误概念............................................()二、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三、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四、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五、航班延误责任的免除..................................()摘要在理清航班延误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属于民航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华沙公约及我国民航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航班延误应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其"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

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华沙公约的措辞表述航班延误责任的承担及其免责,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与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矛盾;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当延误是因为天气原因、空中管制原因、机场部分原因及突发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承运人免除责任。

关键词:航班延误违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不可抗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飞机成为百姓快捷出行的首选,然而运力的不足以及天气、航管、安全等原因使得航班延误情况越发普遍地发生,尤其是因航班延误引发许多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矛盾、冲突。

之所以航班延误造成纷争和投诉不断,除了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足外,很大因素源于我国没有对航班延误的原因和航空公司法律责任进行深刻的研究。

标准和规则不明确,导致航空公司与旅客持不同意见,所以纠纷在所难免。

一、延误概念什么是航班“延误”?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呢?按一般人的理解,只要未能按机票上注明的时间起飞,就是“延误”,或我们通常所说的“晚点”或“误点”。

其实,这是一种错解。

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由于其潜在的风险性,不能像要求其他运输方式那样按客票注明的时间起飞。

综观世界民航运输的立法史,从1929年的《华沙公约》到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及至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再到1999年新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人们不难发现,这些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界定。

不是不想界定,而是实在难以界定。

关于延误问题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的第19条。

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1929年《华沙公约》是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是由法国倡议并由法文写成的。

公约对延误作出规定的根据也是基于大陆法系的观点,即航空运输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承运人负有义务把旅客或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否则即构成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也有类似规定。

但是,《华沙公约》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

首先,它没有规定构成延误的要素,即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延误;其次,对承运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未作明确规定。

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起生效,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起草的、被各国航空公司普遍采纳的《旅客行李运输的一般条件》等文本,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班期时刻表上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时间是不能被保证的,它们不构成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未遵守注明的时间不构成违约。

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航空旅客运输而言,承运人和旅客没有约定非常明确的时间,班期时刻表仅仅是作为预期的运输时间。

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规则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

《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应该说,与上述《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并无二致。

一般说,第19条意义上的延误,不是指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误点”,而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

要想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通常要证明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

尽管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这种“不合理的延误”的理论根据与说法不同,但就其表现的标准而言,基本相同。

对普通法系各国来说,《华沙公约》并没有强使承运人订立在何时或到何时为止进行运输的合同。

他当然可以订立这种合同,果如此,当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运输时,就等于延误。

如果他订立的合同中没有这一条,怎样才构成延误呢?一般认为,应从普通法规则中找答案:在无明文条款时,承运人只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的义务,而这要考虑事情的全部情况后确定;陆海运输中都可找到这条规则。

因此,延误指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

二、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航空运输企业为消费者提供运送服务,消费者则支付相应的价款,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法律体系中用于规范航班延误的法律规范很多,为正确处理航班延误事件,必须明确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对于航班延误,应优先适用《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法》总则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对于国际航空运输,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

在同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也可以作为处理航班延误的法律依据。

当前,这一法律适用顺序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航班延误属于没有适当履行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

三、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从法律层面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

旅客乘坐飞机,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这是针对整个的运输行为而言,也就是说,这里的运输合同不仅指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还指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

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

这三项基本权利对旅客而言非常重要。

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

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情况下,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的航班。

根据现行法律,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告知义务。

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二)是补救义务。

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三)是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

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于航班延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同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样,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继续履行在发生延误后,如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

继续履行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能够继续履行而守约方又要求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航班发生延误后,旅客不愿意承运人继续履行运送义务的,可以退票;要求继续履行的,承运人应及时为旅客改签后续班次或转签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2、赔偿损失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

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了损失,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

这就要求旅客负责举证由延误给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旅客不能证明这一点,就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

并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

二是这种赔偿是一种限额赔偿,即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际惯例,航班延误赔偿的内容只是实际经济损失,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旅客在等候另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特殊费用;旅客耽误乘坐下一经停地点航班的损失;旅客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票款。

根据《民航法》第128条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各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法律文件尚未出台。

实践中执行的只有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其中也只规定了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的赔偿限额。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从服务的角度规定了航班延误等不正常情况下的承运人的义务,其中又区分了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两种情况,后一种原因下服务的范围也只限于“提供餐食和住宿等服务”。

可以说,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需要完善。

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错误的看法,即有的旅客认为因航班延误导致其错过了重大商机等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而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

对此,我国《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以“可预见性”标准限制了赔偿范围的任意扩大。

“可预见性”应依一般社会常识为预见标准,航空公司自然无法预见众多的旅客贻误了怎样的商机。

因此,因飞机延误贻误了商机而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3、采取补救措施在航班延误或取消中,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及时安排后续航班满足旅客尽快成行的要求或给旅客退票,尽全力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具体内容与上述"继续履行"的内容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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