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登记备案表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登记备案表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登记备案表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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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备案情况说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一)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8月份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 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撤销 备案进行了规范。 通知规定: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除应提交双方共同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身份证 明(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或见证)、银行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等相关 材料外,还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提交材料,方可办理。 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因房屋规划设计变更、共有公摊部位变更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 案的,应提交市、区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及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等相 关资料;因直系亲属急需医疗资金等情况。 买卖双方未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买方或卖方单方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但持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 同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予办理。 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撤销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同时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二) 尊敬的用户您好! 现根据工信部要求,用户备案的域名IP地址必须和解析的IP地址一致,以下特 此说明备案成功后的域名什么情况下会取消备案,希望广大用户周知,以免取消 备案号影响网站正常运行。 1、带的域名指向IP为非提交备案时的IP地址 2、不带的域名指向IP为非提交备案时的IP地址 3、工信部抽查信息不符合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 4、工信部抽查联系不到负责人的 5、证件变更没有及时在备案系统变更信息的(比如:公司更名) 6、网站名称与备案时提交的不一致 7、网站出现非法信息 以上情况是我司核查到的我们会通知用户改正,如是工信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查到直接取消备案、一切后果我司不负责。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三) 一、单机版操作:

出国境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XX (包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费用的审批。 精心整理

第八条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考核等工作。团组出境后要与总行人力资源部保持联系,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行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四章审批手续 第九条总行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行 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精心整理

第十三条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行前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学习)协议。 第六章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本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 日期报告公司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回国(入境)后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工作考核 精心整理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科级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 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 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 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 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 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 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 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 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 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数据 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因私出国制度

因私出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对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以营利创收为目的,无实质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一般不予批准。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暂行办法 为加强新形势下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由于学习、就业、探亲、求医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出国(境),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二、处理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 1、因私出国(境)党员和预备党员,在回国前,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党组织。 2、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后停止党籍。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经批准出国(境)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党组织关系的处理:(1)因私出国(境)党员,如期回国,经党组织了解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关系。无故超起6个月,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2)经批准已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3)因私出国(境)的预备党员,经党组织了解,表现良好,回国后可以按期转正。 三、办理程序: (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境外邀请信、入学通知、护照、迁证等复印件。 (2)所在党支部对书面申请和有关附件进行初审后,请党员填写《中国共产党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 (3)所在党支部在审批表上填写书面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一)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8月份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撤销备案进行了规范。 通知规定:买卖双方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除应提交双方共同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身份证明(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或见证)、银行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提交材料,方可办理。 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因房屋规划设计变更、共有公摊部位变更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及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资料;因直系亲属急需医疗资金等情况。 买卖双方未达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买方或卖方单方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不予办理。但持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予办理。 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撤销合同备案和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同时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二) 尊敬的用户您好! 现根据工信部要求,用户备案的域名IP地址必须和解析的IP地址一致,以下特此说明备案成功后的域名什么情况下会取消备案,希望广大用户周知,以免取消备案号影响网站正常运行。 1、带www的域名指向IP为非提交备案时的IP地址 2、不带www的域名指向IP为非提交备案时的IP地址 3、工信部抽查信息不符合备案时所提交的信息 4、工信部抽查联系不到负责人的 5、证件变更没有及时在备案系统变更信息的(比如:公司更名) 6、网站名称与备案时提交的不一致 7、网站出现非法信息 以上情况是我司核查到的我们会通知用户改正,如是工信部或者通信管理局查到直接取消备案、一切后果我司不负责。 撤销备案情况说明(三) 一、单机版操作: 可在单位端社会保险基础管理信息系统(地纬软件)上完成。在居住地址栏详细填写居住地址、工作性质;在联系电话栏填写预计工作时间和目前健康状况。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界面中的数据。点击打印按钮打印(A4横表)。点击数据传输,生成上传文件(rml格式)。上传文件(u盘报)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备案表一并报医保办审核。 二、网上申报操作: 输入单位编号、密码登录,找到所要填写的备案表(注销表),按要求准确填写信息,操作完毕后横向打印备案表,然后数据上传,提示“等待中心处理”,把盖章的备案表交到医保办审核。 三、退休人员档案进社区的操作: 备案或注销手续需到所在社区保障中心办理,未进社区的有单位办理。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条例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㈢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㈣身体健康。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条件和要求 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含离退休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㈡自治州县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副县处级和非领导职务,包括已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下同)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探望出国留学子女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等特殊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在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要求比照县处级在职干部执行。 ㈢自治州乡科级及以下在职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㈣自治州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配偶、父母、祖父母、叔姑姨舅、兄弟姐妹(含堂表亲)、子女、侄甥子女,孙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㈤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㈥经审查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所有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各项花费等)一律自理;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因私出国(境)审查、备案内容及相关材料 因私出国(境)审查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查阅干部个人档案,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纪律要求。审查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数据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3年1月1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新信息有限公司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是指涉密人员因个人私事自费出国(境)定居、留学、就业、旅游、探亲、访友、继承遗产等事项出国(境)。 第二条新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司涉密人员(包括脱密期内)因私护照的集中管理工作,并据实登记《护照管理登记表》(附表1)。 第三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附表2),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经审查批准后,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涉密人员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附表3),不签订《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的,人事部门不得发放因私出国(境)护照。 第五条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级的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在7日内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就其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进行报告,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访记录表(附表4),并将个人护照上交,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不按规定上交的,公司人事部门将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局对其护照进行注销处理。

第七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部门领导要主动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一经发现,公司人事部门将对部门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公司人事部门发现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应及时上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第八条实行脱密期管理的人员,在脱密期期间不得从公安出入境管理局撤销人员报备,待脱密期满后方可撤备。 第九条在护照管理方面,个别人员因私护照不慎丢失的,应及时向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说明丢失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局进行注销。 附件: 1、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护照情况 2、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3、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境保密守则; 4、新信息有限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回访记录表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 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 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Xxxxx: 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xxx字[20xx]x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严格按照“应备尽备、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的要求~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全县开展了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会精神,研定方案 收到通知后~我县及时组织学习文件内容~充分领会文件精神~组织、公安部门联合协作~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范围~以严的制度保障“应备尽备”。 二、明确职责,迅速行动 根据方案要求~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迅速组织开展实施~要求各部门单位先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回~在各单位自查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公安部门~逐单位、逐人进行核查~以严的标准保障“应查尽查”。 三、从严要求,限期完成 按照《通知》要求,对全县乡科级干部进行了登记和全面清理 收缴~截止xx月xx日~共有个部门人上交出国,境,证件本~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出国护照》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通行证》本~以严的要求保障“应交尽交”。

四、问题导向,重点核查 在联合核查的基础上~以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重点核查的xx类问题为导向~逐一核查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及20xx年x月x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记录等情况~并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以严的态度保障“应处尽处”。 经组织部门核查~无违规办理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无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无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等的情况,无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情况,无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的情况。 经公安机关核查~无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无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出具出国,境,证明的情况。 五、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 定~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因私证照的申请、审批、领用、登记及保管事项~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报告、证件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和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以严的制度保障“应防尽防”。 xxxx年xx月xx日

浅谈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防范措施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1165650.html, 浅谈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防范措施 作者:何慧敏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6年第07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近年来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现状,以及为什么要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进行管理的原因,详细指出了在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 【关键词】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对自身素质的严格要求,因私出国(境)的人员日益增多,当中包括了不少涉密人员,这就给涉密人员管理增加了难度,从而加大了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一、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现状 据国家统计局2013-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近年来中国国内居民因私出国(境)人次领跑全球,并于2014年人数首次过亿,平均每年以约19%的增长速度快速增长。其中,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也呈快速增长的趋势,以某军工单位为例,2013-2015年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统计数据如下表: 由此可见,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人次也日益增多。 二、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进行管理的原因 随着越来越多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涉密人员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在境外发生的泄密事件随之增多。例如,有的涉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涉密文件出国(境);有的涉密人员在境外被利诱、胁迫、渗透、策反,回国后协助窃取国家秘密和重要情报;有的涉密人员在窃取重要情报后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叛逃等。这些泄密事件一旦发生,将会对我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由此可见,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在保密工作中尤为重要。 三、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根本原因 由于单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以及涉密人员保密意识淡薄等原因,在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中常常会出现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不完善、出国(境)人员登记备案不及时或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等问题,这些管理漏洞往往会造成重大的泄密隐患。具体问题及其根本原因如下:

因私出国境制度

因私出国境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国家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 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和因私出国(境)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的范围和条件 1、因公出国(境)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等因公务对外交往的需要,派遣团组和人员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境)]。 2、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出国(境)证件]以及相应的签证。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3、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各类申请归口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管理。各组团参团单位申报出国(境),应经过集体讨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出访请示件原则上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各组团参团单位一般应在2个月前就组团或参团事由提出申请,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报名,否则组织、外事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派遣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严格把握组派出国团组和选派

出国人员,组团人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严禁以各种名义照顾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出国(境)。从事政府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党政干部出国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 5、除参与省、市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活动外,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届内(或5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除特殊情况,间隔时间须2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2个国家(地区),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的,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的,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6、对一些隶属或挂靠在党政机关的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以营利创收为目的,无实质内容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一般不予批准。 7、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因公出访团组中我县有出访任务的,原则上安排业务对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对副科级以下(含)干部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公出国(境)。 8、已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 9、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向本单位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在10日内将《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向县委组织部、县外事办、市国家安全局报告出国(境)情况。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1、因公出国(境)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请示件送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理,填好出访人员基本情况表,并履行以下程序。 (1)下列人员因公出国(境)经县外事办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组织部长、县长、县委书记审批。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根据组织审批意见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时将护照办理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交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审批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六、在护照有效期内,市管干部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审批。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 情况汇报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公安部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XX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及时启动了专项治理工作,分五个阶段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是全面抓调查统计。印发了《关于填报党员干部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级以上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以及特殊岗位单位的全部人员,做好因私出国证件备案人员的信息统计和调查摸底工作,就公安部门提供的党员干部备案名单、持证情况、出入境信息,以及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情况逐一比对,运用大数据思维,分析应备未备、应交未交等违规问题的深层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全市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登记备案准确到位。截至5月中旬,全市登记备案总人数40716人,近两年来共有3542人经组织批准因私出国。 二是集中抓学习培训。围绕贯彻落实中组部和省

委组织部关于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管理工作新部署新要求,结合前期调查摸底情况,特别是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利用全市6期组工干部培训班,从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的教育引导、登记备案、申请审批、证件管理、责任追究到各类人员的具体管理范围及方法等,进行系统说明讲解。同时了XX年以来,中央、省委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形成《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监督管理文件汇编》印发各地各单位,供组织人事部门系统学习和查阅,全面把握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三是重点抓指导督查。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专项治理督查工作协调会,研究制定专项治理督查工作计划,根据调查统计和平时掌握情况,研究确定13家区市县、市直委办局及事业单位为指导性督查对象,抽调专人组成2个督查组,对8类人员是否全部报备、是否违规持有证件、审批工作是否规范、集中保管是否全面、发现问题是否依规处理等5个方面,采取先听、后查、再讲、严纠等方式进行指导性督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向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反馈,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下一步,还将全市范围采取面上抽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跟踪治理党员干部因私出国管理偏宽偏软、不适合不适应等问题。

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 浙公通(2003)38号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费用自理。 第四条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申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单位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 (五)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六)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七)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建立联络员制度。有关单位应确定本单位联络员,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采集,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式样附后),将登记备案人员的电子文档和书面清单送达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并负责通知登记备案人员本人。 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联络员应及时向相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公安、人事等有关主管部门组成,具体研究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协调、落实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要求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返回后,应将所持有的因私护照及通行证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登记备案人员申请补发护照的,仍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

浅谈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及“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建设 实施按需申领护照制度后,一般公民仅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可以按需申领护照。同时,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个特殊群体,必须加强和完善他们的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此项工作属于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重要工作,具体表现为“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的建设。本文结合近期工作实践,探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和“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建设的相关问题。 一、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以及什么人员应该入库 “特定岗位人员信息库”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的基础。而建设好“特定岗位人员”库前提就要准确界定入库人员范围,并及时准确入库。那么如何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如何确定应该入库的人员是出入境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

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又规定: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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