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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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交〔2010〕361号

各交通分局、各客运站(配客点):

《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经市法制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局运管科反映。本规范以文件印发之日开始执行。附件:1、《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

2、《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经营行为,提高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客运站与配客点(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客运站分为等级汽车客运站(五级以上)、简易级汽车客运站和汽车客运配客点。第四条客运站应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对客运站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客运站经营者规范经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客运站的建设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及《中山市公路客运站场规划》(2007-2020)。

第七条客运站项目立项应严格按照《公路运输站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客运站建设用地许可及建设规划许可文件;

(二)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客运进出口交通示意图;

(三)站场总平面布置图;

(四)站场主体大楼设计效果图。

第八条客运站严格按照《中山市公路客运站场功能定位方案》要求进行功能定位。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进站班车的经营范围及发班数量;

(二)近期、远期进站的线路数和主辆数;

(三)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站处置方案。

第九条客运站站名不能重复,每个站名对应一个站名代码,代码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第十条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十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中山市**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中山市**汽车客运配客点”。

第十一条客运站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运站应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应完好有效,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 / T 200一2004)、《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

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等标准要求。配客点的站级按照简易级要求验收。

(二)客运站场选址符合交通便利,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出站流互不交叉。客运站应实行封闭式管理。站前广场要求应明确划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停车区域、活动区域、服务区域。具体要求见附件《汽车客运站前广场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客运站改建和扩建,视为站级的重新核定项目。在办理基建手续前,客运站经营者提出改扩建方案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客运站规划或功能定位的改扩建项目,市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省交通厅或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确认站级验收合格(配客点除外);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四条客运站的站级验收

(一)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二)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辖区交通运输分局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三)申请客运站站级验收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规划建设及竣工情况);

2、市交通部门批准立项筹建的文件;

3、《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可从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公众网下载)

(1)新(迁)建客运站的申请级别验收在《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上加盖客运站业主公章;

(2)改(扩)建客运站的申请级别验收在《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上加盖客运站业主和经营者公章;

4、《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站场竣工验收证明》及《消防验收证明》);

5、客运站功能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功能);

6、《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现有(新建)汽车客运站功能定位方案》(表格)

(四)客运站的站级验收的程序:一、二级由交通运输局受理、初审,交通运输厅审核验收,市交通运输局出证、送达。其它客运站级别验收工作由交通运输分局受理、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验收,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市交通运输局出证、送达。

第十五条客运站的开业

(一)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章程文本;

3、申请书(含申请理由、经营模式、业务流程、运作计划、盈亏预测等);

4、填写好的《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可从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公众网下载)

5、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6、客运站竣工验收(安全消防设施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配客点除外);

7、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8、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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