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
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实施方案背景介绍近年来,因为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事件频繁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影响和压力,社会舆论也对此持续关注和批评,为了确保社会安全的稳定与公共卫生安全,各地政府部门一直在加大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力度。
目的和意义对于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摸排管控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此外,排查和治理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帮助患者及时接受治疗,避免患者出现过失或危害行为。
工作内容1. 摸排工作摸排工作是一项关键的工作,必须确保准确性和全面性。
具体实施步骤:1.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了解患者基本信息,并在社区中实现全面的人口普查。
相信对于这些患者的家庭基本情况,社会管理部门已经有所了解。
2.社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房屋租户信息等管控手段,实现对精神病患者的登记和管理。
3.通过社会工作人员的全职服务,可以有效开展患者摸排,包括病史、疾病信息、属于哪个社区、属于哪个区等。
2. 管控工作通过摸排工作,将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分析和统计,并对患者进行管控。
具体实施步骤:1.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生活进行管控,并指导家属做好病人托管和照护工作。
2.对于不能自理的患者,实现社区护理站(中心)或医院的常设。
对于能够自理的患者,在社区中实现人与物的管控。
3.在社区监督下,设立巡逻小组,对于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
3. 救治工作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也十分重要。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协调与相关部门,保障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施救。
2.制定完善的救治方案,提高诊断精度和治疗效果。
3.宣传精神病的相关知识,让更多人了解精神病人的生活。
工作计划1.第一阶段:制定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第二阶段:全面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和摸排工作。
3.第三阶段:制定详细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措施,并在社区中实施。
4.第四阶段:开展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措施,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帮助其恢复健康。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到201X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区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区张铁炎任组,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海东担任。
四、部门职责(一)区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真诚关爱、服务为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和创新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法。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预防为主,服务为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围绕重点,积极兼顾;社会协同,综合防控”的工作原则,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配合”的服务管理格局,全面落实“无遗漏排查、无缝隙管理、有保障治疗、有跟踪服务”和“预警直通、救治直达、帮扶直接”等各项举措,做到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人管、不脱管、不失控、管得住、管得好”,有效预防和减轻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危害,促进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功能,回归社会。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创建平安xx建设的要求,建立起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监测、排查评估、依法收治、服务管理、社区康复等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建立起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服务管理的“五个体系”即:以政府为主导的工作体系、以综合治理为平台的排查预防体系、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监测预警体系、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救治救助体系、以社会化援助为补充的帮扶助困体系,着力形成“防控社会性、诊治专业性、康复开放性”的工作模式。
以“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为目标,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不因疏于救治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
三、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特成立xx县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各项工作任务。
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并邀请省级专家现场开展病例确诊,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利用各种方式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做好重点人群心理干预;协助人社部门落实精神障碍患者的城镇居民医疗和农合报销政策。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

肇事肇祸精神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场所发生肇事肇祸事件,并且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员。
第三条精神病患者是指有精神疾病并需长期医疗照顾或者精神病院观察治疗的人员。
第四条肇事肇祸事件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特定场所发生的精神病患者威胁、伤害他人或者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精神病患者信息数据库,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登记,实现信息共享和精准管理。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提供就业、康复、生活照料等必要支持。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理解和关爱,同时保障社会安全,防止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和监护人应当承担照料和管理责任,确保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生活秩序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精神病患者管理第九条精神病患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和观察。
第十条精神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师责任制,确保患者得到专业的诊断和治疗。
第十一条精神病患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服药和定期复诊,确保病情稳定。
第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离院后应当接受社会康复机构的跟踪服务和康复辅导,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和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和观察工作,不得擅自停止或变更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三章肇事肇祸事件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发生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警方应当及时介入,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第十六条对于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并将其送往相应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观察。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治疗和管理方案。
第十八条对于肇事肇祸事件的精神病患者,家属和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工作,确保患者的病情稳定。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为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收治管理对象1、有本省户籍或外省(市、自治区)流入本省又无亲属、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发生以下肇事肇祸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予以收治监护。
(1)杀人、****、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2、遇有重要活动或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收治管理对象范围可酌情扩大。
二、具体措施(一)对在家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1、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有法定监护人(单位)的,其监护人(单位)不得随意放任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
发生危害结果的要追究监护人(单位)的责任。
2、街道、社区居(村)委会要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监控,如精神病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3、公安派出所接到街道、社区居(村)委会报告后,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应及时与设区市精神病院联系进行精神医学鉴定。
4、经鉴定确认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公安派出所应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同时逐级上报,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交由精神病院治疗。
5、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精神病院继续给予住院治疗。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已稳定或痊愈需出院,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单位领回。
(二)对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1、对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应将其送精神病院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精神病院要无条件接收。
2、经鉴定确认无肇事肇祸倾向且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送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给予救助。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

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共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属地管理,区及镇(区)要成立由分管综治(稳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区稳定办、镇综治办(稳定办)。
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居)委会应明确一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综治(稳定)办牵头组织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各镇、村(居)委会开展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
协调相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
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诊治.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统一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底数摸清、处置有力、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到201X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助服务与管理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形成以预防为主、收治为先、及时处置、后续管理的服务管理工作格局,提升我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水平,实现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区成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区张铁炎任组,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社、司法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陈海东担任。
四、部门职责(一)区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
为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收治管理对象
1、有本省户籍或外省(市、自治区)流入本省又无亲属、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发生以下肇事肇祸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予以收治监护。
(1)杀人、****、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2、遇有重要活动或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收治管理对象范围可酌情扩大。
二、具体措施
(一)对在家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
1、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有法定监护人(单位)的,其监护人(单位)不得随意放任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
发生危害结果的要追究监护人(单位)的责任。
2、街道、社区居(村)委会要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监控,如精神病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3、公安派出所接到街道、社区居(村)委会报告后,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应及时与设区市精神病院联系进行精神医学鉴定。
4、经鉴定确认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公安派出所应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同时逐级上报,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交由精神病院治疗。
5、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精神病院继续给予住院治疗。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已稳定或痊愈需出院,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单位领回。
(二)对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
1、对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应将其送精神病院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精神病院要无条件接收。
2、经鉴定确认无肇事肇祸倾向且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送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给予救助。
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可视患者情况商公安、精神病院协助送返原籍。
3、经鉴定为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给予强制留院治疗。
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精神病院继续给予治疗。
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可查清其身份、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单位办理出院手续后领
回;因其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或无法查清原籍、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经设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赣府发[2007]21号文件精神,由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接收和治疗。
(三)对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和经公安部门送治后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各级残联对其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社区居(村)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实施日常管理,确保其按时用药。
三、经费保障
1、对公安机关强制送治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精神医学鉴定费用、基本治疗用药费用由财政给予报销,住院床位费减半,伙食费等其他费用由个人负担。
2、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治疗费用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从宽掌握。
未参加医疗保险,但家庭有支付能力的由家庭负担。
3、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属城乡低保户的,除按规定在城乡合作医疗和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中报销部分费用外,当地政府还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对无法查清原籍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精神医学鉴定、收治应急处置、住院治疗和收容期间相关费用由财政负担。
5、对交由民政部门安置和病情长期无法稳定仍由精神病院监护住院治疗、且无法查清其法定监护人(单位)的精神病人,财政部门按城镇低保标准核拨其生活费,按基本治疗用药标准核拨其免费用药费用。
6、对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和经公安部门送治后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7、按每强制收治一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补助100元的标准,适当增加公安部门强制收治管理专项经费。
工作经费由公安部门按收治人数据实申报,并提交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并有收治精神病院盖章确认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和精神病院同意精神病人出院的证明,送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核拨。
经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结算时间为6月20日,下半年为12月20日。
8、建立省、市两级负担机制。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经费由省、设区市二级财政按6:4比例负担,省级负担的经费从2008年列入预算基数。
设区市应严格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在财政专户中设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经费专账,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9、建立简便的费用结算机制。
精神病院凭送治病人的精神医学鉴定书、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凭证,定期将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治疗费用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确认的经费由财政直接拨付至精神病院。
四、部门职责
为落实责任,由设区市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所有工作。
省级只对经费实行专项补助,指导工作开展。
各设区市要建立由综治办牵头,公安、卫生、民政、残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综治办: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公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收治。
(3)卫生部门:承担精神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指导、预防、监测工作。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审核、报销、拨付工作。
(4)民政部门: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认真做好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救助及送返原籍等相关工作;对因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接收和治疗;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有关费用。
(5)残联:认真完成精神疾病社会防治康复任务,对家庭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和治疗出院后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的基本治疗药品。
(6)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就业。
(7)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核拨有关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8)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落实本辖区内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和治疗出院后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9)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凭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办理交接入院手续,制定治疗方案。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用药目录,控制有关费用,实行保本微利原则。
完善安全设施,防止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外逃、伤害和自杀等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