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拆迁安置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外嫁女可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吗?外嫁女可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吗?

合集下载

外嫁女补偿法律规定(3篇)

外嫁女补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外嫁女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外嫁女是指女性因结婚而离开原籍,成为配偶所在地户籍人口的现象。

在外嫁女家庭中,涉及到土地、房产等财产权益的分配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土地权益分配,常常引发家庭矛盾和社会纠纷。

为了维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嫁女的补偿进行规定。

本文将对外嫁女补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嫁女补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离开原籍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三、外嫁女补偿范围1. 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调整。

具体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的调整:外嫁女应当享有与其配偶同等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外嫁女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其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应当予以调整。

具体包括:(1)土地经营权的调整:外嫁女可以依法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享有相应的经营收益。

(2)土地收益权的调整:外嫁女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有土地收益。

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土地补偿费?

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土地补偿费?

外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土地补偿费?【典型案例】黄亚楠在×县×镇×村金星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金星组)出生、成长、生活,系金星组的村民。

黄亚楠在外打工为生,在打工期间,于2013年4月3日与他人生下非婚生女孩王琴。

2016年10月24日,王琴落户于金星组。

成为金星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015年,金星组的土地被征收,金星组分三次每人共分得补偿款17450元。

最后次分配的时间是2016年10月7日,每人分得的补偿款为16000元。

在分配补偿款时,金星组以黄亚楠系外嫁女为由,没有对黄亚楠进行补偿款的分配。

黄亚楠多次要求进行分配未果。

黄亚楠将金星组诉至法院,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金星组向黄亚楠支付征地分配款17450元;2.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金星组负担。

金星组辩称,1.黄亚楠不具备金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黄亚楠既未取得本组土地份额,也未尽本组成员的义务;2.不给黄亚楠分配补偿款是全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决定的,民约应当遵守。

如果像黄亚楠这种情况均参加分配的话,每人不可能分到17450元。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的其他权利。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案的黄亚楠未婚生女,不影响其系金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仍是金星组的村民。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可以依法律法规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

但不能侵害其他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黄亚楠系金星组的原始成员,金星组以其系外嫁女不予分配,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黄亚楠请求分配土地补偿费17450元,予以支持。

故判决限被告金星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亚楠支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7450元。

外嫁女还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外嫁女还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The reality is this shore, the ideal is the other shore, separated by a turbulent river, and the action is a bridgeover the riv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外嫁女还能获得拆迁补偿吗从法律上讲,只要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娘家村的村民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因为政府是按照家庭成员人口的数量来发放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所以有些民众在向政府提供人口数量的时候,把嫁出去的女儿也算入了进来,其实我们所说的外嫁女的这种情况,当时在出嫁的时候基本上户口都已经迁出了。

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外嫁女还能获得拆迁补偿吗?一、关于湘潭外嫁女征地补偿的规定是什么?从法律上讲,只要户口迁出了,就不再拥有原娘家村的村民资格了,所以也就不能再享有娘家征地补偿分配资格,而只能要求享有婆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2、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

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3、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4、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5、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6、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7、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8、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农村“外嫁女”不能分征地补偿款?法律不答应

农村“外嫁女”不能分征地补偿款?法律不答应

近年,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妇女尤其是农村“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中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

“出嫁女”“离婚、丧偶或改嫁”“倒插门”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如何保障?“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流传甚广的老话,在现实中尤其在农村常常有着这样的语意延伸:人都嫁出去了,此前在娘家村里享受的各项权益也便成了“过去时”。

在法治时代,这样的老观念和土政策,显然是对妇女权益的漠视和侵害。

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在农村,这些是每个人最重要、最珍视的权益所得。

在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情况下,外嫁女在娘家依然享有这些权利。

依据如下:2018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也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承包地。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于村里土地的纠纷,是属于村民自治,还是应该纳入民事或行政诉讼范畴,尚存在争议,但当地村民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否决了“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难逃法律审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那么,既然《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做了支持的表述,那即便当地是以村民自治的名义处理此事,也显然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

在相关法律支持下,外嫁女土地维权胜诉案件在全国为数不少。

【案例分享】王某今年30岁,依出生取得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民资格,并分配有承包土地。

“外嫁女”有没有安置补偿?最高院给了答案!

“外嫁女”有没有安置补偿?最高院给了答案!

“外嫁女”有没有安置补偿?最高院给了答案!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九个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其中郑晓琴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与“外嫁女”的征地补偿利益紧密相关,该案不仅对老百姓在“民告官”行政诉讼中提出附带审查涉案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外嫁女”争取合法补偿及安置提供了参照依据。

今天京坤律师就从征收补偿、安置类的规范性文件中说说“外嫁女”的征地补偿问题。

案情回顾郑晓琴系浙江省温岭市西城街道某村村民,与其父母同户。

2013年,郑父因拆迁复建提交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温岭市人民政府根据《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及《温岭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认为郑晓琴的户口虽登记在郑父名下,但业已出嫁,属于应迁未迁人口。

故温岭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确认郑父户有效人口为2人,并审批同意了郑父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

郑晓琴不服,在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上述审批行为的同时,要求附带审查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

一审法院虽然以温岭市人民政府没有对待审批事项认真审查为由撤销了其同意郑父户新建房屋的审批行为,但因认定涉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于郑晓琴,故没有对这两个文件进行审查。

郑晓琴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用地管理办法》与《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审批行为合法的依据,但一审法院认为对郑晓琴不适用的表述有所不当,应予以指正。

同时,人民法院还向温岭市政府发送了司法建议,随后该府及时启动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

法律焦点解读——征地拆迁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征收人而言意味着什么?为什么郑晓琴在一审法院作出撤销温岭市政府的审批行为,并责令温岭市政府重新审批的判决后,仍然坚持上诉?相信很多“外嫁女”和不被认定为在册人员的已婚妇女对这个问题都有很深的感触。

郑晓琴案件中,《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有效人口计算:(一)本户在册人口(不包括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温岭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不计入安置人口:(一)……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含粮户应迁未迁)只能在男方计算家庭人口……”可以看出,不管是在册人员还是安置人口,都通过这几句简单的规定将已经出嫁的妇女排除在外了。

安置补助出嫁的补吗

安置补助出嫁的补吗

一、安置补助出嫁的补吗就“外嫁女”而言,她们通常表现为出嫁后户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离婚后户籍重迁回娘家,具体包括“外嫁女”嫁农村男、“外嫁女”嫁城市男以及离婚等情形。

无论何种情形,其家庭或者离婚后本人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均应得到保障。

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势必产生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住房作为家庭的一项重大财产,是维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基本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明确,“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由此不难看出,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应予考虑的因素。

就“外嫁女”而言,她们通常表现为出嫁后户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离婚后户籍重迁回娘家,具体包括“外嫁女”嫁农村男、“外嫁女”嫁城市男以及离婚等情形。

无论何种情形,其家庭或者离婚后本人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均应得到保障。

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势必产生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外嫁女、大学生、外来户不能享有征收补偿吗?

Love your employees, he will love your business a hundredfol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外嫁女、大学生、外来户不能享有征收补偿吗?对于外嫁女、大学生、外来户是否能够享有征地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外嫁女结婚后没有将户口迁离的话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的;大学生是可以享有征地补偿;外来户如果迁入户口时间比较长的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的。

一、外嫁女、大学生、外来户不能享有征收补偿吗?1.已出嫁女的待遇问题。

如果农村妇女出嫁,其丈夫属居民户,但该妇女无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导致户口未迁出农村,但其责任田被收回。

对于这种情况,村干部肯能在分配补偿费时以该妇女及其子女为由而不予分配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的。

对于这类农村妇女,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居住乡、村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可按随母原则申报登记户口,并与其母同样享有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

若该妇女的户口已签出到其丈夫处,则该妇女不在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再享有安置补偿费。

2.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待遇问题。

学生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不得以学生户籍不在该村为由,限制学生应享有的村民同等待遇。

学生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提供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但本人却在外工作,且有生活费源的,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也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3.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

实践中很多新生人口尚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分配,对此,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分配,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义务兵的待遇问题。

凡属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均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法院案例:外嫁女能否获得娘家征地补偿款?

法院案例:外嫁女能否获得娘家征地补偿款?
外嫁女能否获得娘家征地补偿款?
民间封建习俗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和法律规定,有时会产生冲突。

某村村委会在开会讨论后,决定剥夺某外嫁女的征地补偿款份额。

该名外嫁女不服,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起诉到法院,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名外嫁女的父母,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外嫁女在外嫁时未将户口迁出,也未获得其丈夫家或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离婚后又回到娘家生活,其户口从出生至今均在本村。

法院最终确认了外嫁女的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支持了征地补偿款的诉请。

简单而言,是否支持外嫁女获得原生家庭所在村的补偿款,要衡量以下几个因素:
1.外嫁后户口有无迁出。

2.有无在丈夫家获得补偿款。

3.是否实际回到原生家庭的村里居住。

希望上述建议对你的生活起到帮助。

如果你也遇到了法律纠纷,记得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拆迁律师之外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征地补偿款

拆迁律师之外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征地补偿款?【案件概况】2014年5月,以唐女士为代表在内的19位当事人是河北邢台A 村人,她们出嫁后户口未迁出,但是村委会却不给这19位“外嫁女”分配征地补偿款。

以唐女士为代表的19位“外嫁女”在多次和村委会协商无果后通过邻里及家人的帮助下,寻找到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团,为自己打抱不平。

在了解案件的初步情况后,凯诺拆迁律师团领军人物贾启华主任决定为19位“外嫁女”维权。

2014年5月,凯诺拆迁律师团贾启华主任在801会议室接待了19位“特殊”的当事人。

19位当事人都是女性,这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比较少见。

19位当事人见到贾启华主任后争抢着和贾启华主任沟通,场面十分“热闹”。

在贾启华主任的建议下她们派出唐女士为代表和贾主任进行沟通。

【律师办案第一辑】和解谈判遭“打击”贾启华主任通过调查得知,唐某等19人为河北邢台A村B组村民,她们虽已出嫁成家,但是户口并未迁出。

2012年底,因某项目开发A村B组部分农田被征用,在此次征地中A村B小组获得了各项补贴费用。

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拒绝将补偿款分配给已经出嫁的唐某等19人。

调查情况和当事人给出的情况基本一致。

贾启华主任在搜集到相关证据后主动和A村委会及B小组取得联系希望就此事和解。

然而,村委会却告知贾启华主任,B小组之所以不发放补偿款的原因是因为《A村B组村民制度》中规定,有子女的家庭,女孩成家后,家庭成员不能享受组上的任何待遇,组上不接受女婿落户本组。

这一规定,得到了A 村委会的默许。

因此,A村委会与B小组表示不发放19位“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是完全合法的。

【律师办案第二辑】诉讼旗开得胜在与A村委会、B小组和解谈判失败了,唐女士等19位当事人以为维权无望,十分沮丧,甚至准备打道回府。

然而,贾启华主任却临危不乱,胸有成竹,因为经验丰富的他早有准备:A计划失败了,还有B计划——关于《A村B组村民制度》请求镇政府责令A村委B小组改正并提起了相关的民事诉讼。

已迁出户口的外嫁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

已迁出户⼝的外嫁⼥是否享有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家在⽇常⽣活中经常会遇见的⼀个词语,但是很多时候征地补偿会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变得复杂,及时的了解相关的处理⽅式有助于⼤利益的维护。

那么已迁出户⼝的外嫁⼥是否享有征地补偿?以下内容由店铺在线⼩编为您整理,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已迁出户⼝的外嫁⼥是否享有征地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在⼟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地征收或者征⽤补偿费使⽤、宅基地使⽤等⽅⾯享有与男⼦平等的权益,不得以妇⼥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的合法权益。

结婚后户⼝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仍在男⽅家所在地,并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妇⼥,在⼟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地征收或者征⽤补偿费使⽤以及宅基地使⽤等⽅⾯,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符合⽣育规定且户⼝与妇⼥在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履⾏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上述规定的各项权益。

村民⾃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剥夺或侵害妇⼥⼉童的合法权益。

乡(镇)⼈民政府对备案的村民⾃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进⾏合法性审查。

若违反规定,乡(镇)⼈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承包期内,妇⼥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请求⽀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持。

这是户⼝留在原籍的外嫁⼥们,要求分取征地补偿的重要法律依据。

只要外嫁⼥,还没有迁⾛户⼝的,在其他它村⼦未获得⼟地的,她就仍是原来村⼦的⼀员,原来村⼦被征地的,则可以获得补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拆迁安置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外嫁女可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吗?外嫁女可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吗?
来源:法妞问答
简介:
有被征收人问,我是嫁出去的女儿,现在娘家征地了,我能够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

但是,被征收人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一个关键点在于被征收人是否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普法:
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我们法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但是《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般而言,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然而,当下中国的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对于现在的农村而言,年轻人外出务工已经普遍,农村除了老人和小孩之外,青壮年常年在农村生产、生活已比较少见,大多数都是在逢年过节才回家小住一段时间。

因此,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来认定一个人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不够准确。

其二,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生子女数量增多,农村的婚嫁风俗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嫁女、入赘这些界限越来越模糊。

两家孩子结婚之后属于嫁女呢,还是招女婿呢?这个已经很难界定,小两口结婚后住女方,还是住男方?又抑或两边都不住,在城里买房住,已是人们的自由选择。

因此,“外嫁女”这个概念本身已经成为一个过时的概念。

本文为方便理解,继续使用这一提法。

基于以上两点,农村女子结婚后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判断依据最终就落到了“户口”这个关键问题上。

实践中,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农村女嫁农村男
外嫁女嫁农村男,如果农村女户口没有迁出原籍,且在原籍有承包地,男方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给外嫁女分配土地或土地补偿费的,应认定该类型外嫁女仍然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遇到征地拆迁时,应享有与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按照农村风俗,外嫁女出嫁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应该视为已经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的法院判例支撑。

二、农村女嫁城市男
外嫁女嫁入了非农业户口的夫家之后,实践中从保护外嫁女的权利出发,认为只要外嫁女没有将户口迁入夫家,则应认定外嫁女仍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但若外嫁女自愿将户口迁入了夫家,应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因此,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应将外嫁女纳入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享受与其他被征地农民同等的补偿、安置政策。

三、丧偶或离婚
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实践中认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此,如果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享有与本村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待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