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安乐死,也称为合法尊严死亡,是指在患有严重和终身性疾病,且生存质量极差的患者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医生的协助,选择在人类尊严和减轻痛苦之间结束生命的一种方法。
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议广泛存在,下文将围绕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立场,提出四个关键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
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最终决定权,包括自愿终止生命的权利。
在患有严重疾病和不可逆性痛苦的情况下,患者应该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这体现了个体自主决策和尊严的核心价值。
患者应该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必受到他人干预或强加于其身上的痛苦。
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即是为了保护和尊重患者在有需要时能够作出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对于患有不可治愈疾病和极度痛苦的患者来说,延续生命可能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宽容和仁慈的选择。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患者提供一种减轻痛苦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在尊严和安详中结束生命,而不必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和煎熬。
这对于那些生存质量严重受损的患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保护医生的职业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医生的职业责任是帮助和治疗病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治疗往往无法解决病人的痛苦,反而可能延长其痛苦。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生提供法律和伦理依据,使他们能够根据患者的真实需求和自愿的原则,提供更加人文关怀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这样一来,医生将能够在临终关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维护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建立一个合法、透明和监管的框架,以确保其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内进行。
合法化意味着对安乐死实施严格的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其只应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合格患者身上。
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和滑坡,确保安乐死只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并避免任意或错误的决定。
此外,因为安乐死在合法范围内被监管和控制,所以可以提供咨询、心理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指导,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和患者的知情权。
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安乐死?

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安乐死?安乐死是以死亡是患者的个人选择来结束病痛的一种做法,又称为欧洲式死亡。
安乐死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本文将介绍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安乐死,并对其法律制度与争议展开探讨。
1. 荷兰在荷兰,安乐死法律化已有20年的历史。
若患者经过反复考虑,并在医生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安乐死。
此外,荷兰法律中规定了“医疗处置终止法”,即在患者无法自行做出决定时,其家人或主治医生可以决定中止医疗,让病人逐渐停止呼吸并在病床上离世。
2. 比利时比利时于2002年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对于长时间患有重病或患有不可治愈疾病的患者,若病情已无法治愈或痛苦难以忍受,可以选择安乐死。
在此之前,比利时曾被视为欧洲安乐死“自由市场”,即可能是欧洲最自由的国家之一。
3. 瑞士瑞士是欧洲唯一一家允许外国公民来瑞士接受合法安乐死的国家,也是全球规定最宽松的国家之一。
瑞士规定,安乐死必须由一个持有医生执照的医生负责实施,并且必须有两个瑞士公民出现在现场作为证人。
此外,患者的意愿必须是自愿的且具有明确的疾病证明。
4. 德国德国规定了“不干预原则”,即不得通过新的医疗工具或代替治疗的方式,但医生们有权决定适当地减轻患者的痛苦和痛苦。
安乐死在德国是非法的,但是如果只有病痛难忍的患者要求安乐死,则荷兰、瑞士等国家会成为合法的选择。
5. 美国美国安乐死法律化情况比较复杂。
在美国,一些州允许安乐死,包括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德克萨斯州、佛蒙特州和缅因州等。
每个州对安乐死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上是在患者快死之前选择安乐死,并且需要专业人士的监管和批准。
结语安乐死作为一种“和平方式”,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得到法律承认。
但是,安乐死仍然备受争议,既有拥护的人,也有反对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安乐死问题仍将面临更多法律和伦理挑战。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辩论赛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大家好。
我作为一辩,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纷争。
不仅如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各种疾病都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那么医疗资源的浪费就会更加严重。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会对人类的生命权利产生严重的侵犯。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因为一时的痛苦而放弃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给人们传递错误的信息,即生命可以随意放弃,这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极为危险的。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对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影响。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职业,他们的职责是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每一个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放弃病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合法化将会让医生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他们会面临去救治病人还是执行安乐死的选择,这将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综上所述,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这将会对社会、人权和医生职业道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辩: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尊敬的评委、各位参赛选手,我作为二辩,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帮助那些身患绝症、疼痛难忍的病人减轻他们的痛苦。
这些病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他们的痛苦难以忍受,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结束生命,这是一种对病人最大的关爱和尊重。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让病人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死,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如果一个病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并且痛苦难以忍受,那么他应该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是被迫继续忍受痛苦。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我们国家,医疗资源十分有限,如果一些绝症病人可以通过安乐死结束痛苦,那么医疗资源就可以更好地用于挽救那些还有希望的病人。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我作为正方的第一位辩手,我要就此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是一种对他们自身的尊重和关爱。
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而剥夺他们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这样可以减轻医疗系统的负担。
对于那些病情已经无法挽救的病人来说,他们的生命延续只会消耗更多的医疗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用来救治那些仍有希望的病人。
最后,我们不能因为道德观念而忽视人们的自主权利。
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而不是让他们受制于他人的意志。
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选择,而不是强迫他们接受我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总之,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可以减轻医疗资源的压力,并保护人们的自主选择权利。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第二位辩手,我要就“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这个话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痛苦难忍的病人来说,他们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的意义。
这时,如果他们选择安乐死,那么这可以让他们摆脱痛苦,从而减轻他们和家庭成员的痛苦。
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行为。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但是仍有一些人选择非法安乐死。
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痛苦和悲剧。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在合法的程序下选择安乐死,避免非法安乐死的发生。
最后,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保护医生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医生可能会因为帮助病人实现安乐死而面临法律风险。
这可能会让医生在面对病人的选择时感到无助和困惑。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

浅谈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安乐死,也被称为安乐死权或自主安乐死,是指终止一个患有无法治愈的终末期或慢性病的患者生命的行为。
在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
本文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个体自主权的保护。
个体在面临终末期或慢性病等痛苦困扰时,应该拥有选择自己生死的权利。
每个人对于生命的态度和价值观不尽相同,有些人可能更注重生命品质而非延长寿命。
因此,合法化安乐死能够尊重个体的意愿,让他们能够以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的合法化也能够减轻医生和家属的道德和心理负担。
对于终末期或慢性病患者来说,他们经历的痛苦和病痛是难以想象的。
而对于医生和护士来说,是他们的责任和使命去减轻患者的痛苦,但是有时无法提供满意的治疗方法。
合法化安乐死将使医务人员从道德和法律上摆脱困境,能够更好地为患者提供支持和关怀,同时减轻他们自身的心理压力。
此外,安乐死合法化还能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安乐死的法律框架,可以设立合适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合法合理地执行安乐死。
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滥用和误杀,同时也能够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做出决定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然而,虽然有人主张合法化安乐死的必要性,但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难题。
其中之一是医生的参与问题。
安乐死的实施依赖医务人员的支持和协助,然而,一些医生可能对此持有道德和宗教上的反对态度。
如何确保医生们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参与其中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此外,滥用安乐死也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尽管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提供一个监管机制,但如何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滥用行为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避免安乐死被滥用是必须注意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评估和审查机制,以确保安乐死只应用于那些真正符合条件的患者。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它能够保护个体的自主权,减轻医生和家属的负担,并为患者提供监管保护。
然而,在追求合法化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医生的参与问题以及滥用行为的防范。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开篇立论谢谢主席。
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讨论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之前,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首先,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寓意为幸福的死去,《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记载——安乐死指对无法救助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
其次,什么是合法化?合法化应当是一种授权性的规范,即对公民正当权益在法律给予认可和保护,而并非倡导。
下面我方将从情理、法理、程序三个层次论证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一、从情理上看,安乐死实质上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地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权益。
据调查,肺癌患者常常是被活活憋死,生不如死。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地活着。
这也正是符合立法公约中民主原则。
二、从法理上看,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给予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价值选择之上,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价值,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这也符合了立法公约中的法制原则。
三、从程序上看,为了防止无意愿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彼得。
辛格曾提议道:建立有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
荷兰、澳大利亚等国据此制定出了严谨的程序,规定安乐死的实施必须基于患者真实的、明确的意思要求,而且要经过医疗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和审查。
他需要经过: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备案程序。
这些程序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操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符合立法公约中科学原则。
并且《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让我们来看看安乐死的合法性。
目前,全世界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将安乐死合法化。
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荷兰等国家都允许安乐死。
这些国家都对安乐死做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无法忍受的病痛和悲惨的境况下。
许多其他国家则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认为安乐死与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观念相悖,无法被接受。
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的合法性往往取决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系统。
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同时制定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安乐死不会被滥用和误解。
这些国家也规定了参与者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者处于极度痛苦之中。
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安乐死则被视为非法的行为,一旦有人从事安乐死的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安乐死的合法性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是受到当地法律和立法机构的影响。
与法律层面的合法性相对应的是道德层面的讨论。
安乐死所涉及到的道德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侵犯,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他们认为人类应该尊重生命,并为病人提供更好的护理和照顾,而不是通过安乐死来解决问题。
也有一些人支持安乐死,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尤其是在面对不可治愈的疾病或者无法忍受的痛苦时。
他们认为安乐死是对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种对病人的慈悲行为。
在道德层面上,安乐死的合法性也备受争议。
一些道德观念较为传统的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和侵犯,无法被接受。
而一些比较开放和进步的人则认为,安乐死是对病人自主权和自由的尊重,是一种对病人的慈悲和关怀。
安乐死的合法性在道德上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议。
在探讨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时,也需要考虑到相关的伦理和医学问题。
安乐死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和人道主义精神,一直备受争议。
一些医学界的专家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学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医生的使命是救治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而一些其他医学专家则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对病人悲惨命运的慈悲行为,是对病人痛苦的减轻。
外国对安乐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安乐死,作为一种涉及生命尊严、伦理道德以及法律问题的复杂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其文化、宗教、法律传统等因素,对安乐死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本文将分析几个主要国家的安乐死法律规定,探讨其背后的伦理、法律和文化因素。
1. 荷兰:安乐死的先驱荷兰是全世界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1991年,荷兰颁布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定条件下对无法治愈的病人实施安乐死。
根据该法案,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且痛苦无法忍受;- 患者有明确的意愿,且该意愿在清醒状态下表达;- 医生必须与其他医生讨论该病例,并确保安乐死的决定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荷兰的法律规定在安乐死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借鉴。
然而,荷兰的安乐死法律也面临着伦理和道德方面的质疑,如医生是否可能滥用权力、安乐死标准是否过于宽松等问题。
2. 比利时:安乐死的扩大化继荷兰之后,比利时于2002年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比利时法律规定,安乐死适用于以下情况:- 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且痛苦无法忍受;- 患者有明确的意愿,且该意愿在清醒状态下表达;- 患者请求安乐死的次数不少于两次,且时间间隔至少为15天。
比利时法律还规定,医生在实施安乐死时,必须与其他医生讨论该病例,并确保安乐死的决定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
与荷兰相比,比利时在安乐死适用范围上更为广泛。
除了成年人外,比利时法律还允许对未成年人实施安乐死。
这一规定引发了伦理和道德方面的争议,如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足够的主观判断能力等。
3. 卢森堡:安乐死的谨慎推行卢森堡于2009年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三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卢森堡法律规定,安乐死适用于以下情况:- 患者患有无法治愈的疾病,且痛苦无法忍受;- 患者有明确的意愿,且该意愿在清醒状态下表达;- 患者请求安乐死的次数不少于两次,且时间间隔至少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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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乐死的概念论(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分类1、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
对于何谓安乐死众说纷纭,目前国内多个版本将安乐死解释为:无痛楚死患不治之症而又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
[1](P15)而医学界将其归结为有意引致一个人的死亡作为提供他的医疗的一部分,有时也译为‚无痛致死术。
‛在1985年出版的《美国百科全书》中,把安乐死称为‚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
‛我认为何谓安乐死,其定义应首推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高铭暄的安乐死定义: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生[2](P687)。
从这个定义上看安乐死有以下特征:一是‚安乐死‛的主体是身患绝症治愈无望的病人。
二是提出‚安乐死‛主张的必须是病人本身。
三是实施‚安乐死‛行为的主体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是实施‚安乐死‛主体行为后果是终止病人的生命。
2、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的分类较多有主动、被动、积极、消极、直接、间接、自愿、非自愿等,通常意义下人们把安乐死粗略的划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类。
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如采用药物或其他办法主动结束痛苦的生命,这也称积极或直接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也称消极或间接安乐死。
一般所说的安乐死是一种狭义的提法即无痛致死术也就是主动安乐死。
(二)安乐死的历史演变安乐死并不是新近才出现的,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
在古希腊、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及残废人‚自由辞世‛;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
17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则更多的用它来指代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或加速死亡。
他认为,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但安乐死也是医学领域中必要的一项技术。
科罗纳罗(L.Cornaro)在历史上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即‚任其死亡‛。
摩尔(T.More)在《乌托邦》中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和‚节约安乐死‛的概念。
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
尼采则提倡在适当的时候自杀;19世纪中叶,蒙克(W.Munk)把安乐死看作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但反对加速死亡;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提倡安乐死,英美等国先后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无痛苦致死协会‛,并谋求法律认可。
英国最先开展过安乐死成文法运动,1936年,英上院曾提出过法案。
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一个安乐死法案。
同时波特尔(C.Potter)牧师建立了美国安乐死协会。
1938~1942年,纳粹兴起,希特勒借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慢性病、精神病病人及异己种族达数百万人,致使安乐死销声匿迹。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是60年代以来,安乐死问题又被重新提出,安乐死立法运动也随之兴起。
1967年,美国成立了‚安乐死教育基金会。
‛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法案,但被否决。
60年代末至70年代前期,美国40个州都曾辩论过确立安乐死的法案,均未通过,但至1985年,美国已有3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在立法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死亡之前生效遗嘱的法令,在法律上承认病人有权对自己未来的治疗做出书面指示。
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等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组织,1976年,在丹麦、瑞典、瑞士、比利时以及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都涌现出了大量志愿安乐死团体。
1976年9月3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加利福尼亚健康安全法),这实际上是承认安乐死取得了合法地位。
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会议宣言强调指出:应当尊重人‚生的意义‛和‚死的庄严‛,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
在丹麦,1992年10月颁布并实施了一项有关安乐死的新法。
乌拉圭已立法允许主动安乐死。
英国某项民意调查表明,72%的公民赞成某种情况下安乐死。
法国一项民意测验表明,85%的公民赞成安乐死。
世界著名学者汤因比和池田大作也曾在他们展望21世纪的对话录中使用很大篇幅讨论这一问题。
可见,接受安乐死这一优死方式已成为世界趋势。
(三)安乐死的性质安乐死行为的实施是需要第三方的致死行为,那么第三方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还是我国《刑法》中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呢?目前我国学者多数人认为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相应法律规范,因而若从法律角度上看,其行为本身属于一种故意杀人行为,但鉴于这种行为的特殊性,又应另当别论。
[3](P.687)首先,从行为实施动机上看,第三人实施行动的初衷是为了使病人在医学无法救治时尽量免受病痛对身心的双重折磨,与故意杀人的初衷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主观意愿。
其次,从行为实施依据上看,第三人的活动是应病人要求而实施的,并非行动者自身的要求,与故意杀人的依据不同,因此,实施安乐死的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从多方面考察,而不应简单地从行为本身上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安乐死的合法化即安乐死第三人行为成为合法的民事行为是可能的,但应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一套严密的评定程序,使安乐死真正名符其实的‚安乐‛。
再次,从行为实施的结果上看,第三人实施行动结束病人的生命,并未造成社会危害,与故意杀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相提并论,与刑法所要达到惩处犯罪,保障社会安全的目的不相符,因而从行为结果上亦不能体现刑法的宗旨。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质疑‚毁灭自己的生命永远是一件错事,但是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算作错,这两种情况就是疾病缠身无可忍受的垂暮老人,以及进入晚期的绝症病人。
‛[4](P.134)若‚安乐死‛合法化后,可使病人在无法救治的情况下免受更多的痛苦,但多数人认为其相应的负面问题也是十分的突出。
比如是否违背人道主义、是否有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等等都成为‚安乐死‛合法化的羁绊,但事物并不是绝对的,既然安乐死存在的历史,由来已久,那就说明,它有合理性的一面。
(一)安乐死是否违反人道主义精神的思考所谓人道主义,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更是将这种思想理念具体为‚平等‛、‚博爱‛。
安乐死的实质是对将要逝去的病人的一种终极关怀,病人在极宁静安详的状态中走向死亡是对病人的尊重,是对病人‚死的庄严‛的满足,减少痛苦享受平和,这充分展示了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理念。
而反人道主义应是一种恶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安乐死的实施是为了满足病人对生命权的全新诠释,主观上是一种善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合乎法律上尊重民事主体意愿的要求,具有合法性,由此可见,安乐死并不违反人道主义精神。
(二)安乐死是否阻碍医学事业发展的思考医学事业的发展不应该建立在病人身心备受痛苦折磨的基础上,它的发展正是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实现人对生的渴望,以医学服务于人类为宗旨。
安乐死只是减轻了病人的痛苦,它并没有实现人对生命得以延续的要求,是医学发展滞后于疾病出现的一种无奈的选择,是医学无法满足人的一个侧面反映,是医学宗旨的一种废弃,这些将深深的振撼着医学研究者的灵魂,撞击着他们的职业使命感,将会成为他们工作的源动力,所以对安乐死的善加利用(从法律上给予规范),将促进医学的发展,两者是并行不悖的。
(三)安乐死是否违反医生职业道德的思考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使病人转危为安,但在无法救治的情况下,让病人在痛苦之中等待死亡还是用简便的方法帮助病人尽快的摆脱痛苦结束生命,这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
赞成等待死亡的认为,这是对病人生命权的尊重,没有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剥夺他人活着的权力;反对方则认为,让没有生的希望者在等待死亡的过程中品尝痛苦,是一种不人道的作法。
作为一名医生他要发扬的是人道主义是减少病人的痛苦,让无望的病人尽快的脱离苦海是另一种方式的职责体现即救而无望时,应该使病人从病痛的‚危‛转向死亡的‚安‛。
所以安乐死是医生体现自我职业道德的一种无奈选择。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是否能防止医生行为轻率或亲属为摆脱负担以安乐死的名义杀害患者,都是造成安乐死立法难的原因?[5]我个人认为,这两种行为的杜绝可以从程序的设立加以限制,即安乐死行为的实施需要有严格的程序限制,而不是简单由家属提出或遵医生医嘱即可执行,也就是我们常讲的:程序的合法保证实体意义上的合法。
以上列举了目前质疑‚安乐死‛合法化的几种反对意见,虽然实施‚安乐死‛还有诸多的不成熟之处,但就目前医疗实践情况看,如癌症晚期病人、心脏病晚期病人等濒临死亡病人所遭受的痛苦是常人难以想象的,而目前医疗实践大多采取注射‚杜冷丁‛的方法来减轻疼痛,以延缓生命,这实际上已失去了生命的实际意义,因此实施‚安乐死‛是有必要的,对病人来说可以减轻其痛苦,而对病人家属及医院则可以减轻一定的负担。
安乐死法制度的合法化在我国的实行是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的。
三、荷兰安乐死法律制度的借鉴荷兰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认可安乐死的国家,其皇家医学会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支持安乐死的医学会。
1992年2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这为解决安乐死这一伦理学难题提供了法律示范。
荷兰曾在本世纪70年代对安乐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直至1985年,才依据国家安乐死委员会对安乐死所下的定义达成了一致认识:安乐死是由别人根据病人要求而有意采取的结束生命的行动。
这样,安乐死就被限制在主动自愿的范围内,大大减少了以安乐死的名义,施行犯罪的机率。
据皇家医学会估计:荷兰的1500万人口,每年大约有500~1000人要求医生对他们使用安乐死,这些人大多数为病危临终者。
随着公众对死亡自由权的认同的提升,安乐死的支持者也在不断的增加,1985年和1986年赞成接受安乐死的人分别为70%和75%。
1995年,荷兰甚至拍摄了第一部真实的有关安乐死的纪录片《请求死亡》,并在英国等14个国家放映。
2000年11月28日,荷兰上院以绝对多数票顺利通过了让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
当时的执政党在上院也拥有充裕的多数席位。
所以2000年12月6日荷兰上院做出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决定----通过安乐死法案,并使之最终成为明文法条。
1、医生必须确信病人的要求是自愿并经过慎重考虑的。
2、医生必须确信病人已经无药可治、痛不欲生,但病人无需已到病危阶段。
3、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和预后情况有正确、清醒的认识。
4、安乐死的决定应由病人单独做出,医生不得向病人暗示安乐死的选择。
5、必须经过第二个医疗小组的确认。
6、必须以医学上适宜的方法进行安乐死。
可以说,荷兰开全球之先河,最先从理性的角度规范安乐死这一人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