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监督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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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毕业论文

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毕业论文

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毕业论文绪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

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1.1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

(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

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

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1.2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这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1)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非平等协商关系;(2)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决定具有单方面性,即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不需要征得公民、法人的同意;(3)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决定具在先进性,即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同意,虽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论行政执法行为之检察监督

论行政执法行为之检察监督

( )宪 法和 宪法性 法律 一
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 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 ,由人 民检察 院立案侦查。 ”
现行 《 宪法》第 19 2 条明确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 这一规 定 以 国家根本 大法 的形式作 出 ,旨在 强调 检察机 关具 有法 律监 督这 一职权 ,其应 对法 律实
监督之强制性 ,规范检 察监督之途径和方式 ,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 。
[ 关键词 ]行政执法 ;检 察监督 ;行政行 为 [ 中图分类号 ]G6 2 [ 4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7 3 2 (0 1 4— 05— 4 6 1— 2 2 2 1 )0 0 3 0
( )基本 法律 二
有效的制 约 和 监督 是 其 根 本 问题 所 在。现 行 《 宪法》 赋予人民检察 院法律监督一职 ,承担起 对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进行监督 , 这其中当然包
括 对行政 执法 行为 进行监 督 。如此 ,既是对 当前 中 国宪政 体 制 的实 际落 实 ,也与法 律监督 制度 的 立 法本 意相 吻合 。 因此 ,探讨 检察 机关对 行政 执 法 行为进 行 法 律 监督 问题 ,对 于促 进 依 法行 政 , 规 范行政 执法 行为 ,构建 社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具有
时 由省级 政府与省级 检察机 关联合 印发 ,这在 全
行使抗诉权。 ”我们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监督行政
执 法行 为的又一 种方式 。据此 ,检察 监督行 政执 法行 为得到法 律的进一 步 明确 。
( )行政 法规 三
国还是第一次。《 若干规定》对检察监督行政执 法工作主要职责和监督范围以及监督的方式等给 予 了明确 ,但是该规定与 已施行的有关检察监督 的法律 、法规或 规章都具 有共 同的缺 陷 ,即这些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产生和滋长留下了缺口,执法人员本身对法律理念缺乏刚性意 识,执法凭个人主观意志,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精神,以致于违 背公共利益,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 党内日常监督弱化,权力制约失衡。我党向来重视党内 监督工作,具体表现在各级党组织设置了纪检部门。但从实效 看,纪检的作用发挥都在执法人员违反党纪之后的事后监督。 此外,同级纪委对党委的监督往往显得力量不够,日常监督松 懈,事实上纪委的力量也不足以实施日常监督。就行政机关而 言,日常党风监督应是主要依托本单位的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 党员。党的民主集中制要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要求每个班子 成员根据分工切实负起责任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实 际工作中,多数领导班子能够按照这个原则开展工作。但是,也 应看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中,这方面的问题 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甚至存在严重缺陷,突出表现在一把手权 力过分集中,大权独揽,小权不放,习惯于个人说了算,独断专 行,致使集体领导名存实亡,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个人以权谋私现 象就在所难免。民主集中制还要求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对 下级既有工作上的指导责任,也有监督检查责任。且上级对下 级的监督最有权威性,但是也存在着有些上级重视对下级的培 养,轻视管理监督,甚至下级出了问题还设法包庇、袒护。反 过来,要是上级有了问题,被袒护过的下级 “知恩图报”,这 时执法人员之间的监督被削弱。党内监督并无上下级之限制, 这是我们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由于一些人对 “下级服从上 级”这一纪律的片面理解及其运行惯性导致了下级很少去分析 和了解上级的行为,致使下级党员对上级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 功能减弱,也导致基层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监督的功能减弱。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由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导 致党内的日常监督弱化,权力制约失衡,为执法腐败提供了有利 条件。

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举例(2篇)

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举例(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监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内涵、特征及运作机制。

二、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化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三、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分析1.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本案中,环保局作为行政主体,依法对化工企业实施行政监督。

化工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

2.权利义务关系(1)环保局的权利义务环保局在行政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①调查取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有权对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询问相关人员等调查取证行为。

②行政处罚权:环保局有权依法对化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③行政复议权:环保局有权对化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环保局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①依法行政:环保局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

②公开透明:环保局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等行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②公正无私:环保局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化工企业的权利义务化工企业在行政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①知情权:化工企业有权了解环保局对其进行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②陈述、申辩权:化工企业有权对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陈述、申辩。

③行政复议权:化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权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化工企业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①接受调查取证:化工企业应当配合环保局进行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工作得到了促进与加强。

但在我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深感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仅就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其对策作初步探讨,以求促进这项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一、当前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成因1、行政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执行效果。

主要表现:一是政企不分现象严重。

如工商部门自己管理市场,自己又办市场,人为形成监督的失控,给少部分人营私舞弊提供可乘之机。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间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形不成合力,相互制肘,办事效率低下。

三是交叉过多,职责不清。

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个执法部门的交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上造成了行政执法者的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

2、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存在的问题,容易使执法工作出现差错。

有些行政执法部门至今还没有明确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有的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经有权机关批准,无法律效力。

某些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相互协调和统一,管理职责和权限不清,如有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使行执法者难以适从。

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很原则、抽象;有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缺乏明确的规章,致使执行起来不便操作;有的条款弹性很大,极易造成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滞后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情况,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3、行政方式上的特殊性,容易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

行政权力行使的主要特点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这就造成执法者在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对部门负责,无论这种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是非法的,都要去执行。

因此,按红头文件事,按上级意图办事,仍是各级政府官员的共识。

检察院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问题的研究

检察院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问题的研究
学, 2 0 0 7 年4 月5 E 1 .
[ 6 】鲁 冠南. 窝藏 、包庇 罪立法遵循 “ 亲亲相 隐”原 则探 析 卟 中州学刊, 2 0 1 0 年1 1 月1 0 日. 【 7 】王 雷, 朱超 华. 从 和谐 法治的角度看容隐权及其现代价
督 特 点 的 内在要 求
定 是不 同的。从 广义上来看 ,法律监督指 的是 为了保障宪法 和法律 的有效实施而进行监督 的具体活动 ; 从狭义上看 ,法 律 监督特指人 民检察 院利用法律 手段 ,追 诉法律适用的违法 犯 罪来保障 国家工作 的顺利 实施 的专 门性工作 ,其主体就是
人 民检 察 院 。我 国宪 法第 一二 九条 明确 规 定 : “ 人 民 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 关” ,其 中包含 了两个 方面的含义 : 其一 , 检察院是我 国专 门的法 律监督机关 ,对法进行监督并保证其 实施是检察 院的唯一职责 ; 其二 ,检察机关 的法律监督具有
社会 将包庇 犯罪嫌 疑人也包 括在 “ 亲 亲相隐 ”的权利之 中。 但是我认 为在现代 的容 隐权制度 当中 ,应 当容忍犯罪嫌疑人 近亲属对 其有 限度之包 庇 , 或 者说 是最低 限度的被动性包 庇。 这种包庇 应 当以不 干涉犯 罪嫌疑人 的基本生 活习惯为界 限。
比如 ,丈夫犯罪后 回到 家中 ,妻 子可以知而不举 ,但是不能 协助其畏罪潜逃或另物他所 窝藏凶嫌 。如果妻子突破 了上述 知而不举的界限 ,公诉机关对其则应 当问罪 。 第 五 ,缺 乏对 侵害容隐权行为 的救济机制 。对 于侵 害容 隐权行为必须设立 相关 的救济机制才能切实地杜绝 这类 行为 的发生 。对此 ,我认 为 ,首先要 明确 : 突破 了法律规定 的容 隐权界 限所得 到的对被告人不利 的证据应 当在 审判过程中予 以排除 ; 其次 对违反法 律规定侵害 当事人 容隐权 的个人或者 机关 予 以追 责和惩戒 。对于威 胁 、诱骗 等情节较轻 的行 为 ,

行政法律监督案例分享(3篇)

行政法律监督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律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行政法律监督案例为切入点,分享案件办理过程、监督结果及启示。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向区教育局投诉,称其子小王在某中学就读期间,因成绩不理想,遭受学校老师体罚。

经调查,该校老师确实存在体罚学生的行为。

区教育局在接到投诉后,对涉事老师进行了调查,并给予其行政处分。

然而,李某认为区教育局的处理结果过轻,遂向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法律监督机关本案中,行政法律监督机关为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因此,市教育局作为区教育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该案具有监督职责。

二、案件办理过程(一)受理与调查市教育局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区教育局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委员会首先对区教育局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涉事老师进行询问。

经调查,确认区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调查取证不全面,未能充分了解体罚学生的具体情况;2. 处理结果过轻,未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区教育局的处理结果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1. 撤销区教育局对涉事老师的行政处分;2. 要求区教育局重新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监督与跟踪市教育局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对区教育局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

经跟踪了解,区教育局已重新调查,并依法对涉事老师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同时,市教育局还督促区教育局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监督结果及启示(一)监督结果本案中,市教育局通过行政法律监督,促使区教育局重新调查,并对涉事老师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这体现了行政法律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浅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

浅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

行 政措 施 等 。 在行 政 实 践 中 , 行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数 量 大 大 超 过行 政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国家 权力 理 论 , 国家 的 一 切 权 力属 于人 民。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 民 代 表 大会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国 家权 力 。 国家 行 政 机关 、 察机 关 、 判 机关 都 由人 民 检 审 代 表 大会 产 生 , 它负 责 , 对 受它 监 督 。我 国并 不 是 将 公 共 权 力 划 分 为相 互 平 衡 的 立 法 、 政 、 法 三 权 , 是 以 人 民 代 表 行 司 而 大会 作 为 权 力 机 关 产 生 行政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 察 机 关 。 别 行 使 行 政 权 、 判 检 分 审 权 和检 察 权 。人 民 代 表 大 会监 督 其 他 机 关 的工 作 。 调 权 力机 关 的 优 位 。 管 我 强 尽 国 与西 方 权 力 运 行 机 制不 同 ,但 目的 都
务 犯 罪 的 发 生 。这 种 监 督 有 四 个介 入 的 途 径 。一 是 依 职权 主 动 介 入 ;二是 经 公
民、 法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控 告 介 入 : 三是 通 过 办 理 职务 犯 罪 案 件 之 后 介 入 :四是 受 行 政 机 关 的邀 请 介 入 。检 察 机关 对 行 政 规 范性 文件 的监 督 。一 是 要 审查 其 内容 是 否合 法 ,看 是 否 存 在 越权 制 定 行 为和 法 律 冲 突 的情 况 ;二 是 要 审查 其 制 定 是 否 符合 法定 程 序 :三 是要 审查 其 是 否 符 合 国 家政 策 : 四是 看 是 否 符 合 客 观 实际 , 是 否具 有 客 观 实 在 的可 行 性 。 当然 . 政 行 工 作制 度 和 行 政 工 作 流程 文件 是 否 细 致 具 体 , 否 全 面 , 否 具有 程 序 的 严 密 性 是 是 也 是检 察 机 关法 律 监 督 的 范 围 。 检 察 机 关 对 行政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监 督 应 当是 书 面 审查 和调 查 相 结 合 .对 于 审 查 的结 果 , 如果 发 现 文 件 违法 或者 不 当 , 可 以采 取 检 察建 议 的形 式 向 制 定 部 门发 出撤 销 和补 充 、 修改 和 完善 的建 议 。 议 建 可 以要 求 回 复 。如无 正 当 理 由 的 情 况下 制 定 部 门 没 有作 为 ,检 察 机 关 可 以提 请 权 力 机 关 , 可 以 向其 上 级 部 门建 议 . 也 督 促 行 政 机关 实 施 整 改 。 二 、 具体 行 政 行 为 的法 律 监 督 对 当 前 ,我 国对 具 体 行政 行 为 的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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