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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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规范性文件指国家权力部门、机构和组织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是政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的总称。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和层次不断增长,出现了大量过时、重复性和冲突的文件,给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活动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风险。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旨在优化制度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加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

本实施方案旨在制定清理的范围、方法、流程和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和督导机制,推进规范性文件的整合和完善,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二、清理范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标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职能的要求,以及社会反映的实际需求,对各级政府部门、行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估。

(一)清理对象1、政府部门和机构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2、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规定、制度等;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文件等。

(二)清理内容1、按照法定职责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理,压减数量,减少重复性和冲突性文件;2、删除失效和废止文件,保留适用和必要的文件,及时更新和完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一)合理性原则按照归口管理、条理清晰、内容完备、用语准确、简洁明了、可操作性 strong>等原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证各级文件之间衔接协调。

(二)合法性原则清理的文件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三)时效性原则清理应当聚焦当前和未来需要,减少过时或者不适用的文件,强化政策和措施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及时更新和完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方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种:(一)主动清理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应当查找、认领本单位已发布、未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清理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归档、评估并报送清理报告。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2篇)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2篇)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摘要:随着时间推移,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积累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给工作带来不少负担。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管理成本,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在2024年被引入。

该制度旨在对已经过时、重复、矛盾、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持法规体系的健康有序,减轻工作负担,提高管理效率。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这一制度应明确清理工作的目标、范围、程序、责任人及时间安排,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确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应包括已经废止、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或者无效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还应重点关注重复、矛盾、冲突的文件,以及对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的文件。

清理的范围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建立清理工作的程序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查找、鉴定、评估和处理等环节。

首先,需要对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查找和分类整理,建立清晰的档案。

然后,根据文件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鉴定、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清理。

最后,对需要清理的文件进行处理,包括废止、撤销、合并等操作。

四、明确清理工作的责任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需要明确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权力和资源支持。

责任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文件的价值和重要性,并及时报告和处理问题。

五、制定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有明确的时间安排,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计划。

首先,应进行清理工作的前期准备和组织,包括明确工作目标、建立清晰的档案和制定工作流程等。

然后,按照计划逐步展开清理工作,确保时间节点的顺利完成。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加强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一、背景规范性文件指的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划等,规范了公民、法人、组织或政府行为。

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内容繁杂,长期积累导致工作效率低、审批周期长、容易出现冲突和矛盾等问题。

在落实中央多次强调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的情况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该方案旨在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清理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减轻企业负担,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任务1.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明确清理的对象、范围和时间节点。

2.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明确清理的步骤、程序、标准和要求。

3.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将无效、失效、重复、矛盾和过时的规范性文件逐一筛选清除。

4.督促、检查、评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清理质量和效果。

5.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和标准,促进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力提升。

四、措施1.归纳、整理、分析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科学制定准确的清理方案。

2.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具有明确的审批、发布、公布和监督管理流程。

3.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评估,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及时调整和完善清理工作。

4.制定可行且统一的标准,包括文件草拟、审批、公布、发布、归档等,并将其纳入文件制定程序中,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能。

5.加强宣传和倡导,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五、保障措施1. 要有充足的人员和物资保障,充分动员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各方面人员参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 加大对清理工作的支持和投入,为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硬件设施等保障。

3.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达到法律审慎起草,程序合法公开,保障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效力。

三项清理制度

三项清理制度

三项清理制度三项清理制度是指对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多方主体,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需要清理的一些制度、规章、文件、标准、规范等。

在新时代下,加强三项清理工作,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优化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1. 完善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基层意见,严格审查法律、法规适用性,确保规章刚性、实用。

2. 清理规范性文件,切实减轻行政负担。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对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的文件,也要予以废止,坚决破除各种形式的“体外政府”。

3. 加强源头管控,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实行统一审查、统一公布,坚决维护国家法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严肃性。

4. 深化调查研究,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

深入调研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和补充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深入整治不规范行为1. 严肃整治不规范行为,全面梳理问题线索。

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一律先从快、从严查处,形成震慑,推动各地纷纷出台整改措施。

2. 督促问题整改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对查处的不规范行为,实行“问题+整改+销号”制度,督促各地及相关部门迅速整改,对整改不力、未按要求销号的,严肃追究责任。

3. 加强源头治理,完善制度机制。

建立健全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效果评估等机制,形成源头治理新格局。

4.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和企业自律意识。

加强对不规范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企业和群众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1. 深化行政处罚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形成权责统一、分工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行政处罚体制。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0年9月1日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上级部署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者专项审查,确认其是否继续有效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活动。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

第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起草)部门或者牵头实施(起草)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负责清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清理机关)可以自行组织清理,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清理工作有关环节委托第三方进行。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函〔X〕195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函〔X〕103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X年6月30日前制发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清理目录清单,并专设“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目录。

在清理中,要以“放管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为重点,从严清理。

清理结果分为保留、宣布失效、修改、废止四类,宣布失效、修改、废止文件的审查标准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未有以下情形的文件为保留。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文件应当宣布失效1.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三类规范性文件(在清理目录中应明确标注类别属性)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标注有效期,但施行期限已超过5年的,宣布失效。

2.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尤其是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决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宣布失效。

3.制定主体不适格的,宣布失效。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文件予以修改1.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三类规范性文件(在清理目录中应明确标注类别属性)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标注有效期,施行期限已超过5年但确需继续执行的,予以修改。

2.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省文件的规定不符,或者与相关方针政策、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放管服”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策不相适应,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予以修改。

3.文件之间就同一内容规定不一致或内容存在不协调、不衔接的,予以修改。

4.其他需要修改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文件予以废止1.制定依据已发生变化的,予以废止。

2.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省规定不符,或者与有关方针政策、改革要求不符的,或者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予以废止。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2篇)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2篇)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步,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文件积累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一些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庞大、内容繁杂,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本方案旨在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化、准确性和实施效果。

二、整治目标1. 优化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确保文件数量合理、内容规范、形式统一。

2.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提高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3. 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文件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4. 建立健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评估和监督制度,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执行效果。

三、整治措施1. 清理梳理(1)行政单位应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工作,将目前有效、废止和冗余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清理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服务实际需要的文件。

(2)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台账,记录清理情况,做到清清楚楚。

将清理出的废止文件及时予以公示,并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清理工作的透明度。

2. 减量规范(1)行政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合理控制文件数量。

对可能导致文件过量的流程、环节进行优化,简化文件的审批流程和程序。

(2)建立规范性文件编制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各类文件的规范化制定和合法性审批。

(3)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和模板化,减少文件的重复撰写和内容重复。

3. 提升质量(1)行政单位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机制,确保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校对,避免文件中的错误和模糊表达。

(2)加强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专业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文书写作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水平。

(3)建立文件查新、更新和培训制度,及时修订和更新陈旧和过时的规范性文件。

4. 电子化管理(1)行政单位要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建立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数据库和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文件的统一存储、检索和共享。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了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X〕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X〕3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发〔X〕24号)和《X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X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一)X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下列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清理范围1.市人民政府发布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市直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下列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1.工作纪律、工作流程等工作规则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2.内部监督考评、责任追究制度;3.明确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4.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告示;5.党委与政府、党委办公室与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按照“谁发布谁组织清理,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要求组织实施。

具体分工如下:(一)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清理。

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实施该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二)市直各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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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

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
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

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
2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
3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4具有普遍约束力;
5可以反复适用。

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管理相对人。

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

(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令”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转发上级文件。

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2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
3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文件;
4请示、报告、函;
5项目批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6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

二、清理文件的时间范围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规”各乡镇(办、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的原则和标准
(一)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

1、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2、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超国民待遇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或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实际已经失效的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4、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重新制定。

5、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6规范性文件标注“暂行”试行”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7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

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由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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