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对上市公司小股东法律保护的思考

镇江社 会 科学 2 0 0 2年第 4期
口 吴 军
我 国证 券市 场 从无 到有 经 历 了短 短的十 余 年 , 取 小 组 检查 显 示 ,证 券 法 执 行 中 最 大 的 问题 是 上 市 公
而在 上市 公 司存 在 的问题 中 以大 股东 操 纵董 事会 得 了巨大 的发 展 .随着 证 券市 场规模 的 日益 扩大 ,上 司 , 市 公 司的增 加 ,逐 步显 现 出我 国公 司法 、证 券法 等一 损 害小股 东 利益 , 其是 大股 东从 上 市公 司抽 走 大量 尤
上市 公 司是 一种 纯 粹 的 “ 资合 公 司” 股东 间 仅存 , 司) 的提 款机 , 市 公 司长期 被母 公 司 ( 团公 司)占 在着 资本 的结合 , 上 集 而资 本多 数 决定 制 是各 国公 司 法的
有资 金 的现象 比 比皆是 。 全 国人 大证 券法 执法 检 查 通则 , 据 我国公司法第 19 2 条第 l 款规定 :股份有 限公 “
(t 王 )被猴 王集 团 占有 资 金 1 元 , 司 因缺 少 s猴 0亿 公
流 动 资金 生产 断 断续续 , 主营 收入 不足 生产 高 峰期 的
三、 对小 股 东法律 保 护 的具体 形 式
()小 股东 是 否可 以就 大 股东 侵 占上 市 公 司资 金 1
资金最为突出。例如 : 三九集团侵 占上市公司三九医 公 司法 第 11条规 定 :“ 市公 司是 指发 行 的股 药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达 2 亿元之 巨,占其净资产的 5 上 5 票 经 国务 院 或 者 国务 院 授 权 的 证 券 管理 部 门批 准 在 9 % , 今 尚有 1 元 未 归还 。对此 广大 中小股 东并 5 至 9亿
浅析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

浅析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摘要:众所周知,《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但仅对此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较差,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善的法律制度。
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进行分析,可以探求一个较系统、完善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以下四原则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股东平等原则;信息披露原则;控股股东诚实信用原则;董事信义义务原则。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保护;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因为大股东掌控着大多数股份,并且有着绝对的表决权和发言权,另外,他们对信息的获取具有明显的优势,故可能在公司收购中利用其自身地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同时,因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股份分布极不均匀,造成中小股东缘于成本以及投机因素的考虑,怠于对股东权益的行使,就出现“白搭车”的现象,致使股东大会过于形式化。
最终导致中小股东放弃股东大会支配和监督公司收购的权利,大股东的权利日渐膨胀。
总之,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常常遭到损害。
笔者认为以下四个原则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上市公司收购法规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根本原则,其余原则都是对这一原则的细化。
在现代上市公司的收购中,股票中心主义和股东万能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已名存实亡,大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都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因此,各国在公司收购法规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
有的国家将股东平等原则明确规定为收购的基本原则,并统率整个收购法规。
公司法在法理中的股东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就是股东平等原则。
我们所说的股东平等原则就是指由于股东的资格而产生的公司和股东之间以及股东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有股东均受到合理、公平地对待,并按股东自身拥有的股份类别和数额落实平等待遇的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关键 词
中 图分类 号 : 905 D 2.
一
上 市公 司 中小 股东 权益 保护 的现 状 上 市 公司 的 中小 股 东 由于其 投 资额在 总股 本 中所 占份 额有 限, 使其 作用 亦受 到 很大 的 限制 。相 反 , 大股 东却 恰恰 处于 绝对 优 势 的控 制地 位 。而 也正 是 由于 我 国上市 公 司基本 都采 用 资本 多 数决 定原 则 , 股 东 “ 股独 大 ” 大 一 的形 式使 得 中小股 东 的权益 只 能是任 人 摆布 。 我 国现 状 中, 小股 东权 益受侵 害 的情 况主 在 中 要表 现为 以下几 个方 面 :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 e An o it
{占 I 缸金 } J
己1年 月 中 口口 己 ( )
论 上市公 司 中小股 东权益 的保护
束
摘 要
尤 为重要 。
勃
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特别是在股权 高度分散 的上市公 司中,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得 对
上 市公 司 中 小股 东 累积投 票 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 9(0 00.0.1 10.5 22 1)2130 均 受决议 的约束 。 故要 完善 对 中小股 东权 益 的保护 , 立股 东 应建 大会 的股 东法定 最低人 数制 度 , 出席 股东 大会 的股东 应 占全 规定 体股 东人 数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 ( ) 二 调整 大股 东的权 利 义务 1 . 股 东表 决权排 除制 度 设立 股 东表 决权排 除制度 , 当股东 大会表 决 的事项 与公 司 中的 是 股 东存在 切身 利害关 系时 , 这部 分关 联股 东 以及 其代 理人不 能对 该 事项 行 使其表 决 权 的制度 。股 东 表 决权 排除 制度 从 本质 上说 就 是通 过 限制 关联 股东 在关 联事 项 上 的表 决权 以实 现扩 大 中小 股 东权益 的 目的 。 目前在 我 国, 市公 司关 联交 易 的现 象屡 见不 上 鲜, 司法 并没有 股东 表 决权排 除制 度 的法律 规 范 。 实务 中 , 但公 在 对于 股东大 会决 议的事 项 , 公司大 小股 东都 按照“ 一股一 权” 原则 而享 有相 同的投 票权 , 在我 国上 市公 司“ 但 一股 独大 ” 的股权 结构 中, 以分 散 的公众 股为 主体 的 少数股 东 与控 制股 东 的力量 悬殊 , 表面 民主 的 “ 一股 一权 ” 则使 得 中小股 东在 股 东大会 上根 本 无 原 力抗衡 控股 股东 的绝对 控制地 位 , 因而对 于 自己的权 益 的保护 也 只能 是心有 余而 力不 足 。 对现 况 , 国应 当借鉴 并 引进表 决权 面 我 排 除制 度 。 2规定 大股 东 的诚信 义务 . 诚 信义 务 的两 个 内容分 别 是注 意义 务 和忠 实义 务 。大 股东 的注意义 务 说的 是大股 东在 处理 公 司事 务时 的谨慎 义 务, 程度 其 要 求要 尽到 处于 相 同情 况下 同样 一 个谨 慎 的人对 自 己经 营 的事 项所 会 给予 的谨 慎程 度 一样 。大 股 东 的忠 实义 务则 指大 股 东必 须忠 实于 自己的公司 , 不从事 会损 害本 公司 和侵 害公 司中其 他股 东利 益 的行 为 。股 东的诚 信 义务 对 限制 多数 决和 对 中小股 东权 益 的保 护至 关重要 , 并且 , 也被认 为是 “ 多数股 东权 力监 督的 它 对 个 合适 的 出发 点。 我 国 《 ” 公司法 》 中只 有一 百 二十三 条 条规 定 了董 事 、 理对 公司 的忠 实义 务 , 是对 大股 东 的诚信 义 务却 是 经 但 立法 空 白。反之 , 证券 市场 发达 的美 国 、 国 以及 日本等 国家 在 英 的法律 中, 定 了大股 东应 承担 的诚 信义 务 。因此 , 国在 《 均规 我 公 司法》 中也应 要求 大股 东承 担 相应 的诚 信义 务 , 好 的保护 中小 更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张晓 雯 ( 华北电 力大学)
摘要 : 公司治理 的核 心问题 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 股权高度分散 的现代 主要部 分是靠外部股东通 过股权融入资金 , 在 为公司注入鲜活的血 液。 企业中 , 中小股东权益得 到有效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分析 了 只有对中小股东提供 有效保护才能鼓励他们积 极进入资本市场 , 为 中小股东权 益受到侵 害的主 要表现表现形式 , 并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 公 司提 供 源 源 不 断 地 优质 资金 。 制度、 优化股权结构 、 完善上 市公司治理 结构等 方面讨 论了对 中小股 东权 益 3 现当代 国情下 。 中小股东面临的困境 保护的若 干对策。 就 现阶段而言 , 国已经加 紧出台 了一系列相 关措施 , 我 例如《 关 关键词 : 证券市场 中小股 东 中小股东权益
《 证券法》 等从不 同角度加强了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保护力度。但 由 股东权 益的保护是公司发展与治理 的核 心所在 ,对 中小股东权 于我 国公司制度刚刚建立 ,在 实践操作中 ,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 益的保护更是保证证券市场持续、 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石。 根据相 关数 护, 难免还会存在一些不尽人意 的地 方 , 笔者在 此将 其归纳总结 , 并 据显 示, 一国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的程度与该国股份 公司、 券市 证 场乃至全局经济成正相关趋势。 因此 , 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逐渐成 借 助实例 以增强所示 内容 的说服力。 31控股股 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 为各国相 关市场所关注 的核心内容与首要 问题。我 国证券市场虽然 控股股东利用非法手段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可谓是屡见不 经过 了十几年的不断发展、 善 , 完 取得 了长足的进步 , 但相 比于 国外 鲜, 如在 S T猴王案 中,T猴王对猴 王集 团的应收款达到 了 89亿元 S 百年证券市场来说 ,我国证券市 场还正 处于起步与腾飞的中间过渡 之 巨 , 时还 为 集 团 提 供 了 24 同 .4亿 元 担 保 , 王 集 团 无 形 之 中就 共 猴 阶段 。我 国 关于 证 券 市 场 的 相 关 制度 性 规 定 还 远 不 能 跟 上 当 下 经济 3亿 1 远 T猴 王 资产 总额 。控 股 股 东 的快速发展步伐 , 中小股 东作 为上市公司 中的弱势群体 , 与大股东之 占 用 了 上市 公 司 1 . 元 , 远 超 过 S 非 法 占用 上 市 公 司 资 金 , 但 损坏 了公 司正 常 经 营 运 转 的 资金 链 , 不 制 间存在着信息 分布不对称、 不完全等 问题 , 导致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约了公司的进一步持续发展 , 而且严重 的损害 了中小股东 的权益。 此 屡遭侵害。 本文拟从保 护中小股东权益的 内涵入手, 进一步 剖析保护 外, 控股 股 东 还 会 利 用 其 控 股 地位 , 使 上市 公司 为股 东 及 关 联 企 业 迫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市场经济 的重要价值与作用 ,随后通过典 型案 一旦债 权无法收 回, 上市公司便面临破产 清算的危机 , 中 例 说 明 大股 东 对 中 小 股 东 利 益侵 害 的 手段 ,并 对 如 何 保 护 广 大 中 小 提供担保 ,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

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案例研究引言:股东是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成员,他们共同拥有公司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在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通常具有优势地位,能够对公司的重要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不少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文通过案例研究,深入分析了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行为、原因和应对策略,旨在为中小股东保护权益提供启示和借鉴。
案例一:股权稀释陷阱某上市公司A控股股东拥有70%的股权,决定进行增发,募集资金。
然而,在增发过程中,控股股东采取了低价认购和优先认购的方式,使得中小股东无法享受同等机会,被股权稀释,权益大幅缩水。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在增发中保留优先认购权,通过低价认购增发股份,不仅能够降低成本,还能够进一步稀释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加强了其控制权。
应对策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限制控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确保中小股东的平等权益。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防范股权稀释陷阱的出现。
案例二:私自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某公司B的控股股东在未经中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和公司的战略规划。
这些决策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利用自身控制力和信息优势,突破公司治理机制,未经相应程序和程序的情况下,作出对中小股东利益不利的决策。
应对策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确保其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有效的投票权和表决权机制,使中小股东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发挥应有作用。
案例三:剥夺股权转让权某公司C控股股东将股权转让权限全部剥夺,使中小股东无法自由转让股权,进而限制了中小股东的退出机会。
原因分析:控股股东为进一步巩固其控制地位,剥夺中小股东的选择权,通过限制股权转让来阻碍中小股东的退出。
应对策略:加强对控股股东的监管,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建立健全的股权转让制度,保护中小股东的退出权。
结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这对于公司治理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构成了严峻挑战。
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与对策

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与对策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中的佼佼者,对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治理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公司的自身发展,也对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运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1、股权结构不合理部分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往往能够掌控公司的决策,从而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于公司整体发展的决策,比如过度关联交易、占用公司资金等。
2、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监事会、独立董事等监督机构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监事会成员可能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难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
独立董事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真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导致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3、信息披露不规范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问题。
这不仅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使得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增加了投资风险。
4、管理层激励机制不科学管理层的薪酬和绩效未能有效挂钩,导致管理层缺乏足够的动力去提升公司业绩。
激励机制不合理还可能引发管理层的短期行为,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公司的长期发展。
5、公司治理文化缺失公司内部缺乏良好的治理文化,部分员工和管理层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合规意识淡薄。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1、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对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不够具体和严格,使得一些公司有可乘之机。
2、资本市场不成熟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占比较低,中小投资者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
3、公司内部治理意识淡薄部分上市公司管理层过于注重短期业绩和规模扩张,忽视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没有将治理理念融入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
浅析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救济措施

1 %、.%、. 23 大股 东掌握 着资源 , , 68 62 . 7 %、 %。 占峰优势 , 利用 股 市的制度缺陷 , 长期 反复地掠夺 中小 股股东。 大股东通过操纵公 一, J恶意侵 害中小股 东权 益的事件 愈演愈烈 , 手段和方式也是多 种 多样 , 从最早 的原 野案到琼 民源案 、 红光案 、 大庆联谊案 、 郑百 文案 、 壬案 、 猴 中科创业案 、 安科 技案 、 亿 银广 夏案 等等 , 无不给 广大的投 资者造成 巨大 的损失 , 重阻碍了我国证券 市场快速 、 严
用的各项 基本 假设 均属合理性 ,则 即使
没有达到 目标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
其未来 收益 紧密联 系在 一起。不 良的信
息披露将诋毁公 司和经 营者个人 的声誉
并招致更多未来 收益 的损失 ,出于对声
2 建立经理人市场约 束 自愿性 信息 . 披露 。对 自愿 性信息披露进行适度 管制 有助于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 ,但管制方式 与强制性 信息披 露 的管 制有 所不 同。 对
维普资讯
E O O I R C IE 经济工作 ■■●—● C N MC P A TC ・
浅析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救济措施
文/ 魏 斌
一
、
引言
A、 H股 的有 3 家 ,分 别 占 到 了 上 市 公 司 总 数 的 8 . 1 98 %、
强制性信 息披露的管制是全方位 的过程
誉 巨大未来 收益 的维 护 .经营者有动机
自觉约 束 自己 的 自愿 性 信 息披 露 行 为
( 王雄元 .0 5 。 目前我 围没有正式 的 20 )
控制 ,而对 自愿性信息披露 的管制 则侧 重 于结果控制。而经理人作 为会 计信息
浅析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手段以及防范措施

浅析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手段以及防范措施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是一种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控股股东在公司中具有支配地位,可以通过多种手段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例如董事会决策权的滥用、内幕交易、股权转移等。
在实践中,中小股东通常很难取得充分的信息和参与决策,导致他们的利益被控股股东侵占。
一种常见的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手段是滥用董事会决策权。
控股股东通常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可以通过董事会的决议来控制公司的重要事务,如公司业务范围的改变、重组和资产的买卖等。
控股股东可以利用董事会的决策权,通过对公司决策的掌控和影响,从中获得不当的利益,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另一种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手段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控股股东利用其在公司内部的信息垄断地位,通过买卖股票的方式获取非公开信息而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此类行为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内幕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司业绩较好或者处于重大资产重组和财务重组的时候。
此外,控股股东还可以通过股权转移等手段进行侵占中小股东权益。
对于控股股东而言,股权转移是一种非常便捷的方式,可以将自己手中的股份转移给亲密的关系人,从而维护其对公司的控制。
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可能会遭受损失,因为上述交易通常是在内幕消息的基础上进行,往往导致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
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公司应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首先,公司应注重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以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一般来说,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向所有股东提供同等的信息内容,避免控股股东的特权。
其次,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
公司应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加强员工对证券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的了解和认识。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对于与控股股东利益有关的交易或决策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把控。
最后,公司还应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以吸引和鼓励管理团队和员工的积极性。
通过股权激励,可以提高管理团队和员工的忠诚度,从而增强公司的协作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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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现状及对他国经验借鉴
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有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概念
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是指在社会公众股股东。
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
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
每一股份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因此,中小股东和大股东同为公司股东,在法律地
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
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
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冲突和矛盾,
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
掏钱”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
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的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
权益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
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
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
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
使大股东一直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化变得毫无意义,使
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
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
累积投票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达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
伊州宪法》的规定。美国伊利诺伊州于1870年在州宪法第3章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
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
董事或经理人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该州随后即在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累积投票
权制度。1955年后改为两种可选择性的立法:一是强制主义累积投票制;二是许可主
义累积投票权制。
日本1950年修改的《日本商法典》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制度,其第256条之三规定
“⑴为选任2人以上的董事而召集股东大会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向公司提
出累积投票的请求。⑵前款请求,应于开会日5日前书面提出⑶有第一款请求时,对于
选任董事的决议,各股东每股与应选董事数相同的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累
积投票权制度。
1950年和1974年《日本商法典》的两次修订也反映出由强制主义向许可主义的转变表
明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
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比
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强化中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
⑴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
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程度如5%或3%
⑵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有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的,临时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⑶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
将其关心的问题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
类别股东表决权制度
类别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包括:
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优先股、普通股、表决权股份、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
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
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限制优势股东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
未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
和社会公众股。
类别股东表决权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
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具体权利根据,只是程序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根据上述规
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完全可以将蓄意侵犯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
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
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
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特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制度。这一
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
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在
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的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
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
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是必要的。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时,可以考虑
将表决权排除制度纳入《公司法》形成一种制度规定,从而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
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
度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7
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支成为大股东用作对付小股东
的手段,发生了异化。各国公司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
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
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
公司异议者权利(也称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
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权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
大会资本多数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
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价格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
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解约退出权。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
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目前,我国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制度引入处于
萌芽状态,结合目前我国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结构现状,以下几方面的配套改革对于发挥
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制度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功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⑴网络股
东大会与股东电子投票权技术的实施。近年来股东对于电子文件传输,在线授权代理投
票权以及在线参与股东大会的需求成倍增长,这充分说明网络股东大会与电子投票权的
实施不仅降低股东大会的会议成本而且可以唤醒个人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热情⑵
公司资本制度向授权资本制度的改革,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的本质是中小股东
在利益受到潜在危害的情况下的退出权,异议股东收回资本的退出行为以及公司为维持
正常运营而补充资本需求必将导致公司资本增减变化,这就要求公司使用灵活的资本制
度。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法定资本制度为主的混合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中“资本
三原则”对于公司资本要求过于僵化,缺乏弹性的时代局限,客观上不能适应《公司法》
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制度后公司资本调整的需要。
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
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
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是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
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
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
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
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
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
参考:《公司治理第二版》、《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学号:10990916 姓名:张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