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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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防办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防办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防办关于6B 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防办
•【公布日期】2004.09.02
•【字号】津价房地[2004]389号
•【施行日期】200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防办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4]389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1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交更手续。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防办
二○○四年九月二日。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大体信息)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流程图)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办事指南)工程审批(大体信息)工程审批(流程图)工程审批(办事指南)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大体信息)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办事指南)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大体信息)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流程图)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办事指南)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大体信息)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流程图)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办事指南)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大体信息)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流程图)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办事指南)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大体信息)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流程图)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审批(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人防工程平常开发利用备案记录(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人防工程改造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改造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办事指南)防空警报利用审批(大体信息)。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来源:中国巩义办事服务发布时间:2011-08-04 点击次数:111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人防收费标准

人防收费标准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7年7月25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4]3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61号)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部门接文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交更手续。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二○○四年九月二日关于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7]69号2008年8月18日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补建费收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与区、县的分成比例。

除市内六区外,市人防办每年从其他区县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20%留存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全市重点工程和人防系统建设;其余80%由市财政返还各区县财政部门,使用时由所在地的人防办将使用计划报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人防办和市内六区人防办资金使用按原办法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预算或纳入预算管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适当安排人防办执法工作经费。

三、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按规定应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区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是:市内六区、塘沽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2000元;汉沽、大港、东丽、北辰、西青、津南、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规划新城、独立工业区及重要经济目标区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1500元;各镇政府所在地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每建筑平方米800元。

湘价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宁防办〔202x〕3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2x]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2x]27号、宁财综[202x]217号、宁价房[202x]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

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x)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

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

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云计价格[2002]635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635号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提高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坚持以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

对按规定必须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和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很不经济的(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项目)。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城乡统筹局: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设置的财政电子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缴上一级财政人防专户,由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全额统筹用于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三、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每年按照规定向发改、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符合《江西省实施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7月19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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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渝价[2007]6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人防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474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成本以及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
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
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建设单位依上述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
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三、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

1、一类区域: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

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
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

2、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
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

3、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它设防区、县(自治县、市)的城镇。

4、一、二、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四、对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6、市政府规定的其它减免项目。

五、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渝价[2004]32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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