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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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谈判法律规定(3篇)

价格谈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价格谈判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协商和确定。

在我国,价格谈判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就价格谈判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价格谈判的法律性质1. 价格谈判是一种合同行为价格谈判是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价格谈判具有合同行为的性质。

2. 价格谈判是一种要约行为在价格谈判过程中,一方提出价格要约,另一方接受或拒绝该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价格谈判是一种要约行为。

三、价格谈判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相关规定(1)平等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价格谈判过程中,买卖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价格。

(2)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价格谈判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公平协商,确保交易公平。

(3)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价格谈判过程中,买卖双方应诚实守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价格谈判过程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不公平的价格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2)禁止垄断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学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学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价格法》?制定《价格法》是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

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引导实现的。

形成合理价格的基本条件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制定《价格法》是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的需要。

一方面,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价格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价格行为还很不规范,乱涨价、价格欺诈、价格误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比较普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约束。

制定《价格法》是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

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政府有必要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

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定价格法律,规范政府本身的价格行为。

二、《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价格法》的适用空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外籍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根据“一国两制”的有关法律,《价格法》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

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均适用《价格法》。

这里的价格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又包括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行为,还包括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价格行为的客体是价格。

《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

有形产品是指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包括各类农副产品、工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建筑产品等。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服务价格具体范围:一是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十五条2009-9-15 11:18【大中小】第十五条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规定。

一、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指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中国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有序化发展,走向法制、规范、竞争、自律的轨道。

其业务活动也就必然是向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的方向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又是在政府宏观调控管理下的有序竞争、讲求经济效益的经济。

传统计划经济下政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均在重新组合、结构。

一个经营者不可能在生产经营流通各个环节自生自灭、自我封闭,不与别的市场主体发生关系。

一个公司企业,不能从燃料、原材料提供、劳动力培训、技术攻关、营销运输等等各个方面都是全能的。

不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不能包打天下,既搞电力开发,又搞人才培训,还有诸如机械工程、污染处理、道路工程等等。

这样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合算。

而恰恰相反,对外联系越来越多,象是系统工程,各行各业之间,上下游产品生产者之间,生产者、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甚至竞争对手之间,既有分工又有联系。

没有无所不能的市场主体,政府也不再是市场主体的保姆。

于是,一些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就应运而生了。

政府为了保持比较超脱的地位,完成政府体制的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也交出一部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行使的职能,由社会中介机构去办理。

比如,办一个公司企业,政府部门要验产核资,过去由政府部门去做,现在就由资产评估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要出具证明,政府审核文件真实合法性并作为审批公司企业的依据之一。

从公司企业的角度来看,要生产经营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与外部发生关系,也需要中介机构的参与。

比如,成立公司企业组织,需要会计事务所验资;为打开新的市场可以找市场调查公司咨询;签订合同可以找公证机关公证,也可以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核合同。

销售价格的法律规定(3篇)

销售价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销售价格是市场经济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销售价格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销售价格的定义、法律规定、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销售价格的定义销售价格是指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交易中,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货币金额。

销售价格是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体现,也是企业盈利的重要来源。

三、销售价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12月29日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价格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价格的基本原则《价格法》规定,价格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①公平、公正原则;②合法、合规原则;③自愿、平等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

(2)价格管理主体《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价格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管理主体包括:①国家价格主管部门;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③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④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3)价格行为规范《价格法》对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①不得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②不得采取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③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④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1)垄断行为认定《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②垄断协议;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2)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实行反垄断执法制度,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督检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价格法问答

价格法问答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br />十二周年价格政策知识问答</span></span></span></p><p>一、价格定价的三种形式和政府定价的权限。

<br />&nbsp;</p><p>《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目前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共有三种管理形式。

<br/>&nbsp;</p><p>l、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价格权占市场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3%左右.而96%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为市场调节价,也就是放开商品,只要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又无欺诈、诱骗等价格违法行为,政府是不能过多干预的,否则,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物价部门是越权或者违法的。

<br />&nbsp;</p><p>2、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物价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br/>&nbsp;</p><p>3、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物价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br/>&nbsp;</p><p>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要限定在以下五大类:一是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实行由国家、省、市、县物价部门分权限定价的形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价目录管理和听证目录管理。

价格法

价格法

• 2006年5月31日,根据一消费者的投诉,厦门市物价 局依法对某互联信息服务分公司短信服务收费情况进 行检查。该分公司于2006年5月26日至29日举办“订 新浪彩信,幸运伴你过佳节”短信业务活动,通过中 国移动通信平台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内容为“为感谢 您一直以来的支持,特为您奉献实拍美女、精美壁纸 以及最新美女绝对隐私等资讯,回复M免费获取核心 资料”的短信。厦门地区共有30名移动用户回复M到 888870后,就收到1862回复“您已成功定制新浪公司 提供的经典美女(超值版)服务,资费为20元/月,如 需退订请发送短信CX0000或发彩信0000”的短信内容 ,并被移动公司从帐户上划走20元。 该分公司对以 上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说该活动是针对曾经订阅过 新浪业务和为新浪会员的彩信用户进行的。短信内容 只是告知用户进入的程序方式。
(三)政府定价
典型案例
• 乔占祥购买2001年1月17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车票 ,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车票。第一张 车票比涨价前多付出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 付出4元票价。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决定 损害其权益,向铁道部和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和诉讼。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铁路列车旅客票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条规定的政府 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围。依据铁 路法的规定铁路列车旅客票价调整属于铁道部的 法定职责。铁道部所作的《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 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是向有权机关上 报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得到了批准的情况下所作 的,而且《价格法》本身对听证制度的规定比较 原则,铁道部组织了类似性质的咨询会并报主管 部门审批是符合行政程序要求的,况且票价上浮 行为已经实施,涉及面广,时过境迁,证据难以 收集,实施起来不仅难度大,也直接影响安定团 结。据此,北京市高院认为,在《价格法》配套 措施出台之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 处。上诉人乔占祥请求铁道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53-55页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经营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价格违法行为;服务价格;定价权限;定价目录;价格主管部门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四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1‘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n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sjty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青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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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第二十六条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按照国民经济进展的需要和社会承担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的规定。

一、价格总水平与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

价格总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

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程度和变动趋势的动态相对数。

它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指数大于100% ,讲明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上升了;如小于1 00% ,则表示运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下降了。

世界各国采纳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

绝大部分国家采纳消费价格指数。

我国目前采纳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截了当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

它一方面是综合反映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经济参数,其高低直截了当阻碍利率、收入率、汇率、货币发行量等的合理确定;另一方面又能主动地作用于经济运行,调剂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行为。

可见,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总量是否平稳、经济进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个重要标志。

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是保持经济健康进展和社会稳固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下,宏观经济是否稳固,价格总水平是否稳固是一个重要标志。

价格总水平不稳固甚至显现较大幅度的波动,专门是发生连续大幅度上涨时,将会对国民经济造成严峻的恶果。

一是会导致经济核算的纷乱,使生产者无法准确地运算其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益,使消费者无法正确打算自己的消费,阻碍政府收支的科学安排。

二是会导致社会财宝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收入再分配,使按劳分配无法贯彻落实,以致增加社会磨擦,阻碍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是容易引起价格投机行为,使经营者将涨价的负担转嫁给消费者。

四是使供求关系扭曲,使生产和消费都无法合理地安排,最终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甚至严峻的白费。

可见,加大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

正因为如此,任何国家要保持经济连续稳固的增长,都不能对价格总水平失去操纵,都要力求实现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进展,就更要求国家有效地操纵价格总水平,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幸免显现大的波动。

操纵价格总水平决非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国家需要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

2.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也是顺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机制能够比较充分地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经济改革的体会证明,经济进展需要在价格总水平比较稳固的前提下进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成效。

否则,在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的情形下进行改革,必将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一会加剧经济失衡,阻碍经济的稳固。

二是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处于不稳固之中,无法形成合理的比价、差价关系,从而无法给经济运行提供准确的价格信号。

三是若导致经济发生剧烈震荡,会迫使国家不得不用行政手段地进行干预,这必将对价格改革产生不利阻碍。

四是价格总水平的大幅度波动,会造成人心浮动,严峻削弱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也容易促使一些人醉心于追逐流通利润而不致力于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

五是价格的剧烈波动,还会引起工资的相应变动,造成工资和成本提升,反过来推动价格进一步上涨,形成工资和价格轮番上涨的恶性循环。

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市场机制中的最重要机制的价格不能专门好地发挥作用,势必阻碍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正是由于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对经济进展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不管哪一个国家的政府,都把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当作国家重要的宠观经济政策目标,有时甚至作为首要的目标。

三、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是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

所谓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确实是价格总水平既不是大起大落地波动,也不是固定不动,而是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平均每年的变动幅度在一个较合理的范畴之内。

必须使价格上涨幅度低于经济增长率、低于名义工资年增长率。

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要与其它宏观经济目标和谐。

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是宏观价格调控的直截了当目标,然而,价格调控作为政府经济治理的一部分,其最终目标是经济和谐、稳固、高速、高效地进展,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分配。

追求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和国民经济高速进展是任何一国政府都要努力争取实现的宏观经济目标。

进展经济与稳固价格总水平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在确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时,要既保证国民经济快速进展,又使价格涨幅操纵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能承担的范畴内。

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确定必须尊重客观规律。

价格总水平的变化是一个复的经济过程,那个过程既取决于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又依靠于经济运行中的许多客观因素。

如现有的经济和供求结构、农业的收成、生产及消费的行为等,不是人们能够随意规定的。

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确定必须充分考虑价格总水平波动的客观规律,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尽可能符合实际,从而获得预期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把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

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是我国深化价格治理体制改革,抑制通货膨胀的成功体会,事实上质是形成首长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价格工作局面,确保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和价格总水平的平稳运行。

四、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从调控方式上看,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

为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要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经济政策和措施。

1.货币政策。

在纸币流通条件下,货币变化不仅阻碍个不商品价格,而且阻碍着价格总水平的升降。

如果商品流通总量和货处流通速度不变,价格总水平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总量。

如果纸币发行过多,它所代表的金属价值就会减少,就会赞成货币贬值,通货膨胀,价格总水平上升。

因此,抑制通货膨胀,稳固价格总水平,就要把货币发行量操纵在适度的范畴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运行的不同时期,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剂市场货币供应量和货币使用方向,从而实现国家对市场货币流通量的调剂,达到调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稳,实现价格总水平的稳固。

如在经济过热并显现通货膨胀时,可采取达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通过提升利率减少货币供应量,实现价格总水平的稳固。

货币政策是操纵通货膨胀、稳固价格总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2.财政政策。

财政是凭借国家权力集中和分配一部分国民收入而坚持国家经常开支和推进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工具。

国家财政税收负有稳固经济的使命,又有通过公平税负和鼓舞竞争,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公、经济效益提升和经济顺利进展的重要作用。

财政收支是否平稳,是阻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重要因素,从而对价格总水平有专门大阻碍。

因此,关于经济生活中显现的由于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均衡而引起的价格总水平的大幅度上涨,能够通过政府的财政政策进行调剂。

如通过调剂政府行政支出的安排,即政府预算支出的变化引起相应的对商品及服务购买数量的变化,从而引起总需求和价格总水平的变化。

在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情形下,政府可通过增加行政支出,带动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克服市场疲软引起的就业不足和经济衰退。

在市场需求过旺引起价格总水平持续上升的情形下,可通过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减少对社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以促进供求平稳,平抑价格。

3.投资政策。

投资需求是阻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稳的重要因素。

如果投资规模地快增长或者投资结构不合理,会导致供求总量不平稳,从而导致价格总水平不稳固。

我国历次发生的严峻通货膨胀,差不多上同为追求过高的增长速度,超出国民经济承担能力、盲目地扩大投资规模联系在一起的。

为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固,政府必须按照情形,适时运用投资政策。

通过调剂投资总规模,促进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差不多平稳,从而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差不多稳固。

4.进出口政策。

商品的进出口虽阻碍国内市场总需求与总供给平稳的又一重要因素,从而对市场价格总水平产生重要阻碍。

因此商品的进出口,也成为调剂国内市场供求,稳固市场价格总水平的重要手段。

对进出口贸易的具体商品,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形下,政府能够通过采纳限制出口、扩大进口的政策手段,缓解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供求矛盾;在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形下,政府能够采取限制进口、鼓舞出口的政策手段,缓解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供求矛盾。

从而能够达到稳固国内价格总水平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政府能够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置价格调剂基金,调控价格,稳固市场。

【释义】本条是对价格调控的某些重要经济手段的专门确定。

一、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所谓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政府为平抑或稳固某些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建立起这些商品的调剂性库存,并通过吞吐存来调控市场价格的治理制度。

其要紧内容有:1.重要商品储备的设置。

重要商品储备的设置层次按照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责任和行为能力的划分。

中央政府对全国范畴价格总水平的调控负责,对某些重要商品建立国家级储备。

地点政府负责本地区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因而要建立地点性重要商品储备。

按照我国的地区差不和交通运输条件,地点政府的重要商品储备一样建立在省一级。

省以下的部分市县级政府,属于商品要紧产地、要紧销地的,也能够建立本级政府的重要商品储备。

2、重要商品储备的商品选择。

政府选择储备的重要商品,一样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对国计民生有重要阻碍;二是经常存在着交替显现的供求不平稳矛盾,即有时供不应求,有时供过于求;三是产销数量较大;四是商品的长期储备在技术上比较经济。

一样来讲,符合这些条件的重要商品要紧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阻碍的农副产品,如粮、棉、食用油和糖等要紧农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衡有金属等战略物资。

3.重要商品储备的使用。

重要商品储备是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服务的。

当重要商品的市场供给显现较大缺口,价格暴涨时,要适时抛售储备商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价格;反之,当供大于求、价格下滑时,政府要适时入市收购,转入储备,增加市场需求,遏制价格过度下滑。

目前,我国已相继建立粮食、棉花、食油、食糖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这对促进农业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价格调剂基金制度所谓价格调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稳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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