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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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诚信承诺书

价格诚信承诺书

价格诚信承诺书篇一:价格诚信承诺书价格诚信承诺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强化价格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我公司向社会公开承诺: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商,诚信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不损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凡是上架经营的商品,包括参加促销的商品,保证符合质量标准,让消费者放心。

不以低劣商品或不符合安全的商品冒充正品,骗取消费者购买。

三、坚持明码实价。

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禁止使用除“零售价”、“原价”、“现价”之外的其他价格用语。

促销商品降价幅度合理,规则公开公示公正透明。

杜绝虚拟原价、抬高售价、加价打折等虚拟降价等不正当竞争,杜绝一切价格欺诈行为。

四、有序促销,安全第一,切实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第一位责任的安全责任制(:价格诚信承诺书)。

坚决不搞容易造成秩序混乱的限时点、限商品数量或免费赠送等促销活动。

五、凡已列入国家和地方“三包”产品目录的商品,坚持“三包”规定,实行优质服务。

不以促销为由不履行“三包”责任。

不把降价让利作为企业促销的唯一形式。

六、广告宣传,真实、准确,不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做欺骗性促销广告。

绝不举办带有黄色格调、赌博性质、污染环境、危害社会的展示表演促销宣传。

七、致力于与供货商建立共担风险、互利互惠的经营伙伴关系。

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与供应商进行货款结算,不损害对方合法的经济利益。

八、认真执行自律规范,从我做起,率先垂范,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答复处理,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企业以及媒体舆论的监督,为维护市场秩序、繁荣市场作出新的贡献。

兖州市立信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20XX年01月15日篇二:投标报价诚信承诺书投标报价诚信承诺书吉州区长塘卫生院(招标单位):我单位在本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小于招标控制价0.9(m-z)+z值(或响应报价承诺法的要求),如果我单位中标,我们将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约定,在本投标报价范围内保质、保量、按期、安全的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承担相应的工程风险费用,并作出以下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1、工程质量:合格。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1]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1]1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1]1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做好水价调整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筹兼顾、稳步前进,把此项工作作为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突破口和示范窗口,创新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式,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根本利益。

二、有水价调整计划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价成本公开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上下齐心,左右协同,共同推进水价成本公开工作。

暂无水价调整计划的城市,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国家和省对水价成本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引导和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强化企业经营成本约束机制,进一步严格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为今后调整水价进行成本公开早作准备。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1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1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2019)2018年10月23日,江苏省物价局公布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全文,该办法是规范本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全文共由48条构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五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发展需求,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加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相关价格行为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确属国内省内首创或率先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

采用新设备开展的医疗服务不属于新增项目,仍应按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标准执行。

第四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项目及价格实行项目和价格申报、审批制度。

(一)新增项目及价格申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医疗技术、方法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省内具有先进水平,经临床实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取得显著效果,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临床医疗推广应用条件的;2、被医学界共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3、未纳入国家和省项目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的;4、申报项目及价格的提出应是具备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医疗机构。

(二)新增项目及价格标准的申报材料:1、申报文件。

包括立项的依据、理由,项目成本测算及拟定价格标准等内容;2、申报项目的国内外科研及临床成果证书或证明;3、申报使用新材料的产品批准证书、进货发票和医院财务帐簿;4、医院近三年财务决算报表和上年度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资料;5、《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申报表》(见附件);6、其他相关材料。

(三)新增项目及价格的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在开展新增项目前,必须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报经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形成文件和附件,再上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

商户承诺书范文范文

商户承诺书范文范文

商户承诺书范文为了让消费者选购到价格实惠、质量可靠、服务有保障的品牌产品,并确保此次活动的真实、诚信,我们各商家郑重承诺如下:1、信誉承诺:遵守“诚信、优质、优价”的经营原则。

在本次活动中,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无条件接受消费者及媒体的监督;2、价格承诺:本次活动现场交易、下订的产品价格将不高于店面正常折扣价,保证提供本店同类产品的最低折扣价;3、质量承诺:本次活动现场交易、下订的产品质量符合《三包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参与活动的业主享受到正价产品同等的质量保证;4、服务承诺:本次活动现场交易、下订的产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参与活动的业主将享有更优质的服务。

承诺人:xx20xx年x月x日为维护商城有序、安全的环境,本人/公司承诺在商铺装修施工期间遵守及承诺以下事项:一、负责商铺内的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用电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并在施工区域配备适量灭火器及消防用水。

二、承诺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并保证承担如因装修而造成海鲜城建筑结构及财产损失和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赔偿责任。

三、不拆除(或部分拆除)承重墙,没有在承重墙、梁及柱子挖槽、切割及开孔等有损坏房屋结构的行为。

四、承诺所使用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特种作业(如电焊)人员必须持有效资质证件上岗。

五、施工废料或垃圾及时做好清运工作,不阻塞消防通道。

六、装修期间下水管道内严禁倒入垃圾、油漆、涂料、石灰、泥浆等,以防管道阻塞,否则相应责任自行承担。

七、爱护商城公共设施,不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

若违反以上承诺给商城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本人/公司愿意负责一切有关之责任和费用。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商城及商户各执一份。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承诺人:xx20xx年x月x日为了保证"喜从天降,千万现金券大派送"活动的顺利开展,达到活动预期目的,保证各参与活动商户的整体利益,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请各位参与商户积极配合共同遵守。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11
•【字号】苏价工[2002]148号
•【施行日期】200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的通知(苏价工[2002]148号2002二年4月11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企业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企业对城镇居民申请电力增容不再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对合用电度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现有一户一表申请增加容量的用电户,应承担材料、施工费。

其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按容量大小分别确定,各市物价部门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行水平:
(一)容量在8千瓦(含8千瓦)以下的,其标准每户不超过280元。

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苏价工[2000]72号文件执行。

(二)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以内的,其标准每户850--980元。

(三)容量在12千瓦到16千瓦以内的,其标准每户1300--1400元。

三、各地供电企业应严格按新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物价部门
应加强对供电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违反价格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昆价价字(2009)48号 昆山市普通商品住房定价行为规则

昆价价字(2009)48号 昆山市普通商品住房定价行为规则

昆山市物价局昆山市建设局昆价价字…2009‟48号关于印发《昆山市普通商品住房定价行为规则》的通知各房产开发公司: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改进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普通商品住房定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昆山市普通商品住房定价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昆山市普通商品住房定价行为规则昆山市物价局昆山市建设局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抄送:市政府办、附件:昆山市普通商品住房定价行为规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改进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普通商品住房定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精装修住房除外)是指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建设的容积率大于1.0或整幢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小于144㎡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市物价局是本市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价格。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商品住房实行价格(成本)备案制度。

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规范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在公布的市场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范围内制定销售价格水平。

第六条市场平均利润率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测定,合理上浮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购买力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经测定本市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利润率为12%,最高上浮幅度为50%。

第七条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构成。

一、成本构成(一)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及拆迁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土地招标、拍卖及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等费用。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1994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体制和价格运行机制,规范价格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收费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管理、监督。

第四条价格管理按照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的原则,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生产经营者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国家和省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加强管理、监督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服从价格管理、监督,诚实信用,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

第二章政府定价的管理第七条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包括制定、调整价格和规定作价办法。

第八条政府定价的项目和权限,以国家和省颁布的价格分工管理目录为依据。

政府定价的主要项目有:(一)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少数稀有金属等重要工业生产资料;(二)国家收购和供应的粮食、油料(脂)、棉花、蚕茧等农产品;(三)食盐、自来水、民用燃料、部分常用药品等生活资料;(四)部分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五)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电力和教育、医疗等公用事业;(六)基准地价、居民商品房价格和公房租金;(七)其他应当由政府定价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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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草拟全县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改革方案。

(二)编制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县物价总水平年度控制目标建议以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建立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实施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建立价格监测制度,负责全县价格动态的监测,预测县场价格走势,提出价格调控及相关经济政策建议。

(四)协管省以上管理的商品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订并调整县管商品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订定价原则、作价办法,合理安排各种比价、差价关系;组织价格听证,发布价格公告。

健全价格信息网络。

(六)指导、监督县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管理工作,处理价格争议。

(七)依法组织、指导全县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健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依法检查处理全县范围内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及各
种不正当价格行为,负责全县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和复议,组织指导社会监督工作,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八)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仲裁各类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负责全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开展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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